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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欺對電信事業及社會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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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電信詐欺對電信事業及社會之影響

隨著科技的精進,電信事業隨著行動通訊的興盛而話題不斷,其移動 性、便利性、資訊流通的即時性與無遠弗屆等特質,打破了國界的藩籬與 地域的觀念,也對企業經營理念產生革命性的變化,創造了新經濟時代的 來臨。在現實生活中,電信服務傳達訊息,儼然已成現代人生活中重要的 一環,縮短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相對的,對作奸犯科者亦提供便捷的連 絡網,利用電信人頭門號進行電信詐欺等犯罪,已對電信事業及社會整體 已直接造成重大影響。本章節首先將剖析電信詐欺之特性及其與法律的關 係,並努力探究其可能之影響,但其影響範圍廣大,實難精計,其主要造 成社會成本的增加,大致從可統計及無法統計之兩部分並就其對電信事業 及社會兩個角度個別分析其影響。

第一節 電信詐欺之剖析

當今社會因科技而衍生出的新興犯罪問題中,影響最深的莫過於詐欺 犯罪,犯罪者利用高科技的通訊與網路技術,運用電信自由化及金融自由 化後的便利性為手段,使詐欺犯罪的模式大幅改變,新一代的新興詐欺犯 罪油然而生,犯罪者使用人頭電話與人頭帳戶,以「亂槍打鳥」方式,透 過時事、捏造事實並製造有利被害人的情境,利用人性的弱點,以各種名 目誘騙民眾,在不與被害者面對面接觸的情況下,透過電話轉接,以發送 簡訊與專人撥打電話方式,要求民眾至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並立即指揮

「車手」在不特定地點的自動櫃員機迅速將款項提領一空,然詐欺集團成 員彼此採單向連絡,且透過多重電話轉接手法,甚至將接聽電話地點移往 大陸地區以逃避警方追緝,更難溯源追查,造成查緝上之困難,而達到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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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詐騙的目的。常見的電信詐欺詐騙手法,根據刑事警察局資料顯示,目 前台灣地區發生之詐欺手法,包含假退稅、退費、發老人年金、真詐財、

行動電話簡訊詐欺、金融卡匯款方式詐欺、假擄車、擄人,真詐財、冒名 警察單位通知金融卡資料外洩等等主要 10 種類型(防詐騙宣導手冊,2007)。

一、 電信詐欺犯罪之特性

電信詐欺犯罪的犯罪時地,無法設防且被害對象廣泛,連老弱孤苦者 都無一倖免,造成社會不小的震撼,是目前危害社會秩序最為嚴重的犯罪 之一。另詐騙集團為謀取不法利益,使用智慧型及新興科技犯罪工具犯案,

利用社會大眾所矚目的時事與民眾對社會的信賴感、同情心等心理弱點,

假藉名義進行詐騙,受害民眾遍及全國,雖經檢警單位全力偵辦,亦難以 將其追查到案,嚴重妨害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造成社會民眾恐慌。電信 詐欺犯罪「高再犯率」,依合理選擇理論推論電信詐欺具有「低成本、低風 險、低懲罰、高報酬」的特徵,11 使電信詐欺罪犯做出利己而選擇冒險的 決定,經評估被逮捕之風險及法律刑責懲罰的嚴厲性所產生的嚇阻效果,

遠遠低於其因犯罪所獲得的利益和快樂的效應。以下說明上述四項特徵。

1. 低成本、低風險及高報酬

新興電信詐欺犯罪集團只需租個辦公室、幾張辦公桌椅、架設電腦,

再利用人頭申請電信帳戶及金融人頭帳戶,或於網路上收購電信人頭門號 約 3,000-5,000 元不等。當電話開通使用後,ㄧ般語音通話費用約每秒 0.06-0.1 元、簡訊每則 1-2 元,電信詐欺犯份子透過電話等工具與被害人 直接或間接聯繫,不必面對面接觸,便可行騙,開銷不過數十萬元,但犯

       

11謝浚鋒,(電信詐欺犯罪模式與偵查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犯罪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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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所得卻高達數千萬,甚至以億計。12 其等利用電信人頭帳號及相關設施 轉接犯案,或以境外搖控犯罪等犯罪手法造成查緝不易,且集團分工細密,

集團中主要成員藏身境外,以致於警方偵辦困難,風險相當的低,獲利卻 是相當的高。

2. 罪刑過低

依據刑事警察局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統計,據警政署統計 2006 至 2009 間,受理民眾報案數約為 13,185 至 10,912 件,近 5 年來被害金額統計約 57 億元,電信詐欺平均每件不法所得約 21 萬元。目前我國無經濟刑法規範 經濟犯罪行為,有關處罰詐欺經濟犯罪之法令,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 欺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文書、第二百十七條偽造印章、印文或 署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審判,但法院案例有關新興詐欺犯罪之量刑度 從數月至三年不等,極少有超過三年刑期的。13

二、 電信詐欺與法律之關係

通常在討論電信詐欺或是竊取電信服務時,會面臨到另一個問題,就 是此種 犯罪是否需要符合法律上的定義。在許春金(2007)提到:「犯罪的 定義可從三分面著手:法律的定義(legal definition)、社會的定義

(social definition)及道德的定義(moral definition)…。犯罪學 研究者可以從法律觀點 來定義犯罪…。」14 由此可知,假如我們認定由不 正的手段竊取電信服務是一種犯罪時,接下來需要回答的問題,則是它究 竟屬於哪一種犯罪。以下將會從法令的角度切入,討論規範電信犯罪在法 律上的概念。

       

12王耀輝,〈電話詐騙犯罪成因與防治策略〉,國立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13洪漢周,〈新興詐欺犯罪趨勢與對策研究〉,警學叢刊第 34 卷第 1 期,2003。

14許春金,《犯罪學》,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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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信詐欺與電信法的關係

除了前面所討論電信詐欺與公法的關係,以及可依個別的民事法律關 係來解決電信詐欺的問題外,電信法應該與本議題有相當密切的關係。由 於行動電話屬於第一類電信事業,並且是一種公用事業,因此負有與消費 者「締約強制」的義務,除非另有法律規定或其他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情況 外,行動電信業者即有義務與消費者訂定契約提供服務,也相對限制了契 約自由的私法行為。因此電信法第 22 條「電信事業非依法律,不得拒絕電 信之接受及傳遚」。而同法第 21 條亦規定「電信事業應公平提供服務,除 本法令有規定外,不得為差別處理」。

2. 電信詐欺與公法的關係

電信詐欺行為除了直接損害行動電信業者本身的財產權外,最大的影 響更在於其造成了社會成本巨大負擔,對於電信詐欺所衍生相關影響社會 治安、損害電信消費秩序的問題,不能僅以私人與私人間之消費關係視之。

 

電信事業,特別是設置電信機線設備以提供電信服務之第一類電信事 業,在其營業主體組織上之地位系屬「民營公用事業」,依憲法第 107 條 第五款,15 此乃現代福利國家為履行其給付行政之國家義務,將原本屬於 國家直接行政之事項,透過公用事業民營化及自由化之手段,以提高政府 效能,增進人民福利。而第一類電信事業係經依交通部分配之頻率及特許 執照經營行動電話通信服務,而頻率為國家稀有資源,為經濟學上之公共 財,因此為解決電信詐欺或其他不履行電信費用所造成之損失,就不應單 從電信事業財產權之角度來看,政府公權力亦應於適當時機介入。

       

15憲法第 107 條第 5 款:「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五、航空、國道、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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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電信詐欺與刑法的關係

如果以手機簡訊詐欺或是利用其他名目打電話通知被害人並進行詐欺 行為,大部分的研究都將這類型的犯罪手法稱之為新興詐欺犯罪。也就是 指民國 86 年起因經濟型態改變,電子通訊發達及電信業者為爭取業績所設 計的便民措施,隨之發展出大量運用金融人頭帳戶及電信人頭門號層層轉 接的犯罪工具,且利用人性貪婪的弱點,以各種名目誘騙被害人將相關款 項匯入詐騙集團所指定的人頭帳戶的行為,以上行為基本上均已符合中華 民國刑法的犯罪構成要件。刑法第 32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由此可知,這種犯罪方式,當然可以 認為具有法律上的意義。

4. 電信詐欺與民法的關係

消費者與個別電信業所簽訂之電信服務契約在法律上係屬私法契約,

倘若產生電信詐欺和其他電信消費債務不履行之糾紛時,應依個別之民事 法律關係處理。舉例來說,一般最常見到的電信詐欺手法,即是電信人頭 帳號被不法份子撥打高額的國際話務或色情電話後與後端的二類內容業者 拆帳並拒繳原本的電信費用;另有不肖的二類電信業者利用節費器及行動 通訊業者的網內互打之優惠方案進行不當牟利的犯罪手法等等,不肖業者 利用節費器從事話務轉接,並進行營業行為,不當得利造成電信業者損失,

都已構成民法第 179 條之不當得利。16  

       

16民法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 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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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綜觀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條文僅對「電信內容」涉及國家安全、妨害 治安、公序良俗,設有停止或拒絕傳輸之限制,而未就是否接受電信服務 申請設有規定。換言之,依現行電信法,行動電信業者無權拒絕與消費者 訂定電信服務,也無權將有疑似進行電信詐欺的可疑之門號做出拒絕傳輸 電信服務的決定。

但綜觀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條文僅對「電信內容」涉及國家安全、妨害 治安、公序良俗,設有停止或拒絕傳輸之限制,而未就是否接受電信服務 申請設有規定。換言之,依現行電信法,行動電信業者無權拒絕與消費者 訂定電信服務,也無權將有疑似進行電信詐欺的可疑之門號做出拒絕傳輸 電信服務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