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質性深度訪談
第二節 司法方面
(一)關於業務登載不實故意的證據
R1 受訪者認為現行環評制度因由開發單位出資委託作環評,環評業者大部 分會有通過環評的企圖,評估文書對於事實資料的登載錯誤,屬於故意或過失的 證據如何論證值得探討。R2 受訪者認為要有證據來支持錯誤是否為故意,若是 明顯的錯誤且與其利益相關將推定為故意。
「審查在環境影響評估法規範得很清楚,你審查之後你要做成三個不 同…,各其中選一個嘛!其中一個就是否決嘛!一個就是通過一個有條件通過 嘛!其實國內目前沒有所謂無條件通過的,其實只有兩個選項而已啦,然後你在 這種選項的一個法律基礎之下在做環說書的人的一個態度是不會一樣的啦!第
66 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第 34 條規定如下: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地關係人、檢 測機構從業人員及第 8 條、第 9 條所定評估調查之人員,對於依本法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事業代表人依第 8 條、第 9 條規定提供或檢具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資料為虛偽記載者,科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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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大部分基礎上都會有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的企圖,那這種企圖構不構成犯 罪,我覺得這個要探討。...這個是自己撰寫的東西,到底是誤植還是故意要寫成 這樣子,我覺得這個只能有感覺不能有證據。一審的時候,我們的敘述其實法官 是相當接受的,因為他認為在這個所謂的故意上要講求證據,那可是到二審的一 個部分,法官是完全不同的一個看法,他認為故意他是用結果來判定你是故意 的,可是我覺得這個是沒有證據證明,讓審查通過的證據在哪裡?這是沒有辦法 找到證據的,你也可以叫委員來做證呀!這個會不會影響您的判斷,法官也沒有 去做這樣子的事情。我既然沒有辦法證明我們不是故意的,你也沒有任何鐵證證 明我們是故意的,在法律上的基礎上你就不能這麼判。」(R1)
「他有一些證據來支持,支持說他是故意不實的,比如說有收受賄賂啦、
有行賄啦,然後他有在佈局,或者是說有內部人員出來做證,說他們當時就是為 了要讓他通過老闆有交待什麼樣子,我想有時候從這些證據也可以認定他是不是 故意的啦,所以這個是看證據啦。那永揚這個案子是說聚落跟民宅距離我們認為 他是一個明顯的錯誤,那因為那跟他的利益有關係,我們會推定他是故意的,因 為他為了排除開發案被否決的損失嘛,...那前置作業他投入那麼多的成本,他當 然希望他是可能通過的,所以在有一些地方誇張的描述,你說誇張到不實中間當 然還有個模糊地帶啦,就是說他這個事項到變成一個很關鍵的時候,我們就會認 為那個是故意的。像既存聯外道路那個是很明確,因為前面說不是嘛,將要做嘛,
後面突然間變成是既成道路。」(R2)
(二)關於錯誤是否屬於環評文書的重要部分
R1 受訪者認為法院對環評的目的與過程瞭解不深入,對於錯誤部分是否屬 於重大事項的認定較為主觀,較難信服。R2 受訪者認為法院當然要尊重行政機 關及學者專家的專業,但重大事項的認定屬於法官的行政裁量權,如此才能避免 專家審查的客觀性,隨社會外力影響而發生變化。
「以我本身的經驗,別人的經驗我當然是不了解,以我本身的經驗我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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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的法官在審這個環境影響評估法的部分,其實他沒有辦法深入了解我們在 做環評的一些宗旨跟一些過程,但是其實他們一直在探討所謂的故意性,...我當 初的陳述也有提到,所謂的地震我們有分大中小,5 到 7 級的地震全部稱為中地 震,那依照他過去的經驗都是集中在所謂的中度地震,那為什麼寫中度地震區不 行,可是他就是認為這就是最嚴重的地震區...,我認為法官在看這種東西的話,
絶對一定會偏向主觀性,所以我認為這個可能是我目前法院在這方面讓我的感覺 比較深刻了一點。」(R1)
「其實是不是重要事項,刑法的行為一定是某種程度的重要性,才會成為 刑法的行為,微罪或是輕微的這種法益的,這種不重要的傷害,他這個基本上是 刑法的原則嘛!...,他本來就是一個行政裁量的問題啦,那你說他是不是重要的 事項要由這個學者專家,不過法官他也會去尊重學者專家的意見,所以會有所謂 的專家證人嘛!或者鑑定證人,在行政上是說以這個鑑定證人的身分來做說明,
或者是我們會函詢這些主管機關或者是比較在這個領域裡面的專業機構,甚至學 術研究機構,來做這個判斷,所以我想法官尤其是面對環境爭議這種高度專業 性、技術性需要經驗性這樣一種事項,他不太可能以他個人的主觀認知來去判定 什麼叫重要不重要。...司法上面他必需要去尊重行政專業,如果沒有必要,如果 不是非常明顯的違反經驗法則跟論理法則,司法他不會代替行政機關或是專業機 關來去做判斷,...縣政府曾經開過一次這樣子的會議,因為有些是續以環差嘛,
差異分析嘛,差異分析報告,他們認為都需要或者是環評監督會議,監督審查會 議那個,他們是認為說不影響他們結論,即使說有這些不實也不影響他們審查的 結論,但是這種東西是說我們所謂的客觀,就是專家審查的客觀,他還是免不了 在一種社會力量的這種動盪氛圍裡面會挪移啦,那早期...可能還沒有辦法動搖到 行政機關的意志啊...,變成...全國性的議題了,那個壓力會慢慢動搖到行政機 關。」(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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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設置刑法環境專庭的必要性
R1 受訪者認為有設置環境專庭必要,避免法院在環境專業問題的見解上南 轅北轍。R2 受訪者認為目前環境案件尚無設立刑事專庭的必要,但因應行政法 規的複雜性,設置行政專庭則有其必要。在地檢署部分則有賴專業的從業人員提 供協助。
「...環境專庭的必要,當然我認為這個是絶對必要的,因為國內我是第一 個受害者,當然我是希望未來不要再有人遇到這樣的情形。…專家會議我們有交 付給法官去做考量,幾乎法官是從他的判決書上面,或者從他開庭的過程裡面,
幾乎也沒有對這個做什麼樣的一個論述跟討論,所以我認為這方面提供給他,可 能對我們整個司法的裁判上對我們是沒有什麼幫助的,也沒有什麼影響。」(R1)
「大陸法系的一個原則是法官法定原則嘛!法官法定原則他基本上並不 去說認為法官必需要做不同專業的分工,可是實質上還是有一些啦!比如說少年 法庭啦!...環境案件他的專業性、複雜度是確實有些時候是有必要,可是從另外 一個角度來看這個成本的問題,...環境案件也非常重要,可是他在刑事案件裡面 有沒有多到說需要去成立一個專庭來消化他,這個是一點啦,那第二點是說,因 為進入到法院,他法院比較不用去負擔去收集證據,他只需要調查證據,是一種 平面性的,那在收集證據的階段其實檢察官已經收集很多了,那被告呢他也會提 出相關的答辯,那而且因為環境案件很多都需要行政機關的專業知識,中間過程 我們也都有發文跟行政機關調資料,或者是請他們表示意見,不管是法令的或者 是專業的知識方面,那法官他就是以他的法學專業的素養透過邏輯,還有透過那 種經驗法則,來做為平面的審查跟調查,有時候他需要的專業負擔就沒有那麼高 了,因為司法本來就這樣,你不能要求每一樣都要專業法庭,這是另外一個考慮 的觀點。...在地檢署的部分...需要有一些專業的從業人員來提供一些事實認定或 者是一些意見嘛!...我們還是依賴這些鑑定或者是一些主管機關的一些建議...
就是依賴這些的來做補強。...其實如果專庭比較需要可能是在行政法庭...。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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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分因為刑法他涉及的判斷,有時候不一定牽涉到細膩的法令,有鑑環境法規 行政訴訟所涉及到的法令的複雜性,跟那個專業知識的複雜性,可能比在刑法的 部分需求度會比較高。」(R2)
(四)關於環評爭議案件由刑法處理不合理 67
R1 受訪者認為環境影響評估爭議案件,因涉及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因環 評是有審查制度且文書可補正,文書內容若有爭議,應優先適用相關行政法規,
若發現不法,再由行政機關移送檢察署,這樣的流程是較合理的。R2 受訪者認 為環境行政管制應該是在第一線,但有環評文書內容不實、官商勾結、暴力的問 題發生,刑法就必須要介入。
「先程序審查,程序審查完再安排專案小組委員會勘,專案小組委員會勘 成立專案小組會議審查,專案小組通過才可以送大會,再到進入大會討論,大會 進行表決,表決通過了以後就公告審查結論,然後呢?我們這些單位還要依照各 個委員意見進行修正,然後讓所有委員確認為止。這麼嚴謹的審查制度。怎麼去 構成偽造文書我也搞不清楚。...這個案子是很奇怪的,就是由民間的一個民間人 士然後直接到地檢署去提告,然後檢察官就受理,就來偵查,接著就起訴,所以
「先程序審查,程序審查完再安排專案小組委員會勘,專案小組委員會勘 成立專案小組會議審查,專案小組通過才可以送大會,再到進入大會討論,大會 進行表決,表決通過了以後就公告審查結論,然後呢?我們這些單位還要依照各 個委員意見進行修正,然後讓所有委員確認為止。這麼嚴謹的審查制度。怎麼去 構成偽造文書我也搞不清楚。...這個案子是很奇怪的,就是由民間的一個民間人 士然後直接到地檢署去提告,然後檢察官就受理,就來偵查,接著就起訴,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