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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參、 研究假設

根據研究目的與問題,本研究假設陳述如下:

手眼協調應用程式訓練對高職智能障礙學生的動作技能表現有顯著改善。

第三節 名詞釋義

一、 手眼協調行動應用程式

手眼協調反應能力(hand-eye coordination cognitive reaction ability)是指視覺神 經傳導的生理反射,快速地反應在手部的一種能力;也就是個體利用視覺系統的諸多 功能,將外在環境所接收的各種訊息,經由神經系統的傳遞以及大腦皮質的訊息處理 後,再驅動手部的肌肉,使個體能在最適當的時機中對應於該時機的最佳動作(王瑋 等譯,1988)。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2015)所公佈的《行動應用 App 基本資安規範》中用語及 定義,行動應用程式(Mobile Application)指一種設計給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和其 他行動裝置使用之應用程式。

本研究所指手眼協調行動應用程式是從行動應用程式商店(Application Store)

所下載,名為鋼琴塊2™(別踩白塊兒 2)的遊戲類行動應用程式。

二、 高職輕度智能障礙學生

根據教育部(2013b)所公布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三 條,智能障礙係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 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而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1. 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2. 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

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在行政院衛生福利部(2017)所公布之《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的附表 二《身心障礙鑑定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及其基準》中,輕度障礙指的是在 鑑定向度中障礙程度為 1 者。在「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類別裡面,

智力功能之鑑定向度中,障礙程度為 1 者,代表其智商介於 69 至 55 間,或者 心智商數(mental quotient)介於 69 至 55;或指於成年後心智年齡介於九歲至未 滿十二歲之間或臨床失智評估等於 1。

在本研究中,「高職智能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2015)所 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第五條所列之「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 功能」障礙類別之身心障礙鑑定證明,且鑑定證明上所記載之障礙程度為輕度之 學生。

三、動作技能表現

動作技能通常可分為粗大動作與精細動作兩類。粗大動作的發展主要著眼於 身體的移動與控制的能力,如頭頸部的控制,爬、滾、坐、站、走、跑、跳,以 及維持身體的平衡等方面的能力之培養。精細動作則對精準與穩定性的要求,比 粗大動作為高。手眼的協調,抓、握、物件的操弄等,皆屬精細動作的範疇(何 華國,2015)。

本研究所稱之動作技能表現係由兒童動作 ABC 評量表第二版 (Movement Assessment Battery for Children-2,Movement ABC-2) 測驗所評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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