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名詞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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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國家與跨國公司之外的第三勢力。本論文對非政府組織反多邊投資協定運動之 案例研究,希望為以下問題尋求解答:
第一、非政府組織反對OECD 多邊投資協定談判為什麼成功及如何成功?
第二、非政府組織反對OECD 多邊投資協定談判的理由是什麼?
第三、公民社會的反抗行動為全球經濟治理帶來何種程度的衝擊?研究這 個問題的重要性在於它對國際關係理論與實務的發展更為意義深遠,因為如果反 多邊投資協定運動僅是公民社會反抗行動偶然的成功,那麼對全球經濟治理則僅 是一時的衝擊,國際政治決策仍要回歸到對國家利益重要性的評估;反之,如果 像反多邊投資協定運動這類的反抗行動已經成為公民社會參與全球經濟治理的 一種模式,那麼在全球層次的政治決策就有必要重建一種民主參與的機制。
第二節 名詞界定
一、非政府組織
非政府組織在本論文中又稱為公民社會團體(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 CSO)。一般而言,非政府組織被指涉為非營利的、志願性的、為某種公共服務 目的或倡議目的而組成的公民社會團體。在國際關係的研究上,非政府組織並沒 有統一的定義。與非政府組織屬性類似的概念尚有: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私人志願組織(Private Voluntary Organization, PVO)、第三 部門(the Third Sector)等。
事實上,瞭解非政府組織的工作目標是什麼(goals)、會員是那些人
(membership)、經費從何處來(funding sources),會比為非政府組織下定義要來 得有用且重要。6雖然聯合國憲章第 71 條規定:
「經濟社會理事會得採取適當辦法,俾與各種非政府組織諮詢有關於
6 P.J. Simmons, op.cit., p.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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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理事會職權範圍內之事件。此項辦法得與國際組織商定之,並於適 當情形下,經與關係聯合國會員國會商後,得與該國國內組織商定之。」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may make suitable arrangements for consultation with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which are concerned with matters within its competence. Such arrangements may be made with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where appropriate, with national
organizations after consultation with the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cerned.)
但是,憲章並未對非政府組織下定義,1994 年聯合國相關報告曾試圖對非 政府組織作如下定義:
「非營利實體,其成員是一國或多國的公民,以及其活動是取決於成 員的集體意志,以回應與非政府組織合作之一個或多個社群之需求。」
(non-profit entity whose members are citizens or associations of citizens of one or more countries and whose activities are determined by the collective will of its members in response to the needs of the members of one or more communities with which the NGO cooperates.)7
儘管經濟社會理事會最後的決議文僅稱:非政府組織是非政府的或非政府間 的團體,並未將「非營利」這個條件列為判斷非政府組織的標準之一。但是,在 本論文的研究中,非政府組織係指不僅是獨立於政府,也是獨立於企業之外的社 會組織,包括代表環境的、人權的、勞工的、社會正義的等各種公民社會團體,
但不包括企業或代表企業利益的團體,這是基於本論文研究目的與研究範圍所作 之必要區別。
此外,就非政府組織所踐行的功能而言,普遍認為非政府組織可被大致分
7 General Review of Arrangements for Consultations with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Report of the Secretary General, U.N. ESCOR, Open-Ended Working Group on the Review of Arrangements for Consultations with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1st Sess., Prov. Agenda Item 3, U.N. Doc.
E/AC.70/1994/5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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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兩種類型:服務型(service)與倡議型(advocacy)。服務型非政府組織以提供 弱勢者發展服務及人道援助為職志,他們的服務工作主要在地方活動。但提供這 樣的服務者並不限於地方性非政府組織,更多時候是國際性非政府組織與地方性 非政府組織的結合以共同推動,例如紅十字會(Red Cross)、無國界醫師組織
(Doctors Without Borders/ Médecins Sans Frontières, MSF)、拯救孩童組織(Save the Children)及樂施會(Oxfam)等,這些都是活躍於低度開發國家的大型服務 型非政府組織。
倡議型非政府組織的成員則是因共同的價值及理念而結合,以向公眾甚至決 策者推廣其理念為使命,進而影響國內或國際的政治過程。他們擅長於推行運動
(campaign),透過公眾與媒體的力量向決策者施壓。倡議型非政府組織特別強 調為規範性改變(normative change)而奮鬥,以追求改善社會中處於劣勢人民 之生活品質。8 典型的倡議型非政府組織,例如:位於美國華府的「公共公民」
(Public Citizen)9 其任務在於監督政府制訂及執行符合社會永續精神之經濟貿 易政策;國際「綠色和平」(Green Peace)組織則以環境保護及物種保育為工作 目標,長期監督政府、企業或民間團體違犯環境標準之各種行為。
但實際上,有更多的非政府組織扮演的角色係介於倡議型與服務型之間,或 兼而有之,而無法作截然劃分。大型國際性非政府組織由於擁有較龐大的社會資 源,他們往往也可以在多方面發揮更大的政治影響力,而兼具有倡議的與服務的 功能取向。例如以監督政府、提倡人權為宗旨的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也開始走入基層、為弱勢族群提供諮詢服務。又如樂施會自成立 以來雖以服務弱勢為宗旨,但近年也參與全球武器管制及其他經濟社會議題的倡 議運動。就如附圖1-1 所示,這兩種類型的非政府組織的界線已越來越模糊,而
8 Lisa Jordan and Peter van Tuijl, “Political Responsibility in Transnational NGO Advocacy,” World Development, V.28, N.12 (2000), p. 2052.
9 「公共公民」成立於 1971 年在美國,代表消費者利益,監督政府施政之民主可責性與公開性。
主要工作目標包括:發展乾淨的、安全的、永續的能源;追求符合社會與經濟正義的貿易政策,
提高衛生、安全與環境保護;促進安全的、有效的、可負擔的醫療照護等。該組織在全美有六個 辦事處。為保持其獨立性,該組織不接受企業、專業人士公會、或政府之捐款。資料參閱網站
〈http://www.citizen.org/〉,2009 年 1 月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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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現複合的功能取向。
服務型 非政府組織
倡議型 非政府組織
圖1-1:非政府織組織服務功能與倡議功能之變化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另外要補充說明的是,聯合國系統使用的NGO一詞,通常也包含「國際非 政府組織」;而學術界則經常另外用INGO(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來指稱「國際非政府組織」。10 在本論文的研究主題中區別「非政 府組織」(NGO)與「國際非政府組織」(INGO)兩個名詞的實益不大,因為不 論是國際性非政府組織或地方性非政府組織都可能是跨國運動的行動者。因此,
是否為本論文研究的非政府組織對象應該是以其活動目標是否為跨國性的來做 判別。
二、跨國倡議運動(transnational advocacy campaign)
10 王杰、張海濱、張志洲主編,《全球治理中的國際非政府組織》(北京:北京大學,2004),頁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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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倡議運動並非新的事務,我們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紀的反奴役
(anti-slavery)運動,只是當時這種運動的數量、規模與專業性,以及跨國連結 的速度、密度與複雜度,遠遠無法與近三十年的成長與改變相比。不論是國際的 或國內的非政府組織在各種倡議運動中都扮演中心角色,包括引進新的理念、提 供資訊、及遊說政策改變,他們的倡議活動特別顯現在環境、人權、和平、及社 會正義等議題領域,在成員間凝聚共同的世界觀,並快速的進行跨國擴散
(diffuse)與結盟(coalition)。非政府組織倡議活動初始於分散的地方,再隨著 活動的擴散與跨國結盟,而成為一種跨國倡議運動。Margaret E. Keck 與 Kathryn Sikkink將運動(campaign)定義為:「一個分散但有主題的網絡內組成份子為了 追求共同的目標(通常是一個共同反對的目標),所進行的數組策略性連結的活 動,網絡內的組成份子因此發展出清楚可見的聯繫關係及相互承認的角色。」11 隨著非政府組織在各種領域的表現逐漸獲得公信力,並展現其嫻熟的工作 能力與經驗,非政府組織也成為各個社會裡的一股力量,而有能力與國家、政府 間國際組織、及跨國公司的力量相抗衡。當非政府組織意識到國家或政府間國際 組織的政策、或是市場的商業力量,有害於社會的永續發展,以及忽視了基層民 眾參與可能影響到他們生活的政策決定過程時,為了社會裡處於劣勢人們的需 要,非政府組織進行動員、闡述理念,要求參與國家或國家間的政治過程,他們 主張在地方、國家或全球層次的決策中代表人民的利益,目標在追求社會規範的 變革。非政府組織扮演的倡議角色已經被視為公民社會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並 表現出強烈企圖心,藉由在國內與國際政治舞台改革不平等的權力關係,以改變 人類社會生活及發展。12
研究非政府組織的學者們對倡議活動的定義並不一致,他們各自強調了倡議 活動的不同面向。有的學者強調的是非政府組織倡議的行動面,在於影響公部門 或私部門之政策改變,諸如L. David Brown、Sanjeev Khagram、Mark H. Moore
11 Margaret E. Keck and Kathryn Sikkink, Activists beyond Borders: Advocacy Network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6.
12 Jordan and van Tuijl, op.cit., p.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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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Peter Frumkin等人;13 有的學者像是John Clark與Nuno Themudo著重的是非政 府組織倡議對資訊的策略運用,透過資訊的有效組織以促成現行不平等權力關係 之民主化。14 學者Lisa Jordan與Peter van Tuijl則認為,這些定義都在強調非政府 組織倡議活動對政治機構的衝擊,因而忽略了倡議活動可以直接影響到人們真實 的生活面,而不只是在政策面。因為倡議活動不僅賦予社會的弱勢族群可以取得 資訊,以及接近決策者;更重要的是,透過倡議活動弱勢族群提高了他們的尊嚴、
增進了他們的自信以及對彼此之互信,這些都是發展一個健全的社群所不可或缺 的要素。15
另外要說明的是,在本論文中使用的跨國倡議運動概念範圍並不等同於更
另外要說明的是,在本論文中使用的跨國倡議運動概念範圍並不等同於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