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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的內涵及法律社會化的媒介

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探討

第一節 法律知識的內涵及法律社會化的媒介

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探討

本章主要在探討法律知識及法治態度的意涵及國內外相關之研究作 為本研究之理論依據。本章共分三節;第一節探討法律知識的內涵,說明 法律的意義及我國現階段國中法律知識課程的內涵,其次,說明法律社會 化的意義與法律社會化的媒介。第二節探討法治態度的意涵,法治態度之 理論學說。第三節介紹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相關研究;以下茲就國內外 學者對此方面所做之研究加以介紹。

第一節 法律知識的內涵及法律社會化的媒介

本節內容將探討說明法律的意義,法律知識的內涵、我國國中階段 法律知識課程內容及法律社會化的意涵與媒介。

壹、法律的意義

法律的意義如何?不同學派有不同的主張。神意法學派,認為法律是 本於神的意思而制定的規律;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律是本於人類的自然理 性而發展成的生活規範;主張正義法學者,認為法律是本於人類的正義驅 力所引發的遵守義務;主張命令法說者,認為法律是主權者對於人民的命 令(管歐,1992:88-90)。

韓忠謨教授認為:「法律是憑藉強制力以為施行之保障的社會生活規 範。」(韓忠謨,1994:7)。管歐教授以為:「法律是經過一定的制定程序,

以國家權力而強制實行的人類生活規範。」 (管歐,1992:90)。顏厥安 教授將「法律」定義為「是人類共同生活體(族群、部落、國家)中,為 維持秩序、和平(解決衝突)實現自由,透過權威機關之強制力所實施之 規範」(王海南等,1993:12)。學者陳惠馨(1998:11)認為:「法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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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社會生活規範之一種,是以正義為其存在基礎。以國家強制力為其實 現的手段。」

以上學者論述,不約而同強調法律規範具備以下幾種特性:

(一)法律是社會行為的規則

人類是社會性的動物,人不能離群而獨居,社會生活之於人類,可以 說是天性的要求,社會畢竟不是一個人的社會,是多人的集合體。在一起 共同生活,就不能沒有規律──此即法律的必要性。如果什麼規律都沒 有,那根本就沒有共同生活的可能性。故行為的規則,就是社會生活的必 要條件(周大中,1953:1-3)。

(二)法律是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

西方稱法律為 Recht(德文)、Right(英文),基本上是認為法律與 正義有密切關係。我國「法」字在傳統中被寫為「灋」本意也是持平之意。

因此法律基本上是要追求公平、正義的。然而正義、公平本身亦有二種內 涵,一種是分配的正義,一種是平均的正義,所謂分配的正義主要乃認為 人類才能、人格、經驗、勤惰各有不同,配合其不同,給與差別的處置,

使之達到公平的地位。平均的正義則是將人類於全然平等的價值來看,每 個人不論其才能、出身,均得到同樣的待遇(陳惠馨,1998:13)。

(三)法律以國家強制力為其實現的手段

法律是社會規範的一種。其和道德、習慣、風俗、禮儀等規範最大的 差別,乃在於它可透過國家權威機構的強制力來加以實施。一個人如果違 反了道德、習慣、風俗,至多受到他人指摘、側目。但是一個人如果違反 了法律,那麼國家便經由各種機構來制裁人民,使個人不得不遵守法律(陳 惠馨 1998:14)。

(四)法律是貫徹社會公道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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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進步的社會,應該是一個最公道的社會,法律是人類社會的產 物,那麼法律就應該成為一種真正貫徹社會公道的工具。學者周大中曾引 述滂特在他的名著法律之研究(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Law)一 書中的說法,法律是司公道的工具(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因之 法律學儘可視為司法公道的科學(Science of Justice)這確切說明了法 律的任務。所謂公道,是一個人對社會有貢獻,那社會就應該儘量報酬他,

決不使他勞而無獲。反過來說,凡對社會一無貢獻的人,社會決不使他無 功受祿,這就是公道,法律的目的,就是幫助貫徹社會的公道,現在的法 學趨勢,正向著這方面發展。公道正義與善是法理的理想,任何法律,都 不得違反的,法律只有接受其指導然後才成為我們生活的規範(周大中,

1953:1-3)。

綜合以上學者的論述,我們可以發現法律有別於倫理道德、風俗習慣 等社會規範,而有其特別的意義:

(一)法律本具有強制性。法律是國家的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序所 制定,它經由討論、妥協、容忍、退讓等運作過程,最後以多數決通過。

,對於違反法律者國家可予以武力的制裁。

(二)法律是社會生活的規範,主要在規範人的外在行為。法律規範 人的外在言行舉動,但不能支配人的思想意志。所謂外在行為,必須有具 體作為,僅有意思而未見諸動作者,則非法律所問。

(三)法律是以正義為基礎,強調人的個別差異;配合個人條件的不 同,給與正向的差別待遇,國家對於弱勢者的照顧即透過法律途徑以達社 會正義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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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律知識的內涵

法治是民主的基石,民主國家凡事依法而治,了解法律的內涵是所有 民主國家的國民都應該具備的素養。法律知識應包含那些範疇呢?以下根 據國內學者在法律知識方面所做的研究敘述如下

一、國中階段法律知識課程所應涵蓋的內容為: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包括法律的意義與目的、法律的規範意涵與守法 的精神。

(二)個人與法律的關係:包含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個人相關之法律。

(三)政府與法律的關係:包括憲法的觀念、職權的概念、依法行政與政 策的法律依據。

(四)法律的程序:包含法律制定的程序、法律修改的程序、訴訟的程序。

(黃惟饒,1991:15-16)。

二、法律知識教育的重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法律的性質、民主與法治、規範與責任、法律與生活、法律介紹(憲 法基本常識、家庭有關的法律、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法律程序、澄 清法律的價值與對法律的態度及法律的限制。其中憲法部分,重點在立國 原則及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刑法重點應放在了解什麼是犯罪行為,及犯罪 後的刑罰等。消費者護法重點可放在廣告,契約,保證書,標籤和對消費 者的欺騙行為之處理。法律的性質重點可放在讓學生了解公平、正義、自 由、平等、權利等基本觀念。法律的程序包括制定的程序、解釋的程序、

修改的程序、訴訟的程序。法律的限制:重點放在讓學生了解如果缺乏公 共道德的支持,法律運作效率將受到限制(陳朝陽 1997:11)。

三、現代公民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包含以下幾項:

(一)瞭解我國的法律體系:包括基本規範、一般規範、個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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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瞭解主要法律的基本概念:包含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事 法、訴訟法。

(三)瞭解重要的法律原則:例如民法上的原則有契約自由原則、所有權 絕對原則及過失責任原則。刑法上的原則罪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則。

(四)瞭解我國的司法制度:包括司法院之之地位組織與職權、普通法院 之審級與職掌及檢察機關之配置與職權。林金朝(1998:159-170)

綜合以上所述,法律知識的內涵可歸納為以下幾項:

(一)法律的基本原則及概念:包括法律的意義、目的與法律的精神,民、

刑法之重要原則:契約自由原則、所有權絕對原則、過失責任原則及罪刑 法定原則。

(二)實體法規:包括憲法、行政法、民事法規及刑事法規。

(三)程序法規:包括法律之制定程序、解釋程序、修改程序及訴訟程序。

(四)暸解我國的司法制度:包括司法院之地位、組織與職權、普通法院 之審級與執掌及檢察官之職權。

叁、我國國中階段法律知識課程的內容

我國九年一貫國中階段法律知識課程內容包括:「法律的基本概念」、「人 民的權利與義務」、「 刑法與生活」、「民法與行政法規」、「權利救濟」、

「少年的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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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九年一貫的課程特色

我國九年一貫的課程,並未針對法治課程訂定目標。主因是強調科目 的統整性,因此將地理、歷史、公民合稱為社會領域,訂出共同的課程目 標,目的在培養學生統整知識的能力。這種課程目標的訂定的優點是避免 本位主義,強調知識統整性的重要,並且課程的設計強調以學生為主體,

以生活經驗為重心,培養現代國民所需的基本能力。

伍、法律社會化的意涵:

一、何謂社會化

所謂社會化是指個人學習社會行為規範,表現出合乎社會期待,為社 會所接受的社會人過程(蔡文輝,2000:107)。

社會化簡單地說就,是自然人變成社會人、文明人的過程。個人初臨 人間,從不斷的外塑制約作用中,逐漸瞭解部分社會規範的存在。及至年 齡漸長仍繼續進行不同階段的社會化,個人經由兒童、青年、成年不斷地 成長,也與外界不斷感應,而至老年、死亡。這種過程,終生持續不絕,

把一個不懂得社會規範的人變成一個能夠遵從社會規範的人。這個過程叫 做社會化 (蔡璧煌,1994:20-21)。

社會化的過程,其實就是一種學習的歷程,學者林清江認為社會化是 指個人接受文化規範,以形成獨特自我的過程,一個人的行為規範與價 值,是經由經學習而來。這種學習的方式可以是有意的安排,例如學校課 程、父母規定也可以是無意中進行,例如暗示,模仿而達成社會化的目的 (林清江,19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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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社會化的意義

法律社會化指對於法律價值觀點,態度傾向及行為舉止的發展,個 人所做的法律判斷以及解決衝突的標準。法律社會化同時重視學習法律制 度及規範體係的積極和消極面。法律社會化說明了不同的社會條件,會影 響法律思考的能力發展,法律社會化的目標在促進人類與法律體係有效率

法律社會化指對於法律價值觀點,態度傾向及行為舉止的發展,個 人所做的法律判斷以及解決衝突的標準。法律社會化同時重視學習法律制 度及規範體係的積極和消極面。法律社會化說明了不同的社會條件,會影 響法律思考的能力發展,法律社會化的目標在促進人類與法律體係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