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
第三節 研究貢獻
本研究透過質性研究的歷程,完成蒐集處遇計畫之家暴相對人與家屬的歷程 主觀經驗,可深入了解處遇計畫其實際生活的影響性,探討在處遇歷程中改變的 過程和後續變化,故有以下貢獻:
一、透過本研究在評估處遇計畫對相對人的影響效果,除了相對人為經驗主體 外,亦納入家屬端的觀察經驗,故研究結果周詳性高,據參考價值。
二、由本研究的結果,可呈現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兩造雙方的歷程變化,針對訪 談結果可進行分析對照,可協助處遇工作者了解處遇團體成員所面臨的關 係變化,進一步在團體中給予成員更有助益的教育內涵。
三、透過研究成果,呈現參與處遇計畫之相對人的經驗歷程分享,處遇專業工 作者能透過研究成果,在專業工作提升面對相對人在團體中的抗拒或不滿 情緒的能力,加深處遇工作者理解與同理的能力。
第四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主旨在探索家庭暴力相對人在完成處遇計畫後之效果,故於本節針對
「家庭暴力」、「相對人」、「認知教育節酒團體」進行定義說明:
一、家庭暴力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衛生福利部,2015)第 2 條用詞定義,家庭暴 力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 害之行為。
(一)身體上之不法侵害
以打、捶、踢、推、拉、扯、咬、扭、捏、撞牆、揪髮、扼喉、使用武 器或工具所造成之肢體傷害。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 墊物品而責打身體任何部位等均為著例。
(二)精神上之不法侵害
1. 言語暴力:以言語或語調威脅、恐嚇、侮辱、身心虐待或其他企圖貶低 人格尊嚴的行為。例如辱罵三字經、謾罵對方的無能、愚蠢、恐嚇殺死 全家、威脅再也見不到小孩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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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心理或情緒暴力:例如以竊聽、跟蹤、監視、騷擾、威脅、恐嚇、冷漠、
鄙視、羞辱、瞪眼、忽略、虐待動物、不實指控、破壞物品、命小孩自 打耳光或互打耳光、責令小孩採取"非人"之特定身體動作如蛙跳、兔 跳、學鴨子走路或其他類似之企圖貶低人格尊嚴的身體動作等。
3. 性暴力:以強迫、威脅方式,進行性器官插入、肛交、口交、或任何被 害人不願意的性接觸、性剝削、性強迫。
(三)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1. 過度控制家庭財務、拒絕或阻礙被害人工作等方式。例如:被害人使用 金錢需經過相對人同意、相對人要求瞭解被害人使用金錢的情形,或要 求被害人花錢時必須繳回收據及發票等。
2. 透過強迫借貸、強迫擔任保證人或強迫被害人就現金、有價證券與其他 動產及不動產為交付、所有權移轉、設定負擔及限制使用收益等方式。
3. 其他經濟控制行為。例如:不給生活費或只給明顯不相當之生活費、強 迫一方交出工作收入、或以斷絕經濟提供、威脅限制他方之行為,如:
限制正常社交活動、非暫時保管之沒入小孩之物品等。
二、相對人
家庭暴力「相對人」並不等同於家庭暴力「加害人」,其定義是遭家庭暴 力行為後,被害人通報後之他方當事人,因此,當事人雙方都可能互為「相對 人」。
對於家庭暴力「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認定,是家暴防治體制的知識生 產,所導致的權力運作結果(黃志中,2013),然家庭暴力事件中難以絕對的 二分法切分成兩者。
而本研究所指之家庭暴力相對人,皆經地方法院裁判,在被害人之保護令 中有具體家庭暴力行為事實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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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知教育節酒團體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中之處遇計畫是指對於相對人實施之認 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 療」。其中「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及其他輔導」可由法院逕命之,並 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其他處遇計畫之鑑定,此鑑定由「相對人評估小 組」為之。
認知教育輔導的操作的形式可分為「團體處遇」與「個別處遇」,而實施 內涵則可區分為「認知教育輔導之認知教育」及「認知教育輔導之戒酒教育」
兩種,兩者皆著重在調整相對人認知的改變,前者著重在以「平權」的現代思 維改變「權控」的傳統思維,後者則處理相對人飲酒相關問題,以降低其家庭 暴力再犯之可能。
酒精是觸發或是加重家庭暴力發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故本研究所指之「認 知教育節酒團體」是以降低飲酒行為造成之危害為主軸,不特別強調滴酒不沾 的高標準,故研究者發展出團體處遇模式採「節酒」而不以「戒酒」命名,以 更符合團體處遇目標的宗旨,本研究所指之認知教育節酒團體的發展歷程與架 構詳參本文第二章第五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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