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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學生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研究-以台北市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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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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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法律與生活教學碩士班 碩士學位論文. 國中學生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研究 -以台北市為例. 指導教授:許禎元 博士. 研究生:陳秀端撰.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

(2)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Graduat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Thesis for Master Degree. A Study on Legal Knowledge and Legal Attitude Junior High Students Have Possessed and Embraced ---Taking Taipei City as A Case Study. Advisor: Chen-Yuan Hsu. Ph.D.. Graduate Student: Hsiu-Tuan Chen. JUNE,2009 Taipei,Taiwan,Republic of China.

(3) 謝誌 論文口試終於結束了,論文也修改完成了。 回想師大兩年來研究所的生活,有滿滿的收穫與感恩。 論文的完成特別要感謝許禎元老師,謝謝老師收我為徒,在我還搞不 清楚什麼是 SPSS 時,特別允許我們到國管班旁聽,從論文研究大綱到 研究架構建立及問卷編輯上,許老師提綱挈領一一提點,再加上過年 前的論文進度規劃提報,終於在老師的不斷點化、督促下,論文逐漸 成形。謝謝老師包容我們不定期、不定時冒昧造訪。又,在一個意外 的颱風假期中,老師親自打電話指導,更有喜出望外的受寵若驚,感 覺很溫馨美好。 口試事宜又勞煩老師費心打點,請來慈眉善目的許文傑老師和仁 愛為懷的黃惟饒老師面試指導,老師費心了,學生感激在心。 再者要感謝許文傑老師及黃惟饒老師在口試時準確精要點出學生 論文的缺失,讓學生有機會事後補強,再求精進,惟學生才學有限, 雖經努力修正,恐仍未達老師的期許,還請老師見諒。 論文寫作過程中,還要特別要感謝麗錦的諸多協助。 麗錦是我論文寫作過程中的貼心小顧問,也是經常分享經驗、心情、 互相支持鼓勵的好伙伴。這本論文裏有麗錦滿滿的愛心與付出。論文 每完成一章除了許老師,麗錦是給我協助最多的戰友,不論是論文內 容的論述見解或統計工具的運用、文書編排等技術性問題,麗錦就有 如小叮噹,打開任意門,十八般武藝盡出,問題障礙無不一一克服。 記得有一次,還是表格製作生手時,自己親手用 excel 所畫的表格要 修改時竟拉不動,在繳交期限的壓力下不得不尋求救援,麗錦不但主 動協助幫忙,最後還出動麗錦的貼心寶小妹出手相救,對一個熱心付 出不求回報的情義相挺,心裏有些許不安,但更多的是感恩與讚美(上.

(4) 帝賜福) 。現在我已經可以獨立畫出美美的表格,但若不是麗錦一路適 時相扶,論文的進度恐不如預期之規劃。 麗錦的不藏私、樂於分享,把論文寫作上的「經驗」、 「資源」毫 無保留與大家分享,心量之寬大美善,有時真覺得她簡直就是上帝派 來的「賜福」小天使,帶來“鼓勵祝福與適時協助",感覺超貼心感 動。師大之行,同學之間亦師亦友,互助合作、陪伴同行的感覺,真 是美好的人生經歷。論文完成之際由衷地想說: 「謝謝妳,麗錦。認識 你真好!」 此外也要謝謝曾經共同打拼的伙伴秀玲、玉秋、麗禎、淑瑛、怡 吟、漢雲、敏慧、瑛美學姊,謝謝你們為課程共同付出。娜卿大方分 享考試祕笈,淑玲上課期間,總是讓我搭專程繞路的便車,問卷上育 文、怡文、能傑、麗錦熱心協助,感謝你們默默付出、不計代價。 問卷施測也要感謝中正國中、弘道國中、蘭州國中、北安國中、 西松高中(國中部) 、中山國中、三民國中、明湖國中、誠正國中、實 踐國中、景興國中、大安國中、仁愛國中、金華國中、龍山國中、興 雅國中、至善國中、北投國中、新民國中等二十所學校師生的協助, 有你們的協助,問卷才得以順利完成。 再者,要謝謝我的學生、兒子、女兒、先生在瑣碎單調資料輸入 中,都曾奉獻心力。 最後要感謝疼愛我的母親、大姊、二姊及承諾要幫忙打字的外甥 ㄧㄚ. ㄧㄚ,有你們的加油打氣與祝福,寫作論文雖然勞累,但也有. 辛苦的幸福感覺。. 陳秀端. 謹識.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于師大.

(5) 摘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台北市國中生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現況,並探討 其相關之因素。本研究以台北市國中生為研究對象,採調查研究法, 抽取台北市 20 所國中,有效樣本 1,143 名。施測問卷為筆者參考相關 資料編輯而成的「台北市國中生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調查問卷」 。問 卷在探討學校、年級、性別、興趣、收看新聞時間、家人談論電視話 題時間、媒體幫助、學校幫助、幹部經驗、家庭讀書環境等變項在學 生的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上是否有顯著影響,並分析可能之影響因素。 本研究將調查所得資料,依百分比、次數分配,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卡方適合度檢定及皮爾森等統計方法進行考驗分析,研究發現如下: 一、法律知識方面 (一)台北市國中學生的法律知識整體而言,表現略差。 (二)台北市國中學生之法律知識,女生優於男生,但未達顯著差異。 (三)台北市國中學生之法律知識在學校、年級、興趣、收看新聞報 導時間、家人討論新聞話題時間、媒體幫助、學校老師幫助、幹部經 驗、家庭讀書環境方面,存有顯著差異。 二、法治態度方面 (一)台北市國中學生的法治態度趨於積極正向。 (二)台北市國中學生之法治態度,二年級和三年級並無顯著差異。 (三)台北市國中學生之法治態度,在性別、興趣、收看新聞報導時 間、家人討論新聞話題時間、媒體幫助、學校幫助、幹部經驗、讀書 環境方面有顯著差異。 三、台北市國中學生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呈現低度正相關 四、根據上述研究發現,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營造良好的家庭讀書環境以提升學生學習效能。.

(6) (二)重視家庭與媒體的社會化功能,陪伴子女收看新聞報導節目, 予與適時機會教育。 (三)充實教學內涵,提升學生對法律學習的興趣與意願。 (四)加重青少年相關法律課程之比例。 (五)提供教師更多元、更便利之進修學習管道。 (六)重視學生生活適應能力之培養。. 關鍵詞:國中生、法律知識、法治態度、法律文化.

(7)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research is to delve into the status quo about the legal knowledge and legal attitude junior high students in Taipei City have possessed and embraced as well as further explores into the related influencing factors. Junior high students selected from 20 senior high schools in Taipei City were the research subjects, and this research adopts analytic method of investigation as the research method with 1,143 valid samples collected. The questionnaire titled “Questionnaire Survey on the Legal Knowledge and Legal Attitude Junior of High Students in Taipei City,” created by referring to related information, aims to find out if variables, such as school, grade, gender, interest, time to watch TV news, time to discuss the TV issues about legal affairs between family members, media assistance, school assistance, experience as the cadre and learning environment at home, would show significant influence on students’ legal knowledge and legal attitude, furthering to analyze the possible influencing factors. This research adopts percentage, frequency allocation, one-way ANOVA, Chi-square Goodness of Fit Test and Pearson statistics to conduct the analysis of the collected information to bring out the findings given below: 1. Legal Knowledge (1) Overall, junior high students in Taipei City show slightly poorer legal knowledge. (2) Junior high girls in Taipei City are superior to their counterparts, the junior high boys, in possessing legal knowledge, but it shows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3) It shows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the respect of legal knowledge junior high students in Taipei City possess in terms of grade, interest, media assistance, teachers’ assistance, experience as the cadre and learning environment at home. 2. Legal Attitude.

(8) (1) Junior high students in Taipei City embrace active and positive legal attitude. (2) It shows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between second and third graders of junior high schools in Taipei City in legal attitude they embrace. (3) It shows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legal attitude junior high students in Taipei City embrace in terms of gender, interest, time to watch TV news, time to discuss the TV issues about legal affairs between family members, media assistance, school assistance, experience as the cadre and learning environment at home. 3. It presents lower level of positive correlations between legal knowledge and legal attitude possessed and embraced by junior high students in Taipei City. 4. This research further gives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based on the preceding findings: (1) Create a good learning environment at home to facilitate students’ learning effect. (2) Value the socialization of family and media and accompany children to watch TV news to find timely opportunity for an education. (3) Strengthen teaching connotations and work arduously to facilitate the development of students’ willingness and interest in legal learning. (4) Increase the ratio of legal curriculum available for juveniles in their learning. (5) Offer teachers more diversified and convenient channels for advanced learning. (6) Value the cultivation of students’ ability to adapt to life. Key words :Junior High Students, Legal Knowledge, Legal Attitude, Legal Culture..

(9) 目 第一章. 次. 緒 論 第一節. 問題背景與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範圍..................... 2. 第三節. 研究步驟...................... 3. 第四節. 名詞釋義...................... 4. 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探討 第一節. 法律知識的內涵及法律社會化的媒介........ 第二節. 法治態度的意涵與法治態度之理論學說.... 20. 第三節. 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相關研究......... 27. 第三章. 7.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 究 架 構 與 假 設.................. 37. 第二節. 研 究 對 象..................... 40. 第三節. 研 究 工 具..................... 45. 第四節. 資 料 處 理................... 53. 第五節. 樣本自變項統計................... 54. 第四章. 台北市國中生法律知識測驗之分析與討論 第一節. 台北市國中生法律知識測驗之整體分析..... 57. 第二節. 台北市國中生法律知識測驗之各題分析..... 61. 第三節. 台北市國中生法律知識測驗之差異分析..... 78.

(10) 第五章. 台北市國中生法治態度之分析與討論 第一節. 台北市國中生法治態度之現況分析........ 109. 第二節. 台北市國中生法治態度之差異分析........ 120. 第三節. 台北市國中生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相關分析 149.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主要發現................ 151. 第二節. 研究建議................ .... 155. 第三節. 研究限制............ .... 158. 第四節. 研究展望............ .... 158. ............................ 161. 附錄............................... 167. 參考文獻.

(11) 表. 次. 表 2-1. 我國九年一貫法律知識課程內容.............. 12. 表 2-2. 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相關研究結果摘要............. 27. 表 2-3. 性別不同之受試者其法治態度差異研究............ ...... 32. 表 2-4. 不同年級之受者之法律知識、態度的差異.............. 33. 表 3-1. 母群體與樣本分配.................... 40. 表 3-2. 問卷回收狀況............................. 41. 表 3-3. 投入分析樣本分配表.................. 42. 表 3-4. 樣本及母體分配表..................... 43. 表 3-5. 樣本的性別檢定......................... 43. 表 3-6. 樣本的年級檢定...................... 44. 表 3-7. 法治態度參考文獻...................... 46. 表 3-8. 法律知識測驗之題數與相關法令............... 49. 表 3-9. 法律知識測驗 Cronbach  係數................... 50. 表 3-10. 法治態度量表之 Cronbach  系數............. 52. 表 3-11. 樣本自變項統計調查結果.................... 56. 表 4-1. 台北市國中學生法律知識測驗各題之答對比率............ 58. 表 4-2. 國中生法律知識層面敘述統計表.............. 59. 表 4-3. 國中生法律知識得分測驗敘述統計表.......... 59. 表 4-4. 法律知識之次數分配................... 60. 表 4-5. 網路援交違法性認知次數分配表................. 61. 表 4-6.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福利措施認知次數分配表.......... 62. 表 4-7. 少年保護措施之認知次數分配表............... 62. 表 4-8. 少年虞犯行為之處置...................... 63. 表 4-9. 各少年法院(庭)審理少年兒童虞犯人數................... 63. 表 4-10. 少年保護管束執行 者認知次數分配表............... 64. 表 4-11. 近十年少年兒童保護管之人數................... 64. 表 4-12. 少年犯罪之收押處所認知次數分配表.............. 65.

(12) 表 4-13. 國中生妨害性自主之法律責任認知次數分配表.......... 65. 表 4-14. 成年人妨害性自主之法律責任認知次數分配表........... 66. 表 4-15. 婦幼保護專線認知次數分配表..................... 66. 表 4-16. 妨害風化之法律責任認知次數分配表........... 67. 表 4-17. 偷竊行為之法律責任認知次數分配表............... 67. 表 4-18. 檢察官之工作執掌認知次數分配表.................. 68. 表 4-19. 法官之工作執掌認知次數分配表.............. 68. 表 4-20. 殺人罪之法律追訴時效認知次數分配表........... 69. 表 4-21. 塗改段考成績單之法律責任認知次數分配表........... 69. 表 4-22. 童工之年齡規定認知次數分配表............. 69. 表 4-23. 對勞動基準法之認知次數分配表............... 70. 表 4-24. 童工之法定權益認知次數分配表............... 71. 表 4-25. 對勞動基準法之認知次數分配表............... 71. 表 4-26. 行政訴訟程序之認知次數分配表................. 72. 表 4-27. 過失毀損之法律責任認知次數分配表............ 72. 表 4-28. 法律行為能力之年齡規定認知次數分配表........... 73. 表 4-29. 成年人婚姻自主之法律效力認知次數分配.......... 73. 表 4-30. 我國民法結婚要件之規定認知次數分配表............ 74. 表 4-31. 民事訴訟程序認知次數分配表............... 74. 表 4-32. 憲法、法律、命令之效力高低認知次數分配表......... 74. 表 4-33. 人民的基本權利認知次數分配表............... 75. 表 4-34. 憲法明定之人民義務認知次數分配表................ 75. 表 4-35. 我國中央政府的體制認知次數分配表......... .. 76. 表 4-36. 我國立法委員人數認知次數分配表............. 76. 表 4-37. 立法委員的職權認知次數分配表........... .. 77. 表 4-38. 我國的修憲程序認知次數分配表. . . . . . . . . .. 77. 表 4-39. 年級在法律知識之差異分析表............ .. 78. 表 4-40. 性別在法律知識之差異分析表................ 81. 表 4-41. 法律興趣在法律知識之差異分析表............. 84.

(13) 表 4-42. 收看新聞時間在法律知識之差異分析表........... 87. 表 4-43. 家人談論新聞話題在法律知識之差異分析表...... .. 90. 表 4-44. 媒體在法律知識之差異分析表............ .. 93. 表 4-45. 學校老師幫助認知在法律知識之差異分析表...... .. 96. 表 4-46. 擔任幹部經驗在法律知識之差異分析表. . . . . . . .. 99. 表 4-47. 家庭讀書環境在法律知識之差異分析表. . . . . . . .. 102. 表 4-48. 學校在法律知識之敘述統計分析表............. 105. 表 4-49. 自變項在法律知識層面之假設檢定結果........... 109. 表 5-1. 國中生法治態度層面敘述統計表............... 109. 表 5-2. 國中生法治態度分測驗得分之敘述統計表........... 109. 表 5-3. 法治態度之次數分配..................... 111. 表 5-4. 國中生法治態度分測驗各題平均得分............ 112. 表 5-5. 國中生守法觀念各題百分比................ 113. 表 5-6. 國中生對法律的看法各題百分比................. 114. 表 5-7. 國中生對法律功能的看法各題百分比.............. 115. 表 5-8. 國中生對司法機關與司法人員的看法各題百分比.......... 116. 表 5-9. 在您的感覺上是否覺得我們的法院公正表............ 116. 表 5-10. 民眾對法院公正性之評價.............. . 117. 表 5-11. 小六學生對不同職業者的守法評價............... 118. 表 5-12. 國中生對犯罪行為及犯罪人的看法題百分比........... 119. 表 5-13. 年級在法治態度層面之差異分析表............... 120. 表 5-14. 性別在法治態度層面之差異分析表............... 122. 表 5-15. 法律興趣在法治態度層面之差異分析表............... 124. 表 5-16. 收看新聞時間不同在法治態度層面之差異分析表.... . 127. 表 5-17. 家人談論電視新聞報導話題時間,在法治態度層面之差異分析表131. 表 5-18. 媒體的幫助認知不同,在法治態度層面之差異分析表..... 135. 表 5-19. 學校老師幫助認知不同,在法治態度層面之差異分析表.... 139. 表 5-20. 擔任幹部次數不同,在法治態度層面之差異.......... 142. 表 5-21. 家庭讀書環境在法治態度層面之差異分析表.......... 145.

(14) 表 5-22. 自變項在法治態度之研究假設檢定結果彙整表...... 148. 表 5-23. 台北市國中學生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相關矩陣.... 149. 圖次 圖 2-1. 圖 2-1: 社會化媒介的影響力評估. . . . . . . . . . . . 18. 圖 3-1. 圖 3-1:國中學生的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研究架構圖. . . . 37. 附. 錄. 附錄一. 正式施測問卷............................ 167. 附錄二. 變項標示問卷............................ 171. 附錄三. 台北市國中生(二、三年級)法律知識之平均數、標準差卷.... 175. 附錄四. 預試問卷.......................... 178.

(15)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背景與研究動機 在日常生活中民眾隨意亂丟垃圾、攤販隨意擺攤、人行道被私人 佔用等不合法情事到處可見。台灣引入西方法制百餘年,法治精神一 直無法深化為國人的精神價值與生活習慣,顯見法治制度的建立與落 1. 2. 實,並非引入國外的學說制度,即一蹴可幾。國內本土 「法律文化 」 的阻力,法意識的薄弱,毋寧更需要,加以克服重建。相較於國內超 前立法,對於「法律文化」的轉化與革新,具有更快速的成效,但仍 需要由教育工作著手,漸近培養,因此,法治教育的研究即不可能脫 離本土「法律文化」而獨立存在;相反地唯有與台灣的社會現實進行 連結,才有轉化民眾法律態度的可能(翁國彥,2006:4-5) 。 相較於西方文明的法治精神,是「由下而上」地自歷史文化中, 自發性地成長,因而大致已內化為民眾的國民意識與生活態度。相對 於台灣的法制由西方引進,作為繼受法國家的我國,法治精神具有「由 上而下」的特性─並非源出於本土的歷史背景,而是在法制的移植過 程中,經由人民被動地接受規範與適用,而逐步培育而成。也因此法 律與人民的感情之間,總是存在著似有若無的巨大隔閡 如同學者的觀察,台灣的法制西化了,但並沒有移植與之息息相 關的西方倫理體系,因此深厚的底層的民間法律觀頑強地存活下來, 與擁有外來的國家制定法分庭抗禮(林端,1994:26) 。 我國政府體制、法律系統已具備法治國家外觀,但僅是尚其形而 未得神韻。筆者任教於國中,深感國中學生的法律文化素養與認知層 1. 在此所謂的「本土法律文化」是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 2. 在此所定義的「法律文化」主要是指普遍存在於民眾的意識深處,在面對社會規範,人 際互動或具體的司法案件時容易不自覺流露出來的規範態度,屬於內在無形的文化現象 (翁國彥,2006:4-5) 。. 1.

(16) 國中學生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研究─以台北市為例. 次和一般國人庶幾一轍,為進一步了解、驗證。本文以「國中生法律 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研究」為題,藉此探討影響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 相關因素,以供未來推動法治教育之參考。.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範圍. 壹、研究目的 根據前述之問題背景與研究動機,本研究以台北市國中生為研究 對象,旨在探討影響國中生法治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相關因素。主要研 究目的分述如下: (一)了解台北市國中生法律知識之現況 (二)了解台北市國中生法治態度之現況 (三)探討影響台北市國中生法律知識相關之因素 (四)探討影響台北市國中生法治態度相關之因素 (五)歸納整理研究發現,提出具體建議,以供未來推動國中生法治 教育之參考。 貳、研究範圍 本研究題目:「國中生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研究-以台北市為 例」 。研究範圍如下: 一、研究對象:本研究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台北市國民中學 學生為研究對象。 二、研究變項 (一)自變項:本研究在自變項方面,將探討國中生之學校性別、 年級、興趣、收看電視新聞、家人討論、新聞話題、學校老師、媒體、 班級幹部經驗、家庭讀書環境等共十個自變項。 (二)依變項:在依變項方面,將探討「法律知識」與「法治態. 2.

(17) 第一章 緒論. 度」兩項。 法律知識的內容:包含「少年法規」 、「刑事法規」、 「行政法規」、 「民事法規」及「憲法法規」共五個部分。 法治態度的內容:包括「守法的觀念」、「對法律的看法」、「對法 律功能的看法」、「對司法機關及司法人員的看法」及「對犯罪行為及 罪犯的看法」 。. 第三節 研究步驟 本研究之研究步驟,大致可分為六個階段:構思階段、文獻探討 資料收集階段、問卷編製階段、問卷調查施測階段、資料統計與分析 階段、結論與建議。 一、構思與資料收集階段 筆者就個人覺得有興趣、有意義的主題收集資料並與指導教授討 論該主題做為論文題目的可行性,經討論確定研究題目後,即立刻著 手進行資料收集,閱讀相關之研究,以建立研究架構與假設。 二、問卷編製階段 研究架構與假設完成之後,即著手編製問卷。問卷編製原則:用 詞用字言簡意賅,力求每個題目精簡明確,避免因題目冗長或題目過 多而造成學生隨便做答,由於部分受試者(國二上學生)未上過法律 課程,為避免受試者不解題意,命題時避免使用如告訴、自訴、告發、 非行、限定繼承等法律專門用語,盡量以實例方式命題。問卷初稿經 指導教授指導修正後,亦就法律知識之命題內容與用詞恰當否諮詢少 年法庭林立華法官、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鄭富城檢察官、法律系畢業 生及多位任教於國中之資深公民科教師、最後經預試、信度、效度檢 驗、重新篩選題目,作成正式之問卷。. 3.

(18) 國中學生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研究─以台北市為例. 三、調查施測階段 正式問卷編製完成,立即規劃抽樣方式,確定後,即透過電話請 託台北市各國中輔導室,訓導處或教務處之行政人員及公民科老師等 協助施測。問卷透過聯絡箱送達各校。問卷之施測由各校之任課老師 協助。有關施測注意事項,透過施測說明書以書面方式懇請施測老師 向學生說明,以降低施測時可能產生誤差。施測方式,以班級為單位, 採團體同步填答方式進行。學生填答所需時間約為二十分鐘。調查實 施之表定日期為 97 年 12 月 1 日至 97 年 12 月 22 日,實際全部實施完 畢並回收問卷為九十八年一月上旬,歷時約一個月。 四、資料統計、分析與結論階段 問卷回收後以電腦套裝軟體 Spss,進行登錄及統計分析,最後根 據統計分析結果作成結論與建議。. 第四節 名詞解釋 本節內容為「國中生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研究」之重要名詞釋 義: 一、國中生 本研究所稱國中生,係指九十七學年度在學的台北市國民中學學 生。 二、法律知識 本研究所稱法律知識,採操作定義,係指受試者在本研究中法律 知識測驗之得分。本研究之法律知識測驗共有 32 題,主要根據國中九 年一貫社會領域二年級公民科翰林版(謝志豪,2007a)教科書、國立 編譯館所編「公民與道德」教科書(國立編譯館 2002)及相關法律書 4.

(19) 第一章 緒論. 報,內容包括:少年法規、刑事法規、行政法規、民事法規及憲法法 規,受試者在測驗中得分越高,表示其法律知識程度越佳。 三、法治態度 本研究所稱之法治態度,採操作定義,係指受試者在問卷中法治 態度量表的得分。此量表的編製主要根據國內外相關問卷編制而成, 主要內容包括:守法的觀念、對法律的看法、法律的功能、對司法機 關與司法人員的看法及對犯罪行為與犯罪人的看法。受試者的得分越 高代表法治態度越正向。 四、法律文化 本研究所稱之法律文化主要是指普遍存在於民眾的意識深處,在 面對社會規範,人際互動或具體的司法案件時容易不自覺流露出來的 規範態度,屬於內在無形的文化現象(翁國彥,2006:4-5) 。. 5.

(20) 國中學生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研究─以台北市為例. 6.

(21) 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探討. 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探討. 本章主要在探討法律知識及法治態度的意涵及國內外相關之研究作 為本研究之理論依據。本章共分三節;第一節探討法律知識的內涵,說明 法律的意義及我國現階段國中法律知識課程的內涵,其次,說明法律社會 化的意義與法律社會化的媒介。第二節探討法治態度的意涵,法治態度之 理論學說。第三節介紹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相關研究;以下茲就國內外 學者對此方面所做之研究加以介紹。. 第一節. 法律知識的內涵及法律社會化的媒介. 本節內容將探討說明法律的意義,法律知識的內涵、我國國中階段 法律知識課程內容及法律社會化的意涵與媒介。 壹、法律的意義 法律的意義如何?不同學派有不同的主張。神意法學派,認為法律是 本於神的意思而制定的規律;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律是本於人類的自然理 性而發展成的生活規範;主張正義法學者,認為法律是本於人類的正義驅 力所引發的遵守義務;主張命令法說者,認為法律是主權者對於人民的命 令(管歐,1992:88-90) 。 韓忠謨教授認為: 「法律是憑藉強制力以為施行之保障的社會生活規 範。」(韓忠謨,1994:7)。管歐教授以為: 「法律是經過一定的制定程序, 以國家權力而強制實行的人類生活規範。」 (管歐,1992:90)。顏厥安 教授將「法律」定義為「是人類共同生活體(族群、部落、國家)中,為 維持秩序、和平(解決衝突)實現自由,透過權威機關之強制力所實施之 規範」(王海南等,1993:12)。學者陳惠馨(1998:11)認為:「法律是. 7.

(22) 國中生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研究-以台北市為例. 人類社會生活規範之一種,是以正義為其存在基礎。以國家強制力為其實 現的手段。」 以上學者論述,不約而同強調法律規範具備以下幾種特性: (一)法律是社會行為的規則 人類是社會性的動物,人不能離群而獨居,社會生活之於人類,可以 說是天性的要求,社會畢竟不是一個人的社會,是多人的集合體。在一起 共同生活,就不能沒有規律──此即法律的必要性。如果什麼規律都沒 有,那根本就沒有共同生活的可能性。故行為的規則,就是社會生活的必 要條件(周大中,1953:1-3)。 (二)法律是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 西方稱法律為 Recht(德文)、Right(英文),基本上是認為法律與 正義有密切關係。我國「法」字在傳統中被寫為「灋」本意也是持平之意。 因此法律基本上是要追求公平、正義的。然而正義、公平本身亦有二種內 涵,一種是分配的正義,一種是平均的正義,所謂分配的正義主要乃認為 人類才能、人格、經驗、勤惰各有不同,配合其不同,給與差別的處置, 使之達到公平的地位。平均的正義則是將人類於全然平等的價值來看,每 個人不論其才能、出身,均得到同樣的待遇(陳惠馨,1998:13)。 (三)法律以國家強制力為其實現的手段 法律是社會規範的一種。其和道德、習慣、風俗、禮儀等規範最大的 差別,乃在於它可透過國家權威機構的強制力來加以實施。一個人如果違 反了道德、習慣、風俗,至多受到他人指摘、側目。但是一個人如果違反 了法律,那麼國家便經由各種機構來制裁人民,使個人不得不遵守法律(陳 惠馨 1998:14)。 (四)法律是貫徹社會公道的工具 8.

(23) 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探討. 一個進步的社會,應該是一個最公道的社會,法律是人類社會的產 物,那麼法律就應該成為一種真正貫徹社會公道的工具。學者周大中曾引 述滂特在他的名著法律之研究(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Law)一 書中的說法,法律是司公道的工具(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因之 法律學儘可視為司法公道的科學(Science of Justice)這確切說明了法 律的任務。所謂公道,是一個人對社會有貢獻,那社會就應該儘量報酬他, 決不使他勞而無獲。反過來說,凡對社會一無貢獻的人,社會決不使他無 功受祿,這就是公道,法律的目的,就是幫助貫徹社會的公道,現在的法 學趨勢,正向著這方面發展。公道正義與善是法理的理想,任何法律,都 不得違反的,法律只有接受其指導然後才成為我們生活的規範(周大中, 1953:1-3) 。 綜合以上學者的論述,我們可以發現法律有別於倫理道德、風俗習慣 等社會規範,而有其特別的意義: (一)法律本具有強制性。法律是國家的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序所 制定,它經由討論、妥協、容忍、退讓等運作過程,最後以多數決通過。 ,對於違反法律者國家可予以武力的制裁。 (二)法律是社會生活的規範,主要在規範人的外在行為。法律規範 人的外在言行舉動,但不能支配人的思想意志。所謂外在行為,必須有具 體作為,僅有意思而未見諸動作者,則非法律所問。 (三)法律是以正義為基礎,強調人的個別差異;配合個人條件的不 同,給與正向的差別待遇,國家對於弱勢者的照顧即透過法律途徑以達社 會正義的實現。. 9.

(24) 國中生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研究-以台北市為例. 貳、法律知識的內涵 法治是民主的基石,民主國家凡事依法而治,了解法律的內涵是所有 民主國家的國民都應該具備的素養。法律知識應包含那些範疇呢?以下根 據國內學者在法律知識方面所做的研究敘述如下 一、國中階段法律知識課程所應涵蓋的內容為: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包括法律的意義與目的、法律的規範意涵與守法 的精神。 (二)個人與法律的關係:包含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個人相關之法律。 (三)政府與法律的關係:包括憲法的觀念、職權的概念、依法行政與政 策的法律依據。 (四)法律的程序:包含法律制定的程序、法律修改的程序、訴訟的程序。 (黃惟饒,1991:15-16)。 二、法律知識教育的重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法律的性質、民主與法治、規範與責任、法律與生活、法律介紹(憲 法基本常識、家庭有關的法律、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法律程序、澄 清法律的價值與對法律的態度及法律的限制。其中憲法部分,重點在立國 原則及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刑法重點應放在了解什麼是犯罪行為,及犯罪 後的刑罰等。消費者護法重點可放在廣告,契約,保證書,標籤和對消費 者的欺騙行為之處理。法律的性質重點可放在讓學生了解公平、正義、自 由、平等、權利等基本觀念。法律的程序包括制定的程序、解釋的程序、 修改的程序、訴訟的程序。法律的限制:重點放在讓學生了解如果缺乏公 共道德的支持,法律運作效率將受到限制(陳朝陽 1997:11)。 三、現代公民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包含以下幾項: (一)瞭解我國的法律體系:包括基本規範、一般規範、個別規範。 10.

(25) 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探討. (二)瞭解主要法律的基本概念:包含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事 法、訴訟法。 (三)瞭解重要的法律原則:例如民法上的原則有契約自由原則、所有權 絕對原則及過失責任原則。刑法上的原則罪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則。 (四)瞭解我國的司法制度:包括司法院之之地位組織與職權、普通法院 之審級與職掌及檢察機關之配置與職權。林金朝(1998:159-170) 綜合以上所述,法律知識的內涵可歸納為以下幾項: (一)法律的基本原則及概念:包括法律的意義、目的與法律的精神,民、 刑法之重要原則:契約自由原則、所有權絕對原則、過失責任原則及罪刑 法定原則。 (二)實體法規:包括憲法、行政法、民事法規及刑事法規。 (三)程序法規:包括法律之制定程序、解釋程序、修改程序及訴訟程序。 (四)暸解我國的司法制度:包括司法院之地位、組織與職權、普通法院 之審級與執掌及檢察官之職權。 叁、我國國中階段法律知識課程的內容 我國九年一貫國中階段法律知識課程內容包括: 「法律的基本概念」 、 「人 民的權利與義務」 、「 刑法與生活」 、「民法與行政法規」 、 「權利救濟」 、 「少年的法律常識」。. 11.

(26) 國中生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研究-以台北市為例. 表 2-1 我國九年一貫法律知識課程內容 課程 主題 法律的基本概念 人民的權利與義務 刑法 與生 活 民法 與行 政法 規. 權利 救濟. 課程內容要項. 能力指標. 1. 法律的功能 2. 法律的位階 3. 現代公民的法 治觀念. 1-1-1 分析個體所扮演的角色,會受到人格特質、社會制度、風俗習慣與 價值觀等影響。 1-2-1 說明司法系統的基本運作程序與原則。 1-2-1 欣賞、包容個別差異並尊重自己與他人的權利。 1-3-2 理解規則之制定並實踐民主法治的精神。 1-3-3 了解平等、正義的原則,並能在生活中實踐。 1-4-3 了解法律、制度對人權保障的意義。 6-1-1 舉例說明個人或群體為實現其目的而影響他人或其他群體的歷程。 6-3-4 列舉我國人民受到憲法所規範的權利與義務,並解釋其內涵。 1-1-1 舉例說明自己所享有的權利,並知道人權是天生俱有的。 1-2-1 欣賞、包容個別差異並尊重自己與他人的權利。 1-2-2 關心弱勢並知道人權是普遍的、不容剝奪的。 1-2-3 說出權利與個人責任的關係,並在日常生活中實踐。 1-3-1 表達個人的基本權利,並了解人權與社會責任的關係。 1-3-3 了解平等、正義的原則,並能在生活中實踐。 2-3-1 了解人身自由權並具有自我保護的知能。 2-3-3 了解人權與民生法治的密切關係。 6-3-3 具備生活中所需的基本法律知識。 1-2-1 欣賞、包容個別差異並尊重自己與他人的權利。 1-2-3 說出權利與個人責任的關係,並在日常生活中實踐。. 1. 憲法規定的基 本權利 2. 憲法規定的基 本義務. 1. 犯罪成立的要 件與刑罰 2 現代公民對刑 法應有的認知 1. 民法的原則及 民事責任 2 民法之行為能 力 3. 行政法規與行 政責任 1. 衝突的處理 2. 民事訴訟與刑 事訴訟 3. 訴願及行政訴 訟 4. 別讓自己的權 利睡著了. 5-3-3 了解各種角色的特徵、變遷及角色間的互動關係。 6-2-3 實踐個人對其所屬之群體(如家庭、同儕團體和學校班級)所擁 有之權利和所負之責任。 6-3-3 具備生活中所需的基本法律知識。 1-2-3 說出權利與個人責任的關係,並在日常生活中實踐。 4-4-2 5-3-5 5-4-5 1-1-3 1-3-5 1-4-4. 少年 的法 律常 識. 1. 常見的少年犯 罪與有關的法 律 2. 資訊生活中的 法律常識. 6-3-3 8-4-3 1-2-3. 在面對爭議性問題時,能從多元的觀點與他人進行理性辯證,並 為自己的選擇與判斷提出好理由。 舉例說明在民主社會中,與人相處所需的理性溝通、相互尊重與 適當妥協等基本民主素養之重要性。 分析人際、群己、群體相處可能產生的衝突及解決策略,並能運 用理性溝通、相互尊重與適當妥協等基本原則。 討論、分享生活中不公平、不合理、違反規則、健康受到傷害等 經驗,並知道如何尋求救助的資訊與管道。 搜尋保障權利及救援系統之資訊,維護並爭取基本人權。 探索各種權利可能發生的衝突,並了解如何運用民主溝通及法律 程序,進行評估與取捨。七、規畫、組織與實踐。 具備生活中所需的基本法律知識 評估科技的研究和運用,不受專業倫理、道德或法律規範的可能 結果。 說出權利與個人責任的關係,並在日常生活中實踐。. (謝志豪,2007:4-7). 12.

(27) 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探討. 我國九年一貫的課程特色 我國九年一貫的課程,並未針對法治課程訂定目標。主因是強調科目 的統整性,因此將地理、歷史、公民合稱為社會領域,訂出共同的課程目 標,目的在培養學生統整知識的能力。這種課程目標的訂定的優點是避免 本位主義,強調知識統整性的重要,並且課程的設計強調以學生為主體, 以生活經驗為重心,培養現代國民所需的基本能力。 伍、法律社會化的意涵: 一、何謂社會化 所謂社會化是指個人學習社會行為規範,表現出合乎社會期待,為社 會所接受的社會人過程(蔡文輝,2000:107) 。 社會化簡單地說就,是自然人變成社會人、文明人的過程。個人初臨 人間,從不斷的外塑制約作用中,逐漸瞭解部分社會規範的存在。及至年 齡漸長仍繼續進行不同階段的社會化,個人經由兒童、青年、成年不斷地 成長,也與外界不斷感應,而至老年、死亡。這種過程,終生持續不絕, 把一個不懂得社會規範的人變成一個能夠遵從社會規範的人。這個過程叫 做社會化 (蔡璧煌,1994:20-21)。 社會化的過程,其實就是一種學習的歷程,學者林清江認為社會化是 指個人接受文化規範,以形成獨特自我的過程,一個人的行為規範與價 值,是經由經學習而來。這種學習的方式可以是有意的安排,例如學校課 程、父母規定也可以是無意中進行,例如暗示,模仿而達成社會化的目的 (林清江,1982:82)。. 13.

(28) 國中生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研究-以台北市為例. 二、法律社會化的意義 法律社會化指對於法律價值觀點,態度傾向及行為舉止的發展,個 人所做的法律判斷以及解決衝突的標準。法律社會化同時重視學習法律制 度及規範體係的積極和消極面。法律社會化說明了不同的社會條件,會影 響法律思考的能力發展,法律社會化的目標在促進人類與法律體係有效率 地發展,並且是帶有方向性的發展。 三、法律社會化的功能 由於大量使用法律資源和利用法律作為解決手段的現象來看,法律日 漸被用來當作社會化的工具。法律的影響力正與日俱增,這也指出了有必 要重新詮釋法律社會化的功能。美國法學家柏曼(Berman)和蘇聯心理學家 布朗分伯諾(Bronfen Brenner)的著作中強調,傳統上家庭和學校被視為 倫理價值和知識能力社會化的主要單位,但漸漸地法律制度已形成傳統外 另一個主要教化單位。 四、法律社會化的研究方向 法律社會化應建構出合乎哲學與心理學的社會化架構,因為法律與哲 學上的倫理價值不調和或與心理能力相衝突,將會造成服從與違背、權利 與責任、義務與忠誠互相間意義的混淆。柏曼言曾言簡意賅地說:國家法 律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傷害人民的法律意識時,不可能不會引發社會的緊張 情勢。倘使法律規則和人民的法律意識不同,各種反對行動就會興起,屆 時激勵個人邁向更高層次的法律修養的機會就大大降低了,因此建構在心 理學的學說就應運而生了。(鄭哲民,1996,156-158) 社會心理學家塔帕(J,Tapp)就在認知心理家皮亞傑(T.Piaget)和柯爾堡 (L.Kohlberg)的研究基礎上,提出了法律態度形成的發展理論。柯爾堡進 一步闡述了,個人認知能力的成熟與社會經驗相關的道德發現階段學說。 14.

(29) 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探討. 柯爾堡(L.Kohlerg)把此學說與塔帕(J.Tapp)關於法律態度的資料相結 合,而發展出法律態度發展階段的評論(結構群,1991:183-184) 關於法律社會化的理論與法治態度的形成有較密切的關係,因此理論的部 分留待本章第二節再進一步敘述。 五、法律社會化的媒介 法律社會化是指學習法律智知識、態度、價值與行為的過程,(林嘉 音,1998:39)是學習者與其所處的環境中某些因素之間的互動過程,而 這些環境的因素稱之為「社會化」 ,其中最為學者所關注的是家庭、學校、 同儕團體和大眾傳播媒體(林劍秋等譯,1990:89) 。茲介紹此四者在社 會化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一)家庭 一般來說,大部分家庭中父母並不會刻意去傳授子女有關法律的知 識,但是家庭對個人人格的陶冶、常識的啟蒙和基本人生觀的養成,特別 在社會化的過程中扮演著相當關鍵性的角色。雖然大多數父母並不刻想教 什麼,不過父母無意間的言行會間接影響到子女的觀念、態度(彭懷恩, 1998:123) 。 家庭是人類早期社會化最主要的執行單位,它代表社會,將社會規 範、價值觀、態度等灌輸到個人心裏,特別在早期的兒童,社會化的過程 中,家庭的影響力最大。幾乎每一種人格成長理論都指出小孩成長的最初 階段總有一段模仿他人的階段,小孩成長階段所能模仿的對象不多,最親 近的父母及家人通常是主要模仿對象。中國人所謂「有其父必有其子」西 方人講「Like father like son」指的就是家庭模仿。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把父母、家人稱為重要的他人,即在強調家人對個人社會化的影響 力(蔡文輝,2000:113-119)。本研究將「家人討論新聞話題時間」作為 15.

(30) 國中生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研究-以台北市為例. 變項探討其與法律知識的增進及治法態度的關係,即考量家庭對個人社會 化的影響力是無可取代的。 (二)學校 相對於家庭的隱性而非組織,學校教育的方式,大都是有計畫、有結 構,顯性而具組織層次。世界各國的學校教育系統,雖然目標不一,但都 同樣進行法治教育。在一般的民主法治國家,教育內容都強調自由、平等、 責任參與自主和權利(林嘉誠,1989:6) 。 正式教育對小孩的法治觀念有深刻的影響,當然小孩從教室裡聽到的 是一回事,在家中或玩伴口中聽來的又是一回事,就沒有理由說小孩會相 信老師和教科書,而不相信父母和同儕。魏萊(Laurence Wylie)曾提到 法國鄉下學校所採用的公民課本,詳細地描述了互信的民主理想、政府的 崇高使命、政黨的重大貢獻等。不過他也在他文章中說到:「在學校外, 孩子們常聽到政府是罪惡的淵藪,而管理政府的人是罪惡的工具,這樣的 看法與個人的好惡無關,其並不專指一群人所組成的某一政府,而是指不 論何時何地都存著各個政府-法國政府、美國政府和所有政府。雖然有些 政府不如其他的那麼壞,但根本上政府都是壞的,看來學校和家庭若能攜 手合作,相信比各行其是更能發揮功效(林劍秋等譯,1990:92-93) 。 (三)同儕團體 同儕團體(peer group)係指由社會地位平等,年齡相近,且關係密 切的成員所組成,其間沒有年齡及聲望的區別。同儕團體與家庭性質相 近,同樣屬於初級團體(primary group) ,例如:孩童的玩伴、學生組織、 或同類型的成人社團。個人除出生時的家庭、學校及其所參加的正式團體 外,青少年時期的玩伴、成年期的工作同夥及非正式的同儕,都會影響個 人的社會化。 (許禎元,2000:194) 16.

(31) 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探討. 人的一生中,都會花費許多時間和同儕份子相處。同儕團體的法律政 治社會化功能,最主要並不是因為青少年在一起討論法律政治,而是在於 其對青少年個性、基本人生觀的影響。根據研究發現,在美國和瑞典等已 開發國家之中,父母老師的社會化影響力已下降,相對的,同儕團體的影 響力有日益增加的趨勢;年齡漸長,新的同儕團體甚至會替代舊有的同儕 團體,而發揮其影響力。不過,在原始、傳統社會中,因為個人很少和家 庭成員以外的份子接觸;所以,同儕團體對個人的影響力也較已開發國家 低的多(彭懷恩,1998:124)。 (四)大眾傳播 近二、三十年來,大眾傳播,資訊的影響日益增強。例如電視、收 音機、雜誌、報紙、影片,以及電腦、網路。這些大眾傳播的工具把大家 的視界擴大到一個幾乎沒有止境的領域,這一代的孩童們所收取的經驗訊 息常連父母都未曾經驗過。 許多家庭更讓這些大眾傳播的工具變成孩子們最親近的玩伴。也讓電 視在社會化過程中扮演的執行單位,並讓其觀眾「模仿」及「角色扮演」 , 接收媒體所要傳達的訊息(蔡文輝,2000:121)。 在班杜拉(Albert Bandura)的臨床中發現,媒體具有“示範"作用, 而且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從「模仿」和「觀察」學習到 許多事務、新聞、電視、電影等,都是傳遞訊息,影響個人行為的媒介(王 文科,1989,416-421) 。 媒體在西方世界素有「第四權」之稱,它在監督政府的同時也在傳遞 權利、義務、責任等各種法治概念與價值觀,媒體在民主法治發展過程中 所提供的社會化功能是無庸置疑的。本研究以傳播播媒體作為自變項,探 討看電視新聞時間多寡是否影響其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 17.

(32) 國中生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研究-以台北市為例. 六、社會化媒介在不同階段的影響力 社會化是終生的歷程,不同階段的社會化媒介對個人產生不同程度的 影響力。家庭是學齡前兒童最早接觸也是最重要的社會化機構,兒童品格 的養成價值觀態度的形成,無不與家庭息息相關,父母庭在兒童社會化過 程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隨著年齡的成長,到了就學階段學校取而代之進 行一系列系統知識的傳授,學校也成為個人社會化的重要媒介,到了青春 期同儕團體及大眾傳播媒體也加入行列持續對個人的社會化升溫。這些媒 介對個體的社會化在不同階段有不同深淺的影響力。. 圖 2-1: 社會化媒介的影響力評估(資料來源:Beck,1977:117). 18.

(33) 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探討. Paul A. Beck(1977:117)曾提出社會化媒介在不同年齡階段的影 響力提出評估,從上圖 2-1 可看出父母、學校及同儕分別在不同階段對個 體產生不同之影響力。本研究擬以 Paul A. Beck 所提出之社會化媒介, 例如家庭、學校、大眾傳播媒體等作為自變項,探討其對國中階段學生法 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影響。 有關九年一貫之法律課程能力指標,則為本研究法律知識測驗命題之 重要參考依據。. 19.

(34) 國中生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研究-以台北市為例. 第二節 法治態度的意涵與法治態度之理論學說 有關於態度的意涵,各家說法不一,本節首先將說明態度的意涵。 壹、什麼是態度? 美國學者 Fishbein 及 Ajzen 在 1972 年整理態度的相關文獻時發現,研 究者們使用了五百多種不同的操作定義。在社會心理學中「態度」通常指 個體對任何事物所持有之協調一致的有組識的習慣性的內在心理反應。而 此一複雜的心理歷程是由該事物所引發的各種思想感情,及行動傾向所匯 集而成(陳皎眉等,2001:178)。根據此定義,我們可以看出態度有幾個 特性: (一)態度是個體的一種內在的心理歷程。此歷程雖不能直接觀察,但 可以從人的語文表現及行為活動中推知。 (二)每一個態度都有一個相對應的對象。因此談到某一態度時,我們 必須同時提及態度的對象。因此對法律的態度、對政治的態度、對老師的 態度、對學生的態度、對家庭的態度、對媒體的態度等。 (三)態度是有組織的,其組成成份有三,即思想、感情、行動傾向。 思想是對態度對象的看法與想法,屬於態度的認知成份(cognitive component);感情是對態度對象的好惡是態度的情感性成份(affective component)行動傾向是對態度對象所啟動某種行動的可能性。屬於態度 的行為性成份(behavioral component)試以長期旅歐的某甲對法律的態 度為例,其中認知性成份是指他對法律所持有的觀念、想法及知識而言。 (四)就同一態度而言,三種成份不能互相予盾。因態度本身是協調一 致的。就舉前某甲對法律的態度而言,其思想情感、行動間是相當協調的, (五)態度是持久性的,經常維持很長久的時間。(張春興、楊國樞,. 20.

(35) 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探討. 1978:534-536)以上是社會心理學對態度的定義。 綜合社會心理學的主張,筆者將法治態度做如下定義: (一)法治態度是個人的一種內在心理歷程,這種歷程不能直接觀察, 但可以人的語文表現及法律行為活動中推知。 (二)法治態度是對法治一般性與持久性看法。持久性指經學習成為一 種習慣,甚至內化為人格的一部分。 (三)法治態度同時具備思想(認知)、感情、行動傾向三個成份。 法治的認知成份是指個人對法治想法、看法,對法治的認識了解程度 法治的情感成份是指個人對法治的情緒反應及正負面感受。例如支持或反 對、同意或不同意等主觀好惡評價。 法治的行為意向成份指個人在實際的生活中,採取行動的傾向,就同 一態度而言,以上三者必須是和諧一致的。 小結:就態度的研究而言,研究者有兩派觀點,一派認為態度主要是 評價感情成份,另一派則主張同時評價認知、情感及行為意向三個成分。 (陳皎眉等 2001:179)本問卷編製施測內容內主要以"情感"成份為主。 貳、法治態度之理論學說 法治態度之相關理論源於心理學、社會學及社會心理學領域之學說。 J. Tapp 在皮亞傑(T.Piget)和柯爾堡(L.Kolhberg)的研究基礎上提 出了個體從童年開始對法律規則的態度發展階段。柯爾堡又更進一步闡述 了道德發展的六個階段並把此六階段與 Tapp 關於法律態度的資料結合而 提出法律態度發展方向的階段與層次(結構編輯群,1991:184)。七 0 年代 Hogan, R, Mills,(1976:261-276)及 Torney, J. V.也在法律態度 議 題 上 提 出 新 見 解 , Torney 進 一 步 根 據 Hess 所 提 出 的 政 治 社 會 化模式提出了法律態度形成的四個模式。茲就以上學說理論分別介紹如 下: 21.

(36) 國中生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研究-以台北市為例. 認知發展理論 一、皮亞傑的道德(團體規範)發展階段論: 從 1930 年代起皮亞傑即以觀察實驗的方法,研究兒童道德行為的發 展,他親自到路邊、牆角坐下來跟孩子們玩彈珠遊戲和他們談話,藉此了 解不同年齡兒童遊戲對規則的認識,並研究他們的規則遵守,改變創製等 變化和年齡的關係。皮亞傑在他的著作中所指的道德,事實上是「團體規 範」的意思(張春興等,1990:206-207) 。 皮亞傑分析智能發展時,將之分為感覺動作(Sensor; motor stage) , 前運思期(Preoperational stage) 、具體運思期(Concrete operational stage)、形式運思期 (Formal operational stage)四個時期,可是對 道德──「團體規範」行為的發展只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稱為無律階段(Anomous stage) ,此時期大約出現在五歲以 下。所謂的無律絕不是說這時期的兒童是違反道德規範的,而是說,由於 認知發展不成熟,在智能上尚不足以顧到人我規範,無法依團體規範判是 非。因此五歲以下的小孩,即使參加團體活動,其思考方式仍然是「自我 中心」 (egocentrism)的。 第二階段稱為他律期(Heteronomous stage),此時期大約出現在五 歲至八歲之間,從學校的年級來看大約相當於幼稚園和小學低年級。 這個年齡的兒童在團體活動中,接受師長指定的規範、服從規範,很 少表示懷疑,他們判斷行為的對錯只根據行為的後果,無法顧到行為的動 機或意向,此階段認為「故意打破窗子和不小心打破窗子是一樣的」 。 第三階段稱為自律期(Autonomous stage) ,自律期開始於八、九歲, 約當小學的中年級,到此階段兒童不再盲目接受權威紀律,他們開始選 擇、判斷規範的適切性和可行性,除行為後果外,也會考慮到行為的動機, 22.

(37) 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探討. 他們做錯事時,會辯護說: 「我不是故意的」 ,按皮亞傑觀察所見,兒童在 十二歲之後,明辨是非、判斷善惡、合理思考的能力才漸進發展成熟。此 時行為上的特徵是:他認為規範合理時就應遵守,不合理時就應該修改或 重訂以適應事實的需要。到此地步,也就達到了能「守法」 、能「執法」、 也能「立法」的境界了。 (張春興等,1990:206-207;鍾瑞文,1992:337-380) 。 綜合以上所述,可歸納出皮亞傑有關道德-「團體規範」具有四個特 徵: (一) 道德規範表現於對是非的判斷;判斷需要智能,智能是隨年齡 增長的,故而道德也是隨年齡與智力並行發展的。 (二) 人類智能表現在面對問題時的思考方式;而思考方式則隨年齡 的增長而有質與量的變化。 (三) 思考方式隨年齡增長而呈階段性;各階段又呈一定的順序,不 能因外力使之踰級或躐等。 (四) 每一階段的思考表現,均係以前所有階段心智發展總和統整的 結果。此結果代表了個體現在的成熟程度以及過去經驗的累積。 (張春興 等,1990,206) 二、柯爾堡(L. Kohlberg)的道德認知發展階段論 L. Kohlberg 結合 Tapp 在法律態度方面的研究結果,提出道德發展 的階段論(L. Kohlberg,1984:7-169) (一)成規前期(Preventional level) 成規期出現在幼稚園及小學中低年級階段,此一時期法律思維模式是 建立在對於處罰感到畏懼的基礎上。在此時期,兒童對規範並未形成“主 見",規範對他而言只是外塑的工具。此時期的發展又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避免處罰及服從導向 23. 此時期缺乏是非觀念,判別行為的.

(38) 國中生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研究-以台北市為例. 對錯以是否會受到處罰為依據,對此階段兒童而言,懲戒性的規範或規定 能產生管理作用,兒童因恐懼懲罰而服從規範,對規範是什麼並沒有概念。 第二階段:相對功利導向. 行為的好壞依行為後果帶來的賞罰而定;. 凡是對自己有利有好處的就是好的行為,會受到處罰懲戒的就是不對的行 為,行為的準則取決於是否會受到懲戒,自己並沒有主觀的是非標準。 (二)循規期(Conventional level) 循規期大約出現在小學中年級以上一直到青年、成年。此一時期的特 徵是個人由了解和認識團體規範,進而支持並實踐規範。換言之,個人能 將社會規範內化,知法守法,表現出合於社會規範的要求,此時期又分為 兩個階段(即下列第三階段、第四階段) 。 第三階段:尋求認可導向. 順從傳統要附和大眾意見,認為得到他人. 的贊許就是善良的行為,經常冀求別人讚許而表現從眾行為。 第四階段:順從權威導向. 服從團體規範,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及維護. 社會利益,願意履行社會義務,並尊重法律規定,此時,已能判斷是非及 法治觀念。 (三)自律期(Postconventional level) 是指個人能發展出合乎倫理的法律能力,而達到完全自律的境界。在 年齡上,至少要到青年期人格成熟之後,始能達到這個境界,事實上自律 是理想的境界,即使到了成年,仍然只有極少數人能夠達到這個境界。此 時期也分為以下兩個階段。 第五階段:法制觀念導向. 有強烈的責任心和義務感,尊重法制,但. 不囿於法條,認為不適於社會的法律應予修正。 (張春興等,1990:208-209) 第六階段:普遍性倫理原則導向. 由良心來決定何謂正當,而良心的決定. 是根據廣泛的邏輯性、普遍性和一致性的倫理原則。這些原則是抽象的和 24.

(39) 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探討. 倫理的;它們包括正義、人權、平等及個人尊重等。 (李冬梅,2002:37) 社會學習論: 社會學習理論導源於學習理論中的聯結論,聯結論者著重實驗研究, 此派學者認為個體,經由成人教導,自己觀察及模仿來學習並形成對道德 規範及正義的態度。此派學者認為社會行為的養成有三個重要概念。(張 春興等,1990:200-203) (一)抗拒誘惑:指在具有誘惑力的情境之下,個人能遵守社會規範 對自己的慾望,衝動等行為傾向,有所抑制,使自己不致做出違反社會規 範的行為,能抗拒誘惑的觀念,例如:「臨財不苟得,臨難不苟免」、 「坐 懷而不亂」,能「抗拒誘惑」是要經過社會化的學習過程。 (二)賞罰控制:即利用「獎勵」和「處罰」的手段,來建立道德行 為。「獎勵」和「懲罰」都是藉外在因素控制,但久之成為習慣之後,也 會發生內控的作用。習慣養成之後,即使懲罰、獎勵不存在,個體也會繼 續出現合於標準的行為。 (三)模仿學習:也稱觀察學習或楷模學習。對兒童而言對他們影響 力最大的父母、老師、同學等所表現的「身教」作用,及電視、媒體、漫 畫中的人物都會成為兒童行為的楷模而加以仿效而學到社會行為的歷程。 另,Torney(1971:137-154)根據其與 Hess 所提的政治社會化模式, 認為政治與法律態度形成的四個模式為: (一)累積模式 指兒童的態度行為是漸進累積而成的。兒童模仿、學習父母家人的行 為模式,進而慢慢累積成自己的行為模式。此階段兒童被動而片斷學習各 種法律知識,學校在兒童階段提供了較有統的法律知識對兒童“法律社會 化"做出了相當的貢獻。 25.

(40) 國中生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研究-以台北市為例. (二)認同模式 父母是兒童最早接觸、認同的對象,父母經常有意無意的表達個人對 事務的好惡與態度,兒童在耳濡目染下也逐漸受到影響而產生認同,內化 現象。常見兒童的偏好與父母具有高度一致性,即為此故。 (三)角色轉移模式 父母、師長是兒童最早接觸的“權威人物"。兒童對其他權威人物如 法官、警察等的態度,主要來自對父母的態度。也就是兒童過去與父母、 師長相處所發展出來的行為模式也成為日後對權威人物所採的對應模式。 (四)認知發展模式 此模式認為兒童的社會化成效與個人認知發展階段息息相關。兒童的 法律觀念隨著智力的發展而改變分配正義、基本權利等複雜抽象的法律概 念,需要具備抽象思考思考能力才能理解 Hogan & Mills(1976:261-276)從社會學習理論觀點將個人法治態度的 發展分為三個層次:分別是(一)遵守規範層次:孩子遵守規範是基於父 母要求而非天生使然。 (二)敏於社會期望層次:兒童經由學校教育、同 儕互動等經驗,漸進發展出對社會期望的敏感性及對法律規範的服從性。 (三)意識形態成熟層次:當個人面臨法律原則與父母、同儕期望衝突時, 成熟的意識形態能化解衝突,維持個體的自主性。成熟的意識形態的養 成,則仰賴成人的楷模示範及傳統文化的薰陶。 Cohn & White(1990:11)認為探討法律學習的心理狀態必須藉由認 知心理學的角度,社會學習論則是從外在環境來研究法律社會化。在法律 社會化的過程中,不論是外在的環境或內在因素都是很重要的影響因素, 一個人的法治態度也通常是外在環境和個人內在因素交互作用而形成的。. 26.

(41) 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探討. 第三節 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相關研究 本節主要在探討國內外有關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相關研究結果並 分析影響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能可因素,以下針對國內外之相關研究結 果整理分析探討如下表 2-2 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相關研究結果摘要。. 壹、國內外有關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相關研究結果 表 2-2 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相關研究結果摘要 研究者 余鎮遠 (1993) 國立台 灣師範 大學公 民訓育 研究所. 林嘉音 (1998) 國立台 灣師範 大學三 民主義 研究所. 李冬梅 (2002) 國立台 灣師範 大學公 領係在 職進修 碩士. 研究主題與 研究工具 國中學生法治 認知與態度之 研究 研究工具: 國中學生法治 認知與態度調 查問卷. 研究對象 母體: 台灣地區公 立學校國中 生 樣本:抽取 41 所國中 二年級學生 有效樣本 1814 人. 台北市高職學 生法律認知與 法治態度之研 究. 母體: 台北市高職 學生. 研究工具: 台北市高職學 生法律認知與 法治態度問卷. 樣本:抽取 11 所公私 立高職共 1558 名學 生為有效樣 本. 台北地區國中 公民與道 德科教師法治 知識與態度之 研究 研究工具: 台北地區國中 公民與道德科 教師法治知識 與態度問卷. 母體: 台北地區國 中公民與道 德科教師 樣本:抽取 台北縣、台 北市公民科 教師共 171 名為有效樣 本. 研究結果摘要 1.法律知識:女生優於男生;收看晚間新聞頻率為大半時 間、有些時候、很少收看者優於每天收看者;大半時間、 有些時候收看優於從不收看。北高兩市學生優於台灣省; 家庭屬高社經及中社經地位背景者優於低社經背景者。 2.法治態度:女生較男生正向;大半時間、有些時候、很 少收看者優於從不收看者;高雄市與台灣省均優於台北 市。 3.國民中學學生的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呈顯著正相關。. 1.法律知識:不同性別、年級收看電視新聞頻率、閱讀法 律書刊頻率之學生有顯著差異:男學生優於女學生;三年 級、二年級優於一年級;一週閱讀1-3 篇法律書刊者優於 從不閱讀者;不同學校性質、家庭社經地位無顯著差異。 收看晚間新聞者優於從不看者。 2.法治態度:女優於男;學校性質、年級、家庭社經地位、 收看電視新聞頻率、閱讀法律書刊頻率則無顯著差異。不 同性別有顯著差異。 3.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有顯著正相關。 4.法律資訊來源:學校正式課程、電視、報紙、學校法律 專題演講、閱讀法律書刊雜誌。 1.法治知識:任教於台北市與台北縣縣轄市之教師優於台 北縣鄉鎮教師;曾修習五門以上及三至四門之教師優於修 習一、二門之教師;修習一、二門之教師又顯著優於未曾 修習者;具公民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優於未具有者。公訓 系畢業教師優於非公訓系畢業者。 2.法治態度:男性教師優於女性;其餘則無顯著差異。 3、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相關程度未達顯著水準。. 27.

(42) 國中生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研究-以台北市為例 研究者 祁婉琳 (1999) 國立花 蓮師範 學院國 民教育 研究所. 陳瀅淑 (2004) 國立台 南師範 學院社 會科學 系研究 所. 毛中勻 (2002) 國立屏 東師範 學院國 民教育 研究所. 黃雪紅 (2006) 國立教 育大學 國民教 育研究 所. 研究主題與 研究工具 花蓮地區國小 兒童法律知識 與態度 研究工具: 花蓮地區國小 兒童法律知識 與態度之研究. 國小法治教 育之探討- 以台南市國 小學童法律 知識與態度 為例 研究工具: 國小學童法律 知識與態度問 卷 國小學生法治 教育實施情形 之調查研究. 研究工具: 國小學生法律 知識與法治態 度問卷. 國小學童法律 知識與態度之 調查研究 研究工具: 國小學生法律 知識與法治態 度問卷. 研究對象 母體:樣本 花蓮地區國 小五六年級 學童共 8309 樣本:850 名學生為有 效樣本. 母體:台南 市五、六年 級學童 樣本:有效 樣本 1164 人. 母體:台南 縣小學六年 級學生 樣本:有效 樣本 1499. 母體:嘉義 縣國小學童 樣本:抽取 19 校 有效 樣本 1335. 研究結果摘要 法律知識:不同學校類型、年級、族群、家庭社經地位、 班級幹部經驗學童之法律知識有顯著差異:偏遠及智類學 校學童高於仁類;六年級高於五年級;非原住民學童高於 布農族及阿美族學童;高家庭社經地位者高於中低家庭社 經地位者;經常擔任幹部之學童優於偶爾擔任;偶爾擔任 又優於從未擔任者。 法律態度:不同學校類型、性別、族群、家庭社經地位、 班級幹部經驗學童之法律知識有顯著差異。高家庭社經地 位者優於中家庭社經地位者;中家庭社經地位者又優於低 家庭社經地位者;智類學校優於偏遠學校學;女優於男; 非原住民學童優於泰雅族及阿美族學童;經常擔任幹部之 學童優於偶爾擔任;偶爾擔任又優於從未擔任者。 法律知識:年級、性別無顯著差異;出生序、家庭社經地 位、學校所在地、收看新聞節目或談話性節目頻率、幹部 經驗則有顯著差異。國小學童獲得法律知識的主要來源為 學校、電視、報紙、網路。 法律態度:出生序、性別、收看新聞節目或談話性節目頻 率、無顯著差異。年級、家庭社經地位、學校所在地、幹 部經驗則有顯著差異。 國小學童之法律知識與法律態度呈現顯著正相關。學童法 律知識及態度屬中高等程度。. 法律知識:不同學校規模、性別、家庭社經地位、班級幹 部經驗之學生法律知識皆達顯著差異:大型、中型學校優 於小型學校;女生優於男生;高社經地位優於中、低社經 地位之學生,中社經地位優於低社經地位者;經常擔任幹 部者優於偶而或未曾擔任者,偶而擔任者優於未曾擔任 者。 法治態度:不同學校規模、性別、家庭社經地位、班級幹 部經驗皆達顯著差異 大型、中型學校優於小型學校,大型及中型無顯著差異; 女生優於男生;高、中 社經地位優於低社經地位之學生,高、中社經地位堅無顯 著差異;經常及偶而擔任幹部者優於未曾擔任者,經常及 偶而擔任者之間無顯著差異。. 法律知識:女生優於男生 不同年級學生之法律知識有顯著差異。六年級學生皆優 於五年級學生 中高社經地位之國小學童,法律知識優於低社經地位之 國小學童 法治態度:女生較男生正向 收看新聞及談話性節目之學童其法律知識優於從不收 看者. 28.

(43) 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探討 (續表2-2) 研究者 塗惠玲 (1996) 國立嘉 義師範 學院國 民教育 研究所. 陳芳萍 (1995) 國立台 灣師範 大學公 民訓育 研究所. 李宗薇 (2000). 研究主題與 研究工具 台灣中部地 區國小兒童 民主法治知 識與態度之 調查研究. 研究對象. 價值澄清式 法治教學對 國中法治知 識與態度影 響之實驗研 究 研究研究工具 價值澄清式 法治教學教 案 國人法治觀 念認知程度 之調查研究. 台北市中正 國中國中二 年級學生. 母體: 中部五縣市 480061 人. 樣本:中部 五縣市 研究研究工具: 小四-小六 國小兒童民 880人 主法治知識 與態度問卷. 研究工具: 法治觀念認 知程度調查 問卷. 陳義彥 法治認知與 蘇永欽 台灣地區政 (1997) 治民主化:從 人民的守法 行為探討 研究工具: 我國人民在 法律與政治 認知及態度 的關連性問 卷. 研究結果摘要 法治知識:不同地區、學校氣氛、出生序、母親教育程度 之國小學生,其民主法治知識並無顯著差異;而不同性別、 班級氣氛、年級、父親教育程度與幹部經驗之學生,其民 主法治知識有顯著差異:女優於男;民主優於權威;六年 級高於五年級、四年級;父親教育程度為大學以上與高中 職組兒童高於五專組。 民主法治態度:不同年級、學校知覺氣氛、幹部經驗、出 生序、父親教育程度之國小學童,其民主法治態度有顯著 差異。其守法態度方面,四、五年級優於六年 級;民主學校氣氛知覺者高於權威者;有幹部經驗學童優 於無幹部經驗者;出生序為老大者高於老么;女學童優於 男學童。其研究指出民主法治知識與態度達顯著正相關。 學生法治知識對其法治態度有顯著預測力;法治態度對法 治知識有顯著影響;價值澄清式法治教學對法治知識有顯 著提升;提高參與及生活化的法治教學有助於法治態度的 培養。. 母體:台灣 地區二十歲 以以上國民 樣本:1266 人. 台灣地區 人民1226人. 法律行為及守法行為:修習法律相關課程者比率不高,對 司法機關及人員評價中等,生活中遭遇法律問題較少循司 法途徑解決。國人認為訴訟成本過高及程序過於冗長是民 眾不願利用訴訟解決問題之主。受試者普遍認為目前民眾 守法行為不甚理想;尤以對民意代表及政治人物之守法行 為表現極為不滿意。 法治教育成效:國人認為學校及傳播媒體之法治教育成效 不彰。 法治認知:國人對於切身之實體法,如民法、刑法等有較 深的認識,但對程序法,如訴訟法規認知缺乏。國人認為 少年相關法令的立法極為迫切。法治觀念認知程度與地 區、城鄉、教育程度有關。法律知識來源主要是電視、報 章雜誌及書籍。 認知與行為間有密切關係;法律與政治彼此間的認知與行 為密切相關。愈認同法律制度者愈傾向反權威。 我國人民對法律有較強烈的「巨視」傾向,也就是把不太 嚴重的法律問題主觀「除法化」。 社經地位高者是法律的主要認同者、認知者及使用者, 也分得較多的法律和生活利益。. 2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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