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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信聯合徵信中心之方向及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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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台灣電信聯合徵信中心之方向及重點

國內電信詐欺同時影響到社會、產業及消費者層面深遠,已造成社會 成本損失嚴重,已於第二章中電信事業面臨的困境與挑戰及第三章中電信 詐欺之樣態及影響曾有相關的研析,而針對引發電信詐欺源頭之電信人頭 門號如何進行事前有效的管理或事後補救措施為本章研究之重點。首先,

他方之石,可以攻錯,藉國際間面對電信詐欺中電信人頭門號造成之影響 及所建立之因應措施,或可給予國內產、官、學界參考。另反觀國內對防 詐騙之機制建立,現僅適用於金融業,其建立全國性信用資料庫、發揮資 訊分享綜效之宗旨,以期創造機構、社會大眾及該中心三贏。然而國內建 立電信聯合徵信中心涉及層面廣泛,包含產業政策、修法緩慢、消費者個 資保護及有效降低社會成本等等議題及挑戰,都為本章探討之焦點。綜合 上述之研析,本研究將對國內建立電信聯合徵信中心之可行性提出政策 面、法制面及執行面等三層面之建議,以期凝聚產、官、學界重視,共同 推動政府、產業及消費者三贏之理想環境。

第一節 國際電信聯合徵信中心

國際間同樣面對電信自由化發展,亦同樣面對電信詐欺的問題,電信 犯罪亦日益猖獗,為解決此等問題,國際間主要採取預防重於治療之因應 措施,即各電信業者間或公正機構可以共同分享資訊,或所謂之電信黑名 單,用以事先防治不法之電信人頭門號產生。主要有兩種方式,第一、以 專門組織成立客戶資料庫交換平台,第二、以法規准許電信事業間交換客 戶之資料等兩種,以提電信事業資訊交流分享,以期有效阻止犯罪之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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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人頭門號之不當獲取,本節將就國際間電信詐欺之概況及其因應之對 策,玆說明如后。.

一、 國際電信詐欺概況

根據 2010 年 12 月IQPC網站(Telecomsfraud.com) 4th Annual Telecom Fraud and Fraud Risk Prevention大會中表示,全球每年約有 700 億美元 的電信詐欺損失,約為電信業者 5%營收,24 另 2002 年元月 23 日FT.com.

網站亦報導,電信詐欺每年造成全球電信事業的呆壞帳損失,已達到 200 億至 900 美元,另一方面,行動電話詐欺犯罪率亦以年增長率達 40﹪之速 度上昇,此舉所造成之巨額損失,和增長態勢就像非法毒品交易均屬非暴 力犯罪形式,對於目前普遍不景氣的全球電信事業無疑是雪上加霜。25 以 下另外舉例各國之做法,以供政府政策制定之參用:

1.英國

英國內閣秘書辦公室(The Cabinet Office)乙份 2002 年報告指出,

身分冒用詐欺(Identity Theft)是嚴重和持續在成長的犯罪問題,它每 年造成英國超過 13 億英鎊的損失。26

2.美國

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客戶風險預防局所撰寫的報告中指出,從 1998 年三月份到 2003 年三月份,這四年間有二千七百三萬的美國人遭到 身分冒用,而在僅僅過去十二個月期間,身分冒用人數就高達九百九十萬 人,是過去四年的三分之一。這份官方統計報告指出,在過去十二個月美        

24  IQPC  網站 http://www.telecomsfraud.com/Event.aspx?id=368550   

25方修忠、周佑霖,「電信壞帳處理機制之建立」,通訊雜誌,第 101 期 6 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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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商業和財政機構因為身分竊盜犯罪損失大約 48 億美元,而被害的客戶也 自己從自己口袋付出超過 5 億美元去恢復他們的金融帳戶信用。

3. 新加坡

根據新加坡資訊通訊管理局(IDA)在 2003 年一份研究報告(Fraud - Minimising the Fraud Risk in Next-Generation Networks)指出,電信 詐欺是全球性電信犯罪問題不容忽視,電信事業如果要在競爭激烈的潮流 下生存,必須自己保持健康市場體質。單在 1999-2000 年間,新加坡電信 事業每年因為電信詐欺,損失 12 億到 55 億坡幣,佔每一家電信公司每年 總營業額的 15%。

4. 大陸

中國大陸於 2002 年才開放電信市場,也出現緊跟著電信市場的膨脹,

電信欺詐也日趨嚴重,而中國的電信運營商除了對大型詐騙行爲訴諸法律 之外,對於小規模但是大量分散發生的電信欺詐尚無良策,因此損失甚巨。

於 1998 年全國電信用戶欠費高達人民幣 156.5 億元,以後每年電信欠費 以 20%的速度增長,2001 年因盜用通信設施和用戶欠費造成的損失更超過 了人民幣 200 億元。27

根據《北京青年報》 2002 年 7 月 22 日報導指出, 2001 年中國因 盜用通信設施和用戶惡意欠費的損失超過 200 億元人民幣,戶均 60 元以 上,對於 2001 年營業額為 3,100 億元的中國電信業來說,損失的比例佔到 營業額的近 7%,這個數字也意味著大量的國有資產的流失。

二、 國際相關電信聯合中心介紹        

27中國人民網報導,200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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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國

國際電信資料交換公司(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Data Exchange,INC;NTDE);電信風險管理協會(Telecommunications Risk Management Association;TRMA); 通信詐欺控制協會(Communications Fraud Control Association;CFCA)等,茲就美國上述三大組織簡介如下:

(1) 國際電信資料交換公司(NTDE):該組織成立於一九九三年,由 AT&T、 BTI、 Cable & Wireless、Frontier、IXC、MCI WorldCom and Sprint.

等電信事業共同組成委員會管理之,該組織目的係藉由建立不履行電信費 用客戶之交換資料庫,以降低電信業接受客戶申請服務或行銷產品時的風 險。

(2) 電信風險管理協會(TRMA):該組織成立於一九九七年,其主要目 標在於擴充 TRMA 會員的資格,在法規與立法有關減低危險的欺詐和呆壞帳 (Uncollectibles)議題上合作,並介紹會員創新的信用管理解決方案和電 信應用技術以期減低欺詐和呆壞帳(Uncollectibles)產生。

(3) 通信詐欺控制協會(Communications Fraud Control

Association;CFCA): 下設有客戶資料庫,向所屬會員線上提供電信用戶 資訊及詐欺查詢(Fraudulent Checks)。

 

2.  英國. 

最重要的組織是「電信反詐欺論壇」(The Telecommunications United Kingdom Fraud Forum;簡稱 TUFF),目前該組織會員除電信事業外,更 包含英國電信局(Office of Telecommunications;OFTEL)其目標在於提供 一個開放合作之環境,有效管理並確認詐欺風險及其態樣,與消費者團體 形成策略聯盟, 並與英國及其海外相關詐欺組織建立合作關係;除此之外 尚有上述提及之全球電信詐欺觀察組織(FIINA)。

 

3.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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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氣通信事業對個人情報相關指導方針」第 27 條電氣通信事業 者爲防止電氣通信服務費用欠費情形之發生,必要時且認為適當時,得與 其他電氣通信業者間交換欠費者之情報(即使繳費期限經過後仍未支付電 氣通信服務相關費用之欠費者的姓名、住址、欠費額及其他相關情報)。但 該等交換有不當侵害被交換對象的權利利益之虞時,不在此限。28

(2) 電氣通信業者與其他電氣通信業者間交換欠費者情報時,關於欠 費者情報交換意旨與項目、電氣通信業者交換之範圍及對於欠費者情報管 理負相關責任者之姓名或名稱,應事先通知本人或置於本人易於得知之狀 態。電氣通信業者依前項規定對交換關於欠費者情報管理負相關責任者之 姓名或名稱有變更時,就變更內容應事先通知本人或置於本人易於得知之 狀態。

(3) 已進行交換欠費者情報之電氣通信業者不得為審查新申辦用戶以 外之目的使用該等情報。提供欠費者情報或收受提供情報之電氣通信業者 應萬全地適當管理該等情報。

4.新加坡

「電信服務競爭工作準則(Code of Practice for Competition in the Provision of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 2005)」該準則第 3.2.6.2 條 規定,電信事業得於其提供服務或記帳、政府機關因執行法律所需、管理 壞帳及預防詐欺等特定目的,使用消費者資訊。29

5.中國大陸

在大陸惡意欠繳通訊可不再是件小事,將可能使個人信用資料紀錄留 下污點。上海電信與上海資訊有限公司簽署協議,自 2009 年 10 月起,惡        

28全文詳見附錄五。

29全文詳見附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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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拖欠電信資費不僅要罰款,不良信用信息還將被記入到徵信系統,不良 信用負面信息最長可保留 7 年。其對於防止電信用戶詐欺及呆壞帳之產生,

主要是採取以下兩種方式同時進行,其一是及時斷話;其二是保證人機制,

對於未及時於電信服務契約所約定期限繳納電信費用者,該電信事業即先 予停話;倘若超過三個月仍未繳清電信費用者,則逕向保證人求償。

6.全球行動通信協會(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s Association;GSM Association)該組織成員超過 800 家電信業者,提供 45 億人使用 GSM,掌有九大工作小組,對於反電信詐欺議題,專設「詐欺論壇」

(Fraud Forum;FF),該組並與「法務與法規小組」(Legal and Regulatory Group;LRG)及「安全小組」(Security Group;SG)密切合作,聯手解決電 信詐欺問題。

綜合以上分析,為能有效因應電信詐欺問題,國際間採取事先預防之 對策,其共同特點及運作方向為電信同業間分享資訊,即將可能造成電信 詐欺或黑名單等用戶資訊,可供收集、交換及利用。例如,英美兩國允許 各種反電信詐欺組織及客戶資料庫平台之設立;又日本、新加坡及大陸亦 立法就電信業者於特定目的範圍內,准予交換電信使用者之資訊。例如有 鑑於電信使用者若欠費達一定金額而遭停止使用時,為免其於其他電信事 業申辦電信服務,致其餘電信業者受害,致增加其它相關之社會成本,得 以資訊分享。

第二節 台灣徵信中心制度相關法規之探討

承上節,國際間對電信詐欺問題,已建立事先預防之因應對策,反觀 國內之徵信中心制度,現僅適用於金融業,即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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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以下簡稱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然而電信事業與金融事業同為特許及重 要民生事業,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制度或可引借參用至電信聯合徵信中心。

茲簡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如后。

 

一、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簡介

經營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許可與管理之法源,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 三規定,「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

經營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許可與管理之法源,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 三規定,「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