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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的回顧與反思

雖然,迄今仍未見以「經學」為視角對《唐律疏議》進行研究的專著,但 前人的研究成果,仍有助於筆者如實掌握《唐律疏議》的內容。24綜觀前輩的 研究成果,從外圍背景考察至實質內容探討皆有所抉發。筆者在此無意將所有 的研究成果一一羅列出來並加以介紹,僅呈現較為重要學者及其專書著作,以 下是筆者對前人研究成果的檢視。

一、研究成果的回顧

首先,是劉俊文點校的《唐律疏議》25,以目前所知板刻時代最早的《四 部叢刊》三編所收上海涵芬樓影印滂熹齋藏宋刊作為底本,聚集宋元明清各種 刻本、鈔本互校,並充分利用了敦煌、吐魯番出土的唐寫本殘卷對勘,這是目 前學界研究《唐律疏議》最常使用的版本,本論文亦是採用此版本。劉氏另著 有《唐律疏議箋解》26,就唐律的「歷史淵源」、「編纂沿革」、「篇章結構」、「內 容真髓」、「標準解釋」和「實施情況」等六個方面略加考析,勾勒出唐律的總 體輪廓,並在點校《唐律疏議》的基礎上,對疏文引徵的史料、典制、語詞等 加以箋釋,對律條律意、淵源、演變等進行剖析,並補充了大量案例。此外,

還有曹漫之主編的《唐律疏議譯注》27與錢大群《唐律疏義新注》28也是學界必 備的工具書。曹漫之主編的《唐律疏議譯注》以滂熹齋藏宋刊本為底本,參以 孫星衍校《岱南閣叢書》本《故唐律疏議》等版本,先對《唐律疏議》進行點 校,再對律文、疏議作譯注。注釋以闡釋疏解為主,不作繁瑣考證。錢大群《唐 律疏義新注》以「引述」、「原文」、「譯文」、「注釋」四部分解讀,「引述」的部 分是據《唐律》的基本原則為綱,以現代刑法學的視角分層次概括要旨;「譯文」

的部分全面應對原文各部分,消解語言障礙而有助於對照參驗;「注釋」部分著

24 戴建國〈關於中國法律史研究規範問題的思考〉:「學術研究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一項新的 研究,離不開對已有成果的借鑒,或是受到已有相關成果的啟迪。後人的研究應力求做在前 人成果基礎上進一步深入。」,收於倪正茂主編《法史思辨──二○○二年中國法史年會論文 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年),頁 137。

25 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年)。

26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北京:中華書局,1996 年)。

27 曹漫之主編:《唐律疏議譯注》(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 年)。

28 錢大群:《唐律疏義新注》(南京: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 年)。

重引證律義及詞語之所由,並指示重點及難點之所在。這類的書籍需要淵博的 學問與積累的工夫才能完成,對於筆者研究《唐律》有相當大的助益。

徐法源纂、孫大鵬補《中國歷代法制考》五冊,楊鴻烈《中國法律發達史》、

《中國法律對東亞諸國之影響》以及陳顧遠等所著的《中國法制史》等著作都 涉及《唐律》,而且篇幅都不小。徐道鄰《唐律通論》29說明研讀《唐律》的意 義、地位、影響、精神實質、特點,並指出《唐律》中的新穎思想,分析《唐 律》在內容上和立法技術上的得失,在研究的觀點上頗見新意,但有過於維護

《唐律》的弊病。喬偉《唐律研究》30,上編為〈總論〉,論述《唐律》產生與 形成、五刑、十惡、八議及其他各項原則;下編為〈各論〉,分「反對和侵犯皇 室罪」、「侵犯人身安全罪」、「侵犯官私財物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管 理秩序罪」、「職務上的犯罪」、「軍事上的犯罪」、「審判上的犯罪」等八大類說 明。楊廷福《唐律初探》31,集結〈《唐律疏議》制作年代考〉、〈《唐律》的社 會經濟基礎及其階級本質〉、〈略論《唐律》的歷史淵源〉、〈《唐律》內容評述〉、

〈《唐律》對中國封建法律的影響〉、〈《唐律》對亞洲古代各國封建法典的影響〉、

〈我國古代法制建設的一些借鑒〉等六篇論文,其中作者對日本學者提出的現 存《唐律疏議》是《開元律疏》的觀點進行了反駁,從文獻著錄、敦煌寫本、《唐 律疏議》的刊本、《唐律疏議》中出現的避諱等七方面進行論述,考定《唐律疏 議》是《永徽律疏》,是《唐律》研究的重要成就。王立民《唐律新探》32,提 出了唐律、令、格和式都屬刑法的新論點,而且還做作了嚴謹、具體的論證。

依據記載、有關規定、令格式的邏輯結構、實施情況等方面進行分析,指出違 反令格式都要受到刑事處罰,這就決定了令格式都是刑法的一部分,這個論點 頗見新意,並將《唐律》與前朝、後代、國外的法律比較。劉俊文《唐代法制 研究》33,分「立法」、「法典」、「司法」、「法制演變」四個方面,集中探討唐 代法制中諸如唐代的立法制度與沿革、唐律的歷史淵源、唐律與禮的關係、唐 格的性質與作用、唐代的司法審判程序與執刑制度、唐代三司的構成與地位,

以及唐代前後期法制的變化等具有關鍵性的問題,書末並附文指陳《新唐書‧

刑法志》記述之謬失。劉俊文、池田溫主編《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2)──法制 卷》34,將日本對唐朝律令的學習和改革、兩國律令的異同進行比較,以及兩

29 徐道鄰:《唐律通論》(重慶:中華書局,1945 年)。

30 喬偉:《唐律研究》(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86 年)。

31 楊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 年)。

32 王立民:《唐律新探》(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3 年)。

33 劉俊文:《唐代法制研究》(臺北:文津出版社,1999 年)。

34 劉俊文、池田溫主編《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2)──法制卷》(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

者在立法原則和內容上相一致,僅在「流刑」、「八議」、「十惡」、「贖刑」、「量

乃自其碩士論文改訂而成,比較唐明律對待官人態度上的異同與得失。向淑雲

國法(一)家族、教育與國法》50、《東亞傳統家禮、教育與國法(二)家內

宗法等級制度、家庭制度、經濟基礎、吏治、公共秩序、訴訟審判的依法進行

史》64等名著,並與牧野巽共同完成《故唐律疏議制作年代考上、下》二冊,

以及池田溫主編的《唐令拾遺補》65,瀧川政次郎為代表的《譯註日本律令》66 共十一冊,中村裕一《唐令逸文の研究》67,辻正博《唐宋時代刑制度の研究》

68等,皆對《唐律》研究有著重大的貢獻。

二、研究成果的反思

考察前輩豐碩的研究成果後,筆者想要談談其中的二種研究趨向,一是以

「現代法學」為視角的研究趨向,一是以「歷史描述」為視角的研究趨向。戴 炎輝《唐律通論》、《唐律各論》兩部著作皆運用現代法律語言、理論、體系去 理解《唐律疏議》,此種以當代西方法學析解中國傳統法律的研究方法,長期以 來影響著法學界研究中國傳統法律的研究取徑。運用現代法學的概念解釋《唐 律》的研究方法,有助於熟悉當代刑法的讀者了解《唐律》,但是不熟悉當代刑 法的讀者在閱讀時則會出現嚴重隔閡。

再者,由於古今時空的不同,在就語言文字的流變史而言,至少會出現四 種情形:(1)古今詞語相同,實質含義相同;(2)古今詞語相同,實質含義不同;

(3)古今詞不同,實質含義相同;(4)古今詞語不同,實質含義不同。如果以現代 法律的用語解釋《唐律》,只有在第一情形之下,研究的結果才能確實掌握《唐 律》的原貌,但是實際情況是,現行法律乃是繼受他國法律而來,法律用語受 到德語和日語等外來語的影響甚鉅,用語不僅因時間有古今之分,還因空間而 有中外之別,古今詞語的實質含義要完全一致,並不容易。錢大群就曾明確指 出,以當代刑法的用語解釋《唐律》的三種情況:一是有些概念與術語屬現代 刑法與唐律所共有,但其內涵存在著實際上的差異;二是唐律中雖沒有那種名 詞,但事實確有那種制度;三是現代刑法中沒有,唐律卻有那一類制度。69

62 仁井田陞:《唐令拾遺》(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 年)。

63 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硏究》(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 年)。

64 仁井田陞:《中國身分法史》(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 年)。

65 池田溫主編:《唐令拾遺補》(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97 年)。

66 律令研究會瀧川政次郎等編:《譯註日本律令》(東京:東京堂,1999 年)。

67 中村裕一:《唐令逸文の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05 年)。

68 辻正博:《唐宋時代刑制度の研究》(京都:京都大學學術出版會,2010 年)。

69 錢大群:〈關於唐律現代研究的幾個問題〉,收入《法史學的傳承‧方法與趨向 戴炎輝先 生九五冥誕紀念論文集》(臺北:中國法制史學會,1994 年),頁 209。

法學界的學者已經注意到此種以「當代法學」為研究取徑可能的問題,陳 惠馨說:「在研究中國法制史的過程中,我發現在研究時要小心避免的是,如何 小心使用現代法學的法律用語,分類及體系觀點去分析傳統中國法律,或者說 如何避免挪用現代法學上的法律用語、分類及體系觀點去理解傳統中國法律,

以致於傳統中國法律體制無法如實的呈現出來。」70這種以「現代法學」的概 念和制度來解釋《唐律疏議》的方法自有其價值與意義,但在勾勒出古代法律 的圖象時確實也會產生滑失和扭曲的現象,這是由於解釋者處在與《唐律疏議》

完全不同的時空條件中所造成的「脈絡性的斷裂」,從而出現「以今釋古」、「強 古就今」的問題。71

伽達默爾指出文本與詮釋者之間存在著時間距離,而這個時間距離是一個 充滿著無限意義可能性的地帶,正是在這個時間距離中解釋者的視域與文本的 視域得以融合,稱作「視域的融合」72。由此觀之,法學界學者的當代法學視 域與《唐律疏議》在詮釋活動中相互融合,《唐律疏議》因而被重建而轉化重生。

各個時期不同領域的學者對《唐律疏議》的研究,既有傳承性的闡述,也有開 創性的發展,未來將形成相當豐富龐大的「唐律學」學術體系。當後人研究此 時期的「唐律學」將會看到當代刑法的用語、學說、思維滲透進《唐律疏議》

研究的軌跡,呈顯出此時期「唐律學」的特色,不過卻也造成《唐律疏議》客

研究的軌跡,呈顯出此時期「唐律學」的特色,不過卻也造成《唐律疏議》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