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國內家庭暴力概況
第二節 國內家庭暴力概況
一、通報次數
在臺灣,隨著政府與民間力量之重視,對家庭暴力的防治更不遺餘力,在 警政、社政、衛政及教育單位之宣導與責任通報的制度建立下,家庭暴力的通 報次數逐年增加,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資料顯示自 2006 年之通報 次數 70,842 次,逐漸攀升至 2013 年通報數 152,680 次達到最高峰,2014 年減 至 133,716 次,通報次數趨緩 2016 年為 135,785 次(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2017)。然實務上受限於被害人求助的意願,故家庭暴力的通報數據與真實現 況的黑數相比,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通報統計參見圖 1。
圖 1 家庭暴力歷年通報次數
資料來源:整理製圖取自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17)。家庭暴力事件通 報案件統計。2018/8/20 取自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https://dep.mohw.gov.tw/DOS/lp-2981-113.html 二、通報來源
根據歷年的資料(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17),通報的主要來源為:
警政、醫院、與 113。截至 2016 年為止,都以警政通報最多,在 2016 年警政 通報次數占當年總通報次之 48.9%,而警政、醫院、與 113 三者占高達 90.5%,
家庭暴力事件責任通報規定的落實情形反映在通報率的分布上,而責任通報人 員在面對疑似家庭暴力事件之敏感度有顯著提升,通報單位次數參見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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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20 取自司法院 https://www.judicial.gov.tw/juds/report/Sf-11.htm
2008 年至 2015 年家庭暴力事件通報單位次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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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限制
黃煜文 (Linda G.Mills,2003/2004)所譯《錯的是我們,不是我》一書,指 出目前防治家庭暴力所施行之強制逮捕與起訴政策,是由女性主義者所堆積之 論述下推動政策之結果,然而此這政策並沒有想像般的有效,而原因則是與強 制政策背後的假設有關,例如認為婦女不只是太弱小而無法保護自己,而且也 太脆弱、任性或優柔寡斷。有些執法者相信,倖存者會出現一些症狀,使她們 無法知道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麼。因此國家政策以有保護公民責任的立場,有過 度擅自為虐待關係中的女性做決定。
孫頌賢(2015)指出台灣家暴法的規範下,似乎只關注於處理暴力所帶來的 緊急性與危機性問題,並未考慮長遠的人與人之間關係修復的議題。因此就算 許多從婚姻暴力中成功逃脫的女性,很可能一輩子不願意再走入婚姻,也就就 是說,除了人身安全考量外,還有情感與依附關係得面對。
黃志中(2013)認為暴力防治系統專注於建構足以「規訓」與「懲戒」的種 種機制,而無暇於多元交織的不平等婚姻關係,更無暇於關注性別權力關係的 流動,因此現代的防治政策,面對性別關係不斷的演進,有切合的困難與衝突。
由上可知,當前家暴防制法及其處遇模式強調之重心為「預防再犯」傾向,
相對人學到的是不要用「暴力」的方式解決問題,然而對於關係當中的情感經 驗、人際連結渴望、個人未滿足的需求皆未著墨,前者強調的是切莫在使用殺 傷力的方式解決問題,而後者則是「關係修復」傾向,協助找出更有效的方式 滿足關係需求。
當前台灣家暴法的規範下,我們傾向將家庭暴力事件中的關係人彼此隔 離,或是予以警告,並分別給予治療處遇或輔導資源,然而此政策方向對於成 員間的情感牽連難達梳理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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