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家庭暴力防治處遇模式與成效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緣起
潘淑滿(2007)認為台灣家庭暴力防治制度的設計,主要是依循主流女性主 義性別論述的觀點,同時也參考美國家庭暴力防治制度強制逮捕與起訴的模 式,假定透過國家公權力介入私領域的親密暴力事件是制止親密暴力的有效途 徑,即是將家庭暴力行為「犯罪化」,藉由法律規範來抑制家庭暴力行為的發 生率(王珮玲、黃志中,2005)。
制度成立的過程可分為三期,分別為在西元 1990 年前婦女意識抬頭的醞 釀期,奠下關注婦女人身安全議題之基礎,隨後在 1993 年鄧如雯殺夫事件與 1996 年彭婉如命案事件的壓力下,朝野形成共識,歷經三次草案修訂,終於 在 1998 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
家暴法通過後,地方政府在 1999 年 6 月 24 日前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 防治中心」,故 1990 年至 2000 年為建制期,而自 2001 年始至今,陸續建置 24 小時專線諮詢與通報服務、推動針對被害人、目睹暴力兒童與加害人等多 方面之防治服務的成熟期。
二、國內相對人處遇模式
家暴令為國人自覺有受暴情事或經責任通報人員發覺疑似家暴事件皆可 申請,一般而言「申請人、關係人」即為「受害人」,故「家暴加害人」亦可 稱為「相對人」,而因應家庭暴力事件的複雜性,以及相對人型態之多樣性,
為降低再犯情事之「相對人處遇計畫」共有六類,包含有認知教育輔導、親職 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屬心理教育性質的「認知教育輔導」與「親職教育輔導」可分為「個別處 遇」及「團體處遇」兩種處遇型式,其餘項目則皆為個別處遇方式進行。目前 就實務上而言,以「認知教育輔導」(含「戒酒教育」)為處遇中裁定最多的 項目。其中,「親職教育輔導」之於「認知教育輔導」,前者強調個人行為與 家庭關係為雙向循環關係,後者著重於個人內在情緒、認知與行為的關聯。
Healey et al.(1998)認為治療必須透過多元且宏觀的理論觀點進行介入,
包括社會及文化面向、個人面向及家庭面向的多元治療模式,三者相互影響,
並且產生交互作用。
首先,社會及文化面向的女性主義模式,強調社會集體價值觀(主流價值 觀)影響不同性別於受暴行為產生截然不同的觀點,並且影響了社會看待家暴 事件的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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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因家暴事件常與相對人飲酒行為有關(林明傑,2001),黃志中等人 (2005) 設計以處理相對人飲酒問題之無酒害團體主題,以疾病模式(disease model)、
適應模式(adaptive model)建立其團體方案,此為國內第一個發表含戒酒教育 之認知輔導處遇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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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以台灣為例,個人面向的處遇隨著不同的時代背景、家暴特性、社 經地位、地域環境或城鎮差異的考量,持續研究及發展「客製化處遇」的可行 性,強調及重視多元性及在地性的個別差異,而非採取單一通則應用於全體(鄧 純芳,2000;周瑋芸,2009;嚴祥鸞,2009)。
台灣實務工作者在面對家庭暴力防制法的規範下,仍持續發展出不同的處 遇模式,這意味家庭暴力防治系統處在不斷反思的內在修正過程,然至今仍沒 有一個處遇模式能夠適用各地域環境,面對家庭暴力成因之複雜性,多元的處 遇模式也應運而生。
三、處遇計畫成效研究
處遇模式發展的內涵,是隨實務工作就法令限制、地區資源、處遇人員風 格交會之下,持續反思與調整變動的過程,因此相當具有多元性,然而,是否 能有效的達成家庭暴力防治成效仍需持續探究。
李雅琪(2007)針對 5 位完成 18 次認知輔導團體之男性相對人,用深度 訪談法及家庭暴力行為改變量表(URICA-DV 量表)施測,發現 5 位男性相對人 接受輔導後,能夠建立使用暴力是錯誤的觀念,並且提高戒酒動機。他們對輔 導課程的認知是:可以認識朋友、學習新知、彼此情境相仿可得支持、把輔導 當作是來度假等功能;而在個人改變部分,學習到正向思考、控制情緒、控制 衝動,對於可能觸發暴力的高危險情境則是暫時遠離、當下不回應對方、控制 飲酒等因應方式。
陳慧女和林明傑(2016)訪談了六名年齡在 35 至 55 歲之間,暴力類型屬對 妻子或子女施暴者,他們皆已完成至少三分之二以上被裁定的認知輔導處遇時 數;研究目的在了解男性家庭暴力者對輔導內容之看法及改變的內涵,研究發 現隨著處遇團體的進行,逐漸從抗拒到接受輔導。家暴者了解暴力對孩子的負 面影響、情緒管理的重要性、確定不再有暴力的行為方向、發展正面想法、辨 識暴力的危險情境、察覺想法對行為的影響、不看輕彼此的尊重態度,以及酒 精的負面影響等。
邱獻輝(2017)針對參加「融入戒酒處遇的親密暴力強制諮商團體」之成員,
進行量化的成效研究。他使用「衝突策略量表」、「酒精疾患確認測試」及「簡 式團體治療性因素量表」進行調查,發現成員對參與的療效評價為正向。分別 在施暴者的酗酒、肢體暴力與受暴者的受傷程度已顯著減少,認為該團體的療 效對施暴者的酗酒與親密暴力之改善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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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青、李維庭、張紀薇、李美珍(2012)針對處遇工作者、相對人、被害 人採用調查法,以了解家庭暴力者之行為是否有所改善。而參與評估之 46 位 相對人在「WHO 生活品質調查問卷」及「衝突經驗調查問卷」中,自認經認 知教育團體或節酒團體處遇之後,暴力次數顯著降低,被害人的生活品質亦有 改善。然而,參酌處遇人員之過程評估狀況,在統計上無法證明可預測家庭暴 力者其施暴的可能性。從少數相對人及申請人同時可得之八份資料,逐一比 對,發現相對人與被害者對暴力與控制的自陳有不一致的現象,認為相對人有 弱化暴力或控制行為的次數。
上述研究大多以參與處遇團體的成員進行調查或訪談,然而,目前國內團 體處遇成效研究以家屬端進行調查,相當缺乏。由以上研究發現,不論是哪一 種理論取向的處遇方案,對於處遇團體的成員而言,主觀上自陳有其效果存 在,部分研究則顯示雙方對暴力衝突或關係改善程度之陳述有所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