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一、 大專院校身心障礙學生
本研究所指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具有大專院校階段學生身份之身 心障礙者,他們其一為領有內政部所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含證 明),或領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會鑑定證明書者。這些學生經由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大 專校院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多元入學方案、聯合招生(技職 院校)、其他入學管道招生(技職院校)、學校自行招生,進入大學 就讀。
本研究所指之大專院校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就讀於屏東、高雄、台 南地區之大專院校100、101、102學年度共三年之專科、大學、碩士 之身心障礙畢業生。
二、 就業狀況
就業狀況係指工作時有關之各種狀況,包括獲得工作之方式途徑、
薪資所得、工作福利、工作困擾、工作性質以及工作困擾等(連苡函,
2006)。由此,大專院校身心障礙學生就業狀況可定義為,身心障礙 學大學畢業後,目前所從事工作之薪資、工作性質、工作職類、聘僱 形態、獲得工作方式等相關工作之勞動條件。
本研究所指「就業狀況」,係指研究對象在研究者自編之「就業 狀況調查」問卷中第二部份就業狀況之填答情形,其中因為研究對象 亦將包括未就業者,因此也含括未就業者之原因。
三、 工作滿意度
工作滿意最早由Hoppock(1935)提出,他認為工作滿意是指工 作者心理與生理兩方面對環境因素的滿意感受,亦即工作者對工作情 境的主觀反應。
不同研究者所探討(Robbins,2001;連苡涵,2006;邱蓮春,
2010;黃雪娥,2013)之工作滿意度構面會有不同,可能包含受訪者 對薪資待遇、人際關係、工作能力、工作環境等項目之滿意情形。
因此本研究所指之「工作滿意度」,係指大專院校身心障礙學生 在研究者自編之「工作滿意度調查」問卷中第三部份工作滿意度之填 答結果。
四、 障礙類別
依據台灣教育部於民國103年6月18日所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第三 條已定義;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係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 專業評估及鑑定具特殊學習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 者;本研究對象分類如下:
(一) 智能障礙。
(二) 視覺障礙。
(三) 聽覺障礙。
(四) 語言障礙。
(五) 肢體障礙。
(六) 腦性麻痺。
(七) 身體病弱。
(八) 情緒行為障礙。
(九) 學習障礙。
(十) 多重障礙。
本研究障礙類別與程度依照特殊教育課程發展共同原則及課程 大綱之適用對象依學生認知能力進行區分,主要分為認知功能無缺損 之學生和認知功能輕微缺損之學生。其中認知功能無缺損之學生和認 知功能輕微缺損之學生的操作型定義如下所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 殊教育中心,2009):
(一) 認知功能無缺損之學生包括僅具有感官或肢體障礙之視障、
聽障、語障等純感官及上肢障礙、下肢障礙與智力未受損之 腦性麻痺等純肢體障礙學生,身體病弱學生以及伴隨有其他 身心障礙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 認知功能輕微缺損之學生包括認知功能有輕度缺損之智能 障礙學生、學習障礙學生、情緒障礙學生、自閉症學生以及 多重障礙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