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
一、分銷商(俗稱瓦斯行)配送流程複雜
目前在台灣,已鮮少有人使用煤礦球與柴火來燒水煮飯,供大眾 使用的家用燃料主要以天然氣及液化石油氣二種為主,而因西部建築 物高樓林立,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搬運困難,且於搬運時,可能碰撞 大樓裝潢,故在西部都會地區,多為使用天然氣;相反的,液化石油 氣(俗稱瓦斯),其因採用容器灌裝充填方式載送販賣,具有高機動之 特性,在鮮少高樓大廈的東部地區,較為廣泛使用液化石油氣。
我國液化石油氣場所,包含分裝場、分銷商、容器儲存室(場所) 及容器檢驗場等 5 類,而液化石油氣的營運流程,即是先消費者向瓦 斯行訂購,在瓦斯行送貨時,亦協助安裝及載回用罄之液化石油氣容 器,而容器如果超過檢驗日期,則必須送至容器檢驗場實施檢驗,如 未逾期者,可直接載至分裝場進行灌裝,另容器儲存室,則為儲存入 灌氣或未灌氣鋼瓶之場所,分銷商可至儲存室自行載運配送,可見分 銷商牽涉範圍廣及複雜,詳如下圖 1-1。
圖 1-1、液化石油氣配送流程圖 (研究者自製)
二、分銷商違規比例高
然而,依照消防法第 42 條規定4,液化石油氣場所之檢查,有別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123/34788783/)
7陳弘毅、吳喨生(1998)。《火災學》,第 114 頁;爆炸範圍,可燃物與空氣(氧)之混合,達到適當 濃度範圍,而外部又遇到熱能時,即發生爆炸反應。
四、分銷商缺乏相關安全管理研究
國內學者大部分僅針對逾期鋼瓶之防範與管理等執行相關研究,
有關液化石油氣容器非法儲存未見深入研究,故藉此次研究以了解法 令制度與實務執行上之相關問題。
貳、研究目的
依據管理辦法第 71 條規定8,分銷商(俗稱瓦斯行)必須設置儲存場 所,而儲存場所必須符合相關位置、構造、設備上的規定,並該處用地 必須另依『非都市土地申請容許使用為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 容器儲存設施用地或變更編定為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 儲存設施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取得建設處、農業 處、環保局、觀光旅遊處、原住民族文化行政處等許可,始能興建一間 合法的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場所。
但管理辦法第 71 條並無規定每間分銷商,皆必須興建一間自家儲存 室,其分銷商業者只要能找到法定距離內的合法儲存場所來租賃,或依管 理辦法第 73 條興建容器保管室即可,其看似容易符合法規的要求,仍有 多樣非法儲存樣態,即為本研究欲探討的,而本研究預期將達到之目的 如下:
一、試著了解臺東縣轄內液化石油氣業者非法儲存的問題。
二、探討消防人員執行非法儲存取締的困境。
三、檢視現行液化石油氣業者之儲存相關規定,進一步研擬改善策略。
8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2019),第 71 條規定,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及販賣場所應設置儲存場所。但販賣場所設有容器保管室者,不在此限。液 化石油氣分裝場及販賣場所所屬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除販賣場所依第七十三條規定外,應 於儲存場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