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名詞釋義
一、療癒(Healing)
根據 J.T.Csordas 在《Meaning/Healing》指出:「當遭遇痛苦和失去希望的時 刻,個體感知生命極度痛苦與存在的虛無感,療癒才有機會以浮現。」1
李雪菱認為,「療癒並非是去除疾病,療癒是個體的轉化,經由身體去作出 新的認知,開啟另一道真實,此外療癒是一種內在心性的轉化,在個體內在達到 和諧與統合,以及身心狀態的恆定與復原。」2
然而,Pargament 進一步指出:「心靈轉化(Spiritual transformation)是一種 深刻的理解,並經驗到所視為神聖的過程。」3Steyaert 也認為:「心靈轉化是個 人在視野、目的、宗教、信念、態度與行為的戲劇化轉變,並且這些轉變會與經 驗相連。」4
因此,「療癒」(Healing),不同於身心症狀的「治療」(Therapy)。依照不同 學者的討論得知,「療癒」是當個體遭受痛苦失去希望時,一個身心靈轉化的過 程,在過程中並且會經歷到一種深刻的理解,並能在過程當中經驗到視野、目的、
宗教、信念、態度與行為的戲劇化轉變。雖然兩者目的都是克服病苦,但療癒更 能充份強調個體內在身心靈的轉化與重新平衡的過程。
二、音樂治療(Music therapy)
1 T. J. Csordas, Meaning/Healing. ( New York, NY: Palgrave MacMillan:2002).
2 李雪菱,〈在病苦與療癒之間的轉化-萬佛寺療癒社群的形成〉,《新世紀宗教研究》2(4),
(2004):147-202。
3 K. I. Pargment ,& S. M. Saunders,“Introduction to the special issue on spirituality and psychotherapy,” Journal of Clinical Psychology, 63(10)(2007):903-907.
4 C. Sreyaert,& J. Katz,“Reclaiming the space of entrepreneurship in society: Geographical,
著名音樂治療學者 Kenneth E.Bruscia 認為:「音樂治療是一個人際互動歷 程(interpersonal process),在此歷程中治療師使用音樂和其所有面向(music and all of its facets),譬如:生理的、情緒的、心理的、社會的、美學的以及靈性的,
以幫助案主去增進(improve)、恢復(restore)或保持(maintain)健康。在某些 情況中,案主的需求可直接藉由音樂的要素來達成,在其他情況,案主的需求則 是藉由強調治療師和案主的人際互動關係,或者團體中的人際互動關係來達成。
在治療中所運用的可以是由治療師所創造的,也可以是由案主自己創造出來的,
或者是在文獻記載中已存在的,不同時代、不同風格的音樂類型。」5
三、矯正機關(Correctional System)
法務部所屬四十九個犯罪矯正機關、依性質可分為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 訓練所、矯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戒治所等七類,各類說明如下:(一)
監獄:執行經刑事判決確定的受刑人;(二)少年輔育院:收容經少年法庭裁處 感化教育的少年;(三)技能訓練所:收容強制作工作受處分人(如:慣竊)及 受感訓處分人(流氓);(四)看守所:羈押偵破或審判中的刑事被告;(五)少 年觀護所:收容調查、偵查及審判中的未滿十八歲少年;(六)戒治所:受戒治 人之心理輔導、階段性處遇;(七)矯正學校: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受處 分人。6
四、矯正教育(Corrective education)
「矯正教育」(correctional education)在美、加等國的矯正工作中,乃泛指 一切為置身於刑事司法體系(criminal justice system)中的嫌疑人或受刑人所提 供的教育。由於接受矯正教育的對象,主要是被收容於各矯正機構的青少年或成
5 吳幸茹、黃創華,《音樂治療十四講》(臺北:心理,2006),頁 13。
6 法務部,〈矯正機關〉,查閱網站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91054&CtNode=27334&mp=0012,查閱日期:2014.10.26。
人,有拘留於看守所者或被判處徒拘役者,以及接受社區處遇、假釋或受保護管 束者等不同來源,矯正教育的內容亦有甚大的差異。廣義的矯正教育範圍可包括:
基礎識字教育、中等學校教育、生活教育、人格教育、社會教育、道德教育、法 治教育、職業教育與技藝訓練,以至於大專程度的學術教育內容等;此外,為積 極改變受刑人各類行為問題所設計的矯正處遇或藥物戒治方案,亦是矯正教育中 極為重要的一環。7
簡言之,對收容於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矯正學校、看守所、少 年觀護所及戒治所內服刑之收容人所進行的思想、品德矯正教化之工作稱之為矯 正教育。8
五、收容人(Inmates)
舉凡因犯罪被法院判決確定,接受保護管束、分發至各地監獄執行其所應負 之刑責時,執行矯正教育之矯正機關基於方便管理,便統一對此收容於各監獄、
看守所、輔育院、勒戒所、技訓所接受矯正教育或保護管束的受刑人,稱之為收 容人。9
六、高風險家庭(Family with high risks)
係指家中有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該家庭因為主要照顧者遭逢變故或家 庭功能不全,而有可能會導致家庭內之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者。如家中成人時 常劇烈爭吵、單親、隔代教養;負擔家計者遭教養、負擔主要經濟者遇到裁員、
資遣、強迫退休等;主要照顧者從事特種行業或罹患精神疾病、家中成員患有酒
7 丁榮轟,〈我國犯罪矯正機構矯正教育實施現況與成效之探討〉,查閱網站
www.corrections-cca.org.tw/upload/2012/09/07/1346998053.doc,查閱日期:2012.10.08。
8陳敏聲,〈繪畫藝術教學在監獄矯正教育上的應用:以臺灣臺北監獄附設藝術班之收容人為個 案研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美術學系在職進修碩士論文,2006),頁 8。
9 陳敏聲,〈繪畫藝術教學在監獄矯正教育上的應用:以臺灣臺北監獄附設藝術班之收容人為個
癮、藥癮等。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