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六節 名詞操作性定義
一、志工
志 願工作 者又 可 稱 為志 工,是 指一 種助 人、 具有組 織性 以及 基於 社會公益責任的參與行為,他的發展可以追溯到二次大戰以後,因為福 利主義的抬頭導致各國政府之支出崩塌,所以發展義務工作來解決社會
上不勝負荷的需求。依志願服務法的定義為: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而在於 2001 年 1 月 20 日內政部社會司的解釋是:民眾本身出於自由意 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者法律責任,秉著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 驗、技術、時間等來貢獻社會,而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來提高公共事 務效能以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之服務。所以志願工作者 就簡稱為志工或義務工作者(內政部志願服務資訊網,2008),而我國 傳統上最常使用「義工」來稱呼助人者,其所展現的行為與志工相近,
因此有些研究,將二者視為通用名詞,但也有些民間團體認為二者有其 不同(陳金貴,2002)。而本研究所指之志工為此定義。
二、展場志工
展場志工是志工的一種,展場志工主要是在展示廳內服勤,其一般 大多擔任展示品安全之維護、制止觀眾之不當操作或行為、並且維持參 觀之秩序與動向、以及觀眾諮詢等工作(郭義復、蔡喜信,2001)。而 本研究之展場志工,係指經由高雄市立美術館透過公開招募、面談,志 願到美術館來服務的志工而言。
三、參與動機
參與動機是指參與志願服務的生理及心理趨力或內在動力,志工參 與動機主要是出於個人之自由意願,並主動參與支援組織機構之各種業 務工作,其秉持著犧牲奉獻為人服務的精神,除了完全是出自於內心利 他動機之外,還包括了自己利益或收穫(求取經驗、增進知識、接觸社 會、自我實踐、成就期望、未來報酬)等利己動機(馮文彬,2010)。
本 研究所 指的 參與動機 是高雄 市立 美術館志 工參與 志願 服務工作 的動 機。以編修之「參與動機量表」進行衡量,分「自我成就需求動機」、
「社會性需求動機」、「機構特質動機」及「心理需求動機」等四個構 面。
四、自我效能
自我效能(self-efficacy)指的是個人對於自己從事某種工作時所具 有 之能力 ,以 及對該工 作可能 做到 的地步 之 一種主 觀評 價(張春 興,
1989)。也就是自我效能意指在某個特定的情境中,個人對自己能夠完 成行動方案程度的信念(Bandura, 1982)。而本研究所指的自我效能是 高雄市立美術館志工參與志願服務工作的自我效能。以編修之「自我效 能量表」進行衡量,分「工作滿足效能」、「達成性效能」、「壓力知 覺效能」等三個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