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進一步研究之建議
本研究針對三位已完成家庭暴力節酒處遇團體計畫的成員及其配偶進行深 度訪談,並將參與者的敘說內容整理成逐字稿後進行資料分析。研究過程努力的 增加廣度與深度,但因研究對象及方法的選擇仍有其限制,以下根據研究歷程之 省思,分別說明研究範圍與建議方向。
一、研究範圍 (一)研究對象範圍
本研究僅針對研究者所在臺東地區帶領之團體成員和家屬進行訪談,
由於團體模式與架構受限於帶領者之受訓背景,各有所相異,故無法得知不 同節酒團體或不同認知教育團體之間的成效是否相同;另外,除受限於台東 地區之樣本外,本研究三組受訪者中,有兩組受訪者居住於原住民部落,故 本研究未能說明都會區之團體處遇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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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工作上發現,有部分家暴相對人並未依照家庭暴力保護令之裁 定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縱使接到處遇計畫通知書後,從未出席或是出席後 中斷,兩者皆算未完成處遇計畫,推測有其個人或外在因素所致。也就是說,
家庭暴力相對人在面對被裁定的處遇計畫時,雖為非自願性的判決,但面對 強制公權力的介入下,有其因應彈性的程度,進能使自己配合甚至是堅持完 成處遇計畫,故本研究之範疇為完整參與處遇計畫之家暴相對人,而未出席 或出席後未持續之相對人之主觀經驗,並非本研究所探討之範圍。
因為受訪者主觀經驗已融入自己和處遇計畫互動的歷程,最後的經驗 已是個體與處遇計畫之間互相交織之效果,故無法說明完成處遇計畫相對人 的人格特質與改變效果之間的影響性。
(二)研究方法與研究者之限制
本研究採深度訪談法,由受訪者分享其主觀經驗與故事,注重故事的 整體性。但研究之經驗文本為研究者和研究參與者所共構,研究者能否完全 否理解研究參與者之語言內涵為其限制之一。
再者,研究參與者之立場、背後動機與分享脈絡亦為本研究之限制。
雖然研究者在分析過程中已加入協同分析者協助檢核,希冀提高本研究之客 觀性,但是因研究者本身同時具有為團體帶領者之角色,故無法完全避免個 人主觀經驗而影響分析結果。
二、進一步研究之建議
在研究期限內,研究者所邀請和完成訪談的計三組共六位研究參與 者,樣本數不多將影響研究結果的豐富性。然而,本研究希望從不同角度來 評估處遇團體成效,提供處於家庭暴力議題中不同位置者參考。最重要的,
也是一個同時身為團體處遇工作者的研究者,面對與反思工作成效的過程,
研究結果非用來推論的。以下提出依本研究結果可運用之啟示與建議:
(一)對家庭暴力處遇團體工作原則與啟示 1.接納團體處遇工作的效果、風險與限制
團體處遇對成員而言,具有促使改變的療效因子。然而,本研究 發現亦有成員間相約喝酒,或成員返家將怒氣發洩在家庭的潛在風 險,如何提升療效與降低風險,是需要兼顧的目標。
成員在參與團體處遇的過程的行為改變,較難得在短期內到伴侶 的正向肯定,可透團體持續的肯定改變動機,避免其挫折感導致停滯 或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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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思調整輔導框架,貼近成員之需求
團體工作者應以尊重和接納的態度來理解相對人的生命經驗,研 究者認為透過持續同理成員在生活、關係和制度上的困頓經驗,和強 化對家庭的重視和正向渴望是必要的。團體領導者可考慮成員的需 求,運用團體動力,促成和維持正向之改變。
另外,在專業工作視角上,處遇目標除了關注調整成員個別內在 或行為的角度,同時應將其夫婦倫理或家庭互動關係納入個案概念化 和處遇計畫之中。
(二)未來研究建議
研究者身為實務工作者,期待本研究之成果有助於社群領域專業知能 的提昇,盼望專業同行們持續發展及發表更有效能、更能協助家庭暴力事件 之處遇模式的實務經驗。
本研究透過質性取向呈現處遇團體之成效在相對人與家屬之間之評價 落差,建議可持續結合關係互動或情感依附關理論持續進行探討。
最後,本研究之對象僅侷限於參與節酒教育處遇團體的成員及其配 偶,未能擴及訪談節酒教育處遇團體成員之子女,針對家庭暴力者一家人進 行個案研究也是值得研究的方向。其他取向不同之處遇計畫,如人本取向團 體、溝通分析取向處遇團體或其他不同的團體工作模式之成效,有志於此相 關議題的研究者,未來可以朝此方向深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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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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