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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及建議

第一節 綜合評述

電信自由化,加速了電信的發展,電信事業服務藉國家核發之稀有的 無線電頻率資源提供無線通訊服務,亦由科技的進步,人才與財富資源及 知識的累積,快速的通訊布建完成,形成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之一。藉由 行動通訊科技的不斷提昇,提供通訊具備隨時、隨地(anytime、anywhere) 的方便性,深獲大眾喜愛,人手一機是處處可見,電信服務已成為民眾生 活中重要的必需品,而手機的樣式及品牌經行銷的推廣也早已成為流行的 時尚品,繼此帶動了相關產業的蓬勃發展。另外也因為電信服務的方便性 及普遍性,以及提供了「低成本、低風險、低懲罰、高報酬」等合理選擇 犯罪的特性,使電信詐欺份子能輕易取得電信人頭門號進行犯罪。因目前 行動電話用戶已達 2,740 萬人,普及率高達 120%,電信服務與社會大眾生 活已是息息相關,目前對電信詐欺犯罪份子之可能對象或黑名單尚無法預 先防治,詐騙集團以散弹槍亂打的方式,故被害對象非常廣泛,連老弱孤 苦者都無一倖免,造成社會非常大的震撼,電信詐欺之「有騙無類」是目 前危害社會秩序最為嚴重的犯罪之一,更引發國內民怨高居排行榜第二 名,而電信詐術輸出國際「行騙天下」,亦成為另類之「台灣之光」。

諸多不法份子利用現行電信法第 22 條「電信事業非依法律,不得拒絕 電信之接受及傳遞.」規定之漏洞,收購人頭戶申請電信服務,其大致手法 為拒繳電話費用而遭某甲電信事業者停止服務後,另向某乙電信事業者申 請服務,故技重施,再向某丙或其他電信事業者重覆申請,並從事社會上 電信詐欺犯罪行為。如本研究第三章電信詐欺對電信事業及社會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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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可統計的金額損失電信事業近 10 年來僅呆帳就高達 314 億元、而社會上 的近 5 年來已報案的電信詐欺金額約 136.7 億元及警察機關查詢電信通訊 (聯通)紀錄資料 3 年約支付 26.7 億元等等社會成本高漲,以上尚不含「犯 罪黑數」,即未報案的金額損失,據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之統計實際上的 損失可能更高於報案數字的 10-20 倍之間。

而依法行政是政府機關對於公共政策執行的基本態度,如本研究第四 章建立台灣電信聯合徵信中心之方向及重點中說明,其最大的挑戰是在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 NCC 仍持反對意見,其認為電信事業僅提供一般性服務與 金融事業所依賴的信用市場不同,及以保護電信業者單壞帳之損失為目的 對象,及交易的金額及損失相較於金融業為小,而缺少修法原則中的正當 性、必要性等基礎,及恐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之基本人權等等考 量。然而憲法保障的並非絕對的人權,即並不是任何人包括電信詐欺罪犯 或嫌疑犯,皆能毫無約束的使用第一類電信門號當犯罪之工具。憲法主要 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是以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保護個人權益之前 提;例如憲法中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 受憲法之保障」及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 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 以法律限制之。」 以上都明確指出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將為個人權益 之前提。綜上,法律中的重視公益原則,國家或其他公法人之機關所為之 行為,不論以公法方式或私法方式為之,必須以達成公共利益為目的,而 非以某種特殊利益為目的,始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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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電信人頭門號管理是阻斷電信詐欺犯罪及降低社會成本的關 鍵,電信事業經政府核配之電信門號資源特許經營之事業卻因法律空缺,

未能與時俱進,使電信門號因無聯合徵信制度進而淪為犯罪份子的最佳犯 罪工具,電信詐欺行為除了直接損害電信事業本身之財產權外,也影響更 在於破壞了整體的電信秩序,也公然挑戰政府「公共財」之保護及「公權 力」之執行,政府機關實應予以重視。政府對於電信詐欺所衍生相關影響 社會治安、損害,引起廣大民怨等問題及社會成本,既不能再以企業與私 人間之消費關係視之,亟需針對犯罪之源頭電信人頭門號管理採取迅速有 效之防治措施,時至今日,政府或可參考、美、日、新加坡及大陸等國之 模式,修訂法規應予電信事業保護社會大眾之要務,方扮演防範電信詐欺 犯罪「守門員」之責,比照金融機構之「聯合徵信中心」,建立電信事業「聯 合徵信制度」,賦予電信事業法定依據,可為防堵電信詐欺及杜絕電信人頭 戶之首要措施,以期減緩不法份子利用人頭戶申請電信服務實施詐騙犯 罪,進而開創更優質、零犯罪的電信及社會環境。

第二節 研究建議

電信事業目的事業主關機關 NCC 仍對電信事業建立電信聯合徵信中心 表達了其保守的意見及顧慮,如何能順利推動修法主要仍然有政策面、法 制面及執行面的挑戰;本研究對上述諸多的挑戰及上一章節對建立台灣電 信事業徵信中心之可行性之三項建議重點彙整如后:

 

一、政策面 以消費者保護為中心,降低社會成本為出發點。

電信事業主要之價值活動為消費者與消者費之通訊連結,故消費者保 護為電信市場得以健全運轉的根本。並為有效降低社會犯罪與社會成本及 保護合法消費者之使用權免於電信另一端以詐騙為目的之消費者使用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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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犯罪,建立大眾消費者可安全使用的電信環境及健全的市場,建議電 信法修法基礎是以消費者保護為中心、降低社會成本並促進公共利益為出 發點,為建立電信徵信聯合中心之正當性及必要性基礎依據。

政府是企業競爭力的基礎,政府的政策不但影響企業的決策,也是創 造及發展的核心,政府政策的推出攸關社會的整體價值且影響著全民的福 址,應有保護合法消費者、產業及全面性促進公共利益的考量,NCC 既然為 電信事業之主管機關,即負有推動整體電信發展、消費者保護,促進社會 發展及以增進公共福利之義務。

二、法制面 時與俱進,依法行政符合法律原則

建立電信徵信聯合中心之立法,為達保障人權及增進公共福祉之目 的,必需依法行政,符合相關的法律原則。建立電信聯合徵信中心主要相 關之憲法、電信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說明如后。

憲法保障人民基本人權,仍以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將為個人權益 之前提。電信法方面,表示電信事業對妨害治安者,得拒絕或停止其傳遞,

但電信詐欺犯罪者,應明文規定停止其新門號的再申請,即為拒絕或停止 其傳遞之先決條件及最佳途徑,並有效阻斷其可控犯罪之工具。個人資料 保護法方面,應在消費者服務契約載明告知消費者相關之個人資料之蒐 集、處理或利用。

時與俱進,補足法律空缺,透過修法相關法規方式使其合乎規範,即 建議增訂電信法第八條之一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增進公共福利及健全通 訊產業發展,電信事業成立電信聯合徵信中心之服務事業,提供電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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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電信使用人為徵信資料之查詢、處理及交換,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 許可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執行面 慎擇公正第三者並確保消費者資料安全

故若於成立電信聯合中心時,需審慎選擇公正第三者為當責機關並確 實保護消費者資料安全,分別建議作法如后;

(一) 當責單位 共同委託電信技術中心辦理或與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合作

藉電信技術中心具電信事業監理及發展之背景,且與電信事業之號碼 可攜服務集中式資料庫合作經驗,應能順利接受委託規劃並執行電信聯合 中心之任務。或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合作,藉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於金融事業建置全國性信用資料庫之法定機構及實務經驗,將能快速協助 電信事業建立電信聯合徵信中心。

(二) 建立個人資料保護之稽核及評鑑制度

個人資料保護應建立稽核及評鑑制度,以期創造安全資訊環境。在往 後建立電信聯合徵信中心時,為能有效保護之相關資料,不僅人員、設備 之管理均應加以重視,並須明確制訂內部稽核制度及訓練,且有必要建立 該中心評鑑制度,以達到保護之目的。

 

第三節 未來研究方向

本研究透過相關文獻的比較分析,並以國內外法制、作法的異同,對 照台灣既有的電信詐欺防範之實務,提出我國未來建構電信聯合徵信中心 立法可行性應有的重點與方向。然而,建立電信聯合徵信中心牽涉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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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仍相當的廣泛,本研究僅能從產業政策的視角提出政策面、法制面 及執行面進行研析並提供淺薄的建議,因而遺留下許多未能處理的議題,

猶待討論分析。未來相關的研究應該包括以下幾點:

首先是,建立電信聯合徵信中心事實上與一個社會既有的互動架構息 息相關。如何防範電信犯罪,並非完全的犯罪問題,更多的時候其實是根

首先是,建立電信聯合徵信中心事實上與一個社會既有的互動架構息 息相關。如何防範電信犯罪,並非完全的犯罪問題,更多的時候其實是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