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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態度的意涵與法治態度之理論學說

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探討

第二節 法治態度的意涵與法治態度之理論學說

有關於態度的意涵,各家說法不一,本節首先將說明態度的意涵。

壹、什麼是態度?

美國學者 Fishbein 及 Ajzen 在 1972 年整理態度的相關文獻時發現,研 究者們使用了五百多種不同的操作定義。在社會心理學中「態度」通常指 個體對任何事物所持有之協調一致的有組識的習慣性的內在心理反應。而 此一複雜的心理歷程是由該事物所引發的各種思想感情,及行動傾向所匯 集而成(陳皎眉等,2001:178)。根據此定義,我們可以看出態度有幾個 特性:

(一)態度是個體的一種內在的心理歷程。此歷程雖不能直接觀察,但 可以從人的語文表現及行為活動中推知。

(二)每一個態度都有一個相對應的對象。因此談到某一態度時,我們 必須同時提及態度的對象。因此對法律的態度、對政治的態度、對老師的 態度、對學生的態度、對家庭的態度、對媒體的態度等。

(三)態度是有組織的,其組成成份有三,即思想、感情、行動傾向。

思想是對態度對象的看法與想法,屬於態度的認知成份(cognitive component);感情是對態度對象的好惡是態度的情感性成份(affective component)行動傾向是對態度對象所啟動某種行動的可能性。屬於態度 的行為性成份(behavioral component)試以長期旅歐的某甲對法律的態 度為例,其中認知性成份是指他對法律所持有的觀念、想法及知識而言。

(四)就同一態度而言,三種成份不能互相予盾。因態度本身是協調一 致的。就舉前某甲對法律的態度而言,其思想情感、行動間是相當協調的,

(五)態度是持久性的,經常維持很長久的時間。(張春興、楊國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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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534-536)以上是社會心理學對態度的定義。

綜合社會心理學的主張,筆者將法治態度做如下定義:

(一)法治態度是個人的一種內在心理歷程,這種歷程不能直接觀察,

但可以人的語文表現及法律行為活動中推知。

(二)法治態度是對法治一般性與持久性看法。持久性指經學習成為一 種習慣,甚至內化為人格的一部分。

(三)法治態度同時具備思想(認知)、感情、行動傾向三個成份。

法治的認知成份是指個人對法治想法、看法,對法治的認識了解程度 法治的情感成份是指個人對法治的情緒反應及正負面感受。例如支持或反 對、同意或不同意等主觀好惡評價。

法治的行為意向成份指個人在實際的生活中,採取行動的傾向,就同 一態度而言,以上三者必須是和諧一致的。

小結:就態度的研究而言,研究者有兩派觀點,一派認為態度主要是 評價感情成份,另一派則主張同時評價認知、情感及行為意向三個成分。

(陳皎眉等 2001:179)本問卷編製施測內容內主要以"情感"成份為主。

貳、法治態度之理論學說

法治態度之相關理論源於心理學、社會學及社會心理學領域之學說。

J. Tapp 在皮亞傑(T.Piget)和柯爾堡(L.Kolhberg)的研究基礎上提 出了個體從童年開始對法律規則的態度發展階段。柯爾堡又更進一步闡述 了道德發展的六個階段並把此六階段與 Tapp 關於法律態度的資料結合而 提出法律態度發展方向的階段與層次(結構編輯群,1991:184)。七 0 年代 Hogan, R, Mills,(1976:261-276)及 Torney, J. V.也在法律態度 議 題 上 提 出 新 見 解 , Torney 進 一 步 根 據 Hess 所 提 出 的 政 治 社 會 化模式提出了法律態度形成的四個模式。茲就以上學說理論分別介紹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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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知發展理論

一、皮亞傑的道德(團體規範)發展階段論:

從 1930 年代起皮亞傑即以觀察實驗的方法,研究兒童道德行為的發 展,他親自到路邊、牆角坐下來跟孩子們玩彈珠遊戲和他們談話,藉此了 解不同年齡兒童遊戲對規則的認識,並研究他們的規則遵守,改變創製等 變化和年齡的關係。皮亞傑在他的著作中所指的道德,事實上是「團體規 範」的意思(張春興等,1990:206-207)。

皮亞傑分析智能發展時,將之分為感覺動作(Sensor; motor stage), 前運思期(Preoperational stage)、具體運思期(Concrete operational stage)、形式運思期 (Formal operational stage)四個時期,可是對 道德──「團體規範」行為的發展只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稱為無律階段(Anomous stage),此時期大約出現在五歲以 下。所謂的無律絕不是說這時期的兒童是違反道德規範的,而是說,由於 認知發展不成熟,在智能上尚不足以顧到人我規範,無法依團體規範判是 非。因此五歲以下的小孩,即使參加團體活動,其思考方式仍然是「自我 中心」(egocentrism)的。

第二階段稱為他律期(Heteronomous stage),此時期大約出現在五 歲至八歲之間,從學校的年級來看大約相當於幼稚園和小學低年級。

這個年齡的兒童在團體活動中,接受師長指定的規範、服從規範,很 少表示懷疑,他們判斷行為的對錯只根據行為的後果,無法顧到行為的動 機或意向,此階段認為「故意打破窗子和不小心打破窗子是一樣的」。

第三階段稱為自律期(Autonomous stage),自律期開始於八、九歲,

約當小學的中年級,到此階段兒童不再盲目接受權威紀律,他們開始選 擇、判斷規範的適切性和可行性,除行為後果外,也會考慮到行為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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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做錯事時,會辯護說:「我不是故意的」,按皮亞傑觀察所見,兒童在 十二歲之後,明辨是非、判斷善惡、合理思考的能力才漸進發展成熟。此 時行為上的特徵是:他認為規範合理時就應遵守,不合理時就應該修改或 重訂以適應事實的需要。到此地步,也就達到了能「守法」、能「執法」、

也能「立法」的境界了。(張春興等,1990:206-207;鍾瑞文,1992:337-380)。 綜合以上所述,可歸納出皮亞傑有關道德-「團體規範」具有四個特 徵:

(一) 道德規範表現於對是非的判斷;判斷需要智能,智能是隨年齡 增長的,故而道德也是隨年齡與智力並行發展的。

(二) 人類智能表現在面對問題時的思考方式;而思考方式則隨年齡 的增長而有質與量的變化。

(三) 思考方式隨年齡增長而呈階段性;各階段又呈一定的順序,不 能因外力使之踰級或躐等。

(四) 每一階段的思考表現,均係以前所有階段心智發展總和統整的 結果。此結果代表了個體現在的成熟程度以及過去經驗的累積。(張春興 等,1990,206)

二、柯爾堡(L. Kohlberg)的道德認知發展階段論

L. Kohlberg 結合 Tapp 在法律態度方面的研究結果,提出道德發展 的階段論(L. Kohlberg,1984:7-169)

(一)成規前期(Preventional level)

成規期出現在幼稚園及小學中低年級階段,此一時期法律思維模式是 建立在對於處罰感到畏懼的基礎上。在此時期,兒童對規範並未形成“主 見",規範對他而言只是外塑的工具。此時期的發展又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避免處罰及服從導向 此時期缺乏是非觀念,判別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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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錯以是否會受到處罰為依據,對此階段兒童而言,懲戒性的規範或規定 能產生管理作用,兒童因恐懼懲罰而服從規範,對規範是什麼並沒有概念。

第二階段:相對功利導向 行為的好壞依行為後果帶來的賞罰而定;

凡是對自己有利有好處的就是好的行為,會受到處罰懲戒的就是不對的行 為,行為的準則取決於是否會受到懲戒,自己並沒有主觀的是非標準。

(二)循規期(Conventional level)

循規期大約出現在小學中年級以上一直到青年、成年。此一時期的特 徵是個人由了解和認識團體規範,進而支持並實踐規範。換言之,個人能 將社會規範內化,知法守法,表現出合於社會規範的要求,此時期又分為 兩個階段(即下列第三階段、第四階段)。

第三階段:尋求認可導向 順從傳統要附和大眾意見,認為得到他人 的贊許就是善良的行為,經常冀求別人讚許而表現從眾行為。

第四階段:順從權威導向 服從團體規範,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及維護 社會利益,願意履行社會義務,並尊重法律規定,此時,已能判斷是非及 法治觀念。

(三)自律期(Postconventional level)

是指個人能發展出合乎倫理的法律能力,而達到完全自律的境界。在 年齡上,至少要到青年期人格成熟之後,始能達到這個境界,事實上自律 是理想的境界,即使到了成年,仍然只有極少數人能夠達到這個境界。此 時期也分為以下兩個階段。

第五階段:法制觀念導向 有強烈的責任心和義務感,尊重法制,但 不囿於法條,認為不適於社會的法律應予修正。(張春興等,1990:208-209)

第六階段:普遍性倫理原則導向 由良心來決定何謂正當,而良心的決定 是根據廣泛的邏輯性、普遍性和一致性的倫理原則。這些原則是抽象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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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的;它們包括正義、人權、平等及個人尊重等。(李冬梅,2002:37)

社會學習論:

社會學習理論導源於學習理論中的聯結論,聯結論者著重實驗研究,

此派學者認為個體,經由成人教導,自己觀察及模仿來學習並形成對道德 規範及正義的態度。此派學者認為社會行為的養成有三個重要概念。(張 春興等,1990:200-203)

(一)抗拒誘惑:指在具有誘惑力的情境之下,個人能遵守社會規範 對自己的慾望,衝動等行為傾向,有所抑制,使自己不致做出違反社會規 範的行為,能抗拒誘惑的觀念,例如:「臨財不苟得,臨難不苟免」、「坐 懷而不亂」,能「抗拒誘惑」是要經過社會化的學習過程。

(二)賞罰控制:即利用「獎勵」和「處罰」的手段,來建立道德行 為。「獎勵」和「懲罰」都是藉外在因素控制,但久之成為習慣之後,也 會發生內控的作用。習慣養成之後,即使懲罰、獎勵不存在,個體也會繼 續出現合於標準的行為。

(三)模仿學習:也稱觀察學習或楷模學習。對兒童而言對他們影響 力最大的父母、老師、同學等所表現的「身教」作用,及電視、媒體、漫

(三)模仿學習:也稱觀察學習或楷模學習。對兒童而言對他們影響 力最大的父母、老師、同學等所表現的「身教」作用,及電視、媒體、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