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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版權交易歸類於同一語言領域著作權(English-language territorial rights),而 非翻譯著作權(Translation rights)。9

二、圖書出版產業中的經紀人

文化中介者(cultural intermediaries),位於文化生產與市場中間把關的位 置,連結了原創者與消費者。10 版權代理人為圖書出版產業中的文化中介者,

扮演外文書引進到中文市場或中文書輸出到國外市場、將版權引進或輸出的橋 樑中間人。版權代理為文學經紀人(literary agent)的一種型態,是西方出版產 業分工發展出的一種職業,從最原始的編輯與作者的關係,慢慢細分為作家經 紀人、書探,而作家經紀人又依不同的職責區分為國內經紀人、海外版權代理 人。作家經紀人主要指幫作家找到國內出版社的經紀人,也稱為作家的主要經 紀人(Primary Agent),除了在國內出版,經紀人還會賣海外翻譯權或影視版權,

這時候就需要其他合作夥伴的幫助,例如各國都要有一個負責當地語言授權(翻 譯權)的經紀人,「台灣版權代理公司」即是國外出版社或經紀公司在華文地區 的「當地代理/合夥代理」(sub-agent/ co-agent)。英美經紀人制度發展成熟,

反觀亞洲國家出版產業環境,幾乎沒有國內作家經紀人,「版權代理公司」也是

9 Owen, Lynette, Selling Rights (New York : Routledge, 2010).

10 李令儀,「文化中介者的中介與介入:出版產業創意生產的內在矛盾」,台灣社會學 28 期(2014 年 12 月):97-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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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圖書版權交易

自二十世紀中後,各國紛紛締約著作權雙邊協議,國際版權貿易活動隨之 而來。「伯恩著作權公約」(Berne Convention)成立於 1886 年,保障各會員國 內著作權,作品一完成即擁有著作權利保護,不需經過登記程序,不過美國未 加入此公約;在 1952 年通過「世界著作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因應全球化時代下各國經濟活動蓬勃發展,美國及其他文化先進 國為了保護國內著作權不受侵犯,以各種方式要求世界各國加入國際著作權法 組織。

台灣著作權法歷經數次修法,美國政府在 1981 年開始採取主動強制的手 段,在貿易制裁的脅迫下,台灣出版社不能「未經授權」翻譯或翻印出版原著 作。新著作權法於 1992 年正式實施,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 著作改做成衍生性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翻譯為以原著作另為創作的 方法之一,屬於「改作」,換言之,在 1992 年的新著作權法之下,外國人著作 享有翻譯權,翻譯受保護的外國人著作,應得到原著作人的同意。11 在 1980 年代開啟台灣圖書版權貿易的活動,版權交易所涉及的是「著作財產權」,著作 權人透過永久轉讓(賣斷)或授權著作財產權予出版業者。在雙方當事人以

「契約」方式約定完成讓與翻譯著作權、商業模式銷售版權的前提之下,台灣 早期圖書版權交易多為買進國外原著作翻譯權,近年來國外出版社對中文圖書 產生興趣,於是開始有版權銷售至國外。國際版權交易是台灣圖書進入國際市 場的途徑之一,國內外出版社直接買賣版權或透過版權代理公司中介授權。12

11 蕭雄淋,「六一二翻譯書大限的法律問題」,出版界 39 期(1994 年 3 月):4-7。

12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 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 定為未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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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章主要分為三部分,首先探討國際圖書版權交易發展現況。圖書版權交 易及著作權觀念的建立最早起源於歐美,並在全球貿易的風潮之下,席捲亞洲 國家。本研究選擇在版權銷售活動中,具有代表意義的國家,分別探討英語系 國家(美國、英國)、歐洲國家(法國、德國、西班牙)、亞洲國家(日本、南 韓)。其次,從三方面詳細論述台灣圖書外譯的起源與發展,依序如下:翻譯語 言選擇、政府獎助政策、非營利文教組織及出版業者的參與。最後,針對目前 台灣地區出版產業圖書版權銷售的發展作綜合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