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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的編纂

唐高祖成帝業後,因開皇律令而損益之,盡削大業所用煩峻之法,頒布「武 德律」。貞觀初,唐太宗認為「武德律」仍有未愜之處,下詔由史部尚書長孫無 忌、中書令房玄齡與學士法官針對「武德律」更加釐改,削煩去蠹,變重為輕,

前後費時十年編定,是為「貞觀律」,此律成為唐律的定本。永徽三年(西元

652 年),唐高宗認為律學未有定疏,科舉考試無所憑準,下詔廣召解律人撰定

《律疏》,於是長孫無忌、李勣、于志寧、唐臨、段寶玄、劉燕客、丞賈敏等人 為律條作疏,撰成《律疏》三十卷,並頒於天下,自是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

41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4〈名例律〉,頁 83。

42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4〈名例律〉,頁 84。

43 《禮記》第 1 卷〈曲禮上〉,頁 16。

44 《禮記》第 1 卷〈曲禮上〉鄭玄注曰:「耄,惛忘也。」、「悼,憐愛也。」,頁 17。

45 《尚書》卷 14〈康誥〉,頁 201。

46 《尚書》卷 14〈康誥〉,頁 201。

一、《唐律疏議》編纂歷程

唐高祖初建天下,下詔納言劉文靜與當朝通識之士,因開皇律令而損益之,

盡削大業所用煩峻之法。不久,又勑尚書左僕射裴寂、尚書右僕射蕭瑀及大理 卿 崔善為、給事中王敬業、中書舍人劉林甫顏師古王孝遠、涇州別駕靖延、太 常丞丁孝烏 、隋大理丞房軸、上將府參軍李桐客、太常博士徐上機等,撰定律 令,大略以開皇為準,是為「武德律」。唐太宗即位,又命長孫無忌、房玄齡與 學士法官,更加釐定,是為「貞觀律」。47「貞觀律」與隋代舊律相較,減大辟 者九十二條,減流入徒者七十一條,其餘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48 事實上,唐律編纂之初不僅因襲開皇律而已,也參酌了大業律。49「貞觀律」

為唐律定本,兹將其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貞觀律」分為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

〈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鬥訟〉,九曰〈詐 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設有「笞」、「杖」、「徒」、

「流」、「死」等五刑:笞刑五條,自笞十至五十;杖刑五條,自杖六十至杖一 百;徒刑五條,自徒一年,遞加半年,至三年;流刑三條,自流二千里,遞加 五百里,至三千里;死刑二條:絞、斬。同時,設有「議」、「請」、「減」、「贖」、

「當」、「免」的制度,實踐儒家經典中「尊尊」的政治理想。八議者,犯死罪 者皆條所坐及應議之狀奏請,議定奏裁。流罪已下,減一等。若官爵五品以上,

及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應議者周以上親,犯死罪者上請。流罪以下,亦減一 等。若七品以上官,及官爵得請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

犯流罪以下,各減一等。若應議請減及九品以上官,若官品得減者之祖父母、

父母、妻、子孫,犯流罪以下,聽贖。又許以官當罪。此外,設有「十惡」之 條: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謀惡逆」,五曰「不

47 [後晉]劉昫等撰《舊唐書》卷 30〈刑法志〉:「高祖……詔納言劉文靜與當朝通識之士,

因開皇律令而損益之,盡削大業所用煩峻之法。……尋又勑尚書左僕射裴寂、尚書右僕射蕭 瑀及大理卿 崔善為、給事中王敬業、中書舍人劉林甫顏師古王孝遠、涇州別駕靖延、太常丞 丁孝烏 、隋大理丞房軸、上將府參軍李桐客、太常博士徐上機等,撰定律令,大略以開皇為 準。……及太宗即位,又命長孫無忌、房玄齡與學士法官,更加釐定。」,頁 2133、2134。

48 [後晉]劉昫等撰《舊唐書》卷 30〈刑法志〉:「比隋代舊律,減大辟者九十 二條,減流 入徒者七十一條。其當徒之法,唯奪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凡削煩去 蠹,變重為輕 者,不可勝紀。」,頁 2136-2138。

49 參見高明士:〈從律令制論開皇、大業、武德、貞觀的繼受關係〉,收入《第三屆中國唐代 文化學術研究會論文集》(臺北:中國唐代學會,1997 年),頁 92-99。

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 犯十惡者,不得依議請之例。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 下,亦 聽贖。八十已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亦 收贖,餘皆勿論。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50

永徽初,唐高宗下詔就「貞觀律」略加刪改,是為「永徽律」,又曰:「律 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憑准。宜廣召解律人條義疏奏聞。仍使中書、

門下監定。」51於是太尉趙國公無忌、司空英國公勣、尚書左僕射兼太子少師 監修國史燕國公志寧、銀青光祿大夫刑部尚書唐臨、太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寶玄、

朝議大夫守尚書右丞劉燕客、朝議大夫守禦史中丞賈敏行等對該律典逐條解 釋。52永徽後,顯慶、垂拱、載初、神龍、太極、開元、天寶、乾元、建中、

元和年間皆對《唐律》有所刪定,其中又以唐玄宗於開元二十二年(西元 734 年)對舊律刪定最為重要,此律於開元二十五年(西元 737 年)頒布天下,是 為「開元律」。

日本學者仁井田陞與牧野巽,在長達十四萬言的〈《故唐律疏議》制作年代 考〉上下篇中,從「《疏議》中的避諱改字」、「《疏議》中的專門名稱」、「《疏議》

中的有些地名並非永徽年間所設置」、「《疏議》中有些職在永徽之後」、「關於《唐 律疏議》的制作者」、「關於《進律疏表》」、「《唐律疏議》與《永徽律》條數不 同」等方面考定現存《唐律疏議》是唐玄宗開元二十五年(西元 737 年)(西元

737 年)頒行的「開元律」的「律疏」,此說在日本幾成定論。楊廷福則從「文

獻著錄」、「敦煌寫本《律疏》殘卷」、「《唐律疏議》的刊本與長孫無忌的《進律 疏表》」、「開元時所修撰的法典」、「《唐律疏議》的避諱與地名、職官等問題」、

「《唐律疏議》刑本訛奪和滲雜後人注釋」、「《唐律疏議》的律條」等各方面考 定現在《唐律疏議》為《永徽律疏》。劉俊文則認為中外學術界有人把今傳《唐 律疏議》只看作《永徽律疏》,有人則只看作《開元律疏》,各執一偏,都不符 合歷史實際。《唐律疏議》撰於永徽,其所疏釋的「律條」基本上定於貞觀,而

50 [後晉]劉昫等撰:《舊唐書》卷 30〈刑法志〉,頁 2136-2138。

51 [後晉]劉昫等撰:《舊唐書》卷 30〈刑法志〉,頁 2141。

52 [後晉]劉昫等撰《舊唐書》卷 30〈刑法志〉:「三年,詔曰:『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 舉明法,遂無憑準。宜廣召解律人條義疏奏聞。仍使中書、門下監定。』於是太尉趙國公無 忌、司空英國公勣、尚書左僕射兼太子少師監修國史燕國公志寧、銀青光祿大夫刑 部尚書唐 臨、太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寶玄、朝議大夫守尚書右丞劉燕客、朝議大夫守御史 中丞賈敏行 等,參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頒於天下。自是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頁 2141。

「律疏」的部分內容和文字又是永徽以後直至開元間多次修改的產物。這種整 體的連續和局部的變化代表《唐律疏議》並非永徽或開元一朝之典,而是有唐 一代之典。53現存《唐律疏議》的編纂年代,目前仍無定論,也非筆者在短時 間之內可以釐清的問題。

二、《唐律疏議》編纂者的經學性格

雖然,現存《唐律疏議》的編纂年代仍有所爭議,未有定論,但是不論是

「永徽律」,還是「開元律」,皆源自於「貞觀律」,本論文遂以「貞觀律」的撰 定者為主要的探討對象,根據史書記載,「貞觀律」主要撰定者為長孫無忌與房 玄齡。永徽三年(西元 652 年),唐高宗認為律學未有定疏,科舉考試無所憑準,

下詔廣召解律人撰定「律疏」,根據史書記載,主要的解律者為長孫無忌、李勣、

于志寧、唐臨、段寶玄、劉燕客與丞賈敏等人。

1.《唐律》撰定者

房喬,字玄齡,齊州臨淄(今山東淄博),自幼聰敏,博覽經史,工草隸,

善屬文。太宗初見玄齡,便如舊識,玄齡既遇知己,罄竭心力,知無不為。玄 齡在秦府十餘年,常典管記,每軍書表奏,駐馬立成,文約理贍,初無稿草,

才華過人。唐太宗曾曰:「玄齡等有籌謀帷幄、定社稷之功,所以漢之蕭何,雖 無汗馬,指蹤推轂,故得功居第一。」54以蕭何比玄齡,命其任總百司,虔恭 夙夜,盡心竭節,明達吏事,飾以文學,審定法令,意在寬平。唐太宗親征遼 東,命玄齡留守京城,手詔曰:「公當蕭何之任,朕無西顧之憂矣。」55再次以 蕭何比玄齡。玄齡晚年有疾,唐太宗敕遣名醫救療,如病情略有好轉,太宗即 喜見顏色;如病情略有加劇,太宗即改容悽愴。玄齡薨,太宗廢朝三日,並下 詔陪葬昭陵。

53 [唐]長孫無忌等著,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點校說明」:「中外學術界中有人把今傳《唐 律疏議》只看作《永徽律疏》,有人則只看作《開元律疏》,各執一偏,都不符合歷史實際。

《唐律疏議》撰於永徽,其所疏釋的律條基本上定於貞觀,而律疏的部分內容和文字又是永徽 以後直至開元間多次修改的產物。這種整體的連續和局部的變化告訴我們:《唐律疏議》並非 永徽或開元一朝之典,而是有唐一代之典。」,頁 3。

54 [後晉]劉昫等撰:《舊唐書》卷 66〈房玄齡傳〉,頁 2461。

55 [後晉]劉昫等撰:《舊唐書》卷 66〈房玄齡傳〉,頁 2461。

長孫無忌,字輔機,河南洛陽(今河南洛陽)人,好學深思,該博文史,

性通悟,有籌略。唐太宗對其禮遇尤重,曾作〈威鳳賦〉賜無忌,又令人繪製 無忌圖像於凌煙閣,褒崇勳德。唐太宗曾曰:「無忌盡忠於我,我有天下,多是 此人力。」56對無忌甚為倚重。史臣盛讚長孫無忌曰:「才望素高,操秉無玷。」, 又曰:「英冠人傑,定立儲聞,力安社稷,勳庸茂著,終始不渝。」57晚年為許 敬宗誣構,去其官爵,流放黔州,天下哀之。

在長孫無忌的傳記中,對於其編纂國家律典的部分並無任何著墨,如此看 來,《唐律》主要的制作者應當是房玄齡,史書記載房玄齡「審定法令,意在寬 平」58可見房玄齡確有審定法令之情事,其「寬平」的法制思想也與唐太宗務 求法制「寬簡」的基調相互契應。唐太宗曾再三以漢之蕭何比擬房玄齡,亦足 以印證房玄齡是《唐律》主要的制作者。漢代開國時,由相國蕭何制定「九章 律」,蕭規曹隨,天下大定59;唐代開國時,則有房玄齡,審定《唐律》,安邦

在長孫無忌的傳記中,對於其編纂國家律典的部分並無任何著墨,如此看 來,《唐律》主要的制作者應當是房玄齡,史書記載房玄齡「審定法令,意在寬 平」58可見房玄齡確有審定法令之情事,其「寬平」的法制思想也與唐太宗務 求法制「寬簡」的基調相互契應。唐太宗曾再三以漢之蕭何比擬房玄齡,亦足 以印證房玄齡是《唐律》主要的制作者。漢代開國時,由相國蕭何制定「九章 律」,蕭規曹隨,天下大定59;唐代開國時,則有房玄齡,審定《唐律》,安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