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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政府:政府透過政策工具與手段會改變產業的競爭環境與條件,政府在 鑽石理論中扮演影響者,對其他構面皆會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力,例如,透過管 制及其他法令,影響國內競爭狀況。
Porter 強調產業的優勢在於各項基本條件的互相配合,藉由關鍵條件配合 的狀況,來評估產業環境的變化與改變的效果。因此配合國家的特有資源條件與 優勢予以分析評估,可提供有效的資料,促使政府制定、執行、控制與規劃最有 利於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
企業策略、結構與競爭程度
相關與支援性產業
需求條件 生產要素
政府 機會
圖 A 鑽石模型理論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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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理論-理性的選擇理論
理性的選擇理論是 1968 年美國經濟學者貝克(Becker, Gary)出版了一篇論 文:「犯罪與懲罰:經濟觀點」(Crime and Punishment:An Economic Approach),
從經濟研究引進「理性選擇」(rational choice theory)的概念。他認為有用 的犯罪理論〞只是延伸經濟學對於選擇之分析〞,為理性選擇犯罪理論立下根基。
認為犯罪的決定和購買任何商品一樣,循著「主觀期望利益模式」(subjective expected utility model)進行,以自己「有限度的理性」(limited or bounder rationality)來蒐集、處理資訊,讓自己的行為,以最少成本來獲得最大的利 益。36
理性選擇是古典學派最基本的假設。理性選擇的論點,違法行為是行為者在 考慮個人因素(如對金錢的需求、刺激及娛樂等)和情境因素(如標的物受保護 的情形、警察的效率等)後,評估犯罪成功可能性的一種有利於己結果。而人類 並非「完全理性」(perfect rationality),犯罪可說是行為者根據「有限的資 訊」做出一種不違反自己利益的決定,是在滿足當下的需求,而非獲取最大的利 益。
另理性選擇的理論觀點,並不是把重點放在狹隘的動機上。人有自由意志、
是理性和追尋快樂的動物,如果沒有受到懲罰恐懼的制衡,每個人均有犯罪的潛 能和可能性,所以犯罪的動機是無須解釋的。因此想要嚇阻犯罪,懲罰與犯罪必 須成正比,讓懲罰產生的痛苦,超越犯罪所得到的快樂,使潛在的犯罪人瞭解犯 罪是得不償失的。電信詐欺犯罪即是利用以電信人頭門號及金融人頭帳號,配合 社會時事及運用電信、金融的便利性及隱匿性,滿足獲取詐欺財物的需求。詐騙 集團及各個作業組織成員,綜合各方所得訊息,經過理性的評估,計算出該犯罪
36謝浚鋒,〈電信詐欺犯罪模式與偵查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犯罪研究所碩士論 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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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低成本、低風險、低懲罰、高報酬」的行為,做出利己而選擇冒險的決定,
評估被逮捕之風險及法律刑責懲罰的嚴厲性所產生的嚇阻效果,遠遠低於其因犯 罪所獲得的利益和快樂的效應,此點可從電信詐欺犯罪「高再犯率」得到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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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制作業應遵守之基本原則
依法行政的意涵是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權力分立體制下,為達保障人權及增 進公共福祉之目的,要求一切國家作用均須具備合法性,此種合法性原則就行政 領域而言,即所謂「依法行政原則」,其概念包括法律優位、法律保留、法律明 確性及一般原則等四個基本原則:37
1.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為消極意義之依法行政原則,係指一切行政權之行使,不問其 為權力的抑或非權力的作用,均應受現行法律之拘束,不得有違反法律之處置而 言。主要為: (1)行政應受憲法直接約束,行政機關依據法規所為之行政作用,
應同時受憲法之拘束,不得牴觸憲法。 (2)行政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 在法律規定之範圍內,固得自由行動,惟除應受前述憲法規定的拘束外,也應遵 守憲法及行政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則,例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等。
(3)行政權之行使,除受憲法的拘束外,也應受法律的拘束。行政機關不僅應受 其在組織地位上法律所賦予職務之限制,不得逾越法律權限;而且應受執行特定 職務的拘束,亦即負有義務公正執行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