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問卷調查對象包括縣市政府及福利團體,問卷回收情形及統計結 果,分別說明如下。
一、問卷回收
縣市政府部分係以全國 25 縣市政府為調查對象,回收有效問卷計 22 份,回收率高達 88.8%。
二、統計結果分析
本問卷計分成五部份,經統計結果,逐項分析如下:
(一)公共建築物改善困難度
就目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 者使用設施」第 170 條設置範圍規定之 16 類公共建築物使用類別,其中 第 13 類因使用性質及建築物差異較大,分成 13:郵局、電信局、銀行、
合作社及 13-1:市場、百貨商場(公司),請各縣市政府,就前述 17 類公 共建築物中最難改善者依順序列出前五名。
統計方式係以第一名 5 分、第二名 4 分依序計分,加總各縣市政府 之調查結果後,發現最難改善之公共建築物前五名,依序為集合住宅、
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機關、而郵局、電信局等與學校並列第四。
請問目前法定 16 類公共建築物,貴縣(市)政府認為最難執行改善的前 5 類公共建築物為何?
0 10 20 30 40 50 60 70
社會福利機構 醫院 政府機關 鐵路車站 圖書館 集會場 殯儀館 展覽館 公共廁所 體育館 戲院 國際觀光飯店 郵局 市場 衛生所 集合住宅 學校
圖 5-2.1 最不易改善之公共建築物統計圖
圖來源:本研究統計繪製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第伍章 問卷調查及結果分析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第伍章 問卷調查及結果分析
4. 在既有建築物得不改善之規模,有 59%縣市政府認為應依其使用之類 別各別訂定,至於一定年限以上得不須改善,統計結果發現以 36%贊 成 15 年,18%贊成 20 年為最多。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第三節 福利團體調查結果分析
本研究依據社會司登記有案之全國性福利團體計 35 個,分別寄發問
卷,經統計結果,回收有效問卷計 14 份,回收率為 40%。
一、回收之團體特性
綜合性障礙福利團體有 7 個、聽覺障礙有 4 個、肢體障礙有 2 個、心 智障礙 1 個註 69。
二、問卷統計結果分析
(一)哪一類公共建築物改善最為迫切
本題就目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 便者使用設施」第 170 條設置範圍規定之 16 類公共建築物使用類別,就 其中前五項需優先改善之公共建築物。
依順序列出前五名,並以第一名為 5 分、第二名 4 分之方式計算各類 別得分,統計結果發現依序為鐵路車站、郵局與銀行、市場、醫院、學校 與政府機構同列第五,另集合住宅則列第七,顯示與行動不便者日常生活 相關之場所是最迫切需要改善之建築物。
圖 5-3.1 公共建築物最迫切需改善統計圖
請問目前法定 16 類公共建築物,貴團體會員認為最迫切需要善的前 5 項公共建築物為何?
100 2030 40 5060 70
社會福利機構 醫院 政府機關 鐵路車站 圖書館 集會場 殯儀館 展覽館 公共廁所 體育館 戲院 國際觀光飯店 郵局 市場 衛生所 集合住宅 學校
圖來源:本研究統計繪製
(二)公共建築物外需為無障礙之建築物
本題調查除法令規定之公共建築物外,是否有其他建築物應該具有無
註69
福利團體名稱及會員人數、主要障別等詳如附錄 2.3。
第伍章 問卷調查及結果分析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第伍章 問卷調查及結果分析
三、小結
本問卷調查受限於時間及人力,以全國性福利團體為調查對象,且回 收率僅 40%,因此不能說具有充分之代表性,惟歸納前述調查結果,仍有 部分發現值得決策者參考與審思之處,整理如下。
1. 福利團體認為最迫切須改善之建築物,依序為鐵路車站、政府機關、社 會福利機構、醫院及學校,顯見最迫切者以接受公共服務及受教權之確 保為主。
2. 多數(53%相對於 37%)不同意既有集合住宅得不強制改善,呼應第一 題集合住宅在亟需改善之公共建築物中排名第七,是否呼應國外作法,
即對障礙者而言,迫切須改善者是與其日常生活習習相關之建築物,本 部份尚待後續作進一步之探討。
3. 多數(64%相對於 36%)同意新建之建築物全面無障礙化,既有建築物 部分可以做較彈性之處理方式。
4. 既有建築物得不強制改善部分,62%認為應依建築物使用類別訂定其規 模,在改善年限部分,則以 15 年及 20 年居多,分別佔 31%。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第伍章 問卷調查及結果分析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調查後,提出具體的改善優先順序。
3. 集合住宅不易改善,但因其涉及最基本之居住便利性,建議應對有使用 需要時,提出更具體強制之改善規定,而非全面性改善。
4. 既有建築物何種規模以下得不強制改善,多數縣市政府及福利團體皆贊 成應依使用類別規定其規模,至於使用年限,縣市政府及福利團體之意 見以 15 年及 20 年居多。
第陸章 改善策略與法令修正建議
第陸章 改善策略與法令修正建議
綜合相關研究文獻,及比較分析國內外法法令制度與問卷調查之結 果,本章首先探討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之意義,並提出我國之現況問 題,考慮我國本土特性,兼顧理論與實務間之平衡,提出相關法令修正之 方向及具體之建議條文,並以辦公室為例,說明目前法令規定與改善建議 之差異。
第一節 建築物無障礙設置範圍之意義及改善策略
無障礙環境不是僅提供給障礙者來去自如而已,無障環境應是提供 給障礙者依個可以和一般人依樣享有受教權、工作權、接受公共服務及日 常生活之便利性,使障礙者得以獨立營生並進而建立自己的尊嚴。所以建 立無障礙環境不是目的,藉著無障礙環境使身心障礙者可以進入及參與社 會活動﹙田蒙潔, 1998﹚。
建築環境全面無障礙化,使所有人都可以不受身體機能限制,獨立進 出及使用建築物的各項設施,是最終的理想,但是理想必須兼顧現實,由 前述針對歐美先進國家之探討,可以發現英美在新建之建築物部分都已經 有完整周延之規定,但是在既有建築物部分,則提供極大之彈性,因此,
即使在這些無障礙環境已發展多年的國家,都還無法達到全面無障礙化之 程度。
至於日本及新加坡,其中日本雖推動較早,惟在設置範圍之法令規 定與歐美相較則略遜一籌,新加坡與我國一樣,起步較晚,惟其法令規定 在新建部分之涵括範圍,雖不如英美周延,但卻遠較我國與日本完整。
至於我國,從 80 年代開始推動以來,從法令規定來看,頗具雄心壯 志,全面性的將新舊公共建築物涵括在內,惟ㄧ路走來曲折顛簸至今,由 本研究對國內現況檢討,可以發現無論就建築環境或使用者之觀點,都尚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之研究
有極大之努力空間,所以新舊建築物是否應適用同ㄧ標準,及是否既有建 築物皆須依法改善,皆值得檢討與深思。
本研究參考國外規定,建議將新舊建築物分成兩部分來規定,以下分 別就何種建築物應為無障礙,及該建築物應設置哪些設施及數量分別探討 如下。
綜合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本節首先界定何謂無障礙建築物,到底哪 些建築物需要無障礙、無障礙建築物應設置哪些設施項目及設施之數量 等。
一、何謂無障礙建築物
參考國外相關研究文獻,建築物無障礙主要包括兩項重點,即所謂可 通達(Accessible)與可用(usable),所以須先對可通達與可用做明確 之定義。
1.可通達:為可以到達,包括必須提供輪椅可行走之無障礙連續性通路、
必要之聽視覺障礙者可辨識之資訊。
2.可用:指設施具備良好之操作性,可供行動不便者使用。
歸納國內外相關文獻及法令規定,所謂無障礙建築物,必須為身心障 礙者可通達(Accessible)及可使用(Usable),即應具備以下設施:
1.無障礙通路:建築物哪些空間應為身心障礙者可到達之處,即必須至 少有一條無障礙通路可由建築界線連接至該空間及其他應可到達之空 間。
2.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凡設有供一般人使用之設施處,如廁所、服務台、
結帳櫃檯,即必須至少有一個為身心障礙者可用之設施,且如停車位、觀 眾席位等,則必須隨著規模增加,而有ㄧ定之比例增加。
第陸章 改善策略與法令修正建議
二、何種建築物應為無障礙
居於人權平等之理念,國家必須保障人民之受教權、工作權、接受公 共服務權及日常生活便利性,而為確保障礙者前述權益,除軟體部分如特 別師資外,在硬體環境部分,為達到前述目的,以下使用之建築物必須為 無障礙:
1. 受教權:各級學校
2. 工作權:辦公室、障礙者可工作之工廠等工作場所
3. 接受公共服務權:政府機構、圖書館、美術館、交通場站、醫院等 4. 日常生活便利性:商店、飲食店、飯店、咖啡店、便利商店、商場、
百貨公司等
5. 居住權:集合住宅共用部分
綜合前述,除獨立住宅、集合住宅之住宅專用部分及農業設施、特別 之工廠等不需考慮無障礙外,其他建築物凡障礙者應有權到達及使用之建 築物皆須考慮無障礙。
三、無障礙建築物內哪些地方須為可通達與可用設施之數量
﹙一﹚建築物內各空間之可通達性
無障礙建築環境設置重點有二,分別是可通達(Accessible)與可使 用(Usable),其中可通達主要是藉由連續性之無障礙通路。建築物內哪 些地方須為可通達,最簡單的說法如美國及英國就是:除個人住宅外,凡
無障礙建築環境設置重點有二,分別是可通達(Accessible)與可使 用(Usable),其中可通達主要是藉由連續性之無障礙通路。建築物內哪 些地方須為可通達,最簡單的說法如美國及英國就是:除個人住宅外,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