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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視平台及 OTT 網路影視平台

新舊媒體該如何去分類,根據 Schweitzer(1991)的分類,資訊媒體裡的電 腦、視訊、互動電視、衛星系統、videotext、印刷媒體是新媒體,而電影、電 視、廣播等都是舊媒體。李鍾隽(2010)認為所謂新媒體,是相較出來的,廣播 對於報紙是新媒體,電視對於廣播是新媒體,數字時代來臨,手機、網路、PDA 被稱為當代的新平台,具有互動性、即時性跟不限地區干擾特點的新型態媒體。

而本研究將著重在電視與 OTT 網路影視平台之間的跨媒體行為做研究。

一、電視平台產業發展及性質:

1. 電視定義與性質

台灣的電視產業是由 1962 台視開始成立的,而後經歷一連串的科技改革與有 線電視合法化事件後,才形成現今電視產業的蓬勃發展。中華民國廣播電視法第 一章第二條將電視廣泛定為「稱電視者,是指以無線電或有有線電傳播聲音、影 像,藉供公眾直接收視及收聽。」另外以電視形式收看之類型還有 IPTV、衛星電 視,例如台灣的部分第四台、中華電信 MOD 等。

以下是根據台灣有線電視市場競爭分析之研究(李怡曄, 張靜怡, & 林美蓮,

2011),作出以下四項電視分類:

(1) 無線電視

泛指傳統一般電視,又稱類比電視(Analog TV),採取的性質是連續性畫 面,而數位電視是將信號數位化處理過後,再將其數據資料變換再傳送到家中。

但是台灣在民國 105 年開始實行全國電視數位化,將類比訊號慢慢減少,民眾必 須安裝數位機上盒,才能繼續觀看有線電視。目前全世界統一的壓縮標準是 MPEG-2,來傳遞 1080 條水平掃描線,但是必須要在 6MHZ 頻寬的頻道中傳遞,

因此可以高於以前傳統電視的 480 條的畫面,會更加細膩鮮豔,同時也附贈杜比 AC3 的高級聲音饗宴,讓觀感體驗更上一層樓。

(2) 有線電視

有線電視之定義為「以鋪設線纜方式傳播影像、聲音、供公眾直接收視、收 聽」之媒體載具,而在《Cable Communication》中有論述,將有線電視之定義 為「本質上是一種藉由同軸電纜將電視、廣播與數據信號,從播放節目的中心站

(頭端)送到訂戶家中」的媒體。這種系統性媒體,是由纜線(coaxial cable)

以及光纖(optical fiber)的路徑,把聲音、訊號、資訊經由線纜端傳送至消 費者的終端上,也是現在大眾最廣為人知的收視管道。

(3) 寬頻網路

寬頻網路大多是透過非對稱數位用戶線路(ADSL)或是電信傳送數位訊號到 消費者的住所中,客戶必須裝置機上盒接收器才能收看,也就是終端機。而中華 電信的 MOD(Multimedia on Demand)產品最廣為人知,以多媒體內容的雙向寬 頻媒體服務為主軸,將電視頻道、電影、音樂、購買商店的等多媒體服務集結在 機上盒上,將頻道自主權轉交給用戶本身,並以不同方案或是自選頻道來收費,

這樣中華電信 MOD 其中的隨選視訊(Video on Demand, VOD)功能可以讓用戶根 據自己喜好選擇節目,還可以單次購買電影或是連續劇,可以一看再看。充分利 用雙向寬頻的特點,推出更多互動模式,如線上購物、兒少健康、股市理財等,

讓電視產生與過往不同的改變,更貼近與人之間的互動感,讓生活更便利。

(4) 衛星電視

經由節目提供者使用上鏈衛星天線傳輸節目內容,再將訊號經由人造衛星輸 出至用戶的衛星天線中,並透過衛星電視,可以大範圍地接收衛星節目,可以因 應各個國家的衛星電視,一般用戶同通常是接收免費頻道,在家的屋頂上安裝兩、

三支天線,可以收訊到十幾台節目。而台灣使用衛星電視的人不多,因為台灣是 海島型國家,地小人稠,有線電視較容易發展,而且台灣的衛星電視裝機費大約 為一萬多新台幣,再加上每月五百至六百的收視費,價格較高,所以台灣用小耳

朵的通常在偏遠山區,無線電視訊號無法到達的地方,使得衛星電視在台灣較為

Noam(2008)把電視之分為三階段發展,首要階段為受限的電視(limited TV) 時期,是電視歷史發展之初期階段,大部分掌控在政治家手中,雖然節目較少,

但是影響力極大;再來是多頻道電視(multichannel TV)時期,這個時候,多元 內容逐漸興起,有線電視、衛星電視、家庭影片、數位電視和 DVD 出現,內容逐

漸轉變為多元化,讓閱聽人有自主權可以去選擇節目內容;第三階段為個人電視 (individual TV)時期,閱聽人透過寬頻傳輸技術,隨時隨地都可以透過網路電 視來獲得更多的內容,吸收內容的管道更加快速多元。現今的電視發展已有第三 階段,收視平台從電視轉移至電腦或是其他移動平台。

在美國首要出現有線電視,1940 年後期無線電視慢慢出現在美國各個區域,

但是在偏遠地區的民眾因為地形關係,導致收訊不是很好,1949 年,賓州有一位 收音機商人,測試在屋頂設置天線,想要攔截無線電視訊號,再利用纜線將訊號 傳送到其他人家中,結果效果非常好。這種屬於被動式的傳送方法,也是產生一 種新的經營模式,而且經營此業務的人自己並不需要製作節目,而無線電視也因 為有線電視的加入,讓無線電視的涵蓋範圍增加,使得電視台的觀眾越來越多,

市場基礎與支持度也相繼增加(謝穎青&劉志祥,1999)。

在台灣早期電視產業民間經營是不合法的,因此業者都是屬於地下經營,電 視產業後期才逐漸開放,民國五十一年,台視(TTV)作為先例成為台灣第一間 電視公司,之後華視(CTS)、中視(CTV)相繼成立,俗稱「老三台」。再來是 民國六十五年,俗稱「第四臺」在基隆逐漸成名,可是當時是違法業者,但是取 締的效果不好。民國七十二年行政院成立了「建立有線電視系統工作小組」,將 各個國家的電視政策參考過後,進而積極投入規劃,並在民國八十三年開始,有 線電視業者可以申請有期限的合法執照,並於該年再申請正式執照,使得原六百 二十多家非法業者淘汰成兩百六十家,也因為淘汰了三分之二的業者,剩下的必 須要進行整合,使其能通過申請繼續營運(林信峰,1999)。

剩下來的業者,整合成集團形式來主導市場,依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 線廣播訂戶數報告指出,2019 年九月中,市場上有 64 家系統業者當中,僅有 25 家獨立系統,其餘 39 家均為五大集團,分別為中嘉 12 家、凱擘 12 家、台灣固 網 5 家、台灣寬頻 4 家、台灣數位光訊 6 家,由此可見,台灣有線電視產業已經 走向集團化的趨勢。

3. 電視的營運模式 入來源,第二是有線電話服務(cable phone service),而現在五大 MOS 為凱 擘、中嘉、台灣寬頻、台灣固網、台灣數位光訊。整個台灣有線電視產業有三個

下游<SO>

系統台

方案組合,收費上限為 600 塊。實施超過 25 年的有線電視「吃到飽」方案,開 始大變革,未來各家庭用戶可只選擇俗稱清冰包的 200 元以下基本頻道,要不要 加「配料」的單頻單買跟頻道套餐就由民眾自己選擇,但是也可以維持 100 多台 的大碗公頻道,也因此現今有線電視業者及電信業者會依照消費者的收視習慣不 同,收取不同的費用,也可以看出現在的用戶頻道自主權越來越強烈。

二、OTT 網路影視平台產業發展及性質:

1. OTT 影視平台的定義與性質

(1)OTT 影視平台

OTT 服務是「Over the top」的縮寫,意指籃球運動的「過頂傳球」,意思就 是電信網路上互相傳輸的內容或是影音,不需要另外的網路營運商,最初的服務 是影音的分發,後來才慢慢逐漸改變,網路服務為基礎,讓內容跟服務更加多元,

例如:Skype、LINE、Google voice。

另一個說法是,引用自「目視飛航規則」(Visual Flight Rules, VFR)的專門 術語「VFR over-the-top」,指飛行員飛行在雲端之上,一望無際,沒有任何視 覺障礙的目視駕駛飛行。在數位匯流下,OTT 為寬頻網路上的創新應用服務,創 意無限及發展廣闊。其運用於電商及相關金流服務者(如第三方支付或行動支付 等)稱為 OTT-Commerce;而運用於語音服務者(如 Skype 等)稱之為 OTT-A;運 用於放置影視內容平台者則稱為 OTT-V(劉柏立,2017)。

OTT 影視平台又被稱為 OTT TV,是由網際網路將數位影音內容上傳至最終端 的服務,這種服務可以跨越地域、載具的限制和時間。歐盟「歐洲電子通訊監管 機構」(BEREC)於 2016 年發布《OTT 服務報告》(Report on OTT Services),

定義廣義 OTT 服務為「藉由網際網路向終端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服務或應用」

(content, a service or an application that is provided to the end user over the public Internet)。

OTT 影視平台利用串流技術,提供影音服務,建立在開放式的網際網路上,具 有跨越國與國之間輸出的性質,亦被稱為影音串流服務、線上影音平台、、

Internet TV(楊雅婷, 2018)。上述所說都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 2014 年所提出的 OTT 概念一致,該報告認為,OTT 服務為「經由高速寬頻網路連結網 際網路,來提供多元化的內容、應用、服務和通訊連結等」(high-speed broadband networks provide access to the Internet, and therefore to an extraordinary wealth of content, applications, services, and communications links)。綜合以上所述,廣義的 OTT 定義下,所有用於網際網 路所產出的應用及內容,皆可視為 OTT 的服務範圍。此篇所提及的 OTT 為狹義的 概念,只包括透過網際網路來傳遞影音內容給終端使用者。

(2)OTT 影視平台跟 IPTV 之比較

而現在大家越來越少觀看有線電視,而慢慢被 IPTV 盒子跟 OTT 盒子取代,

但是我們要如何知道 IPTV 與 OTT 的實質差別呢?IPTV(Internet Protocol TV), 是由寬頻「網際基礎建設」和「網際網路協定」為用戶提供的電視內容服務(工 業技術研究院,2006)。這兩項產品很相似,IPTV 電視直播及 OTT 點播,IPTV 系統跟有線電視比較類似,是屬於電信業者使用專門的寬頻網路,因此看直播的 品質會比網際網路來得穩定,而且清晰度更好。

但是我們要如何知道 IPTV 與 OTT 的實質差別呢?IPTV(Internet Protocol TV), 是由寬頻「網際基礎建設」和「網際網路協定」為用戶提供的電視內容服務(工 業技術研究院,2006)。這兩項產品很相似,IPTV 電視直播及 OTT 點播,IPTV 系統跟有線電視比較類似,是屬於電信業者使用專門的寬頻網路,因此看直播的 品質會比網際網路來得穩定,而且清晰度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