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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研究工具

根據研究架構,為了探討青少年藥物濫用行為的相關因素並瞭解非 法藥物使用的狀況,本研究擬以自製結構式問卷為研究工具,針對矯治 機關及一般高中之青少年進行調查。茲將問卷中重要變項及測量方式詳 述如下:

一、社會人口學:包括性別、年齡、家庭型態、家庭社經地位等變項。

茲將家庭型態和家庭社經地位測量方式敘述如下:

(一)家庭型態

以兩個題目共同來瞭解青少年目前的家庭型態,首先詢問是否與親 生父母親兩人同住。若回答〝否〞則進一步詢問目前與誰同住,並由以 下十種情形勾選:1).與親生母親同住;2).與親生父親同住;3).與親生母 親、繼父(或母親男友)同住;4).與親生父親、繼母(父親女友)同住;5).

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6).與親生母親並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 住;7).與親生父親並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8).與親生母親、繼父 (或男友)並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住;9).與親生父親、繼母(或女友)並與 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住;10).其他。爾後僅將家庭型態分為「與親生父母 親兩人同住」和「未與親生父母親兩人同住」兩類。

(二)家庭社經地位

綜合與青少年同住一起的親職者即父(母)親或繼父(母)之收入及教育 程度來衡量。月收入的選項包括:1).1 萬 5 千以下;2).1 萬 5 千~3 萬以 下;3).3 萬~4 萬 5 千以下;4).4 萬 5 千~6 萬以下;5).6 萬~7 萬 5 千以 下;6).7 萬 5 千~9 萬以下;7).9 萬元或以上;依序分別給分 1~7 分。教 育程度選項則包括:1).不識字;2).國小或識字;3).國中;4).高中職;5).

專科或大學;6).研究所或以上;依序分別給分 1~6 分。社經地位指標的

建立是將月收入和教育程度相乘,每一位親職者的指標分數最低1 分,

最高分42 分,但若有未同住一起的父親角色或母親角色者,則未有的 該位親職角色者的指標分數吾人設定為0 分。爾後選擇與青少年同住一 起的親職角色者中,社經地位指標值較高者為該名青少年的家庭社經地 位指標,之後以四分位方式將指標分數分成低階(0~5 分)、中低階(6~10 分)、中階(11~19 分)及高階(20 分或以上)等四個階層。

二、家庭動力因素:家人相處度、父母親管教方式、家人物質使用 情形和家人給的零用錢多寡等。茲將重要變項測量方式如下:

(一)家人相處度

以「你和家人常一起玩樂,共渡快樂時光」為題進行與家人相處度 的調查,回答選項有〝一點也不覺得〞、〝很少覺得如此〞、〝偶爾覺 得如此〞、〝蠻常覺得如此〞、〝一直覺得如此〞。爾後將程度歸成三 類:1).相處度低:合併填答〝一點也不覺得〞及〝很少覺得如此〞;2).

相處度尚可:填答〝偶爾覺得如此〞;3).相處度高:合併填答〝蠻常覺 得如此〞及〝一直覺得如此〞。

(二)家人物質使用情形

詢問研究對象其父親角色者、母親角色者、及兄弟姐妹是否有菸、

酒、檳榔、毒品等物質使用的經驗。且將上述任一家人有菸、酒、檳榔 或毒品的使用經驗分別定義成家人有菸酒檳榔或毒品等物質的使用行 為。

(三)家人給的零用錢

詢問青少年平均一天家人給多少零用錢。由下列選項勾選:1).不給 零用錢;2).1~500 元;3).501~1000 元;4).1001 ~1500 元;5).1501 ~2000 元;6).2001 元或以上。爾後分類成:1).給 500 元或以下;2).給 501 元或

三、個人心理及行為表現:包括心理方面的人格特質如衝動性格、

心理健康如憂鬱症狀及品行疾患、自殺企圖、個人的受暴經驗 及個人的行為表現如學習成就的表現與菸酒檳榔的使用行為 等。測量方式如下:

(一)衝動性格程度

本量表是參考Barratt (1997)所發展的 Barratt Impulsiveness Scale Version 11 (BIS-11)之衝動性格量表編修而成,請青少年針對自己目前的 狀況以自我評量的方式回答以下的17 個題目:1).我小心的計劃要做的 事;2).我做事情前不會多想想; 3).我會快速的對事情做出決定;4).我 要出門旅行前會先計劃好一切;5).我會定期的存錢;6).我對事情一直都 是會去小心謹慎的思考;7).我說話之前不會多想想;8).我會改變正在做 的事如換補習學科或才藝項目或工作等;9).我按照直覺行動,亦即心動 就會馬上去行動;10).當解決了心中的問題或想法後,我容易感到無 聊;11).我高興想做什麼就會去做什麼;12).我的想法穩定,不容易改 變;13).我會改變房間的擺設;14).我高興想買的東西,就會毫不猶豫的 去買了;15).我會改變興趣(如:嗜好或喜歡的事物等);16).我花掉的錢 比家人給我的多;17).我較不在乎未來,對目前或現在的事比較有興 趣。各題的回答選項包括:〝很少如此〞、〝偶爾如此〞、〝常常如 此〞、〝一向如此〞;計分方式採用Likert 四分法依予給分 1~4 分,量 表中的第1、4、5、6、12 題為反向題,因此先對上述反向題進行分數 反轉的工作後,才計算總分。本量表總分最高為68 分,最低為 17 分,

總分愈高表示衝動程度愈高。

(二)憂鬱症狀量表

參考鄭泰安教授將美國心理衛生研究院於1972 年編製的憂鬱症狀 量表,即流行病學研究中心憂鬱量表(The Center for Epidemiologic

Studies Depression Scale;CES-D)譯修編製而成的中文版憂鬱症狀量表中 的11 個題目,並詢問研究對象最近一個星期的感受:1)原來不介意的 事,最近竟然會困擾我;2)我胃口不好,吃不下東西;3)我覺得我和別 人一樣好;4)我睡得不安寧;5)我是快樂的;6)我比平日不愛講話;7)我 覺得寂寞;8)我享受了生活中的樂趣;9)我曾經痛哭;10)我覺得悲傷;

11)我覺得別人不喜歡我。針對每個題目從四個回答選項中選擇符合其情 形的類別:極少(每週 1 天以下)、有時(每週 1~2 天)、常常(每週 3~4 天)、經常(每週 5 天或以上),並依序給予每個回答選項分數為 0、1、

2、3 分,量表中第 3、5、8 題為反向陳述,故以反向記分。量表總分最 高為33 分,最低為 0 分,量表分數愈高表示憂鬱的程度愈嚴重。

(三)品行疾患

本量表參考DSM-IV 品行疾患的診斷標準設計題目,以 14 個題目 詢問受試者在過去12 個月是否有下列情形出現,每一題的回答選項:

〝0 次〞、〝1-2 次〞、〝3-4 次〞、〝5-6 次〞、〝7 次或以上〞。每一 個題目對應於品行疾患的判斷準則列述如下:

1.以如下三個題目:1).用手或身體用力拉、扯、捏、推、撞他人,不過 力道小,且並未使對方受傷或必須去看醫生;2).曾用手摑他人嘴巴、

用腳踢過或用嘴咬過他人;3).曾用拳頭或腳力猛踩他人,不過並未造 成對方需要包紮傷口或需要看醫生的後果,用來測量DSM-IV 屬於攻 擊性(aggression)標準下的第一個行為模式,即「常欺凌、威脅、或恐 嚇他人」,且以在三題之中有任何一題填答次數是3 次或以上者即表 符合此項行為模式的判定。

2.以如下兩個題目:1).對他人不滿,主動去找對方打架;2).和你的朋友 結夥去和另一群人打架,用來測量DSM-IV 屬於攻擊性標準下的第二

個行為模式,即「常引發打架」,且以在兩題之中有任何一是填答次 數是3 次或以上的即表符合此項行為模式的判定。

3.以如下一個題目:曾經使用刀子、磚塊、破瓶子、棍棒、槍等可傷人 的武器傷害他人,致使對方受傷且需要包紮傷口或去看醫生;來測量 DSM-IV 屬於攻擊性標準下的第三個行為模式,即「曾使用能造成他 人嚴重身體傷害的武器(如:棍棒、磚塊、敲破的玻璃瓶、刀、槍 械)」,且題填答次數是1 次或以上的即表符合此項行為模式的判 定。

4.以如下兩個題目:1).曾赤手空拳和他人打架並打傷了對方,由於太激 烈了,致使對方須要包紮傷口或去看醫生;2).曾用手摀住或是將物品 塞入別人的嘴巴或鼻子,來測量DSM-IV 屬於攻擊性標準下的第四個 行為模式,即「曾對他人的身體殘忍」,且以在兩題之中有任何一是 填答次數是1 次或以上的即表符合此項行為模式的判定。

5.以如下一個題目:曾對動物(如貓狗等)殘忍的攻擊或傷害動物身體,

來測量DSM-IV 屬於攻擊性標準下的第五個行為模式,即「曾對動物 的身體殘忍」,且填答次數是3 次或以上的即表符合此項行為模式的 判定。

6.以如下一個題目:曾偷襲或直接攻擊他人並搶奪其金錢或物品,來測 量DSM-IV 屬於攻擊性標準下的第六個行為模式,即「曾直接面對受 害者而偷竊(如:從背後勒頸搶劫、扒竊、強奪、持械槍劫)」,且填 答次數是1 次或以上的即表符合此項行為模式的判定。

7.以如下一個題目:曾強迫他人與自己發生性行為,來測量 DSM-IV 屬 於攻擊性標準下的第七個行為模式,即「曾強迫他人與自己發生性關 係」,且填答次數是1 次或以上的即表符合此項行為模式的判定。

8.以如下一個題目:故意放火燒壞他人的財產或物品,來測量 DSM-IV 屬於破壞(destruction)標準下的第一個行為模式,即「曾故意縱火以意 圖造成嚴重損害」,且填答次數是1 次或以上的即表符合此項行為模 式的判定。

9.以如下一個題目:故意毀損破壞他人的財物,來測量 DSM-IV 屬於破 壞標準下的第二個行為模式,即「曾故意毀損他人財產(縱火除

外)」,且填答次數是 1 次或以上的即表符合此項行為模式的判定。

10.以如下一個題目:破壞他人的房子或車子的門或玻璃,並進入他人的 房子或車子內,來測量DSM-IV 屬於欺騙或偷竊(deceitfulness)標準 下的第一個行為模式,即「曾侵入他人住宒、建物、或汽車」,且 填答次數是1 次或以上的即表符合此項行為模式的判定。

11.以如下一個題目:曾以說謊或詐騙的方式自他人處獲取金錢或物品,

來測量DSM-IV 屬於欺騙或偷竊標準下的第二個行為模式,即「經 常說謊以獲取財務或利益或逃避義務(意即欺詐他人)」,且以填答次 數3 次或以上的即表符合此項行為模式的判定。

12.以如下一個題目:曾自商店或他人處偷過東西,而在當時並未被發 現,來測量DSM-IV 屬於欺騙或偷竊標準下的第三個行為模式,即

「曾在未面對受害者的狀況下偷竊價值不菲物件」,且以填答次數1 次或以上的即表符合此項行為模式的判定。

13.以如下一個題目:曾逃家在外過夜,來測量 DSM-IV 屬於違反規範 (violation)標準下的第二個行為模式,即「住在父母家或監護人家時,

至少兩次逃家在外過夜」,且以填答次數是3 次或以上的即表符合此 項行為模式的判定。

至少兩次逃家在外過夜」,且以填答次數是3 次或以上的即表符合此 項行為模式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