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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資企業規避投資大陸限制之分析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台資企業規避投資大陸限制之分析

雖然目前我國政府對於投資大陸之限制已鬆綁很多,但由於台灣企業投資大 陸的需求,遠甚於其他地區,導致企業可能以非法方式投資大陸,或以規避的方 式投資大陸。由於我國對大陸投資之限制係以淨值來做計算,為了使投資大陸之 金額能達到最大化,企業可能會盡量提高自己資產或淨值之金額,使投資大陸比 率能降低至限額之下。台商投資大陸的規避方法,主要有透過資產安排、經由第 三地區、投資基金、盈餘管理及其他等方式。

一 資產安排

投資可區分為流動資產(營業性資產)與固定資產,為了提高企業可以投資大 陸的額度,企業可能儘量在大陸僅投資不能移動的固定資產,包括生產設備及其 他固定資產,並將動產類的流動資產等形式上掛牌在大陸以外的境外公司。透過 固定資產與營業性資產分別掛帳大陸或其他地區轉投資事業,即可以有效降低企 業投資大陸的金額。

另外,若企業在大陸的投資係以生產製造之公司為主,企業可以選擇租賃方 式之帳外融資,將固定資產借給大陸代工廠,由於不算投資,可不用計入投資上 限,而且只要所採取的租賃方式不符合資本租賃2的規定,即可不用於資產負債 表上列示租賃資產與租賃負債兩項科目。

二 透過第三地區

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所的統計分類,赴大陸投資方式可區分為下列五種:

2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承租條件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資本租賃:(1)租賃期間屆 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給承租人;(2) 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3)租賃期間達租賃資 產在租賃開始時剩餘耐用年數 75%以上者;(4)在租賃開始日,最低租金給付額之折現值達到租 賃資產公帄市價之 90%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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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由第三地區匯款投資大陸公司。

註:不在第三地區成立公司

2. 透過第三地區投資設立公司再投資大陸公司。

註:第三地區公司由台灣投資者百分之百投資

3. 透過轉投資第三地區現有公司再投資大陸公司。

(1) 在第三地區投資二家以上公司,再由第三區公司共同投資大陸投資 事業

外國投資者

第三地區甲公司

台灣投資者 大陸投資事業

第三地區乙公司

外國投資者

註:第三地區公司可能為百分之百投資,也可能部份投資,

而由外國人投資其餘部份

台灣投資者 匯款 第三地區公司 匯款 大陸投資事業

台灣投資者 第三地區公司 大陸投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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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而不是台灣本土,對我國之企業根留台灣的政策有不利的影響。

另外,企業也可能將投資大陸的部分先投資於免稅天堂的控股公司,再透過 免稅天堂將大陸投資的部分轉成大股東個人,即借貸於大股東,再由大股東以其 個人名義投資大陸。例如洪氏英,將投資大陸的部分在免稅天堂轉換,在免稅天 堂將資金貸予大股東,再以大股東名義投資大陸。

表 4-1 為民國 99 年上市公司赴大陸投資方式彙總表,其中總共有 9,046 家 大陸被投資公司。由表 4-1 的統計結果中可知,目前有近六成(5,193 家)比例 之大陸被投資公司,是以第二種方式進行投資,亦即透過第三地區投資設立公司 再投資大陸公司。其次則有約三成五(3,158 家)比例之大陸被投資公司,是以 第三種方式進行投資,亦即透過轉投資第三地區現有公司再投資大陸公司。從此 表的統計中可知,我國上市上櫃公司赴大陸,企業可能都具有節稅或國際租稅規 劃的需求。無論是第二種或第三種方式,都可以經過類似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 島等免稅天堂設立第三地公司,再由第三地公司投資中國大陸,透過國際租稅規 劃,得到較佳的租稅結果。

表 4- 1 民國 99 年上市公司大陸投資方式彙總表

投資方式 大陸被投資公司家數

經由第三地區匯款投資大陸公司 156

透過第三地區投資設立公司再投資大陸公司 5,193 透過轉投資第三地區現有公司再投資大陸公司 3,158

直接投資大陸公司 125

其他方式 414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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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2 民國 99 年上市公司大陸投資直(間)接持股比例彙總表

投資方式 大陸被投資公司家數

上市公司持股比例 50%以上(含 50%) 6,524 上市公司持股比例未滿 50% 2,522 註:其中持股比例 100%之大陸被投資公司家數為 4,741 家。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三 投資基金

例如聲寶轉投資的瑞智精密為知名個案,聲寶集團創辦人、當時任瑞智董 事長的陳盛沺,為了規避上市櫃公司投資大陸不得超過公司淨值 40%的行政命 令,於民國 91、92 年間以購買海外基金的方式,匯出四百五十萬美元至英屬維 京群島的RH子公司,經由RH指定投資香港瑞萬公司,而瑞萬公司擁有中國廣 東東莞價值約八千萬元台幣的一家工廠,於是再間接投資東莞瑞萬公司。證交所 在民國 93 年底發現該投資有異而查核,瑞智提出兩張各六十餘萬美元的匯款單4, 說明為瑞萬公司循投資管道轉匯回母公司的匯款單,其被證交所認定違規投資中 國,曾依兩岸關係條例處以罰款。

登記在台灣的基金 台灣投資者

登記在海外的基金 大陸投資事業

外國投資者

4 檢方查出瑞智只有部分資金轉往大陸,部分資金則是分散到二十七個國內個人帳戶中,瑞智公 司提供給證交所說明的單據,係用剪貼過的單據影印,經偽造後提供證交所,因此被舉發涉嫌將 轉投資大陸瑞萬公司的四百五十萬元美金資金流向二十七個私人帳戶,有掏空資產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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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

投資大陸的台商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有根台商,一種是無根台商。所謂有根 台商,是指在台灣設有公司,或母公司在台,子公司在大陸;所謂的無根台商,

是指在台灣沒有設立公司,或是在台設立母、子公司,但在台公司的規模,比在 大陸的規模小。根據中央銀行「管理外匯條例」之規定,個人每年累計結匯額度 若在五百萬美元之內、企業累計結匯額度在五千萬美元之內,廠商可直接向銀行 辦理結匯,即俗稱的「自由結匯」,並不頇要由銀行再轉呈央行,以裁量是否放 行,若金額在前述限制之上,即頇再轉呈央行核定,即俗稱「申報結匯」。此項 規定使個人或企業可以透過這些限制投資中國大陸,成為無根台商。例如天鵬盛 電子集團的董事長王仁茂,當初帶著新台幣兩百萬元赴上海投資;中國大陸最大 連鎖烘焙業者上海克莉絲汀食品的董事長羅田安,當初集結了一群台商攜帶六千 萬美金到大陸遍地投資。過去幾十年間,有巨額的台灣資金流到中國大陸換成了 人民幣,「台灣借錢,上海花錢,香港存錢」,「根留大陸,債留台灣,錢藏香港」, 成為赴大陸投資台商運作的模式之一。

五 操控財務報表

為了提升投資大陸之金額,公司可能會透過盈餘管理來提高公司的盈餘,以 提高淨值。我國的會計制度係採應計基礎,在應計基礎下管理當局對於應計項目 之認列保有相當多的裁決空間,加上實務上操作容易且操縱成本低,常為企業所 採用會計方法的選擇。因此本研究以實證之方式來探討管理當局是否會操縱裁決 性應計項目來提高盈餘數字,相關敘述列示於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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