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經學對律學的影響達到歷史的高峰,這並不是偶然的現象,而是經過 漢代、魏晉南北朝、隋代的長期積澱,汲取「引經制律」與「引經注律」的歷 史經驗,復以唐朝統治者提供了合適的時代氛圍,編纂者精於儒家經典的內涵,
《唐律疏議》的經學色彩出現前所未有的濃烈景況。《唐律疏議》卷一〈名例律〉
曰: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66
「德禮」與「刑罰」分別為政教之「本」與「用」,兩者的關係猶如昏曉陽秋一 般,相互依存,才得以成其事,揭示了「禮教」與「刑罰」不可分裂的統一關 係,而「禮教」含蘊於儒家經典之間,「刑罰」則載錄於國家律典之中,「經」
與「律」相須而成。《唐律疏議》綰合經律的方式有二:一是「引經制律」,一 是「引經解律」。
一、引經制律
《唐律疏議》以儒家經典作為法學依據,經學義理成為立法根源,是論罪 科刑的準繩。漢儒自儒家經典中提煉出「三綱」的學說,在《唐律疏議》中表 現得淋漓盡致。同時,儒家經典中「尊尊」與「親親」的核心價值,更是《唐 律疏議》的兩大支柱,貫穿整部法典,同一犯罪事實行為,因兩方的「尊卑貴 賤」和「親疏遠近」,所適用的律條不同、罪名也不同,刑罰則有輕重等差的分 別。《唐律疏議》中的「犯罪事實判斷」與「道德價值判準」高度重疊,悠遠流 長地影響著整個中國傳統法律在歷史縱深脈絡中的圖景,這也是中華法系最顯 著的特質。
66 [唐]長孫無忌等著,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名例〉,頁 11。
《唐律疏議》承繼隋代《開皇律》將悖逆「三綱」的犯罪類型歸納為「十 惡」,並將「十惡」標著於國家律典的篇首。《唐律疏議‧名例律》「十惡」條(總 6 條)律文曰:
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
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67
疏文曰:
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68
「名教」事實上就是「禮教」,子路曾問孔子說:「衛君待子而為政,子將奚先?」
孔子對曰:「必也正名乎。」並進一步說明:「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 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69 由於孔子特別重視「正名」,所以魏晉南北朝時期遂稱「禮教」為「名教」。孔 子處在禮壞樂崩、周文疲弊的時代,他說:「天下有道,則禮樂征伐自天子出;
天下無道,則禮樂征伐自諸侯出。」70、「八佾舞於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71、「君君、臣臣、父父、子子。」72強調「正名分」的重要性,而「正名分」
正是為了「定權分」,目的在於使社會中的每一個人各自堅守自己的本分、踐行 自己應盡的義務、完成自己的任務,以確立人倫綱常,穩定社會秩序。「冠冕」
一詞出自於《左傳》昭公九年(西元前 533 年),曰:
我在伯父,猶衣服之有冠冕,木水之有本原,民人之有謀主也。伯父若 裂冠毀冕,拔本塞原,專棄謀主,雖戎狄,其何有余一人﹖73
當時周朝甘人與晉國閻嘉爭閻田,晉國梁丙、張趯率領陰戎伐潁地,面對晉國 種種僭越的行為,周天子決定派遣詹桓伯傳達意旨,以上即周天子所欲傳達的
67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名例律〉,頁 6。
68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名例律〉,頁 6。
69 《論語》卷 13〈子路〉,頁 115。
70 《論語》卷 16〈季氏〉,頁 146。
71 《論語》卷 3〈八佾〉,頁 25。
72 《論語》卷 12〈顏淵〉,頁 108。
73 《左傳》第 45 卷「昭公九年」,頁 779。
內容,說明自己之於諸侯一如冠冕之於衣服、本源之於木水,謀主之於民人,
諸侯如裂冠毀冕、拔本塞原、專棄謀主,就是罔顧君臣倫常,毀壞華夏文化,
與蠻夷無異。「十惡」中「不道」、「不敬」的罪名,始於漢代,《北齊律》訂有
「重罪十條」,隋代《開皇律》正式使用「十惡」之目。74
「十惡」,究其根柢,就是觸犯了「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
等君權、父權和夫權,以及斲傷名教、倫理和道德的行為。「三綱」是漢儒自「經」
中提煉出來的精華,「三綱」的思想悠遠流遠地影響著中國的日常生活,成為中 國文化的價值核心之所在。形而上的「天道」向形而下的現象世界落實,成為 千絲萬縷的綱紀,大者為綱,小者為紀,再複雜、再多元的人際關係都可以從
「天道」中得到安頓。「三綱」是各種網紀的總稱,不僅是探討君臣、父子、夫 婦的關係而已,而是以綱攝紀,舉綱以明紀。也就是說,「三綱」事實上包攝著 無數的倫理綱紀。「三綱」隨著歲月的流轉逐漸滲透進「律」中,最後凡違逆倫 理綱常的行為亦為法律所禁止,「經」幾乎等同於「律」,國家律典帶有濃厚的 經學色彩。
進一步從法規範面仔細考察,更能清楚地看到同一犯罪事實行為,因兩方 的「尊卑貴賤」和「親疏遠近」,刑罰則有輕重等差的分別,兹以「盜罪」、「毆 罪」、「姦罪」具體說明如下:
1. 盜罪
「盜」有「強盜」與「竊盜」之分:「強盜」指以暴力威脅他人以取得財物,
如以藥摻入酒或食物中使人狂亂,取其財物,也屬於「強盜」。75「竊盜」指隱 藏自己的形體和面容而取人財物。76卑幼強盜尊長,準用《唐律疏議‧賊盜律》
74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名例律〉「十惡」條(總 6 條)曰:
「漢制九章,雖並湮沒,其『不道』、『不敬』之目見存,原夫厥初,蓋起諸漢。案梁陳已往,
略有其條。周齊雖具十條之名,而無「十惡」之目。開皇創制,始備此科,酌於舊章,數存於 十。大業有造,復更刊除,十條之內,唯存其八。自武德以來,仍遵開皇,無所損益。」,頁 6。
75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9〈賊盜律〉「強盜」條(總 281 條)曰:
「諸強盜,不得財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疋加一等;十疋及傷人者,絞;殺人者,斬。其 持仗者,雖不得財,流三千里;五疋,絞;傷人者,斬。」又注文解釋「強盜」曰:「謂以威 若力而取其財,先強後盜、先盜後強等。若與人藥酒及食,使狂亂取財,亦是。」,頁 356-358。
76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9〈賊盜律〉「竊盜」條(總 282 條)
「恐嚇取人財物」條(總 285 條),其曰:
緦麻以上自相恐喝者,犯尊長,以凡人論;強盜亦準此。犯卑幼,各依本法。
77
卑幼於尊長家強盜,以凡人論,依竊盜罪加一等。78《唐律疏議‧賊盜律》「盜 緦麻小功財物」條(總 287 條)律文:
諸盜緦麻、小功親財物者,減凡人一等;大功,減二等;期親,減三等。
殺傷者,各依本殺傷論。79
疏文曰:
緦麻以上相盜,皆據別居。卑幼於尊長家強盜,已於「恐喝」條釋訖。其 尊長於卑幼家竊盜若強盜,及卑幼於尊長家行竊盜者,緦麻、小功減凡人 一等,大功減二等,期親減三等。80
此條緦麻以上親屬相盜,皆以別籍分居為前提,又「卑幼於尊長家強盜」,已於
《唐律疏議‧賊盜律》「恐嚇取人財物」條(總 285 條)說明,此條所處理的犯 罪自然不包括「卑幼於尊長家強盜」,本條規範的犯罪有二:「尊長於卑幼家竊 盜或強盜」與「卑幼於尊長家竊盜」。凡是緦麻、小功親屬減凡人一等,大功親 屬減二等,期親減三等。綜上所述,可分為二種情形說明:(1)、「尊長犯卑幼」: 尊長於卑幼家不論竊盜或強盜,皆以較輕的竊盜罪論處,犯緦麻、小功卑幼減 凡人一等、犯大功卑幼減二等、期親卑幼減三等。(2)、「卑幼犯尊長」:「卑幼 於尊長家強盜」,以凡人論處,其刑罰依竊盜罪加一等;「卑幼於尊長家竊盜」, 犯緦麻、小功尊長減凡人一等、犯大功尊長減二等、期親尊長減三等。
曰:「諸竊盜,不得財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五十疋 加役流。」又疏文解釋「竊盜」曰:「竊盜人財,謂潛形隱面而取。」,頁 358。
77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9〈賊盜律〉,頁 360。
78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9〈賊盜律〉「竊盜」條(總 282 條)疏 文曰:「『準盜論加一等』,謂一尺杖七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半,五疋加一等,三十 五疋流三千里。」,頁 358。
79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20〈賊盜律〉,頁 365。
80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20〈賊盜律〉,頁 365。
2. 毆罪
3. 姦罪
「姦」有「和姦」與「強姦」之分。一般人犯姦罪,和姦者,男女雙方皆 處以徒刑一年半,如女方有夫,則罪加一等,處以徒刑二年;以強迫手段成姦 者,加和姦罪一等,對象為無夫女子,處以徒刑二年;對象為有夫女子,處以 徒刑二年半。85如犯姦的雙方有親屬關係,刑罰較一般人犯姦來得重,《唐律疏 議‧雜律》「姦緦麻以上親及妻」條(總 411 條)曰:
諸姦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異父姊妹 者,徒三年;強者,流二千里;折傷者,絞。妾,減一等。餘條姦妾,
準此。86
「緦麻以上親」是指內外有服制的親屬,內指因血緣而產生的親屬關係,外指 因婚姻而產生的親屬關係。凡與緦麻以上親屬、與緦麻以上親屬之妻、與妻前 夫之女、與同母異父姐妹和姦者,皆處以徒刑三年。以強迫手段成姦者,處以 流刑二千里,倘若因此導致對方折傷者,處以絞殺之刑。如果對方是緦麻以上 親屬之妾或媵,則減妻罪一等。87《唐律疏議‧雜律》「姦從祖母姑等」條(總 412 條)曰:
諸姦從祖祖母姑、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從母及兄弟妻、兄弟子妻 者,流二千里;強者,絞。88
本條律文中「從祖祖母姑」、「從祖伯叔母姑」、「從母」,為男子的小功親屬,「從
等,徒二年半;毆殺者,一年半上加一等,徒二年。『過失殺者,各勿論』,即有違犯教令,
依法決罰,邂逅致死者,亦無罪。」,頁 412。
85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26〈雜律〉「凡姦」條(總 410 條)曰:
「諸姦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強者,各加一等。」,頁 493。
86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26〈雜律〉,頁 493。
87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26〈雜律〉疏文曰:「『姦緦麻以上親』,
謂內外有服親者;『及緦麻以上親之妻』,亦謂有服者妻;『若妻前夫之女』,謂妻前家所生
謂內外有服親者;『及緦麻以上親之妻』,亦謂有服者妻;『若妻前夫之女』,謂妻前家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