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青少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在進行台閩刑案的統計工作對青 少年的定義如下:少年係指十二歲至未滿十八歲之人;青年係指十 八歲至未滿二十四歲者(內政部,2000);而本研究由於研究對象之 對照組是以在學青少年為主,因此所選取青少年是指12 歲至 19 歲 的青少年。
(二) 藥物濫用:本研究所稱藥物濫用是指非法藥物(即毒品)的使用。
(三) 觀察勒戒:目前少年觀護所皆設有「少年觀護所附設觀察勒戒處 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犯第十條之罪 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 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個 月。其中犯第十條規定意指毒品施用行為。因此,觀察勒戒是指青 少年因施用毒品而被司法機關裁定入所進行輔導處遇的介入工作。
而各觀察勒戒處所的青少年其大部分主要是來自於各處所之所屬地 區。
(四) 強制戒治: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觀察、
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 報,認為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 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為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 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 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青少年若於觀察勒戒期間 施用毒品問題未見改善,經法官裁定需進行為期至少半年至多一年 的強制戒治。目前全國僅台中少年觀護所有附設少年戒治所進行少 年強制戒治工作。
(五) 少年輔育院:目前國內有桃園及彰化兩間少年輔育院。依據少年輔 育院條例第二條規定,「少年輔育院,依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
又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 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裁定令入感化教育處所進行為期至少半年至 多三年之感化教育。而桃園少年輔育院收容的青少年是來自新竹或 以北,彰化少年輔育院則收容苗栗或以南的青少年。
(六) 少年矯正學校: 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三條第一 項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矯正教育之實施係指少年徒刑、拘役及 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應以學校教育方式實施之。法務部應分就執 行刑罰者及感化教育處分者設置矯正學校」。國內目前有兩間矯正 學校,分別位於新竹及高雄。新竹矯正學校收容對象是經少年法庭 判定要接受感化教育者,類似「少年輔育院」;高雄矯正學校收容 對象是經刑事判定要服刑者,類似「少年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