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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假設2-3 不同學歷、職業的主要照顧者,在親職壓力程度上有差異。

假設2-4 不同親屬關係的主要照顧者,在親職壓力程度上有差異。

假設3-1 不同年級的身心障礙學生,主要照顧者在親職壓力程度上有差異。

假設3-2 不同排行的身心障礙學生,主要照顧者在親職壓力程度上有差異。

假設3-3 不同障礙類別的身心障礙學生,主要照顧者在親職壓力程度上有差 異。

假設3-4 不同障礙程度的身心障礙學生,主要照顧者在親職壓力程度上有差 異。

假設4-1 不同子女數的家庭,主要照顧者在親職壓力程度上有差異。

假設4-2 是否擁有其他身心障礙子女的家庭,主要照顧者在親職壓力程度上 有差異。

假設4-3 有不同障礙類別的其他身心障礙子女家庭,主要照顧者在親職壓力 程度上有差異。

假設4-4 有不同障礙程度的其他身心障礙子女家庭,主要照顧者在親職壓力 程度上有差異。

假設4-5 其他家人不同的教養支持度,主要照顧者在親職壓力程度上有差 異。

第三節 名詞釋義

以下就本研究的重要名詞,分別是身心障礙學生、主要照顧者及親職壓力進行 說明。

壹、身心障礙學生

根據我國特殊教育法第 3 條對身心障礙學生之定義為「係指因生理或心理之 顯著障礙,致需特殊教育和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且第13 條規定,

「各級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適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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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其就讀適當特殊教育學校(班)、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適當場所。身心障礙 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其 中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安置型式之一為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並根據臺南 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增減及調整原則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規範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服務對象為因障礙程度致使無法學習一般普通班課程,需予以 提供特殊教育課程或訓練方案者。另一種安置形式為資源班,讓身心障礙學生於普 通班級的課程中學習,並利用部分抽離或外加式的特殊教育課程或訓練方案,增進 身心障礙學生的學習需要。

本研究所指的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在 107 學年度至 109 學年度藉由國教署考 量身心障礙學生需求所輔導安置入學,且目前仍有就讀之宜蘭地區技術型高中的 高一至高三身心障礙學生。

貳、主要照顧者

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2005)將家庭照顧者定義為:「不論年齡大小,只要是 提供照顧給因年老、疾病、身心障礙或意外等自理能力低下的家人,就是『家庭照 顧者』」。施加恩(2013)將之定義為「擔負照顧病患的工作,包括日常活動,滿 足其在生理、心理及社會上的各種需求的人。」。另外衛生福利部在106 年度之照 顧管理評估量表操作手冊中定義主要照顧者指:「平常日子中,照顧失能者最多的 家人或親友, 稱為主要照顧者。照顧的內容包括:吃飯、上下床、室內外走 動、

穿衣服、洗澡、上廁所、服藥、購物等」。

本研究的研究對象定義為主要擔負照顧家庭中在安置於宜蘭縣技術型高中就 學的身心障礙學生之日常活動,並滿足其在身心及社會上各種需求且同住的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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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親職壓力

「親職壓力」的概念由Abidin 於 1976 年提出。Abidin 將其定義為家長在擔 任親職角色以及在親子互動的過程中,因為個人特質、親子互動關係不良、兒童特 質以及家庭情境等因素,而感受到壓力的情形(引自任文香,1995)。

本研究所探討之「親職壓力」的對象,則是以就讀宜蘭縣技術型高中的身心障 礙學生之主要照顧者而論,並探討三大向度的親職壓力,第一個向度為親職愁苦,

指的是主要照顧者所感受的困擾及生活上面臨的困境,屬於主要照顧者的主觀感 受,第二個向度為親子互動失調又稱為親子失功能互動,此向度聚焦討論親職關係 中的互動影響,有那些令人擔憂或是無法有成效的互動模式與感受,最後一個向度 為困難子女,指的是因為子女的身心障礙需求、特質以及外在行為,使得主要照顧 者有憂慮或是教養上的壓力產生,來了解身心障礙學生之主要照顧者所產生的親 職壓力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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