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研究對象與範圍

一、研究的對象

如要透過「經學」的視角審視中國歷史長河中經學對律學的影響,應當對 歷朝歷代的律典進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研究,以架構出立體而全面的流變發 展,縱向地定位出各時期經學與律學的關係,並將各個時代的情況相互比況。

然而,筆者囿於有限的時間與學養,不可能在短時間內以一己之力全面而深入 的抉發歷朝歷代律典中的經學思想。因此,在面對如此遼闊寬廣的學術版圖時,

僅能簡擇重要的文獻加以分析討論。

那麼,應該簡擇何者作為研究對象?據筆者對中國傳統法律研究成果的觀 察,則唐代當該是最重要的時期,而《唐律疏議》則是這個時最具代表性的律 典。因為秦漢到隋朝的律書,存留的都是殘文,至今仍完整保存,並對後代影 響最大者實為《唐律疏議》。《唐律疏議》一書包括「律」、「注」、「疏」三個部 分,皆是本論文討論的對象。根據前輩學者宏觀式的研究,絕對多數學者都認 定《唐律疏議》是中華法系中「經律結合」的代表性法典,兹舉數家學者之說 法以明之:

儒家之禮教觀,自兩漢以還,隨經學之盛,而整個控制中國法律思想,

11 夏新華〈比較法律史:中國法律史學研究的新視角〉:「用『禮法結合』來概括中華法系的 基本特點,給人的認識是籠統的、難於確定的。就此概括並進一步闡釋,也有剪不斷理還亂 的若干頭緒。」,收於倪正茂主編《法史思辨──二○○二年中國法史年會論文集》(北京:法 律出版社,2004 年),頁 158。

歷魏晉六朝,相沿不磨,至於唐而益顯。12

從漢代的「經義斷獄」、「原心」定罪開始,到唐代以《唐律疏議》為代 表、「一准乎禮」的中華法系的確立,以禮入法,以經注律,經學與法 律徹底地結合了起來。13

《唐律》引用大量的儒家經句,把它們作為立法的依據,涉及的經句來 自《詩》、《書》、《禮》、《易》、《春秋》、《公羊》、《左傳》、《爾雅》和《孝 經》等。有的篇還援引得特別多,如〈名例律〉僅五十七條,但出現經 句就有四十餘處。14

從《疏議》中也可以看到,完全是以儒家經典《詩》、《書》、《易》、《禮》、

《春秋》的基本思想來注釋《唐律》,有些條文,實際上是把禮義道德規 範直接納入法律,使儒家學說法典化。15

《唐律疏議》緊密的綰合經學與律學,帶有濃厚的經學色彩,深刻的反映出經 學對律學流變發展的影響。雖然,《唐律疏議》的成究成果甚為豐碩,且提及《唐 律疏議》與「經學」關係密切者也不在少數,但或許是礙於篇幅的限制,又或 許是作者的研究重心不在於此,多半僅以寥寥數頁或數行提點若干重要的面 相,未能深入發掘經學對律學影響的細節,迄今仍未見以「經學」為視角對《唐 律疏議》進行研究的專著。因此,希望藉由本論文的研究探討,可以彌補這個 至今依然存在的闕漏。

再者,《唐律疏議》上稽秦漢魏晉之大成,下立宋元明清之楷模,在中國法 制史上占有承先啟後的關鍵地位,是學習與掌握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本質及其 特點的必由之路。16同時,由於唐朝國勢強盛,《唐律疏議》成為鄰近東亞他國

12 徐道鄰:《唐律通論》(臺北:臺灣中華書局,1958 年),頁 30-31。

13 許道勛、徐洪興:《中國經學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年),頁 405。

14 王立民:《唐律新探》(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年),頁 59。

15 陳鵬生主編:《中國法制通史》第 4 卷〈隋唐〉(北京:北京大學法學院,1999 年),頁 126。

16 黃源盛《漢唐法制與儒家傳統》(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 年):「唐承隋業,其刑 律又因襲開皇遺緒,上稽秦漢魏晉之大成,下立宋元明清之楷模;尤其,唐高宗時太尉長孫 無忌等人所撰的《永徽律疏》,本著『網羅訓誥,研覈丘墳』的精神,條分縷別,句推字解,

而又文詞茂美,堪稱是中華法系的一大傑作。」,頁 178;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臺北:中 華書局出版,1996 年):「唐律是我國現存最古老、最成熟、最完備的封建法典,是中華法律 文化的優秀代表。它不僅在中國法制史上占有承前啟後的關鍵地位,而且曾經覆蓋整個古代

仿效的對象,對於整個東亞法文化有著極為深遠的影響。17因此,本論文嘗試 以《唐律疏議》作為主要的研究對象深入探討「經學對律學的影響」的議題,

初步的研究成果已經發表於〈《唐律疏議‧名例律》「天」與「刑」關係之探析

──兼論經學與律學的交涉〉18一文之中。最後,期勉自己未來的研究能將觸角 延伸至《宋刑統》、《大明律》、《大元通制》、《大清律例》等律典,全面系統地 觀察儒家經典與傳統法律之間的繫聯。

二、研究的範圍

本論文在時間的設限上,雖然以唐代做為考察的核心,但是為了建構經學 與律學綰合的演變軌跡,明瞭唐代「引經入律」達到高峰前的醞釀期,故將時 間拉長,向上推衍至漢代以及魏晉南北朝時期,以瞭解這種學術傾向的發端。

就唐代官員而言,他們在制定與解釋律條時,乃是根植於儒家經典的理論 基礎之上,儒家經義即是他們的「先見」19,「先見」又稱為「前見」20或「歷 史性」21。因此,《唐律疏議》將經義融攝於國家律典之中,而國家律典即是經

東亞,被譽為『東方的羅馬法』。」,頁 1;喬偉《唐律研究》(山東:山東人民出版社,1985 年):「《唐律》結構嚴謹,文字簡潔,注疏確切,舉例適當,可以稱之為『中華法系』的代 表作,在世界法律發展史上也占有極其重要的地方。……研究《唐律》是學習與掌握中國古代 法律制度的本質及其特點的必由之路。」,頁 1。

17 黃源盛《中國法史導論》(臺北:元照出版社,2012 年):「西元七世紀的『東亞』法文化,

是以中國的《唐律》為中心,東沿朝鮮半島以至日本列島,南垂中南半島之地域,幾乎均受隋 唐法律文化的被及,而造就出世所公認的『中國法文化圈』,在東亞前近代各國的法律制度 中,具有領袖群倫的母法地位。」,頁 70、71。另可參見楊鴻烈:《中國法律在東亞諸國之影 響》(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1 年),頁 1-35。

18 劉怡君:〈《唐律疏議‧名例律》「天」與「刑」關係之探析──兼論經學與律學的交涉〉,

《東吳中文學報》第 19 期(臺北:東吳大學中國文學系,2010 年 6 月),頁 153-178。

19 周慶華〈「格義」學的歷史意義與現代意義〉一文註 17 也指出:「任何的詮釋活動,詮釋者 必須根據他已知的知識範疇和對存有的體驗以及生命的體會,來決定他為詮釋對象所作的詮 釋。而這一已知的知識範疇和對存有的體驗以及生命的體會,就是『先見』。」,收入《國際 佛學研究年刊》(靈鷲山般若文教基金會、國際佛學研究中心,1992 年),頁 140。

20 伽達默爾著、洪漢鼎譯《真理與方法》(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99 年):「一切理解都 必然包含某種前見,這樣一種承認給予詮釋學問題尖銳的一擊。」,頁 349。

21 黃俊傑〈從儒家經典詮釋史觀點論解經者的「歷史性」及其相關問題〉:「所謂解讀者的『歷 史性』,是指任何經典解讀者都不是也不可能成為一個空白『無自性』的主體。經典解釋者就 像任何個人一樣地生存於複雜的社會、政治、經濟、歷史文化的網絡之中,他既被這些網路所 制約,又是這些網路的創造者。經典解釋者所生存的這種複雜的網絡,基本上是一種具體的存

義的具體表現,並大量的援引經典中的文句解釋律條。儒家經典當是本論文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