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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意願影響因素之理論與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意願影響因素之理論與研究

學校行政工作的推動,端看行政人員是否能夠積極任事,除了專業 能力外,影響行政人員工作效能的原因之一即為其兼任行政職務之意 願。當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具有正向與積極的態度處理行政工作事務,

才能發揮較佳的行政效能。

壹壹壹

壹、、、學校行政的意義與功能、學校行政的意義與功能學校行政的意義與功能 學校行政的意義與功能

學校行政之意涵為何?中華民國學校行政研究協會(School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 ROC)闡明學校行政之重要性:學校 行政是對學校教育事業的領導與支援。透過學校行政的領導功能,學校 教育才能朝正確目標發展;透過學校行政的支援功能,學校教育才能有 完善設施、有效率的達成目標。

國內學者自不同觀點與角度詮釋學校行政,發展出不同定義,研究 者整理國內學者對學校行政之看法,彙整如表 2-6 所示。

表 2-6

國內學者對學校行政的定義 國內學者對學校行政的定義國內學者對學校行政的定義 國內學者對學校行政的定義

學者 定義 謝文全

(2002)

學校行政是對學校教學以外的事務作系統化的管理,以求有效而經濟地達 成教育的目標。這一定義包括四項內涵:(1)學校行政所處理的是學校教學 以外的事務;(2)學校行政係對上述事務做系統化的管理;(3)學校行政的 目的在達成教育目標;(4)學校行政應兼顧有效及經濟。

鄭彩鳳

(2003)

學校行政是基於教育目的,在學校組織情境中,有效的應用行政理論與科 學方法,妥善處理學校教務、訓導(學務)、總務、學生輔導、人事、會 計、公共關係和研究發展等業務,並有效導引、支援及服務教師與學生之

「教」「學」活動,以達成學校教育目標的歷程。

吳清山

(2005)

學校行政是學校機關依據教育原則,運用有效和科學的方法,對於學校內 人、事、財、物等業務,做最妥善而適當的處理,以促進教育進步,達成 教育目標的一種歷程。

秦夢群

(2007)

學校行政係指依據教育目標與法令,對相關之學校事務,進行經營管理,

以達到既定目標與績效的動態歷程。

綜合學者所述,研究者歸納出學校行政之意義與功能:學校行政是

依據法令,擬定計畫,利用既有資源,妥善安排學校內之人、事、物,

以達成教育目標之一切歷程。學校行政之重要性顯而易見。

貳貳貳

貳、、、特殊教育學校行政組織及人員編制、特殊教育學校行政組織及人員編制特殊教育學校行政組織及人員編制 特殊教育學校行政組織及人員編制 一、臺灣特殊教育學校的發展

臺灣特殊教育起始於 1889 年,當時臺南的教堂設立了訓盲院(後 改為臺南盲啞學校,即為臺南啟聰學校前身),1917 年臺北設立了木 村盲啞教育所(現今改制為臺北啟明學校與臺北啟聰學校),臺灣光復 後,臺中成立豐原盲啞學校(後分為臺中啟明學校與臺中啟聰學校)。 國內第一所啟智學校為 1976 年成立之臺南啟智學校,之後陸續在

各縣市成立啟智學校,專責服務智能障礙類之學生;自 1998 後,各縣 市設立之特殊教育學校即不再分類,僅以特殊教育學校命名,統合服 務各障礙類別之學生。

二、特殊教育法的規範

雖然臺灣特殊教育學校發展極早,但一直缺乏法律之依據及規 範,直到民國 73 年 12 月 17 日,政府公佈「特殊教育法」25 條,成 為我國推動特殊教育的有力法典;並在歷經多次修訂後,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公佈現行版本,共 51 條,其中第 25 條第 4 項規定:「特殊 教育學校設立所需之校地、校舍、設備、師資、變更、停辦或合併之 要件、核准程序、組織之設置及人員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此參照「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所訂定,特殊教育學校中,

教師兼任行政人員之編制如下:

(一)第 8 條規定特殊教育學校設各處、室及處、室以下設組之規定 如下:

1.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圖書、出版等組。

2.訓導處:設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住宿等組。

3.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等組。

4.實習輔導處:設實習、就業輔導等組。

5.研究發展處:設資訊、研究、推廣、輔具等組。

6.輔導室:設輔導、復健等組。

前項處、室或組之設置,得由各校視實際需要,整合其功能並 調整其名稱,其最高設置標準如下:

1.六班以下:設二處及二組。

2.七班至十二班:設三處 (室) 及九組。

3.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設四處 (室) 及十二組。

4.二十五班以上:設五處 (室) 及十五組。

(二)第 9 條中屬於教師兼任之行政職務規定如下:

1.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教師兼任;各組置組 長一人,除總務處各組組長專任外,其餘組長由教師兼任。

但復健組組長得由專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兼任。

2.秘書:設二十五班以上或三學部之學校,置秘書一人,由教 師兼任。

學校總務處僅有總務主任由教師兼任,總務處內組長為專任之行政 人員,此外輔導室尚有專業人員之配置,如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等,

皆由各校依法招聘專任之行政人員,這類專任行政人員均不在本研究探 討範圍內。

參參參

參、、、特殊教育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工作內容、特殊教育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工作內容特殊教育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工作內容 特殊教育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工作內容

特殊教育學校由教師兼任之行政職務,其業務內容繁雜,舉凡組織、

計畫、執行、溝通、協調、抉擇等一切工作歷程,負擔沉重,且兼任行 政職務之教師在負責規劃及處理學校各項行政業務的同時,仍需肩負教 學工作,再者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對學校校務的干預或介入,有時也讓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疲於奔命,其工作壓力不言而喻;以下就特殊教育 學校行政處室工作內容以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任課節數逐一說明。

一、特殊教育學校處室行政工作內容

目前特殊教育學校各行政處室所執掌業務並無法條規定,僅能參

照 1984 年 1 月臺灣省政府修訂之「臺灣省立特殊學校分層負責明細表」

作為依據,其規定特殊教育學校各行政處室業務執掌如下(臺灣省政 府,1984;許唐敏,2010):

(一)教務處:校務會議及計畫、課程編排、教學實施、課業考查、

教學研究、學籍登記、成績考查、學生各項優待及競賽獎勵、

圖書管理、教學設備、點字業務及其他等事項。

(二)訓導處(學務處):一般訓導業務、導師業務、訓育、生活指導 及自強活動、生活管理、勤惰考查、公費及各項補助、訓練及 活動、體育保健及環境衛生及其他等事項。

(三)總務處:財產管理、物品管理、車輛管理、校舍管理、工友管 理、安全防護、房租津貼實物配給、營繕管理、環境衛生、集 會管理、零用金管理、出納業務、文書管理、公文查催、公款 支付檢查、計畫管制、特定管制及其他等事項。。

(四)復健室:理療業務等事項。

(五)輔導室工作委員會(輔導室):輔導工作、教育與心理測驗、學 生資料收集等事項。

(六)研究發展室(研究發展處):計畫報表、參訪接待、教育研究、

出版文物及其他等事項。

(七)實習室(實習輔導處):實習科目及時數之擬定、實習教學進度、

學生實習輔導、設備工具材料申購、實習教學用器材維修、實 習成品處理、職業輔導、校外實習及參觀事宜、會議、實習管 理辦法之擬定、教師考核及其他等事項。

二、特殊教育學校兼任行政教師任課節數

為使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在工作時間內處理學校行政事務,特定 訂相關法條減少兼任行政教師之任課節數;而依據「特殊教育設施及 人員設置標準」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多學部學校,其設置標準,

本標準未規定者,依其最高教育階段之學校設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現今我國特殊教育學校皆以高職部為最高教育階段,因此特殊教育學

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任課節數,即參照「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

一、意願的涵義

首先,先了解意願的涵義,根據牛津字典(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1989)的解釋,「意願」(willing)應出於自願,是一種毫不 勉強的同意態度;韋氏字典(Webster’s dictionary, 1969)解釋「意願」

為一種驅使力、意志力。林瑞欽(1990)對意願的解釋相當透徹,他 認為意願是個體自主的、非勉強的對某種行為標準的事件,促使實現 的心理狀態,具有下列特質:具有認知特質,必須經過理智思考才能 形成意願;具有決定特質,必須承擔可能的責任;具有自我涉入的心 理作用,個體必須先產生積極正向的感受知覺,而後個體才會涉入;

具有自我承諾特質,能激勵個體貫徹始終;具有動機特質,促使個體 朝特定目標行動。由此可知意願具有動機特質,驅使個體意志,努力 達成目標。

游鯉毓(2006)認為意願是個人經由理智思考後所做的判斷,對 於未來可能採取行動的傾向、想要參與活動的可能性程度、評估將來 行為會如何表現的心理歷程,具有列的促發個體朝向某特定標的之行 動力量,同時願意承擔可能的責任(引自陳麗英,2009)。陳麗英(2009)

則定義意願為:個體自願在多種選擇下做抉擇,將其身心投入組織並 與組織成員產生交互影響,是一種促發個體願意承擔責任,實現目標,

進而導引個體產生行動力量的心理狀態。

綜上所述,意願的意義為:個人在審慎思考後做出抉擇,自始至 終積極貢獻並承擔責任,以求達成目標。而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意願可 說是:教師經過對自我以及行政職務之認知與思考後,願意承擔行政

綜上所述,意願的意義為:個人在審慎思考後做出抉擇,自始至 終積極貢獻並承擔責任,以求達成目標。而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意願可 說是:教師經過對自我以及行政職務之認知與思考後,願意承擔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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