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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的親屬名分

第五章 《 《 《 《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 》 》 》的婚姻規範 的婚姻規範 的婚姻規範 的婚姻規範

第一節 《唐律疏議》的親屬名分

第一節 《唐律疏議》的親屬名分

熊十力《讀經示要》云:「死喪之禮,禮經最重,此是儒家精神所在。」2點 出了儒家對於喪禮的重視,雖然隨著時代的變遷和觀念的改變,歷朝歷代皆對 古禮難免有所改動,但依輩份的尊卑長幼、血緣的親疏遠近、感情的深淺厚薄 而有不同服制的核心價值則恆古不變。《唐律疏議》對《儀禮‧喪服》亦是有所 承繼,有所調整,律典採用「期親」、「大功」、「小功」、「緦麻」之稱,但不用

「斬衰」與「齊衰」之名,這並不代表律典中無「斬衰」與「齊衰」親屬的規 範,而是直接以親屬之名指稱。

一、依《禮記》定義「親屬」

《唐律疏議》於「役使所監臨」條(總 143 條)、「盜經斷後三犯」條(總

299 條)、「邀車駕撾鼓訴事不實」條(總 358 條)中皆可見「親屬」的定義,

曰:

親屬,謂緦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3

1 《禮記》卷 49〈喪服四制〉(臺北:藝文印書館,1997 年,《十三經注疏》),頁 1032。以 下所引《十三經注疏》皆見於此版本。

2 熊十力:《讀經示要》(臺北:明文書局,1984 年),頁 94。

3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1〈職制律〉(臺北:弘文印書館,1986 年)「役使所監臨」條(總 143 條),頁 225、226;卷 20〈賊盜律〉「盜經斷後三犯」條(總

《唐律疏議》以喪禮服制定義「親屬」,由此可見,國家法制與喪禮服制的關係 之緊密。《禮記‧大傳》云:

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4

鄭玄注曰:

四世共高祖;五世高祖昆弟;六世以外親盡無屬名。5

孔穎達疏文曰:

四世謂上至高祖以下至己兄弟,同承高祖之後。為族兄弟相報緦麻,是 服盡於此,故緦麻服窮,是四世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者,言服袒免而 無正服,減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者,謂其承高祖之祖者也。言不服 袒免,同姓而已,故云:「親屬竭矣」。6

四世親屬的血脈向上追溯,同承高祖,喪服為緦麻,五服服制盡於此;五世親 屬僅袒免而無正服,關係疏遠,只能說是同姓而已;六世,親屬關係竭盡,已 無親屬之名。

《唐律疏議‧名例律》「稱期親祖父母等」條(總 52 條)規定:「稱袒免以

上親者,各依本服論,不以尊壓及出降。義服同正服。」7《唐律疏議》中的親 屬關係皆以本服為判準,不隨著禮法中「尊壓」和「出降」的情況而有所改動,

而且「義服」視同「正服」。本條疏文曰:

假令皇家絕服旁期及婦人出嫁,若男子外繼,皆降本服一等,若有犯及 取蔭,各依本服,不得以尊壓及出降即依輕服之法。義服者,妻妾為夫,

299 條),頁 378;卷 24〈鬬訟律〉「邀車駕撾鼓訴事不實」條(總 358 條),頁 447。以下所 引《唐律疏議》皆見於此版本。

4 《禮記》卷 16〈大傳〉,頁 617。

5 《禮記》卷 16〈大傳〉,頁 617。

6 《禮記》卷 16〈大傳〉,頁 617。

7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6〈名例律〉,頁 137。

妾為夫之長子及婦為舅姑之類,相犯者並與正服同。8

喪禮服制中有「尊壓」及「出降」二種制度:前者謂皇家地位尊貴,對旁期以 尊壓而絕服;後者謂女子出嫁、男子外繼,皆降低本服一級。此外,喪禮服制 有「正服」與「義服」的分別:「正義」是指為有血緣關係的親屬所服之服;「義 服」是指為無血緣關係的親屬所服之服。

《唐律疏議》中親疏遠不同所適用法條亦不同,唐以後的各朝各代莫不如 此,所以元代龔端禮《五服圖解》曰:「夫有國者,莫不以刑法為治統;有家者,

莫不以服紀別親疏。是故,禮有五禮、服有五服、刑有五刑,聖人以禮制而定 服紀,以服紀而立刑章,然則服有加降,刑分重輕,欲正刑名,先明服紀。服 紀正則刑罰正,服紀不正,則刑罰不中矣。」9處理親屬相犯案件時,必得先釐 定雙方相對之名分,才得以準確地論罪科刑。

二、親屬名分的問題:對《儀禮》的承繼與調整

《唐律疏議》無「斬衰」與「齊衰」之名,主要原因是「斬衰」與「齊衰」

之名既無法完全含括《唐律疏議》中重新劃分、歸類的親屬關係,遂捨棄不用,

直接寫出親屬名稱。那麼,《唐律疏議》對於《儀禮‧喪服》親屬的定位有何改 動?又有哪些親屬名分上的問題,是透過《儀禮‧喪服》所載的內容尋求解答?

以下將釐定《唐律疏議》親屬名分的幾個問題。

(一)、「父」與「母」的問題

目前,學者在論及唐代法律父、母的類型時,多以「三父八母」概括,此 說由仁井田陞與戴炎輝提出。10「三父」,皆指繼父,不包括己之生父,分為「同 居」、「嘗同居,今異居」、「未嘗同居」三種情形;「八母」,即嫡母、繼母、養 母、出母、嫁母、庶母、慈母、乳母。黃玫茵於〈唐代三父八母的法律地位〉

8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6〈名例律〉,頁 137。

9 [元]龔端禮:《五服圖解》〈序〉(臺北:藝文印書館,1971 年,《續聚珍版叢書》),頁 1。

10 參見仁井田陞《中國身分法史》(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1983 年)與戴炎輝《唐律通論》

(臺北:正中書局,1970 年)。

中說:

唐代法律中的父、母共有幾種類型?仁井田陞、戴炎輝氏提出「三父八 母」以概括。二氏取宋之名用於唐代,愚意以乃唐代己有此數類型之父 母存在,唯尚未創一名詞概括涵蓋,故二氏借用宋代名詞以指稱。唐代 雖未必己有「三父八母」之總名,唯就服制而言,確實已有符合「三父 八母」之父、母類型存在。11

以宋代「三父八母」的概念探討唐代法律父、母的類型,有幾個問題:第一個 問題是將宋代語詞用於唐代是否合適?第二個問題是「三父八母」並不包括親 父與親母,討論唐代法律中父、母的類型,不將生親父與親母列入討論是否合 適?第三個問題是黃氏指出就「服制」而言,唐代確實已有符合「三父八母」

之父、母類型存在,關鍵點在於,撰文討論「唐代法律」,當就「法律」而言,

唐代「法律」中是否確實已有符合「三父八母」之父、母類型存在?

徐乾學《讀禮通考》指出「三父八母」出於《元典章》,列父之名以三,而 親父不與,列母之名有八,而親母不在其中,因此雖列有圖表說明,卻多有難 解之處,於是另行擬定「五父十三母」之圖。事實上,車垓《內外服飾通釋》

己作有「三父八母服制之圖」,雖有圖、有說、有名義、有提要,但意義隱晦難 通,踵繼其後的《元典章》自然也難解。12第一個問題,討論唐代的議題,當 將文獻置於唐代的歷史脈絡之中,唐朝既尚未形成「三父八母」的說法,用此 詞說明唐代父、母的類型,恐有不妥之處。再者,明、清學者然已經發覺「三 父八母」的闕失,而有「五父十母」、「六父十三母」、「五父十三母」之說。何 以要用「三父八母」來說明唐代法律的父、母的類型?第二個問題,父、母的 類型中最重要的就是親父、親母,討論唐代父、母的類型時,應當就親父、親 母的部分加以說明,更何況「三父八母」之所以難解,正是因為親父、親母不 在其中,用「三父八母」說明唐代法律的父、母類型,恐落入同樣的困境。第 三個問題,《唐律疏議》中完全沒有提及「嫁母」、「乳母」,唐代法律如何能有

「八母」之說?「出母」一詞在《唐律疏議》中僅出現二次:第一次是說明嫡 子出母的父母與繼母的父母,皆是自己的外祖父母13;第二次是說明依《唐律

11 黃玫茵〈唐代三父八母的法律地位〉,收入《唐代身分法制研究──以唐律名例律為中心》

(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3 年),頁 91。

12 林素英〈以「父」名、「母」名者服喪所凸顯的文化現象──以《儀禮‧喪服》為討論中心〉

註 2,《中國學術年刊》第 20 期,1999 年 3 月,頁 34。

13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名例律〉「十惡」條(總 6 條)曰:「依

疏議》規定,子女不得告父母,繼母殺被出的親母則是例外14。「庶母」一詞在

《唐律疏議》中僅出現一次,即嫡母、繼母殺其所生庶母,子女不得告。15誠 如黃玫茵所言:「出母、嫁母為子之親母,因生子而形成之母子關係永久有效。

縱使出母與父已離異,嫁母於父亡後改嫁,親母與父已非夫妻,仍不影響母子 關係。」16女子被出或改嫁,並不影響其與子女的關係。再者,依據《儀禮‧

喪服》所載,「出妻之子為母」服「齊衰杖期」之喪,鄭玄注曰:「母犯七出,

去謂去夫氏,或適他族,或之本家。」17古時「出妻」離開夫家後,可能改嫁 他族,也可能留在本家,就《儀禮‧喪服》的思考方式而言,女子被出就有可 能改嫁,毋需分立「出母」與「嫁母」,《唐律疏議》承繼《儀禮‧喪服》的思 想脈絡,律典中亦不見「嫁母」一詞。因此,本文不以「三父八母」概括《唐 律疏議》的父母類型,而是向上推衍,從《儀禮‧喪服》觀察《唐律疏議》,審 視《唐律疏議》對《儀禮‧喪服》的承斷與調整。

依《儀禮‧喪服》所載,斬衰為五服之中最重者,痛失至親,哀傷最深,

喪期為三年,《儀禮‧喪服》傳曰:「斬者何﹖不緝也。」18賈公彥疏:「言斬衰 裳者,謂斬三升布以為衰裳;不言裁割而言斬者,取痛甚之意。」19斬衰之「斬」

有二層意義:就服制而言,是指喪服不縫衣邊;就情意而言,提指哀痛如斬。《儀 禮‧喪服》「斬衰」曰:

父。〈傳〉曰:為父何以斬衰也?父,至尊也。20

何以《儀禮‧喪服》「斬衰」中只云「父」,而不見「母」?賈公彥疏解釋曰:

禮,嫡子為父後及不為父後者,並不為出母之黨服,即為繼母之黨服,此兩黨俱是外祖父 母。」,頁 137。

14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23〈鬬訟律〉「告祖父母父母」條(總 345 條)曰:「問曰:所生之母被出,其父更娶繼妻,其繼母乃殺所出之母,出母之子合告以 否?答曰:所養父母,本是他人,殺其所生,故律聽告。今言出母,即是所生,名例稱:『犯 夫及義絕者,得以子蔭。』即子之於母,孝愛情深,顧復之恩,終無絕道。繼母殺其親母,準 例亦合聽告。」,頁 432、433 。

15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23〈鬬訟律〉「告祖父母父母」條(總 345 條)曰:「若嫡、繼母殺其所生庶母,亦不得告。」,頁 432。

16 黃玫茵〈唐代三父八母的法律地位〉,收入《唐代身分法制研究──以唐律名例律為中心》

(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3 年),頁 91,頁 108。

17 《儀禮》卷 30〈喪服〉,頁 355。

18 《儀禮》卷 29〈喪服〉,頁 346。

19 《儀禮》卷 29〈喪服〉,頁 346。

20 《儀禮》卷 29〈喪服〉,頁 338。

天無二,家無二尊,父是一家之尊,尊中至極,故為之斬。21

古人以「天」為人事的終極根據,既然「天」是獨一無二的唯一存在,那麼家

古人以「天」為人事的終極根據,既然「天」是獨一無二的唯一存在,那麼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