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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名詞界定

在前述的背景認識下,本文研究目的有三:

(一)記錄高雄市老人公寓曾經走過的歷史。

(二)探討財團法人佛光山慈悲社會福利基金會,如何以人間佛教的精神理念 經營高雄市老人公寓這個非宗教的機構。

(三)藉由此個案研究了解台灣老人機構未來的其他營運可能性。

第二節 名詞界定

本研究所涉及的主要是佛光山經營管理的老人公寓,與老人公寓裡的老 人。故本節先對相關的名詞做說明與界定。

一、老人

與老人一詞相類似的,包括高齡、老年、銀髮族等等,老的標準為何?在 不同的時期、不同的社會,有其不同的標準,我國古籍記載中是以 50 歲為老人 年齡,醫藥中《靈樞經衛氣失常篇》說:「人在 50 以上為老,20 以上為壯,18 以上為少,6 歲以上為小」。在西方社會裏,十九世紀工業化以後,國家退休制 度形成,故以退休年紀為老年的開始,也就是人生到一定的年紀必須轉換另一 種生活模式,而有第二人生之稱。10一般而言,最常見的就是老年依年齡作為分 期依據,可分為「初老」、「中老」、「老老」等三期,所謂「初老」是指 65 歲至 74 歲;「中老」是指 75 歲至 85 歲;「老老」是指 85 歲以上,初老期的人,身心 健康,活動力強,獨立性高,中老期的老人,身心功能逐漸走下坡,會慢慢撤 離社會活動,老老期的老人,身心加速退化,乃至臥病在床的可能性也較高。11

對老的界定,另可從生理、心理、社會、主觀意識等四個層面解釋之:12

       

10 黃富順 2004,頁 3-6。 

11 黃富順 2004,頁 10。 

12 黃富順 2004,頁 3-6。 

(一)實足年齡:1956 年,聯合國以 65 歲為老年的標準,這也是法律上的 認定。依照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的標準,65 歲以上人口佔全國總人口數 4%

以下為「青年國」;4%~7%為「中年國」;7%以上為「老年國」也就是達到高齡 社會的標準。

(二)生物年齡:指身體發展與退化的情況,在生物年齡上,通常「老」

的重要指標有四項:(1)生殖能力喪失,以婦女而言就是停經,通常在 50 歲左 右;(2)頭髮變灰;(3)生理功能減退,包括呼吸短促、彈性減退、平衡感減 弱……等;(4)慢性病產生代替短期的疾病,並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份。

(三)心理年齡:指由社會因素和心理因素所造成的個人對老化程度的主 觀感受,社會因素包括孩子成長離家、配偶死亡、日常生活健忘,心理因素包 括對認知方面判斷力的減退及衰退感的產生,如缺乏解決問題的能力,因此老 與不老,也涉及主觀認定。

(四)社會年齡:指某一年齡扮演的角色與社會對該年齡的期望是否相同,

從社會層面上來看,老人通常有三種指標:(1)退休,(2)扮演祖父母角色,(3)

失去父母,成為家中年齡最大的一代。故個人何時變成老人,沒有一定的標準。

本研究中的老人、老年人、長輩相互為用,是指 65 歲以上,可自理生活,

住於高雄市老人公寓的老人。

二、老化

老化是生物必然的現象,而且是隨著時間的走程不斷的累積與變化,也是 人生最後階段的發展。老化可分為生理老化、心理老化、社會老化三種面向,

生理老化是指身體各項機能的衰退,如視力、消化系統、神經系統的退化;心 理老化是指老化過程的知覺,如人格、記憶等等;社會老化是指社會角色與社 會關係的喪失及改變。隨著全世界老化現象的發展,針對老化亦有不同的定義

與詮釋。13

世界衛生組織(WHO)於 1990 年定義「健康老化」(healthy ageing)即生 理、精神與社會福祉的完全狀態。但是生理功能衰退是不可避免的,要讓人相 信可以健康老化並不容易。14

1993 年,麥克阿瑟成功老化研究提出「成功老化」一詞。1998 年,Rowe and Kahn 將成功老化定義為「結合較低的疾病發生可能與較高的功能與生命從事活 力。」15簡要的說,就是要有健康的身、心、靈,即使身體上有了病痛,也要「以 病為友」,做正向的思考。

之後在 2002 年,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再度提出一個新的概念——

「活力老化」,是指:樂觀的健康、參與和安全機會的過程。據此,參與、健康 與安全是活力老化的三大支柱。健康與社會照顧、行為、個人、物理環境、經 濟因素、社會因素,以及影響這些決定因素的文化與性別、環境,都是其所依 賴的決定因素。16

三、公設民營

1980 年之後,西方福利國家出現「民營化」的概念,主要目的在於社會福 利的責任由政府公部門、民間社會福利團體、營利部門、和非正式部門(家庭 與社區)等四方部門共同分攤負擔。17台灣也大約在此時策動「結合民間力量推 展社會福利」,開展民營化的策略與措施。社會福利服務的公設民營也就是機構 委託,指由政府在政策上決定供應某一種服務,並提供大部份或是全部的費用 與設施,再透過政府與民間的契約方式,委由民間對政府所訂定的目標去提供

       

13 林子璠 2009。 

14 林萬億、陳美蘭、鄭如君 2012。 

15 林萬億、陳美蘭、鄭如君 2012。 

16 林萬億、陳美蘭、鄭如君 2012。 

17 江亮演、應福國 2005,頁 55。 

服務,18但政府仍需負擔部份財務籌措、業務監督、積效成敗的責任。19透過民 間的參與與經營,政府除了減輕財務與人力上的負擔外,也使公共服務的輸送 通路得到活絡化。20公設民營之運作,為確保契約的內容詳實,並對契約訂定及 執行能有效管理、監督與約束,所以在契約的訂定與執行過程,至少要包括公 開徵求、比較與選擇接受委託者、契約草擬、協商與訂定、監督與評估執行成 效、續約或終止契約等階段與步驟。21

四、老人公寓

「老人公寓」這個名稱在國內出現是近 20 多年的事,主要是因應部份中、

高收入老人的居住需求,政府參考歐美各國如老人退休者住宅、庇護住宅、年 今者住宅等,在 1990 年所頒布實施的獎助建立老人公寓改善老人居住實施計 劃。22即是專供 65 歲以上,身心建全,生活能自理的老人居住的集合式住宅,

居住其中可能滿足老人在醫療及休閒娛樂的需求。23

本研究所選擇的高雄市老人公寓即是公辦民營的集體式老人住宅,由前高 雄縣政府為主管單位,委託民間團體經營管理,盈虧必須有受委託單位負責,

但若有盈餘,必須將所得回饋於主管單位,也就是說這樣的承接辦理,是站在 社會服務的立場上,與一般營利性的老人安置機構事業有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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