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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國中生法律知識測驗之各題分析

第四章 台北市國中生法律知識測驗之分析與討論

第二節 台北市國中生法律知識測驗之各題分析

本研究「國中生法律知識」測驗主要由 32 道選擇題所構成。本節 依據問卷調查所得資料加以整理,進行統計分析影響法律知識學習之 可能原因。

表 4-5 網路援交1違法性認知次數分配表 題目 在網路上徵求援交伴侶可移送法辦

次數 百分比 累計百分比

正確 (答對) 973 85.1 85.1

錯誤 170 14.9 100.0

N﹦1143

網路援交指一些男性透過網路以交易為性質,按月/星期/日/

次,付錢給一些女生,而女生就負責陪同「雇主」逛街、看電影、吃 飯或滿足其性慾望(陳慈幸,2002:307)。網路上援助交際的價格與 一般性交易有一段差距主要原因是援助交易一般被認為是一種「兼職 性」的性交易行為。援交生態初期是一些平常的女學生及 Office lady,在經濟告急的時候出來兼差,湊足所需的金錢後,就收手不做。

通常這類型的女孩子談吐不俗,讓很多玩盡風月場所的男人著迷,因 此「願意」付出較高額代價(蔡德輝、楊士隆,2003:346)。

北市國中生對網路援交違法性認知答對的有八成五,也就是說,

有八成五的北市國中生知道在網路上徵求援交伴侶是犯罪行為。本題 在國中教材中並未提及,多數學生都答對,推論可能與媒體資訊發達 有關,尤其網路訊息傳播快速,網友2互動頻繁,因此對這方面的資訊 並不陌生。

1 我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九條)規定:「利用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或 其他媒體刊登或播送廣告,引誘、媒介、暗示或以他法使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本文所指網友,透過網路互動傳遞訊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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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6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福利措施認知次數分配表

題目 少年家境貧窮,三餐不繼,其父母於必要時可依何法請求安排寄養

次數 百分比 累計百分比

少年事件處理法 78 6.8 6.8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答對) 947 82.9 89.7

民法 118 10.3 100.0

N﹦1143

少年家境貧窮,三餐不繼,其父母於必要時可依何法請求安排寄 養,台北市國中生答對的有八成三(82.9%)。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 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其父母得申請主管機關安置或 輔導」。根據家扶中心(20093)之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家扶在全國有 1094 戶寄養家庭,但需要寄養照顧的兒童少年則有 2533 人次,未來仍 需更多家庭的投入。

表 4-7 少年保護措施之認知次數分配表

題目 琪琪想應徵知名 PUB「夢幻十七」的工作4,依兒童與少年福利法的規定,

他至少要年滿幾歲才能如願

次數 百分比 累計百分比

十六歲 429 37.5 37.5

十七歲 31 2.7 40.2

十八歲 (答對) 587 51.4 91.6

二十歲 96 8.4 100.0

N﹦1143

本題,北市國中生對少年保護措施之認知,答對的只有五成一(見 上表),換句話說,有五成一的北市國中生知道要應徵特種營業場所的 工作,至少要年滿十八歲。本題在國中教材中並未提及,一般媒體也

3目前家扶中心全國寄養家庭總數蕃薯藤

http://n.yam.com/cna/society/200904/20090428631399.html(瀏覽日期 98.06.11)

4 我國少年福利法中對於少年的保護,規定於第 28、29 條。第 28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 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 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 所。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第 29 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 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 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

第四章 台北市國中生法律知識之分析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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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少報導,故學生答對率不高,平均不到 52%。國三學生答對率為 44%,

遠低於國二的 59%。推論國三學生已學過勞基法之規定;年滿 15-16 歲就能進入就業市場工作,因此多數國三生以為 16 歲就可以在 PUB上 班。本題國三學生答對比率不如國二學生,可能受舊經驗的影響而表 現遜於國二學生,教育心理學上稱這種現象為:「順攝抑制」(張春興、

林清山,1990:229)。

表 4-8 少年虞犯行為之處置

題目 經常逃學逃家5的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老師有權請求法院處理

次數 百分比 累計百分比

正確 (答對) 904 79.1 79.1

錯誤 239 20.9 100.0

N﹦1143

所謂少年虞犯,指有犯罪可能性而尚未犯罪之少年。經常逃學、

逃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可以請求法院處理,北市國中生中有 七成九答對本題。此題在國中法律課程中並未提及,仍有七成九學生 答對,推論可能原因是逃學逃家對一般規守矩的學生而言,是嚴重的 違規行為,因此可依法處理。以上僅為推論有待進一步驗證。

根據法務部(2008a:223)民國 96 年之統計資料顯示,96 年少年兒童 虞犯人數是十年前的 3.7 倍,顯見近年來兒童少年虞犯人數有明顯增 加趨勢。請參見表 4-9 各少年法院(庭)審理少年兒童虞犯人數。

表 4-9 各少年法院(庭)審理少年兒童虞犯人數

年別 87 年 88 年 89 年 90 年 91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合計 人數 227 179 169 326 644 929 1204 890 872 857 6297 資料來源:法務部,2008a:223

5.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之規定,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之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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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0 少年保護管束執行 者認知次數分配表 題目 少年保護管束由何人執行

次數 百分比 累計百分比

檢察官 226 19.8 19.8

保護官7 (答對) 731 64.0 83.7

法官 170 14.9 98.6

大法官 16 1.4 100.0

N﹦1143

保護管束是指不剝奪身體自由之非監禁性、非收容性的處遇措 施,將少年交由保護官或其他適當之團體、個人予以必要之指導,以 促其能改善行為並適應社會生活的處遇方式(徐錦鋒,2008:18-21)。 受保護管束之期間為六個月至三年,受保護管束之少年行動自由,作 息如常,只須依少年保護官指示定期接受輔導監督,表現良好者,最 快六個月可免除保護管束之執行。

有關少年保護管束執行者之認知,北市國中生中答對者有六成 四。本題為國中教材之授課內容之一,國二下學期法律課程有專章介 紹少年事件處理法及保護管束相關規定,因此國三學生普遍答對比率 (79%)高(參見附錄三)。由於施測時國二學生尚未上過該課程,故二 年級答對率偏低(48%),整體而言,平均答對率為六成四。

根據法務部民國 96 年之統計資料顯示(法務部,2008a:261),近 十年來年少年兒童接受保護管束的人數有逐年減少的趨勢,推論原因 可能與少子化有關。以上僅為推論,有待驗證。

表 4-11 近十年少年兒童保護管之人數

年別 87 年 88 年 89 年 90 年 91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合計 保護管束 8000 7430 6858 6660 6348 5531 4716 4304 4428 4364 58639 資料來源:法務部,2008a:261

6 少年保護官之工作執掌

(一)假日輔導:利用非上課時間於適當場所執行三至十次。(劉日安,1982:13)

(二)協助安置輔導:係指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安置輔導期間為兩 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執行逾兩個月有成效者,可聲請免除其執行。

(三)親職教育輔導:對忽視教養之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法院得命其接受親職教育 輔導,交由保護官自行執行或轉交適當機構執行。(徐錦鋒,2008:18-21)

(四)保護管束工作之執行

第四章 台北市國中生法律知識之分析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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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2 少年犯罪之收押處所認知次數分配表 題目 少年犯重罪可收押於何處等候審判

次數 百分比 累計百分比

看守所 415 36.3 36.3

觀護所 (答對) 590 51.6 87.9

派出所 126 11.0 99.0

衛生所 12 1.0 100.0

N﹦1143

本題少年犯重罪可收容於何處等候審判,北市國中生答對這個題 目的只有五成二(51.6%)。「觀護所」對多數國中生而言是個陌生名詞,

且學校課程中也並未提及,「觀護所」與少年之收容、羈押有關。推論,

部分老師在課堂中談到此議題時可能會做延伸說明,因此,雖然課程 中雖未提及,仍有五成受試者答對。

表 4-13 國中生妨害性自主7之法律責任認知次數分配表 題目 十四歲的珊珊和同年齡的成成在兩情相悅之下發生性行為,

珊珊父母若提出告訴,成成父母也有權提告

次數 百分比 累計百分比

正確 (答對) 1027 89.9 89.9

錯誤 116 10.1 10.1

N=1143

本題未成年人在兩情相悅之下發生性行為的法律責任,北市國中 學生有九成(89.9%)答對此題。男女平權的觀念,在學校課程中份 量頗重(南一版第一冊,2007:122-125)(南一版第二冊,2008:

148-149)(南一版第四冊,2009:142),雖然學校課程中並未特別提 及未滿 14 歲男女生發生性行為的可能法律責任,但以學生平日所接 收的性別平權觀念及老師對重要議題所做的補充說明,加上媒體對

「性」議題的頻繁報導,因此答對此題的比率也相當高。

7 我國刑法第 227 條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7- 1 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即使在兩情相悅的情況發 生性行為,仍需負法律責任。唯對未滿十八歲之當事人採告訴乃論,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因思慮 未臻成熟尚欠缺責任能力,依刑法規定若犯此罪可減輕其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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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4 成年人妨害性自主之法律責任認知次數分配表 題目 二十歲的家豪和十五歲的小婷在 KTV 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

巧逢警察臨檢,有關此事誰會被移送法辦。

次數 百分比 累計百分比

家豪 (答對) 360 31.5 31.5

小婷 54 4.7 36.2

兩人都會 696 60.9 97.1

兩人都不會 33 2.9 100.0

N=1143

本題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的法律責任,北市國 中生只有三成二(31.5%)答對此題,答對比率低,推論可能原因是,

本題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的法律責任,北市國 中生只有三成二(31.5%)答對此題,答對比率低,推論可能原因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