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研究發現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壹、追根究柢,台東縣液化石油氣業者非法儲存的原因
一、追求方便性,超量儲存
也許在早期,消防人力與法令素養還普遍不足,當時社會檢舉不 盛行,人情濃厚之時,瓦斯行超量儲放於店內或門口,純粹就是為了 圖一個方便,將灌氣容器與收回之殘氣容器都放在店內,業者將一天 營業所需都放在店內運用,下班前將所有收回的殘氣容器載往灌裝回 瓦斯行放置。
這種就是很典型的超量儲存,且早期最嚴重且最受關心的議題是 逾期鋼瓶,內政部消防署更在民國 88 年發布家用液化石油氣逾期鋼瓶 查處規定(後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1 日廢止),可見當時僅針對逾期鋼瓶做 全力查處。
現今,除了偏遠瓦斯行可能還有明顯超量儲存於店門口之外,大 多已明瞭若放置太多瓦斯於店門口,將受到民眾檢舉進而遭消防人員 取締,才有其他變通方式。
二、躲避查緝,非法儲存
分銷商為了不受民眾檢舉,與不遭檢查人員取締,進而將這些超 量儲存的鋼瓶,轉而儲存到瓦斯行的內部空間,而非對外開門見山,
消防人員檢查時就稱後方為私人住宅,礙於隱私不方便供檢查人員進 入;而另一部分,將鋼瓶放置在瓦斯行外,理論上來說不會太遠的處
所,可能是業者的另一間住宅、倉庫、工寮,這部分在查緝上就會有 些難度,因為要發現這樣子的地點,需要巧合,可能是消防人員、或 志工團體剛好經過,發現業者正在上下貨,其餘的就仰賴同業或鄰居 的檢舉,消防人員若對轄區不熟且不留心的話,難以發現這樣子的場 所。
三、多種違規態樣,皆以非法儲存為根本
非法儲存的場所內,可能同時包含多種違規,例如私自分裝、逾 期鋼瓶、變造鋼瓶、偽造變造標示卡。訪談中業者曾提到,不肖業者 既然已經選擇鋌而走險踏上違規之路,就不會單純只有非法儲存,非 法儲存最主要的訴求就是躲避查緝,再來才講求便利性,因為從事私 自分裝、逾期鋼瓶等違規行為,在利潤上就會大大的提升,為此犧牲 一些便利性是可以接受的。是故,消防人員若能快速且精準的掌控非 法儲存地點,就能直接遏止其他違規的產生。
四、變相游擊戰,以瓦斯載運車輛放置鋼瓶,造成安全隱憂
液化石油氣分銷商小本經營者不在少數,無法另闢地點或使用自家 店面當非法儲存場所,就只能以車輛載運鋼瓶,日時販賣,夜時儲存,
只是這種儲存方式仍有非法儲存之成分,且鋼瓶儲存在車輛上,停放路 邊可能有遭雷擊、遭撞擊之可能,若停入室內停車場,其空間更無任何 容器儲存室所必須設置之漏氣警報設備與通風設備,更有爆炸之虞。
貳、執法窘境,液化石油氣取締非法儲存之困境
一、消防人員法令素養不足,無法落實法令的執行
消防人員皆是通過考試錄取,並先後進入警校受訓,而消防人員 必須具備多種法令常識,且又必須學習許多救災、救護技能,使得液 化石油氣安全管理在消防人員生涯所學中,只佔了九牛一毛,而學校 所能學習到的,只有法令上的條文,若要在本研究領域有所專精,必 須實際承辦及檢查過許多案件,才能更進一步處理許多複雜的、遭檢 舉的非法現場。
二、消防人員經驗不足,難以傳承檢查技巧
符合比例原則。
二、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制度繁多,應有強力恫嚇之罰則與執行力
受訪業者提到,不肖業者為求利潤違規販賣,不會在被舉發時就 不再違規,而可能去思考改善違規的方式,使消防人員查緝不到。又 消防人員有幸查獲違規時,需經一套行政程序完成後,始得予以罰 緩,這段時間不肖業者持續違規,甚至都能將罰鍰賺回自己口袋中,
這部分應該研討是否加重罰鍰,或是能有類似勒令停業之行政處分。
另外目前還有『工會制度』、『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
以及『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安全技術人員證照』等制度,皆未有相關的 罰則,導致部分業者不加入工會、不簽訂定型化契約、不派員取得安 全技術人員證照仍可照常營業,對於實際配合法令之業者無所適從,
雖然配合消防機關大力宣導,若無修法強制列入應作為之事項,亦難 收上開制度預期之效果。
三、現行安全管理制度、瓦斯營運實務與民眾觀感,必頇取得帄衡
就管理辦法第 71 條規定,分銷商須租賃或自建至少一間合法容器 儲存室來儲放液化石油氣容器,若這個儲存室附近並非杳無人煙,附 近居民若見大量鋼瓶放在自家附近,不難免寢食難安,恐隨時爆炸之 懼,本研究受訪之分銷商就是如此,有儲存室,卻被鄰居限定不可超 量。而管理辦法最新增訂容器保管室之規定,必須在分銷商同一建築 基地之地面一層建築物,不難免也受到附近居民同等對待。
另外,消防機關曾經執行之全國聯合檢查小組,或車輛道路攔 查,都曾受守法業者之推崇,但是推動過後一段時間,就不難免淪為 例行公事,相對於有心違規的業者,反而成為道「矮」一尺,魔高一 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