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名詞解釋
檢驗合格有效期限內;實施容器外觀檢查,確認無腐蝕變形且容器
(八)周圍二公尺範圍內,應嚴禁煙火,且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性物質。
但販賣場所設有容器保管室者,不在此限。
分銷商可於瓦斯行同一建築基地上興建容器保管室,管理辦法 73 條有關容器保管室規定如下:
(一)符合第 70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5 款、第 6 款、第 10 款及第 13 款規定。
(二)為販賣場所專用。
(三)位於販賣場所同一建築基地之地面一層建築物。
(四)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 2.5 公尺以上;如有屋簷者,亦同。
(五)四周應有牆壁,且牆壁、地板應為防火構造。
(六)外牆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在八公尺以 上。但其外牆牆壁以厚度十五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同 等以上強度構築防爆牆者,其安全距離得縮減為一公尺。
(七)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三、分銷商內不得超量儲放液化石油氣:
依據管理辦法第 73 條規定,分銷商內儲存之液化石油氣總氣 量不得超過 128 公斤;另若分銷商之營利事業項目備註為僅限辦公 室聯絡用,則僅可儲放至 40 公斤;若具有合格之容器保管室,則 可儲放總氣量 1000 公斤。
四、販賣之液化石油氣容器,應定期檢驗:
依據管理辦法第 75 條規定,經營者應於容器檢驗期限屆滿前,
將容器送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依定期 檢驗基準實施檢驗,經檢驗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使得繼續使用。
五、液化石油氣容器,需標示商號及電話:
依據管理辦法第 76 條規定,經營者應於容氣明顯位置標示可 供辨識之商號及電話,其表示該經營者擁有此容器,並負有容器送 驗之責任,另外提供消費者再次購買自家液化石油氣之最快速的管 道。
六、液化石油氣灌裝,僅能由分裝場進行
管理辦法第 77 條規定,家庭或營業用液化石油氣之灌氣裝卸,
應於分裝場為之,所有在其他處所進行灌氣之行為皆會被稱為非法 分裝。
肆、容器檢驗場
檢驗廠屬於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稱之容器檢驗場所,依據 管理辦法第 75 條之 2 規定,須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並核發證書後,
才能進行定期檢驗之相關作業。
檢驗場必須符合管理辦法第 75 條之 1、第 75 條之 2、液化石油氣容器 定期檢驗機準,以及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及管理要點,簡述如下:
(內政部消防署,2019)
一、位置、構造及設備相關規定13 (一)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
(二)建築物供販賣場所使用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建造。但與建築物其他使用部分之 隔間牆,應為防火構造。
2.樑及天花板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3.其上有樓層者,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其上無樓層者,屋頂 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三)電氣設備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相關規定。
(四)有洩漏液化石油氣之虞之設施,應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五)使用燃氣設備者,應連動緊急遮斷裝置。
(六)不得使用火源。但因檢驗作業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執行作業14
13內政部消防署,2019,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 理辦法,第 69 條第 1 項。
14內政部消防署,2019`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
(一) 檢驗場應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依序執行容器及容
(六)檢驗設施數量不符規定。
一、串接量在 80 公斤以上,120 公斤以下
(一)容器應放置於室外。但放置於室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 留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 40 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四)容器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採鐵鏈方式固定者,應 針對個別容器於桶身部分予以圈鏈固定。
(五)串接容器之燃氣導管應由領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之 人員,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79 條規定安裝,並以固定 裝置固著於牆壁或地板;安裝完工後,應製作施工標籤,並以不 易磨滅與剝離方式張貼於配管之適當及明顯位置。
(六)燃氣橡膠管長度不得超過 1.8 公尺,且最小彎曲半徑為 110 毫米 以上,不得扭曲及纏繞;超過 1.8 公尺,應設置串接容器之燃氣 導管。燃氣橡膠管及燃氣導管應符合國家標準,銜接處應有防止 脫落裝置。
(七)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八)以書面向當地消防機關陳報。
(九)應每月自行檢查第一目至第七目規定事項至少一次,檢查資料並 應保存二年。
二、串接量在超過 120 公斤,300 公斤以下
除應符合一規定外,容器並應與用火設備保持二公尺以上距離。
三、串接量在 300 公斤以上未滿 600 公斤
除應符合前一及二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二)容器放置於室外者,應設有柵欄或圍牆,其上方應以輕質金屬板 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 2.5 公尺以上。
(三)應設置標示板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管理辦法,第 73 條之 1。
四、串接量在 600 公斤以上 1000 公斤以下
除應符合前一至三規定外,其容器與第一類保護物最近之安全距離應 在 16.97 公尺以上,與第二類保護物最近之安全距離應在 11.31 公尺 以上。但設有防護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