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本研究所稱之「早期療育」,係指依據民國 93 年公佈施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界定:「早期療育服務,係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 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 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經早期療育不能改善 者,輔導其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根據社會工作辭典(Barker, 1995),個案管理定義為:「個案管理是一種過程,

這個過程包括來自不同的機構與專業工作者,代表案主群擬定計畫、尋找和督導 服務;這些工作一般由一個機構負責,並指派一個個案管理師給案主,由個案管 理師整合服務,為案主倡導、控制資源及尋找服務,使服務提供的過程當中,有 很多不同機構及專業工作者共同協調,經由專業團隊以發展案主所需之服務。其 過程包括:尋找個案、周延且多面向的評量,及經常性的再評量等」。本研究所 指早期療育個案管理,為在彰化縣承接早期療育工作,運用個案管理工作方法以 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家庭相關服務。

二、發展遲緩兒童家庭

依據民國 93 年公佈施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界定:「所謂 的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 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 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再 評估一次」。本研究所指之發展遲緩兒童家庭系指針對兒少法所界定之發展遲緩 兒童之主要照顧者,焦點團體參與對象包含:父母親、祖父母、外祖父母、保母

或日常生活中之主要照顧親人。

三、家庭需求

當發現孩子有發展遲緩問題時,家長很容易陷於失望、無助與挫折中,家長 除了必須盡快尋求相關的療育資源,滿足孩子發展上的需要,也必須獲得相關資 源已以滿足因為孩子遲緩情況,所延伸出之經濟、訊息、支持等家庭的需求。在 本研究中,研究者將經過文獻整理出之發展遲緩兒童家庭需求為設計訪談大綱的 基礎,並透過深度訪談收集資料,以整理歸納出本研究對象之家庭需求類型。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共分為五節,第一節探討發展遲緩兒童與早期療育服務,第二節探討個 案管理之意涵,第三節是早期療育個案管理服務之運作現況,第四節是發展遲緩 兒童與家庭之需求以及第五節的相關研究整理與討論。

第一節 發展遲緩兒童與早期療育服務 一、兒童發展的基本原則

兒童發展(Child Development)係指個體自胚胎受孕(有生命跡象)開始,

一直到十二歲止,在生理上(如大腦、身高、體重、身體內部器官)、與心理上

(如思想、情緒、語言、行為)的改變,發展的改變與個體之遺傳、成熟及所處 環境的互動與學習有關。兒童發展改變的過程是漸進的、有順序的、呈現一定模 式的、及前後連貫的,改變的方向是由簡單到複雜、由分化到統整,兒童發展的 改變不但是個體在生、心理上量的變化,也是質的改變(郭靜晃、黃志成、陳淑 琦、陳銀螢,1998)。

基本上兒童發展是否正常,可以從「量」的生長曲線和「質」的發展軌跡兩 個部份來觀察。由生長曲線可以評估兒童的頭圍、胸圍、身高和體重與同年齡比 較時,是否在指標範圍內,一般認為在 5-95 個百分位之間的範圍都是正常的。另 一個部份是從「質」的變化評估兒童的發展,質的變化意指神經系統的成熟會導 致外在行為表現的改變,當兒童的行為表現越成熟則表示發展越好,雖然兒童的 發展深受環境和遺傳的影響,但大部分兒童的發展是有其一定的速率及遵循的發 展順序(莊瓊惠,2006)。

綜合上述,在了解一個兒童的典型發展歷程的時候,才能對不同年齡的兒童 與不同的發展歷程作出良好的反應。當我們生活在一個快速發展與緊湊生活腳步

的社會中時,往往就忽略了孩子的不當或異常的表現,了解孩子,才能在孩子有 需要的時候伸出我們的手,關心孩子,才能在孩子有特殊狀況的時候引導他們的 方向。

二、發展遲緩兒童

發展是指個體在肌肉與骨骼系統為主之成長狀況外,以功能為主的發展指 標,隨著不同神經發展的層次而在各種功能上的表現,包括:認知、社會性發展、

語言、粗動作及細動作等諸項能力之發展。發展受到年齡、性別、種族、文化和 社經狀況影響大,就發展一般狀況而言是指 90%的人口都能達到特定能力之年齡 標準,當超過、不足或不依循著一般狀況時,就值得特別注意(郭煌宗,1998)。

發展遲緩就是指兒童在感覺、知覺、動作、情緒、認知及語言等發展項目上 有一種或數種,或全面的發展速度或發展項目品質上的落後。如果要用發展商數 來量化兒童發展遲緩的程度,就必須依據兒童目前的疾病情形、生理年齡、過去 的治療反應及出現發展遲緩的特殊領域來做切分點,進一步評估及介入方式的考 量。如果一位嬰幼兒在兩項發展發展檢核測驗確認發展商數小於或等於 70,就必 須做該項領域的全套發展衡鑑。一般而言,全面性發展遲緩指的是在全部發展項 目出現發展商數小於或等於 70 的情形,在嬰兒則是指語言和問題解決領域的發 展商數小於或等於 70(Amold & Pasquale, 1991)。

依據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工作手冊的定義,所謂發展遲緩兒童是指未滿六 歲之兒童在神經系統及肌肉骨骼系統功能之發展項目上有一種或數種、或全面發 展速率落後於一般正常發展兒童,以及預期會有發展異常的兒童亦納在範圍內

(中華民國發展遲緩兒童基金會,2000)。

綜上所述,各學者對發展遲緩兒童之定義不盡相同,目前國內之兒童發展鑑 定多數由小兒神經科、小兒心智科先進行兒童之發展評量與發展商數測驗以作為

評估之基準,因此,本研究之文獻探討除了解發展商數以外,也以未滿六歲以前 的兒童在感覺、知覺、認知、情緒、語言、社會性發展、粗動作及細動作等諸項 能力,有一種或數種、或全面發展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之兒童為本 研究所探討之發展遲緩兒童。

三、發展遲緩兒童的成因及類型

造成發展遲緩兒童之成因,一個概括性的解釋是人的中樞神經系統在形成和 發展的過程中,結構形成不完整或受到損傷,進一步造成中樞神經系統功能異 常,使得兒童無法擁有一般孩子在一定年齡該擁有的能力(郭煌宗,1998)。

任何造成神經系統損傷或不利於神經系統發展的因素都會影響兒童的發 展,這些因素包括先天的遺傳(如:唐氏症、特納氏症候群、威廉氏症候群、先 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等),後天的環境(如:意外、生活於有毒的物質環境、生病 以及不利的文化環境等),感染症、外傷、早產兒的合併症及其他(包括:原因 不明)。這些原因可能在懷孕中與出生後影響中樞神經系統,造成程度不等的功 能異常,均有可能形成兒童發展上的遲緩。某些環境因素的確有礙於幼兒的成 長,容易使幼兒的發展無法順利趕上其他幼兒,稱之為高危險群(high risk)幼兒。

這些環境因子稱為高危險群環境,包括:1、低社經水準家庭;2、不同文化背景 的家庭;3、失功能家庭;4、青少年母親或高齡母親;5、母親懷胎時有用藥、

吸毒或酗酒習慣;6、本國語不是家中主要使用的語言;7、家中有其他發展遲緩 幼兒;8、母親懷孕時有營養不良的現象;9、母親有糖尿病、甲狀腺失調、梅毒 或其他病毒感染的疾病(莊瓊惠,2006;郭煌宗,1998)。

導致兒童發展遲緩的因素是很複雜且多元的,主要可歸類為先天遺傳、後天 環境與高危險群環境因素等,每個兒童的發展遲緩因子都有所不同。此外,依據 兒童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可將「發展遲緩兒童」的類型,從兒童發展的

五大領域中,分類為五大類型說明如下(中華民國發展遲緩兒童基金會,2000;

郭煌宗,1998;鐘育志,1998):

(一)認知發展遲緩

所謂認知發展遲緩就是指認知能力狀態較同年齡之一般平均之認知能力低 下,在醫學上之診斷為「心智運動發展遲緩與智力不足」,而這類型的發展遲緩 兒童常合併有運動與語言發展遲緩現象。

(二)語言發展遲緩

語言是一種相當複雜的學問,廣義的說,它包含了靜態的文字與聲音語言、

動態的語言表達,乃至溝通和語言藝術的境界。在語言病理方面,則分成語言、

語暢、語意、語法等問題;在溝通的層面則區分為非語言的溝通障礙與語言理解 和語言表達障礙。當一位發展中的孩子有這方面的落後於該年齡層平均能力之 後,稱之為語言發展遲緩。

(三)動作發展遲緩

運動是個體最明顯的外顯變化,因為此為「馬上看得到」。運動發展可分為 粗大動作與精細動作兩大類,並遵循發展原則進行,其所涵括小至任何身體部位 的移動,大到跑步或跳躍。個體在生命的頭兩年運動能力會有最大變化,一般人 習慣由運動能力的里程碑來分辨個體運動的發展狀況,在一定年齡未達到一定運 動能力里程碑,即是動作發展遲緩。在醫學上則包括了腦性麻痺、肌肉性和週邊

運動是個體最明顯的外顯變化,因為此為「馬上看得到」。運動發展可分為 粗大動作與精細動作兩大類,並遵循發展原則進行,其所涵括小至任何身體部位 的移動,大到跑步或跳躍。個體在生命的頭兩年運動能力會有最大變化,一般人 習慣由運動能力的里程碑來分辨個體運動的發展狀況,在一定年齡未達到一定運 動能力里程碑,即是動作發展遲緩。在醫學上則包括了腦性麻痺、肌肉性和週邊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