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討論與建議
第二節 綜合討論
本研究青少年不論是曾經使用過、第一次使用或通常使用的成癮藥 物皆以安非他命居首,與周碧瑟(1999)於 1992~1999 年的調查發現全國 在校青少年濫用的成癮藥物均以安非他命居冠的結果一致,也與黃惠玲 (1993)、李景美等人(1998)、彭少貞(1999)的研究有類似的結果;但與近 年來陳為堅(2003)、郭憲文和李玫姿(2004)的研究發現青少年主要使用的 成癮藥物是以k 他命為主卻有所差異。
與青少藥物濫用行為有關的社會人口特質上,多數研究均指出家庭 型態是個相當重要的因素,藥物濫用青少年大部分是來自於不健全的家 庭。例如謝淑敏(1990)對台北勒戒所和草屯療養院勒戒中心吸膠青少年 的研究顯示吸膠青少年以破碎、解組家庭佔多數。李信良(2004)、
Newcomb 和 Bentler(1989)也指出,父母親死亡或父母親不與青少年住在 一起、單親家庭、父母親婚姻狀態不佳者都有較高的機會產生藥物濫用 行為。本研究結果也發現沒有與父母親同住的青少年有較高的風險發生 藥物濫用行為,即便在控制了其他因素的條件下其淨影響力仍對藥物濫 用行為具有顯著意義。
依文獻回顧可以得知藥物濫用青少年多來自於低階社經地位的家 庭,如林青瑩(1997)、Vicary 和 Lerner(1986)的研究均指出低社經地位家 庭的青少年有較高機會使用非法物質,尤其是極低社經地位家庭者較為 明顯,其他如中階社經地位家庭則較不明顯。本研究低社經地位、中低 社經地位、中社經地位家庭的青少年藥物濫用行為均顯著高於高社經地 位家庭,當加入個人學習成就之後,中社經地位不再顯著高於高社經地 位家庭,可見考慮個人學習成就的因素後,中社經地位相對於高社經地 位的差異部分可能被學習成就因素解釋,而此發現也與上述作者的研究 有類似的結果。
雖然大部分的文獻指出低社經地位家庭是影響青少年藥物濫用行為 的危險因子,但李信良(2004)卻認為因毒品的價格昂貴,高社經地位較 有可能產生藥物濫用行為。而在本研究中發現家人給的零用錢較多的青 少年相對於零用錢較少的青少年有較高的風險發生藥物濫用行為,此項 結果指出購買毒品的能力才是使青少年產生藥物濫用行為的危險因子,
而高社經地位的小孩有可能有較多的零用錢以購買毒品,而增加了用藥 的機會。
本研究發現家中有人嚼食檳榔者將會增加青少年發生藥物濫用的機 會。國外學者Kandel 和 Andrews (1987)、Chassin 等人(1996)及 Brook 等 人(1988)的研究皆指出家人有使用菸酒的行為會增高青少年藥物濫用的 機會,雖然本研究未有相似結果,但檳榔即是一項台灣特產且具提神及 成癮特質之物質,家人嚼食檳榔應同屬家人使用成癮物質的概念之一,
背後的影響意涵與國外結果的意涵是類似的。此外,本研究在簡單相關 分析中顯示家人喝酒亦是影響青少年藥物濫用行為的因素,不過在複迴 歸中其影響力並未達統計顯著。此外簡單相關分析中,個案組中有高達 將近九成者表示家人有吸菸經驗,而對照組中卻有將近全部的人表示家 人沒有吸食毒品經驗,因此家人吸菸有無及吸食毒品有無兩個變項並不 適合納入迴歸模式中,僅於簡單相關分析中做探討。
在簡單相關分析和未置入品行疾患的迴歸模式中,衝動性格是對青 少年藥物濫用行為有顯著的影響,青少年衝動程度越高則越容易有藥物 濫用行為,與Colder 和 Stice(1998)、Daderman 等人(2002)的研究有類似 的結果。但複迴歸置入品行疾患之後,衝動性格的影響則不顯著了,可 見當考慮品行疾患的因素後,衝動性格的影響可能被品行疾患所解釋。
本研究發現個人學習成就較低者有較高機會發生藥物濫用行為, 此 與 Bry 等人(1982)、Climent 等人(1990)、Emery 等人(1993)、
Beauvais(1996)及 Swaim 等人(1997)的研究亦有類似結果發現。如 Emery 等人(1993)曾對美國弗羅里達州一所學校中 411 名 6 年級學生進行學習 成就與物質使用的相關研究,結果顯示學業成就越高的學生,其物質使 的行為越少,且有使用物質的學生都認為「不管我多努力,我從未達到 我所想要的成績」。
本研究的簡單相關分析結果發現有受暴經驗及自殺企圖的青少年使 用藥物的機會顯著高於一般青少年,與Austin(2004)、Zun 和
Rosen(2003)的研究結果一致。然肢體暴力、恐嚇威脅、性暴力等受暴經 驗及自殺企圖放入迴歸模式後,僅性暴力之受暴經驗對青少年藥物濫用 的影響有達顯著。
許多研究均指出品行疾患與青少年藥物濫用行為有相關如Chong 等 人(1999)的研究中發現有 62%物質使用疾患者(Substance use disorder;
SUD)被診斷有品行疾患,顯著大於非物質使用疾患者被診斷有品行疾 患,而本研究亦有相似的結果且發現比起沒有品行疾患的青少年,有品 行疾患者其產生藥物濫用的行為之風險較高。另外亦與顏正芳(2003)、
Milin 等人(1991)、Bukstein 等人(1992)、Boyle 和 Offord(1991)等人的研 究結果一致。
由於結果分析中之模式七即於模式六上多置入個人嚼食檳榔經驗之 後,許多重要的變項之解釋力不見了。且在本研究的簡單相關分析中發 現藥物濫用與菸酒檳榔的相關性極高,藥物濫用行為青少年中九成者有 吸菸經驗、八成有喝酒,非藥物濫用青少中有八成的人不吸於、九成以 上的人不嚼檳榔。這樣的數據顯示菸酒檳榔與青少年藥物濫用的共存現 象極高,且本研究中欲探討的許多個人及家庭因素也與菸酒檳榔的行為 有很高的關係,因此納入迴歸模式中勢必解釋掉許多其他所欲探討的因 素,故本研究最後在結果的討論上並不將之視為預測因子來探討且另以
次數分配與百分比的分析方式呈現藥物濫用行為與菸酒檳榔使用行為的 共存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