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麼是「經」?什麼是「律」?唯有先釐定「經」、「律」二字,才能 進一步討論「經學」與「律學」的關係。以下就「經」、「律」二字的本義和引 申義,說明此二字不同階段的不同意義,並說明「經」與「律」的意涵,在中 國歷史長河中如何逐漸趨向一致。
一、「經」的考釋
「經」的本義和引申義有階段性的分別。
1. 《說文解字》曰:「經,織從絲也。」段玉裁注曰:「織之從絲謂之經,
必先有經而後有緯,是故三綱、五常、六藝謂之天地之常經。大戴禮曰:『南北 曰經,東西曰緯』。」1由此可知,「經」的本義是織布時縱向的線。本論文的研 究範圍除「經」外,亦包括「緯」,「緯」的本義是織布時橫向的線。織布時必 先安排縱向的線,然後再以橫向的線交錯,所以段氏說先有「經」,後有「緯」。
2.古代書籍多以竹簡編連,故而將「經」引申為典籍的通稱。
3. 荀子〈勸學〉中曰:「學惡乎始?惡乎終?曰其數則始乎誦經,終乎讀
1 [漢]許慎著,[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臺北:書銘出版事業有限公司,1997 年),
頁 650。以下所引《說文解字》皆見於此版本。
禮。」2以「經」指稱「六藝」始於荀子。
劉熙《釋名‧釋典藝》曰:「經,徑也,如徑路無所不通,可常用也。」3 張華《博物志‧文籍考》曰:「聖人制作曰經。」4
劉勰《文心雕龍‧宗經》曰:「經也者,恆久之至道,不刊之鴻教也。」5 《四庫全書‧經部‧序》曰:「蓋經者非他,即天下之公理而已。」6
「經」自漢代開始地位顯得格外崇高,專指聖人制作的書籍,後人解經、
補經的書籍則稱為「緯」。「經」揭示著天地之間恆久不變的原則,透過對經書 的掌握與自身的修養,就能與天地同流合化,一舉一動皆合於天道流行。7 凡 以群經為研究對象的學問,即為「經學」。
二、「律」的考釋
「律」的本義和引申義也有階段性的分別。
1. 「律」的本義是訂定音調或音階的標準單位,即「呂律」之「律」。古代
十二律分為「六律」和「六呂」,「六律」指黃鐘、太簇、姑洗、蕤賓、夷則、
無射;「六呂」指大呂、夾鐘、中呂、林鐘、南呂、應鐘。「律」與「呂」合為
「十二律」。「律」的出現,使得所有合奏樂器有了統一定音的參照。
2. 《周易‧師卦》象辭曰:「師出以律」8,《說文解字》曰:「律,均布也。」
2 北京大學哲學系注:《荀子新注》(臺北:里仁書局,1983 年),頁 9。
3 [漢]劉熙:《釋名》卷 6〈釋典藝〉(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66 年),頁 99。
4 [晉]張華:《博物志》卷 6〈文籍考〉(臺北:明文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81 年),頁 72。
5 [梁]劉勰著,王更生注譯:《文心雕龍》卷 1〈宗經〉(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85 年),
頁 78。
6 《文淵閣四庫全書‧經部‧序》(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 年,第 1 冊),頁 1-54。
7 漢代時有古今文之爭,今文學派與古文學派對「經」有著不同的看法:今文派學者認為「六 經」皆為孔子所作,「經」為孔子著作的專名,依內容深淺定六經次序:《詩》、《書》、《禮》、
《樂》、《易》、《春秋》,偏重《春秋》中的微言大義。古文派學者則認為「經」是一切書 籍的通稱,「六經」是周公的舊典,視「六經」為古代的史料,以時代先後定六經次序:《易》、
《書》、《詩》、《禮》、《樂》、《春秋》,崇尚《周禮》中的禮儀制度。
8 《周易》卷 2〈師卦〉(臺北:藝文印書館,1997 年,《十三經注疏》第 1 冊),頁 35。以下 所引《十三經注疏》皆見於此版本。
段玉裁曰:「律者,所以範天下之不一,而歸於一,故曰:『均布也』。」9也有 統一的意思。
3. 《管子‧七臣七主》曰:「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規
矩繩墨也。」10此為「法律」連用之始。《爾雅‧釋詁》釋「律」時曰:「常也」、
「法也。」11、劉熙《釋名》曰:「律,累也,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12可 見「律」與「法」皆是是約束行為的常規,用以繫累人心,使人不得隨心所欲 而任意妄為。
自商鞅改「法」為「律」後,中國歷朝歷代的主要法典,除《宋刑統》外,
幾乎皆以「律」命名,如:漢代《九章律》、曹魏《魏律》、晉朝《泰始律》、隋 朝《開皇律》與《大業律》、唐代《唐律》、明代《明律》、清代《清律》等等。
凡以眾律為研究對象的學問,即為「律學」。
三、經學與律學的關係
經學以「天道」為宇宙萬物形而上的終極根據,「天道」流衍,落實在形而
下的現象世界則為「禮」,是以《左傳》文公十五年曰:「禮以順天,天之道也。」
13、《左傳》昭公二十五年曰:「夫禮,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14, 可見違「禮」即是逆「天道」。
自漢代獨尊儒術、立五經博士以來,經學波瀾壯闊地發展,儒者深入探索 經學的義理底蘊,從六藝中提煉出「三綱」、「五常」的學說理論。東漢章帝建 初中,下迢諸儒聚集白虎觀,講議五經異同,並將討論的結果加以記載,名為
《白處通議》,又名《白虎通德論》,簡稱《白虎通》。《白虎通》解釋「三綱」、
「五常」云:
三綱者何?謂君臣、父子、夫婦也。六紀者,謂諸父、兄弟、族人、諸
9 [漢]許慎著,[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頁 650。
10 [唐]尹知章注,[清]戴望校正:《管子校正》(臺北:世界書局,1955 年),頁 288。
11 《爾雅》卷 1〈釋詁〉,頁 8。
12 [漢]劉熙:《釋名》卷 6〈釋典藝〉(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66 年),頁 100、101。
13 《左傳》卷 19「文公十五年」,頁 340。
14 《左傳》卷 51「昭公二十五年」,頁 887。
舅、師長、朋友也。……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敬諸父 兄,六紀道行,諸舅有義,族有序,昆弟有親,師長有尊,朋友有舊。
何謂綱紀?綱者,張也;紀者,理也。大者為綱,小者為紀,所以張理 上下,整齊人道也。人皆懷五常之性,有親愛之心,是以綱紀為化,若 羅網有紀綱之而百目張也。15
義禮智信也。仁者不忍,好生爱人;義者宜也,斷决得中也。禮者履也,
履道成文。智者知也,或於事見微知著,信者誠也,專一不移,故人生 而應八卦之體,得五氣以為常,仁義禮智信是也。16
「天道」是生命最高的理想和極則,經學家將人的生命安頓於「天道」之中,「天 道」下貫至現象時世界時,即內化於具體生命之中,此即「五常之性」。凡人皆 具有「親愛之心」,能以綱紀加以教化,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複雜多元,如何應對 進退皆有賴於綱紀的建立,千絲萬縷的綱紀歸攝起來,可約為「君為臣綱」、「父 為子綱」、「夫為妻綱」等「三綱」。「五常」內鑠於具體生命之中,「三綱」則發 顯於日常生活之上。《白虎通》曰:
所以稱三綱何?一陰一陽之謂道,陽得陰而成,陰得陽而序,剛柔相配,
故人為三綱,法天地人。17
「三綱」取自於「天道」,「陰氣」與「陽氣」之所以能夠交互作用,流衍變化 是因為有「天道」在其中主宰,天地未分之前,陽氣運動變化和陰氣寂靜不動 的狀態已經存在,沒有任何東西可以在陰陽二氣動靜消長之前,自為發端,幾 乎可以說世間無一事無陰陽,如無陰陽二氣的存在,則宇宙天地將失去絪縕變 化的契機,生活於天地之間的人物也將失去性情之理,陰陽二氣的作用遍及日 常生活的各個層面,涵蓋了開物、成務、治國、平天下等範疇。
經學中所揭示的道理,即是要求人涵養「五常之性」,體踐「三綱」,一舉 一動皆合乎「天道」。合乎「天道」的行為,自然也合於「禮」,依經學的邏輯 逆推回去,不合於「禮」的行為,當然也不合乎「天道」。古人常說:「出禮入
15 [漢]班固等:《白虎通》(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66 年,《叢書集成簡編》),頁 203。
以下所引《白虎通》皆見於此版本。
16 [漢]班固等:《白虎通》,頁 209。
17 [漢]班固等:《白虎通》,頁 204。
刑」,道理正在於此。
魯昭公六年(西元前 536 年),鄭國子產鑄刑書;魯昭公二十九年(西元前 513 年),晉國趙鞅、荀寅鑄刑鼎。「刑書」和「刑鼎」的出現,揭示著成文法 時代的到來,韓非曰:「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
18「法」不再是百姓不可測知的內容,而後商鞅改「法」改「律」。「律」本來是 訂定音調或音階的標準單位,後來借用為「不可更改的規則」或「常態性的標 準規定」,所以有不變的常規、不可變的規範的意思。一般用在「司法」範圍的
「律」,雖然只用一個「律」字,指的卻是「刑律」的意思。
「經」和「律」皆是約束行為的準則,都具有長久、穩定、不變的意涵,
共同的目標都是維護社會秩序。在中國歷史的長河中,經學與律學的關係可分 為五個階段:
第一、漢以前的時期,是經學與律學各自發展的時期,兩者具有獨立性:
違反「律」必然遭致「刑」的處罰,「律」發動的是外在消極性的被動規定逼迫;
「經」本身不涉及「刑」的適用,「經」引發的是內在積極性的主動參與遵循。
此時期刑律的實質內容以法家學說為主,經學未能積極地影響刑律。
第二、兩漢時期,漢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議,獨尊儒術,經學盛極一時,
此時期是經學影響律學發展的開始。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
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19孔子處於周文疲弊的時代,重視禮樂教 化,並彰顯道德的重要性,但孔子並未否定刑罰的功用,對孔子而言,德禮與 刑罰並不是對立的關係,而是先後、主從、本用的關係,「德禮為主,刑律為輔」
的思想正式確立於漢代。由於漢承秦制的緣故,此時期的刑罰帶有濃厚的法家 色彩,經學家無法重新編纂律典,遂先後以「引經決獄」與「引經注律」的方 式,使經學與律學的關係趨於緊密。
第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經學對律學的影響愈來愈深刻,自漢代以來「德 禮為主,刑律為輔」在中國政治史上已成為安邦定國的基本方針,隨著歷史環 境的變化,刑律的實質內容開始受到經學深刻的影響,產生了質變,魏晉南北 朝開始,「引經制律」的時代正式來臨。
18 陳啓天:《增訂韓非子校釋》(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4 年),頁 364。
19 《論語》卷 2〈為政〉,頁 16。
第四、唐代,此時期是經學對律學的影響的高峰期,經學思想中的「倫常」
與「道德」成為各朝各代律典中的具體內容,依兩造當事人相對地位的「尊卑 貴賤」與「親疏遠近」論罪科刑,「犯罪事實判斷」與「道德價值判斷」合而為 一。《唐律疏議》對後世有著極為深遠的影響,幾乎歷朝歷代皆以其為楷模,立 法、釋法、用法亦皆根植於經學思想之上。
第五、唐以降的時期,經學對律學仍深具影響力,宋朝承襲《唐律疏議》
的篇名以及律文,僅在文字上稍加更加動。元朝漢化不深,法典中多為蒙古特
的篇名以及律文,僅在文字上稍加更加動。元朝漢化不深,法典中多為蒙古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