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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的夫妻地位

第五章 《 《 《 《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 》 》 》的婚姻規範 的婚姻規範 的婚姻規範 的婚姻規範

第二節 《唐律疏議》的夫妻地位

第二節 《唐律疏議》的夫妻地位

一、「夫妻」釋名:援用《禮記》之詞

首先,是「夫」的部份:《律疏議‧名例律》「十惡」條(總 6 條)曰:「『夫』

者,依禮,有三月廟見,有未廟見,或就婚等三種之夫,並同夫法。其有克吉 日及定婚夫等,唯不得違約改嫁,自餘相犯,並同凡人。」48凡是律文中稱「夫」

者,包括「三月廟見之夫」、「未廟見之夫」、「就婚夫」等三種。其中,「廟見」

是問題的核心,《禮記‧曾子問》曰:

46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3〈戶婚律〉,頁 255。

47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3〈戶婚律〉,頁 254。

48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名例律〉,頁 9。

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取婦之家,三日不舉樂,

思嗣親也。三月而廟見,稱來婦也。擇日而祭於禰,成婦之義也。」曾 子問曰:「女未廟見而死,則如之何?」孔子曰:「不遷於祖,不祔於皇 姑,婿不杖、不菲、不次,歸葬于女氏之黨,示未成婦也。49

鄭玄注曰:

舅沒者也,必祭成婦義者,婦有供養之禮,猶舅姑存時,盥饋特豚於 室。……遷,朝廟也。壻雖不備喪禮,猶為之服齊衰也。50

孔穎達疏曰:

舅姑亡者,婦入三月之後,而於廟中以禮見於舅姑,其祝辭告神,稱來 婦也。謂選擇吉日,婦親自執饌以祭於襧廟,以成就婦人盥饋之義。……

今未廟見而死,其壻唯服齊衰而已,其柩還歸葬於女氏之黨,以其未廟 見,不得舅姑之命,示若未成婦。51

這是說娶嫁時男子之父母已離世,結婚滿三個月時,女子必須至男家祖廟祭拜 舅姑,才能稱得上是夫家的媳婦,並親自行供養之禮,如同舅姑在世一般。倘 若女子尚未至男家祖廟祭拜公婆就離世,夫不為妻備喪禮,僅穿上齊衰之服,

並將妻還歸葬於女氏之黨,這是因為女子未廟見,不得舅姑之命,並未正式成 為男家的媳婦。對於女子而言,自己未廟見時之夫為「未廟見之夫」,自己三月 廟見時夫為「三月廟見之夫」,但不論前者或後者,依《唐律疏議》對於「夫」

之規範,皆為女子之「夫」。第三種「就婚夫」,指男子入贅於女家,是為「贅 夫」。下列二種情況則非法律上所稱之「夫」:婚禮進行到「請期」的程序時,

明確地訂立迎娶的吉日,從訂立婚期至迎娶當天的期間,男子對女子而言尚未 成「夫」;如女家已回覆男家婚書,或者私約婚事,又或者已接受男家聘金,男 子對女子而言為「定婚夫」,但「定婚夫」不是「夫」。

接者,是「妻」的部份:《唐律疏議‧戶婚律》「以妻為妾」條(總 178 條)

49 《禮記》卷 7〈曾子問〉,頁 366。

50 《禮記》卷 7〈曾子問〉,頁 366。

51 《禮記》卷 7〈曾子問〉,頁 366。

為「妻」下定義,其曰:「妻者,傳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禮,取則二儀。」52 所謂的「妻」就是傳承家事和祭祀的重擔,依《禮記‧昏儀》和《儀禮‧士昏 禮》,娶妻必須依照「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等六 項程序,娶進家門後,夫妻如同天地般,尊卑有序,和諧共存。申言之,六禮 具備,「妻」的地位就此確立。此外,依禮「夫」既有「三月廟見之夫」與「未 廟見之夫」之分,那麼「妻」當亦有「三月廟見之妻」與「未廟見之妻」之別。

就禮而言,「未廟見之妻」被視為「未成婦」,孔穎達疏曰:

然其實已成婦,但示之未成婦,禮欲見其不敢自專也。53

子女對於婚姻無自專之道,所娶之妻既未祭拜父母,視為未得父母之命,「未廟 見之妻」被視為「未成婦」。但是,就事實而言,不論廟見與否,「成妻」都是 事實。陳顧遠《中國婚姻史》說:「為族娶婦是重,為個人娶妻是輕。」54正是 這個道理,「未廟見之妻」雖未成「族婦」,但已成「己妻」殆無庸置疑。因此,

《唐律疏議》才會認為「三月廟見之夫」與「未廟見之夫」皆為法律上的「夫」。 夫妻關係相對而有,如此說來,「三月廟見之妻」與「未廟見之妻」也皆為法律 上的「妻」。55

依據《禮記》,夫妻婚後,有「廟見」與「未廟見」之別,這是為了尊重亡 故的父母,女子必須經過「廟見」的儀式,才能正式成為族婦,未經「廟見」

的儀式則代表婚姻不得舅姑之命。《唐律疏議》既援用《禮記》「廟見」與「未 廟見」之詞,可見當時確實有此種禮儀與觀念。但是,就法律的角度而言,「親 迎」至「廟見」的期間長達三個月,倘若此三個月成為夫妻關係的模糊地帶,

容易產生各式紛爭,法律的適用也必然有所疑議。因此,迎娶後,「夫」與「妻」

的名分就此確立,無「廟見」與「未廟見」之分。

52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3〈戶婚律〉,頁 256。

53 《禮記》卷 7〈曾子問〉,頁 366。

54 陳顧遠:《中國婚姻史》(臺北:商務印書館,1992 年),頁 8。

55 林素娟〈古代婚禮「廟見成婦」說問題探究〉指出歷來有關廟見的性質與功能主要有三種:

(一)、廟見是新婦祭已故舅姑之禮(二)、廟見是三月祭祖先之禮(三)、廟見是新婚夫妻 祭祖後始能同房的成婚之禮,收入《漢學研究》第 21 卷第 1 期,2003 年 6 月,頁 47-75。本 論文採取第一種觀點,以鄭玄、孔穎達之說為主。

二、夫妻地位的二種觀點

《唐律疏議》如何看待夫妻之間的地位?仔細爬梳整部《唐律疏議》後不 難發現,其觀點約略可分為二種:一為「夫妻齊體」;一為「夫尊妻卑」。這二 種觀點散見於《唐律疏議》之中,有時甚至同時出現在同一文句之內。劉燕儷

《唐律中的夫妻關係》一書指出:「原則上,應如仁井田陞的看法,夫妻齊體的 關係應準同長幼關係。」56,此觀點似有再商榷的空間。兹將《唐律疏議》夫妻 地位的二種觀點說明如下:

(一)、「夫妻齊體」:源自《禮記》的觀念

「夫妻齊體」之說,出自於《禮記‧郊特牲》,曰:「壹與之齊,終身不改。」

57《說文》在解釋「妻」時,也曰:「妻,婦與己齊者也。」58《唐律疏議》規 定有妻不得更娶妻,〈戶婚律〉「有妻更娶」條(總 177 條)疏文曰:

依《禮》,日見於甲,月見於庚,象夫婦之義。一與之齊,中饋斯重。59

「日見於甲,月見於庚,象夫婦之義。」出自於《禮記‧禮器》,曰:「天道至 教,聖人至德。廟堂之上,罍尊在阼,犧尊在西。廟堂之下,縣鼓在西,應鼓 在東。君在阼,夫人在房。大明生於東,月生於西,此陰陽之分、夫婦之位也。

君西酌犧象,夫人東酌罍尊。禮交動乎上,樂交應乎下,和之至也。」60此中 的「大明」即「日」,夫婦之位,依日月升起的方向而定,日生於東,月生於西,

夫為陽,象日出東方而西行,婦為陰,象月出西方而東行。61申言之,「夫」與

「妻」的對應,有如「日」與「月」、「陽」與「陰」的對應。《唐律疏議》並援 引《禮記‧郊特牲》「壹與之齊,終身不改。」之說,闡明「妻」的重要性。因 此,《唐律疏議》規定有妻不得更娶妻,〈戶婚律〉「有妻更娶」條(總 177 條)

56 劉燕儷:《唐律中的夫妻關係》(臺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頁 183。

另參見仁井田陞:《中國身分法史》(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 年),頁 656、657。

57 《禮記》卷 11〈郊特牲〉,頁 504。

58 [漢]許慎著,[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臺北:書銘出版事業有限公司,1997 年),

頁 620。

59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3〈戶婚律〉,頁 255。

60 《禮記》卷 10〈禮器〉,頁 471。

61 《禮記》卷 10〈禮器〉鄭玄注曰:「大明,日也。」,並解釋「君西酌犧象,夫人東酌罍 尊。」曰:「象日出東方而西行也,月出西方而東行也。」,頁 471。

曰:

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

女家不坐。各離之。62

疏文曰:

一夫一妻,不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63

一夫一妻,才符合天道的運行,有妻更娶妻,處以徒刑一年,並強制離婚。犯 徒罪者,如家中無其他成丁,准予杖刑代替徒刑,以免家內困窮,但在這種情 況下,如罪犯之妻年齡達到二十一歲以上,也會被視為成丁。《唐律疏議‧名例 律》「犯徒應役家無兼丁」條(總 27 條)曰:

諸犯徒應役而家無兼丁者,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不居作;一等加二 十。流至配所應役者亦如之。妻年二十一以上,同兼丁之限。婦女家無男夫兼丁者,亦同。64

疏文曰:

妻同兼丁,婦女雖復非丁,據《禮》「與夫齊體」,故年二十一歲以上同 兼丁之限。65

原則上,女子本非丁,但就本條而言,二十一歲以上之妻視為兼丁,理由正是 妻與夫齊體,以《禮記‧郊特牲》為法律依據。此外,《唐律疏議》也禁止以妻 為妾的行為,《唐律疏議‧戶婚律》「以妻為妾」條(總 178 條)曰:

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以婢為妾者,徒 一年半。各還正之。66

疏文曰:

62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3〈戶婚律〉,頁 257。

63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3〈戶婚律〉,頁 256。

64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3〈名例律〉,頁 72。

65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3〈名例律〉,頁 72。

66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3〈戶婚律〉,頁 256。

妻者,齊也,秦晉為匹。妾通賣買,等數相懸。婢乃賤流,本非儔類。

若以妻為妾,以婢為妻,違別議約,便虧夫婦之正道,黷人倫之彝則,

顛倒冠履,紊亂禮經,犯此之人,即合二年徒罪。67

第一句即指出「妻」之重要,「妻」是與自己齊體的至親,自古以來秦晉兩國強 國相互匹配,所以男女嫁娶又稱永結「秦晉之好」。不論是以妻為妾,或是以婢 為妻,皆不符合夫妻之正道,顛倒尊卑上下,紊亂禮經要旨,處以徒刑二年。

如妻未有七出的情狀,夫卻出之者,也不為法律所允許,《唐律疏議‧戶婚律》

「妻無七出而出之」條(總 189 條)疏文說明理由如下:

伉儷之道,義期同穴,一與之齊,終身不改。68

援引《禮記‧郊特牲》之語,說明婚姻是非常慎重的事,夫妻齊體,終身不改,

夫妻之道,生死不離棄。綜上所述,《唐律疏議》對於夫妻之間的相對地位,似 乎是採取「夫妻齊體」的立場。

(二)、「夫尊妻卑」:源自《儀禮》、《詩經》的觀念

1. 夫妻地位的差距類似父子

這個觀念主要是從《儀禮‧喪服》中而來,〈傳〉曰:「夫者,婦之天。」69 且依《儀禮‧喪服》規定,父為家中的至尊,女子為父親服斬衰之喪,出嫁後 則以丈夫為至尊,改為丈夫服斬衰之喪,對父親則降為齊衰不杖期。可知,女 子出嫁後,「夫」即取代了「父」的地位,成為女子生命中的「至尊」。因此,《唐 律疏議‧名例律》「十惡」條(總 6 條)疏文曰:

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為夫斬衰,恩義既崇,聞喪即須號慟。

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為夫斬衰,恩義既崇,聞喪即須號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