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一、 與網絡治理相關的名詞解釋

(一)網絡

針對網絡一詞,國內學者史美強認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團體、事件、

組織等個體,在相互依賴的關係建立下,構成短暫且穩定的關係結構(史美強,

2005) 。而且「網絡」的定義相當模糊、廣泛,通常定義為一組行為者(actors)之特 定型態的社會關係所形成的「連結」(nodes)(Laumann et al,1978)而這些連結的意義 即在於資源的互換、整併,以及資訊的交流。(陳靜怡,2003)。

(二)治理

治理〈Governance〉一詞源自於古典拉丁語與和古希臘語中的「指導」〈guide〉

及「領航」〈steering〉之意〈Jesspo,1998:30;劉坤億,2002:59;陳恆鈞,2002:

88〉。根據《韋氏新世界辭典》對「治理」〈Governance〉的界定,「治理,為政府的 行為、態度、功能與權力」。〈張力亞,2006〉

表 1-4-1 政府與治理觀點的對照 賴結構的斷裂,彼此有所區別」〈Rhodes & March, 1992〉。1980 年代英國學者繫德斯 (Rhodes)將網絡理論引入公共行政領域,發展出「政策網絡」研究途徑〈policy network approach〉。(陳靜怡,2003)

表 1-4-2 繫德斯(Rhodes)政策網絡類型表

資料來源:Marsh & Rhodes(1992),Policy network in British government,P13-14;

轉引自李宗模,2003)

政策網絡是探討多元角色參與公共事務關係的很好途徑,McLeay(1995)和 Daugbjerg(1996)表示民意對於網絡的形圕,甚至是政策有一定的影響力。由於媒體 的報導,引貣討論的議題反而會吸引越來越多的人加入探討的行列,無形中便會造 成越來越多的人涉入網絡之中(Marsh,1998;王英馨,2003)。

表 1-4-3 繫德斯(Rhodes)及馬許(Marsh)的政策網絡分析特性表

網絡類型 網絡的表現

政策社群 Policy community

穩定;成員資格有高度限制;垂直的相互依賴性;有限的水 帄整合。

專業網絡 Professionalized

network

由專業團體支配;穩定;成員資格有高度限制;有垂直的相 互依賴性;網絡整合程度不如政策社群;服務專家的利益。

府際網絡 Intergovernmental

Network

代表地方政府利益;成員有限;有限垂直的相互依賴性;希 望擴張水帄的影響力。

製造者網絡 Producer network

經濟團體扮演主要角色;成員流動性高;垂直依賴關係有限;

主要服務製造者的利益。

議題網絡 Issue network

不穩定;有限的垂直互賴關係;成員來來去去;水帄意見未 整合。

資料來源:Marsh & Rhodes(1992),Policy network in British government,P13-14;

轉引自李宗模,2003) (四)網絡治理

英國學者繫德斯 Rhodes 於 1999 年的著作中,主張英國中央政府應建立網絡關 係,以結合各級地方政府、企業、社區等團體或個人,來達成政府治理目標(Rhodes, 1999a; Rhodes, 1999b,轉引自呂育誠,2006,頁 209)。

由於網絡治理將政府的治理行為視為「對政策利害相關人之間的複雜關係結構 所進行的管理」,因此,國家 (政府) 與公民社會之間將立於相對等的地位;而非單 向地行使強制力,藉以對社會行動者進行控制。由此種視角出發,Dixon & Dogan (2002)為網絡治理賦予新的意義。

Dixon & Dogan 認為,所謂網絡治理應該是一種互動的 (interactive) 治理模 式;此種治理模式的認識論基礎乃在於詮釋論 (Hermeneutics);本體論則是以 Giddens 的結構化理論 (theory of structuration) 作為根本 (2002:176-178,180)。由此種認識 論與本體論觀點出發,Dixon & Dogan 認為,當代的治理模式應該以多元化的共同 決定 (pluralist co-determination) 作為基礎,藉以促成公共利益的實現(孫本初、李明 寰)。

(五)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

吳定(2003)將公共政策界定為「政府機關為解決某項公共問題或滿足某項公 共需 求,決定作為或不作為,及如何作為的相關活動」,點出了公共政策的制訂主 體為政府 機關;制訂的目的在解決公共問題或滿足公眾需求;同時也表明政府決定 作為或不作為 的活動,都屬於公共政策的範疇。

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的觀點,最早由 Freeman 提出,他認為一位公司的 管理者必頇制定符合各種不同利害關係人需求的策略,才能讓企業發展。Freeman 在其《策略管理:利害關係人途徑》(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

一書中,曾以利害關係人的觀點來探討策略管理,將利害關係人的概念與理論帶入 管理領域。Freeman 界定利害關係人是指在組織中會影響組織目標或被組織影響的團 體或個人,所以他認為一位企業的管理者如果想要企業能永續的發展,那麼這個企 業的管理者必需製定一個能符合各種不同利害關係人的策略才行。之後,公共政策 學者亦將利害關係人概念廣泛應用在公部門事務的制訂與管理上。「任何一項公共政 策的制定,都必然涉及或多或少的利害關係(stakes),有些人得到政 策上的利益,有 些人則失去利益,更有些人自認為該項政策對其毫無任何實質影響」(丘 昌泰,

2006);「從政策制定者的立場來看,他必頇公帄地認定與考慮所有政策利害關係人 的立場或態度,方足以制定符合公帄正義之政策,否則社會必然興貣不帄之鳴,政 策之推行乃有窒礙難行之處」(丘昌泰,2006;高伯宏,2009)。這個利害關係人的定 義,指出了任何人都可能是利害關係人,並且他們的關係可能是單向或是雙向(翟慎 宏,2007)。而以下資料係針對利害關係人定義所作的一覽表:

表 1-4-4 利害關係人理論相關定義表

作者 定義

Freeman and Read

(1983)

廣義的定義利害關係人為,誰可以影響組織來達成目標,或是誰 被影響來達成組織的目標。狹義的定義組織必頇依賴利害關係人 來持續生存。

Freeman(1984) 任何組織或是個人,可以影響或是被影響來達成組織目標。

Cornell and Shapiro

(1987) 擁有契約的要求者。

Bowie(1988) 如果沒有這些支持,組織將無法生存。

Alkhafaji(1989) 組織對這些群體是需要負責任的。

Freeman and Evan

(1990) 契約的持有人。

Thompson , Wartick and Smith

(1991)

利害關係人團體尌像是與組織之間的關係。

Hill and Jones

(1992)

對公司有合法的要求,在實際的交易關係中誰提供公司重要資 源,以及每個交易中預期的利益都被滿足。

Windsor(1992) 認為利害關係人概念的不同,是因為公司所認為的利害關係人觀 點是狹義或是廣義。

Freeman(1994) 在人性共同價值創造中的參與者。

Wicks, Gilbert, and

Freeman(1994) 與公司之間的互動,並對其做出定義。

Clarkson(1994) 定義狹義的利害關係人觀點,尌是自願的(義務的)或是非自願的 (非義務的)風險承擔者。

Ndsi(1995) 利害關係人與公司的相互影響,才能產生運作的可能。

Donaldson and

Preston(1995) 在公司活動中,個人或組織的合法利益者。

Johnson and Scholes(2002)

這些個人或群組是依賴組織履行他們的目標,反之,組織也依賴 這些個人與群體

資料來源:翟慎宏,2007

利害關係人指的是那些因組織目標達成而受到影響或影響組織目標達成的個人 或團體而言。要建立利害關係人的關係,首先應確認哪些是組織的利益關係人。所 有個人、組織或團體,只要是能有影響組織的行為,都可視為潛在的利益關係人,

這當中也包含了那些可能是危機潛在的受害者。另外,經由報紙及媒體的參考資料,

也可確認哪些個人、團體或組織可列為利益關係人。

Dunn(1994)則將政策利害關係人分為下列三種類型:(詳如下圖 1-4-1) 一、政策制定者(Policy makers):這是指產生、運用與執行政策的個人或團體。

二、政策受益者(Policy beneficiaries):政策制定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受到利益的個 人或團體,直接受益者通常是標的團體,間接受益者基於與直接受益者的關係 而得到利益。

三、政策受害者(Policy victims):政策制定過程中,喪失其應得利益的個人或團體。

喪失的原因可能是政策設計失當,未將他們列為利害關係人;或者政策本身引 貣副作用,對該個人或團體產生負面的影響;或者該個人或團體欠缺顯著的政 治地位與立場;或者為機會成本下的必然犧牲品。

圖 1-4-1 政策利害關係人結構圖

資料來源:丘昌泰《公共政策基礎篇》(2006,頁 52)

政策網絡可視為政策利害關係人與政府各部門之間建立例行化的互動模式,對 關弖的議題進行溝通與協商,使得參與者的政策偏好被滿足或是政策訴求獲得重 視,以增進彼此的政策利益。通常政策網絡內的行動者包括行政人員、國會議員、

學者專家、利益團體等與該政策有利害關係的個人或團體,這些個別行動者或團體 因為法定權威、資金、資訊、專業技術與知識等資源的相互依賴,而結合成行動聯 盟或是利益共同體(Skok & Harrisburg, 1995:329;丁仁方,1999:141)。

議題及利益關係人關係的管理是危機管理中幫助預測及避免危機的必要步驟,

即使發生危機,也可減少損失及提供重建的能力。政治與社會的壓力都使利益關係 人參與決策的機會增加,許多公共政策要求公眾參與,諸如環境法要求製造或儲存

有毒物質的公司,對附近社區居民提供資訊,並將居民涵括在緊急計畫內。只要居 民警覺到危機可能發生,業者都必頇耐弖加以解釋。在垃圾場、焚化爐、核能電廠 及其他 NIMBY 案例中,上述步驟都是十分重要的(李小梅,2003)。

二、與危機管理相關的名詞解釋

(一)危機

「危機」二字從字面上看,即隱含危險與機會的雙層意義。危機的概念可以回 溯到古希臘時代。―crisis‖這個字在希臘文中即為―crimein‖,其意義即為「決定」( to decide)。採用韋氏大字典之意義(Webster‘s definition)認為:「危機是事件轉機與惡化 間的轉捩點」(thing point of better or worse)。韋氏字典又把危機解釋成「生死存亡的 關頭」。危機是一段不穩定的時間和不穩定的狀況,迫使人做出決定性的變革(詹中 原,2004) 。長期以來,學術界對―危機‖的定義莫衷一是,但在危機構成要素的描述 上卻趨於一致,即不確定性、緊迫性、威脅性和潛在損害性(蔡志強,2006)。

「危機」一詞最普遍的定義是「突然發生的大問題」,此一問題的輕重程度則通 常是以其佔報紙頭版版面的篇幅多寡來衡量。除非受到媒體關注,有些意外事故情 況雖然相當嚴重,卻不被管理階層視為一個危機:反之,即使只是一個小問題,一 旦主要媒體以頭條加以報導,尌會被當成危機來處理(Otto Lerbinger,1997,p5)。

(二)危機管理

危機管理,是對危機情境維持一種持續性、動態性的規劃管理過程,其目的是 避免組織的危險與不確定之傷害,使組織更加能夠掌控自己的命運(Fink,986:15;

危機管理,是對危機情境維持一種持續性、動態性的規劃管理過程,其目的是 避免組織的危險與不確定之傷害,使組織更加能夠掌控自己的命運(Fink,986:15;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