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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問題陳述

幼兒時期是人類發展的關鍵期,而對許多有適應困難和障礙的孩子來說也不 例外。依據世界衛生組織所發布的發展遲緩兒童發生率為 6-8 %來估算,這樣的 兒童在台灣可能高達 101,978-135,970 位(內政部統計處,2006)。六歲以前,可說 是身心發展的關鍵期,若發展違常在嬰幼兒階段即已顯現,後天環境助力的介 入,就變得十分重要。這種對發展遲緩嬰幼兒所做後天環境助力的介入,即是目 前通稱的早期療育(early intervention;或稱早期介入)(何華國,2006)。

幼兒期的發展尚未定型,其障礙對學習所產生的影響還不大,因此是給予早 期療育的最佳時機(傅秀媚,2006)。先進國家以法令明定實施早期療育服務的對 象和做法,期望將兒童障礙減至最低。以美國為例,隨著研究知識和實務經驗的 累積,不斷修正和擴充早期療育的內涵,1986 年殘障教育修正法案(PL:99-457,

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 Act Amendment)將服務對象向下延伸至出生零歲的

「發展遲緩」和目前身心狀況極有可能造成發展遲緩的「高危險群」嬰幼兒及其 家庭,即是期望透過全面性和跨專業的服務體系來協助幼兒達到最大的發展(王 天苗,1996;許靖敏,2002;莊峻博,2000;Saunder, 1995)。藉由個別化家庭服 務計劃(Individual Family Service Plan;IFSP)的擬定,使機構、學校之間具有服 務傳遞的方法與服務內容,減少發展遲緩兒童就學後對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需要 的程度,進而降低教育成本,提升家庭照顧發展遲緩兒童的能力。經過個別化家 庭服務計畫的擬定與執行之後,可以了解到遲緩兒童與其家庭的優勢、限制與相 關需求。

國內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提之「發展遲緩兒童」是指在認 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及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

異常或可預期會有發展遲緩,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 之兒童。依據社會工作辭典(鄒國蘇,2000)對發展遲緩兒童的定義:兒童在感 覺、知覺、動作、情緒、認知及語言等發展項目上有一種或數種,或全面的發展 速度或發展項目品質上的落後。發展遲緩是種現象,如果及早接受適當的療育,

可以減輕發展遲緩的現象或甚至將發展遲緩現象予以消除。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廿二條規定各類兒童及少年福利、教育及醫療機 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應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 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第廿三條規定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 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方面之特殊照顧。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 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早期療育所需之篩 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中,明確定 義「早期療育」是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 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 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早期療育的功能著重於發揮早期預防、早期治療、

防患障礙程度加深、協助支持障礙兒童發展,減少收容和大眾觀念啟發等。

民國 84 年至 85 年間在花蓮首先推動的跨專業整合式早期療育服務,各專業 所同時進行的早期介入成效評估,結論是正向肯定的,不論是在物理治療、職能 治療、語言治療和特殊教育等方面都有肯定的成績,特別是在具量化指標基礎的 物理治療部份,顯示出所有接受服務的孩子都有進步,78%的小朋友有超越其治 療時間的進步,三歲以下的進步很顯著的超越了三到六歲的進步(郭煌宗,1998)。 從民國 85 年到 88 年可以說是台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快速發展的時期,

在這一段時間中,政府依據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組第一、二次會議決議

事項訂定「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其目標為結合社會福利、衛 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以建 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發現、通報流程及服務模式,確立各相關單位分工權責;發 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之工作項目包括: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綜合規 劃、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措施、發展遲緩兒童轉介措施、發展遲緩兒童鑑定措施、

發展遲緩兒童安置措施(內政部兒童局,2000)。早期療育是利用多專業整合性 服務來解決發展遲緩或障礙兒童(尤其是零-六歲)的各種醫療、教育、家庭及社 會相關之問題。

依據內政會司(1997)所制定的「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方案」,我國 早期療育服務內容包括通報、轉介、聯合評估與療育服務這幾個部份。為了協助 發展遲緩兒童與其家庭,能順利的獲得滿足其需求之各種專業資源,目前國內 25 個縣市皆設立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通報轉介中心」,並有「個案管理 中心」(下文簡稱個案管理中心),負責通報轉介進來的發展遲緩個案與其家庭 進行資源與服務的提供,各縣市個案管理中心的現況如下:台北市 4 個、台北縣 6 個、台中市、台中縣、宜蘭縣、高雄市各 2 個、苗栗縣、高雄縣、屏東縣各 3 個、彰化縣 5 個、新竹市 2 個、基隆市、新竹縣、桃園縣、南投縣、嘉義縣、嘉 義市、雲林縣、台南縣、台南市、台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各 1 個個案管理中心;其中除澎湖縣及連江縣是由公部門自己辦理之外,其餘均由 縣市政府委託社福機構辦理,多數之個案管理中心是由民間單位辦理。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在國內較正式推動已逾 10 年,期望能達到「早 期診斷、早期介入」的目標,以能及時協助這些孩子建立正常的發展能力,為提 供具體而有效率服務,掌握個案資料、提供服務機構資訊,促進個案與機構間結 合,以整合方式提供適當性、一致性、可近性與可及性服務給孩子。Scissions(1980)

認為需求的產生在意識到本身的缺乏(引自黃淑文,2000);Stephen 與 John(1991)

也指出評估早期療育中的家庭需求時,有一個重要的概念是就是家庭需要是和孩 童息息相關;在國內,家長參與也逐漸受到特殊教育的重視,透過各種法令的規 定正可反映出家庭及家長參與對於發展遲緩幼兒早期介入的重要性(傅秀媚,

1999)。若能對父母可能面臨的困擾問題,以及相關的社會支持確切地掌握,將有 助於瞭解其實際需求(許晉禕,2000)。在極力發展早療資源以滿足孩子療育需求 的同時,若無法兼顧這些家庭的問題及需求,則再多的早療資源及專業人力,可 能都無法直接順利提供給這些孩子,因為他們的家庭面臨更多其他待解決的問 題,也還存在著其他更迫切被滿足的需求。因此,早期療育工作不能只是以發展 遲緩兒童為主要服務對象,而必須考量到整個家庭的狀況及需求,也因此,「以 家庭為中心」的工作方法一直是早療服務的工作取向(劉瓊瑛譯,2002)。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在國內較正式推動已逾 10 年,期望能達到「早 期診斷、早期介入」的目標,以能及時協助這些孩子建立正常的發展能力,為提 供具體而有效率服務,掌握個案資料、提供服務機構資訊,促進個案與機構間結 合,以整合方式提供適當性、一致性、可近性與可及性服務給孩子。Scissions(1980)

認為需求的產生在意識到本身的缺乏(引自黃淑文,2000);Stephen 與 John(1991)

也指出評估早期療育中的家庭需求時,有一個重要的概念是就是家庭需要是和孩 童息息相關;在國內,家長參與也逐漸受到特殊教育的重視,透過各種法令的規 定正可反映出家庭及家長參與對於發展遲緩幼兒早期介入的重要性(傅秀媚,

1999)。若能對父母可能面臨的困擾問題,以及相關的社會支持確切地掌握,將有 助於瞭解其實際需求(許晉禕,2000)。在極力發展早療資源以滿足孩子療育需求 的同時,若無法兼顧這些家庭的問題及需求,則再多的早療資源及專業人力,可 能都無法直接順利提供給這些孩子,因為他們的家庭面臨更多其他待解決的問 題,也還存在著其他更迫切被滿足的需求。因此,早期療育工作不能只是以發展 遲緩兒童為主要服務對象,而必須考量到整個家庭的狀況及需求,也因此,「以

家庭為中心」的工作方法一直是早療服務的工作取向(劉瓊瑛譯,2002)。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

家庭是孩子發展過程中的根源,孩子的發展不會僅僅被受到生物因素的固 定,而是會受到環境影響而有所變化,家庭常常會遭遇很多使家庭狀態受到威脅 的危險因子,並可能會嚴重影響兒童的整體發展結果;因此確認並提出家庭的特 質對於家庭系統的支持和著重,在早期療育而言是很重要的。

從民國 85 年內政部邀集社政、衛生及教育單位與民間代表成立「發展遲緩 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組」,並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轉介中心實驗計畫 的補助,由衛生署所推動的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的設立開始,一直到民國 86 年台北市早期療育綜合服務中心成立,民國 89 年起並在各縣市政府成立發展

從民國 85 年內政部邀集社政、衛生及教育單位與民間代表成立「發展遲緩 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組」,並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轉介中心實驗計畫 的補助,由衛生署所推動的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的設立開始,一直到民國 86 年台北市早期療育綜合服務中心成立,民國 89 年起並在各縣市政府成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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