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名詞界定
在前述的背景認識下,本文研究目的有三:
(一)記錄高雄市老人公寓曾經走過的歷史。
(二)探討財團法人佛光山慈悲社會福利基金會,如何以人間佛教的精神理念 經營高雄市老人公寓這個非宗教的機構。
(三)藉由此個案研究了解台灣老人機構未來的其他營運可能性。
第二節 名詞界定
本研究所涉及的主要是佛光山經營管理的老人公寓,與老人公寓裡的老 人。故本節先對相關的名詞做說明與界定。
一、老人
與老人一詞相類似的,包括高齡、老年、銀髮族等等,老的標準為何?在 不同的時期、不同的社會,有其不同的標準,我國古籍記載中是以 50 歲為老人 年齡,醫藥中《靈樞經衛氣失常篇》說:「人在 50 以上為老,20 以上為壯,18 以上為少,6 歲以上為小」。在西方社會裏,十九世紀工業化以後,國家退休制 度形成,故以退休年紀為老年的開始,也就是人生到一定的年紀必須轉換另一 種生活模式,而有第二人生之稱。10一般而言,最常見的就是老年依年齡作為分 期依據,可分為「初老」、「中老」、「老老」等三期,所謂「初老」是指 65 歲至 74 歲;「中老」是指 75 歲至 85 歲;「老老」是指 85 歲以上,初老期的人,身心 健康,活動力強,獨立性高,中老期的老人,身心功能逐漸走下坡,會慢慢撤 離社會活動,老老期的老人,身心加速退化,乃至臥病在床的可能性也較高。11
對老的界定,另可從生理、心理、社會、主觀意識等四個層面解釋之:12
10 黃富順 2004,頁 3-6。
11 黃富順 2004,頁 10。
12 黃富順 2004,頁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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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足年齡:1956 年,聯合國以 65 歲為老年的標準,這也是法律上的 認定。依照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的標準,65 歲以上人口佔全國總人口數 4%
以下為「青年國」;4%~7%為「中年國」;7%以上為「老年國」也就是達到高齡 社會的標準。
(二)生物年齡:指身體發展與退化的情況,在生物年齡上,通常「老」
的重要指標有四項:(1)生殖能力喪失,以婦女而言就是停經,通常在 50 歲左 右;(2)頭髮變灰;(3)生理功能減退,包括呼吸短促、彈性減退、平衡感減 弱……等;(4)慢性病產生代替短期的疾病,並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份。
(三)心理年齡:指由社會因素和心理因素所造成的個人對老化程度的主 觀感受,社會因素包括孩子成長離家、配偶死亡、日常生活健忘,心理因素包 括對認知方面判斷力的減退及衰退感的產生,如缺乏解決問題的能力,因此老 與不老,也涉及主觀認定。
(四)社會年齡:指某一年齡扮演的角色與社會對該年齡的期望是否相同,
從社會層面上來看,老人通常有三種指標:(1)退休,(2)扮演祖父母角色,(3)
失去父母,成為家中年齡最大的一代。故個人何時變成老人,沒有一定的標準。
本研究中的老人、老年人、長輩相互為用,是指 65 歲以上,可自理生活,
住於高雄市老人公寓的老人。
二、老化
老化是生物必然的現象,而且是隨著時間的走程不斷的累積與變化,也是 人生最後階段的發展。老化可分為生理老化、心理老化、社會老化三種面向,
生理老化是指身體各項機能的衰退,如視力、消化系統、神經系統的退化;心 理老化是指老化過程的知覺,如人格、記憶等等;社會老化是指社會角色與社 會關係的喪失及改變。隨著全世界老化現象的發展,針對老化亦有不同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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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詮釋。13
世界衛生組織(WHO)於 1990 年定義「健康老化」(healthy ageing)即生 理、精神與社會福祉的完全狀態。但是生理功能衰退是不可避免的,要讓人相 信可以健康老化並不容易。14
1993 年,麥克阿瑟成功老化研究提出「成功老化」一詞。1998 年,Rowe and Kahn 將成功老化定義為「結合較低的疾病發生可能與較高的功能與生命從事活 力。」15簡要的說,就是要有健康的身、心、靈,即使身體上有了病痛,也要「以 病為友」,做正向的思考。
之後在 2002 年,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再度提出一個新的概念——
「活力老化」,是指:樂觀的健康、參與和安全機會的過程。據此,參與、健康 與安全是活力老化的三大支柱。健康與社會照顧、行為、個人、物理環境、經 濟因素、社會因素,以及影響這些決定因素的文化與性別、環境,都是其所依 賴的決定因素。16
三、公設民營
1980 年之後,西方福利國家出現「民營化」的概念,主要目的在於社會福 利的責任由政府公部門、民間社會福利團體、營利部門、和非正式部門(家庭 與社區)等四方部門共同分攤負擔。17台灣也大約在此時策動「結合民間力量推 展社會福利」,開展民營化的策略與措施。社會福利服務的公設民營也就是機構 委託,指由政府在政策上決定供應某一種服務,並提供大部份或是全部的費用 與設施,再透過政府與民間的契約方式,委由民間對政府所訂定的目標去提供
13 林子璠 2009。
14 林萬億、陳美蘭、鄭如君 2012。
15 林萬億、陳美蘭、鄭如君 2012。
16 林萬億、陳美蘭、鄭如君 2012。
17 江亮演、應福國 2005,頁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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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18但政府仍需負擔部份財務籌措、業務監督、積效成敗的責任。19透過民 間的參與與經營,政府除了減輕財務與人力上的負擔外,也使公共服務的輸送 通路得到活絡化。20公設民營之運作,為確保契約的內容詳實,並對契約訂定及 執行能有效管理、監督與約束,所以在契約的訂定與執行過程,至少要包括公 開徵求、比較與選擇接受委託者、契約草擬、協商與訂定、監督與評估執行成 效、續約或終止契約等階段與步驟。21
四、老人公寓
「老人公寓」這個名稱在國內出現是近 20 多年的事,主要是因應部份中、
高收入老人的居住需求,政府參考歐美各國如老人退休者住宅、庇護住宅、年 今者住宅等,在 1990 年所頒布實施的獎助建立老人公寓改善老人居住實施計 劃。22即是專供 65 歲以上,身心建全,生活能自理的老人居住的集合式住宅,
居住其中可能滿足老人在醫療及休閒娛樂的需求。23
本研究所選擇的高雄市老人公寓即是公辦民營的集體式老人住宅,由前高 雄縣政府為主管單位,委託民間團體經營管理,盈虧必須有受委託單位負責,
但若有盈餘,必須將所得回饋於主管單位,也就是說這樣的承接辦理,是站在 社會服務的立場上,與一般營利性的老人安置機構事業有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