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台灣電子產業員工分紅與員工認股選擇權實施概況

三、 策略分析

3.1 台灣電子產業員工分紅與員工認股選擇權實施概況

自民國七十年代初始,拜個人電腦崛起之勢,很多台灣電子公司轉而經營相容電腦 與顯示器製造代工,其後又有半導體、電腦週邊、光電產品、通訊產品,以及資訊軟體 等,帶動了台灣高科技電子資訊相關產業的蓬勃發展,演變至今二十餘年,台灣已成為 全世界電子資訊相關產品的研發及製造大本營。依據經濟部「兩兆雙星計劃」,至 2006 年,「兩兆產業」的國內半導體產業的產值高達新台幣 1 兆 5,900 億元,平片顯示面板 及液晶顯示器產值合計高達新台幣 1 兆 3,700 億元;「雙星產業」的數位內容產業的的 產值高達新台幣 3,700 億元,生物技術產業的產值高達新台幣 2,500 億元。

兩兆雙星產業其實就是我國高科技產業的代表,在這麼大的產業發展計劃中,各公 司無不卯足勁,積極地策略部署,全力掌握各種資源,期望在這塊產業大餅爭奪戰中取 得絕對的優勢。而專業人才將是這項產業計劃中極重要的關鍵成功因素。因此各公司在 員工薪酬制度的設計上,除了基本薪資和定期或不定期的獎金之外,亦提供「員工分紅」

和「員工認股選擇權」兩種制度。

3.1.1 員工分紅

員工分紅,或稱「員工紅利」,係指事業單位於會計年度結算後,將其課徵營利事 業所得稅後之可分配盈餘的一部分紅利,分配給參與貢獻的全體員工。員工想要分紅增 加,便要努力工作使企業賺錢。

勞動基準法第 29 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 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公司法第 235 條:「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

台灣的企業在早期實施「員工分紅」制度時,多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 1984 年聯電公司率先實施「員工分紅配股」制度,引領高科技業仿效風潮。

新竹科學園區的聯電公司相信唯有激勵員工才能為股東帶來最大利潤,同時也為了 吸引全球一流的人才以創造一流的企業,聯電成為台灣第一家員工分紅入股的公司,經 由員工入股可以消弭員工與資方間的衝突,使員工成為經營團隊最大的後盾,而後新竹 科學園區的公司紛紛學習,這才使得科學園區能夠吸引到眾多的優秀人才歸國效力,連 許多外國工程師也願意加入一同奮鬥。

以「員工分紅配股」方式分配公司股票給員工,員工通常可以比「現金分紅」得到 較大的實質酬勞。也因此,國內高科技公司以往之「員工分紅」多以配股方式實施,但 因各公司不斷以增資配股方式發配股息及員工分紅,致公司股本不斷擴大,覆因自民國

89 年中起,世界經濟景氣的衰退,導致各公司獲利情況大不如前,股價也因此持續下 滑,近幾年來,大部分公司開始以一部分現金,一部分股票方式發放員工分紅。

員工分紅的規劃,一般考慮下列各項因素,做為分配的依據:

1. 職務的輕重(職級的高低)

2. 績效的表現 3. 服務的年資

其中「職級高低」和「績效表現」在權衡員工分紅數量的考慮因素中通常佔最大權 數,而「服務年資」則僅佔非常小的權數。以某一電子公司為例,當結算前一年度公司 營業結果有獲利,且員工只要在前一年底以前即到職,公司就會發放員工分紅給這些員 工,至於發放現金或股票,則與當年發放股東股息之比例一致。通常公司會在七、八月 間公司股票除息除權時一併發放員工分紅,若是分紅配股,股票會在除權前一天撥入員 工的股票集保戶頭,員工最快可以在除權當天在市場中賣出。

3.1.2 員工認股選擇權

員工認股選擇權(Stock Option)是公司給予員工得以預定之價格(權利行使價格),在 將來預定之期間內(權利行使期間),買進預定數量之本公司股份之權利。其初衷是,到 他們將認股權轉換成實際股票時,價格已經上漲。這時,他們即可以保留,也可以出售。

據證期會統計,自從員工認股選擇權相關規定生效施行後,2001 年間上市櫃公司 計 45 家申請發行員工認股選擇權證。2002 年增至 247 家,2003 年則增至 257 家,顯 然,員工認股選擇權制度已漸漸為業者所接受。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權利行使價格」為認股選擇權發行 時的收盤價,「權利行使期間」為最短須滿兩年,最長不超過十年,「權利行使價格」會 因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資而調整。我國員工認股選擇權相關規定如下表所示:

表3-1 我國員工認股選擇權相關規定[26]

項 目 我國員工認股選擇權相關規定 認股價格 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標第股票收盤價

興櫃股票、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但發行日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應依前 項規定辦理。(第 55 條)

權利行使之限制 持有認股權證滿兩年後才能執行認股權

表3-1 我國員工認股選擇權相關規定﹝續﹞

項 目 我國員工認股選擇權相關規定 存續期間 不得超過十年(第 56 條)

權利之轉讓 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第 54 條) 發行數量限制 一、 每次發行得認購股份數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

之十

二、 加計前各次員工認股權證流通在外餘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數的百分之十五

三、 給予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 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 53 條)

員工認股選擇權所購買之股份可以是增資股,也可以是公司買回的庫藏股。以庫藏 股推行員工選擇權制度的方式,可以避免因發行新股,致股本膨脹,稀釋獲利的不利影 響,但因買入庫藏股需要動用短期資金,必須考慮公司的資金狀況,以做最適當的運用。

國際會計標準委員會於 2004 年初宣布要求所有使用國際會計準則的企業,將從 2005 年 1 月開始,必須將員工認股選擇權改列為成本,台灣近年來提倡與國際接軌,

針對此議題,我國財政部證期會仍在評估中。不過,若未來國內員工認股選擇權改列為 成本,恐將使獲利數字縮水,企業在留住人才及吸引投資人青睞方面,將出現負面效應。

員工認股選擇權的真義是讓員工分享企業未來的獲利前景,將公司業績與員工利益 結合,由以公司草創初期延攬人才及申請上市上櫃前或股票市價偏低時,多會採用的模 式。我國財政部證期會的資料顯示,截至 2003 年底為止國內上市櫃企業申報發行員工 認股選擇權共計二百五十七件,其中,已報備執行的已達二十六件。

未來將員工認股權證由原本列於資本公積提示,改列為損益表中的成本項,衝擊最 大的就是獲利遭稀釋,對於未來企業發行員工認股權證的意願可能會降低,不過,對股 東來說,發行員工認股權證改列為成本,反而可使財務報表更透明。

但從整體制度面來看,美國多以員工股票選擇權獎勵員工,但我國獨立於潮流之 外,自行發明的員工分紅配股制度,反而獨樹一幟。原本外資即曾大肆批評台灣企業分 紅配股政策後,造成企業獲利虛增,引發主管單位和國內企業逐漸增加發行員工認股權 證的意願,惟未來會計原則配合國際趨勢,將員工認股權證改列成本後,若員工分紅制 度仍在主管單位的保護傘下,繼續存在,可能又將迫使企業為留住人才、降低人事成本,

仍會繼續一面倒的採行員工分紅配股制度。

3.1.3 綜合評述

國內高科技企業相繼實施員工分紅與員工認股選擇權制度,使員工分享企業經營的 成果,是幫助員工財產形成的具體作為之一,藉盈餘或股權的分配,來提高員工對企業 的向心力與認同感,降低員工流動率,鼓勵員工長期儲蓄,做好理財規劃,專心工作,

進而提昇企業生產力與營運績效,落實工者有其股,和諧勞資關係,亦是達成勞資合作 的有效途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