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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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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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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 法令規定之研究 、.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行研究報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096301070000G2018.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 法令規定之研究. 研究人員:廖慧燕.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行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3)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RESEARCH PROJECT REPORT. Study on Accessible Scoping Requirements of Buildings. BY. Huey Yann Liao. January 30, 2008.

(4)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出版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電話:(02)89127890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三段 200 號 13 樓 網址:http://abri.gov.tw 出版年月:97 年 1 月 版(刷)次:第一刷 工本費:250 元.

(5) ISBN:978-986-01-3142-0.

(6) 摘. 摘. 要. 要. 關鍵詞: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行動不便者 一、研究緣起與目的 考慮行動不便者使用需求之無障礙環境,代表對障礙者之關懷與人權 平等理念之重視,為社會文明重要指標之ㄧ,我國從民國 77 年開始推動 建置無障礙環境以來,政府及民間皆投注不少人力及物力,然成效不盡理 想,其中法令未盡周延為關鍵問題之ㄧ。 有鑑於此,本計畫從 94 年開始針對無障礙建築環境之法令規定進行 系統性之研究,在完成第一期國內外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分析比較後,建 議何種使用物應設置哪些無障礙設施及其數量之設置範圍規定,與無障礙 設施應如設計之技術規定,應分別訂定,並於第二期﹙95 年﹚完成「建 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草案」 。 本第三期延續辦理設置範圍之研究,期望在配合時代趨勢及掌握本土 特性下,循序完成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修正,提供營建署及社會司等 相關單位作為法令修正之參考,使法令更為健全周延,俾利於推動落實無 障礙建築環境,作為建置福祉社會之基礎。 二、研究方法及流程 建築物無障礙設之設置範圍,主要為規定何種使用之建築物應設置哪 些無障礙設施及應設置之數量,為使法令制定可兼顧合理性與可行性,本 研究採用之研究方法包括現況問題檢討、國內外文獻回顧及制度比較分 析、與對福利團體及縣市政府進行問卷調查,歸納分析後提出法令修正建 議。 三、重要發現 (一)現況問題與法令檢討 1.目前法令規定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公共建築物」涵括範圍不足, VII.

(7)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且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項目及數量規定等,皆未盡明確周延,無法 提供行動不便者安全便利之建築環境。 2.建築物中設置之無障礙設施,缺乏維護管理,影響使用。 3.既有建築物改善未能呼應行動不便者需求,造成資源錯置,改善成 效不彰。 ﹙二﹚文獻回顧及國外制度可資參考之處 1.新建之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所需增加之費用不到工程費用 1%,但 是既有建築物往往因結構體或建築基地之限制不易或無法改善。 2.歸納國外法令制度,可立即引用之處包括: ﹙1﹚法令系統:建築法管轄有建築行為者,為事先許可之管理,至 於無建築行為之既有建築物的管轄則歸身權法。 ﹙2﹚建築法系:新建之建築物除供私人使用者外,皆規定須全面無 障礙化,至於既有建築物有建築行為者,則以儘量設置為原則。 ﹙3﹚身權法系:明確規定哪些建築物當障礙者有需求時,須儘可能 配合改善。 3.日本之無障礙法令,整合建築物、都市環境及交通,並具相關人員 參與制度,對於推動整體無障礙生活環境及掌握障礙者需求,有積極 之效益,惟涉及範圍較為廣泛,可為未來法令修正之參考。 ﹙三﹚問卷調查發現 1.縣市政府及福利團體皆贊成新建之建築物應全面無障礙化。 2.所有縣市政府及多數福利團體皆贊成既有建築物改善,應提供較具 體之彈性規定。 四、主要建議事項 歸納研究結果,提出下列建議: (一)立即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營建署、社會司 VIII.

(8) 摘. 要. 協辦機關:建築業界及相關公會、福利團體 儘速進行法令研修,主要重點包括以下四項: 1. 釐清建築法與身權法之管轄範圍。 2.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重點包括 1)章名修正;2)擴大應設置 無障礙設施之建築物規定範圍;3)以無障礙通路之觀念取代分項設 施;4)增加設施項目及數量之規定。 3. 加強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維護管理,並建議未來宜納入公共安全定 期檢查項目。 4. 辦理「友善建築物」評選或標示,以鼓勵替代處罰。 (二)中期改善建議-既有建築物改善 主辦機關:社會司、營建署 協辦機關:建築研究所、縣市政府、福利團體、建築業界公會等 既有建築物之改善為重要之ㄧ環,惟為確保改善成效,建議應更 廣泛深入研究改善之優先順序、改善技術及替代方案等,以確保既有 建築物改善確實有助於無障礙環境之建置,達到資源有效應用之目標。 (三)長期性建議-建置整體性無障礙生活環境 主辦機關: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大專院校及相關研究單位、社會司、營建署等 無障礙生活環境建置,必須包括生活輔具、建築物、都市環境及 交通運輸等,未來應擴大研究範圍,進行整合性研究及基礎性研究, 以建置整體性、全面性無障礙生活環境。. IX.

(9)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X.

(10) 目 次.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目. 次. 表次.......................................................... Ⅳ 圖次.......................................................... Ⅴ 摘要.......................................................... Ⅶ 英文摘要...................................................... XI 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 01 第二節 國內外相關文獻回顧 ............................ 05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預期成果 ............................ 08 第四節 名詞定義 ...................................... 10 第五節 研究方法及流程 ................................ 13. 第貳章 國內法令規定及現況問題檢討 第一節 國內無障礙建築環境推動現況 .................... 17 第二節 國內相關法令規定 .............................. 23 第三節 問題癥結 ...................................... 30 第参章 國內外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比較 第一節 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之意義 .................. 33 第二節 英國建築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 ............ 36 第三節 美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 .................... 41 第四節 日本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 .......... 47 第五節 新加坡 ........................................ 52 第六節 國內外法令規定比較分析 ........................ 55 第肆章 美國國際建築法規有關建築物「可及性」規定 第一節 法令規定架構 .................................. 63 第二節 美國國際建築法規既有建築物之規定 .............. 68 第三節 美國建築法規可資參考之處 ...................... 70 I.

(11)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第伍章 問卷調查及結果分析 第一節 調查方法 ...................................... 73 第二節 縣市政府問卷調查結果分析 ...................... 75 第三節 福利團體問卷調查結果分析 ...................... 80 第四節 縣市政府與福利團體調查結果比較分析 ............ 84 第陸章 改善策略與法令修正建議 第一節. 建築物無障礙設置範圍之意義及改善策略 ......... 87. 第二節 課題與改善策略 ............................... 91 第三節 法令條文及內容修正建議 ....................... 95 第柒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 99. 第二節 後續研究建議 ................................. 103 附. 錄. 附錄一. 問卷調查及結果分析 1.1.1 縣市政府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建置及改善問卷......... 107 1.1.2 福利團體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建置及改善問卷......... 110 1.2 縣市政府調查結果統計資料 ......................... 112 1.3 福利團體調查結果統計資料 ........................ 118. 附錄二. 本研究計畫相關座談討論會議記錄 2.1 本研究期初座談會議紀錄........................... 123 2.2 期初簡報審查意見回應與處理 ....................... 124 2.3 本研究期中座談會議紀錄 .......................... 125 2.4 期中簡報審查意見回應與處理 ...................... 129 2.5 本研究期末座談會議紀錄 .......................... 131 2.6 期末簡報審查意見回應與處理 ...................... 134. II.

(12) 目 次. 附錄三. 相關研究計畫資料 3.1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之比較研究」摘要 135 3.2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研訂之研究」概要....... 138 3.3 「全人關懷建築科技計畫」摘要 .................... 141. 附錄四. 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 4.1 憲法增修相關條文 ................................. 149 4.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文 ..................... 150 4.3 建築技術規則本編第十章相關條文 ................... 152 4.4 身保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 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 155 4.5 內政部函釋建築技術規則 170 條集合住宅之適用範圍 ... 156 4.6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 157 4.7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162. 附錄五. 美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 5.1 美國身心障礙者法與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概要......... 165 5.2 美國國際建築法規第十一章 可及性.................. 170 5.3 美國國際建築法規第 3409 節 既有建築物之可通達性... 174 5.4 美國公平住宅法相關條文 .......................... 176. 附錄六. 英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 6.1 英國反障礙歧視法相關條文 ........................ 179 6.2 英國建築規則相關條文 ............................ 183. 附錄七. 日本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 7.1 促進高齡者、障礙者移動等順暢化之相關法律......... 187 7.3 促進高齡者、障礙者移動等順暢化之相關施行令....... 191. 附錄八. 新加坡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 8.1 新加坡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相關條文 ............. 195. 參考文獻 ...................................................... 201 謝 誌 ......................................................... 204 III.

(1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表. 次. 表 1-2.1 國內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相關文獻回顧 ...............06 表 2-1.1 95 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統計 ...................20 表 2-1.2 無障礙設施設置情形 ...................................22 表 2-2.1 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沿革一覽表 .................23 表 2-2.2 建築技術規則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應設置範圍 .26 表 2-3.1 障礙者權益保障與無障礙建築環境之關係表 ...............30 表 3-1.1. 國內外無障礙建築環境推動及相關法令實施期間比較表 .....34. 表 3-1.2. 各國推動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之層級比較 .............35. 表 3-2.1 英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規定沿革 ...................36 表 3-2.2. 英國建築無障礙設施設置規定管理方式一覽表 .............39. 表 3-3.1 美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規定沿革 ...................41 表 3-3.2 美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管理一覽表 ...................44 表 3-4.1 日本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沿革表 .....................47 表 3-4.2. 日本建築物有關無障礙設施建置相關規定一覽表 ...........49. 表 3-5.1 新加坡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沿革表 ...................52 表 3-5.2 新加坡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 ...................53 表 3-5.3 新加坡各無障礙設施應設置數量一覽表 ...................53 表 3-5.4. 新加坡障礙者建築類型及其可通達區域之規定一覽表 .......53. 表 3-6.1 國內外反障礙者歧視相關法律比較 .......................55 表 3-6.2. 國內外建造行為有關無障礙設施部分之管理規定 ...........57. 表 3-6.3. 國內外建造行為有關無障礙設施部分之管理規定 ...........58. 表 3-6.4 既有建築物改善規定 ...................................60 表 4-1.1 美國國際建築法規﹙IBC﹚規定無需無障礙之建築物及空間 ..64 表 4-1.2. 美國國際建築法規之輪椅觀眾席位數量規定表 .............65. 表 4-1.3. 美國國際建築法規無障礙住宅單元之必要數量規定表 .......66. IV.

(14) 目 次. 表 4-1.4 無障礙的停車空間 .....................................66 表 4-2.1. 美國國際建築法規﹙IBC﹚既有建築物無障礙相關規定 ......69. 表 5-2.1 不易改善之公共建築物掉持統計表 .......................76 表 5-3.1. 公共建築物外福利團體認為需為無障礙之建築物 ...........81. 表 6-2.1 課題與改善策略整理表 .................................94 表 6-3.1 得不受無障礙限制之建築物及空間ㄧ覽表 .................95 表 6-3.2 無障礙停車位數量規定表 ...............................96 表 6-3.3 輪椅觀眾席位數量規定表 ...............................96 表 6-3.4 既有建築物之建築管理方式建議表 .......................97 表 6-3.5 無建築行為之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初步建議表 ...98. V.

(15)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圖. 次. 圖 1-1.1 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系統建議圖 .........................03 圖 1-3.1 「無障礙生活環境」之實現與本研究範圍 ..................08 圖 1-5.1 研究流程圖 ...........................................15 圖 2-1.1 設施維護不佳圖例 .....................................18 圖 2-1.2 既有建築物改善不當案例之 1 ............................19 圖 2-1.3 既有建築物改善不當案例之 2 ............................19 圖 2-2.1 我國目前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系統圖 .....................24 圖 3-2.1 英國無障礙建築環境規定法令系統 .......................38 圖 3-3.1 美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系統 ...........................43 圖 5-2.1 最不易改善之公共建築物統計圖 .........................75 圖 5-2.2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改善清查率 ...........................76 圖 5-2.3 公共建築物改善完成率 .................................77 圖 5-2.4 縣市政府法令修正意見統計圖 ...........................77 圖 5-2.5 縣市政府既有建物得不改善規模統計 .....................77 圖 5-2.6 縣市政府既有建物得不改善年限統計 .....................78 圖 5-3.1 公共建築物最迫切需改善統計圖 .........................80 圖 5-3.2 福利團體對集合住宅善意見統計圖 .......................81 圖 5-3.3 福利團體對法令修正意見統計圖 .........................82 圖 5-3.4 福利團體既有建物得不改善規模統計 .....................82 圖 5-3.5 福利團體既有建物得不改善年限統計 .....................82 圖 5-4.1 縣市政府最難改善與福利團體最需改善之公共建築物對照圖 .84 圖 5-4.2 集合住宅得不強制改善意見比較 .........................84 圖 5-4.3 既有建物得不改善規模意見比較 .........................85. 圖 5-4.4 VI. 既有建物得不改善年限意見比較 ................................................. 85.

(16) 第壹章 緒論. 第壹章. 緒論. 本研究延續 94 及 95 年研究計畫,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應設置範圍為 研究主題,針對何種使用之建築物應設置何種無障礙設施及應設置之數量 等法令規定,進行研究,本章主要說明研究之緣起與目的、簡要敘述前期 計畫並界定本研究之範圍、定義相關名詞,國內相關文獻回顧、及敘明研 究方法及流程。.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一、研究緣起 所謂無障礙建築環境,係指以無障礙設施、設備及無障礙空間,建構 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之建築物,基本上是將過去以健康 成年人為主要考慮對象之思維,擴大將障礙者之需求一併納入﹙田蒙潔, 2005;林玉子,2000﹚ 。 我國的無障礙環境政策發刃於民國 69 年公布施行的「殘障褔利法」 , 將排除身心障礙者社會不利(handicap)的無障礙環境觀念引進台灣社 會,惟該法並未對無障礙環境有實質之規定,民國 77 年建築技術規則增 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首次對公共建築物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 用設施加以規範,79 年修正「殘障福利法」明定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 公共交通工具皆應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未符規定者,不得核發 註1. 建照,並規定既有建築物應令其改善 ,而民國 86 年,國民大會修憲,更 註2. 將無障礙環境政策納入憲法增修條文中 ,使其成為保護身心障礙者的基 本國策之一,隨後法規雖陸續修正,但全面積極推動無障礙環境之基本政 策則不變。. 註1. :「殘障福利法」於民國 86 年修正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其法令沿革及規定內容,詳本計畫 上一期報告「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之比較研究」第二章第二節。 註2 :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詳附錄 4.1。 1.

(17)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之研究. 回顧我國規範推動建置無障礙環境多年,在憲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及建築技術規則等層層法令之下,就法令規範的公共建築物來看,以營建 署為首之建管相關單位及社會司為首之社福單位、民間相關福利團體,從 註3. 中央機關至地方縣市政府,皆投入不少人力、物力。惟從相關研究調查 及 註4. 營建署歷年來辦理「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之報告 中,發現無障礙建築 環境在推動實務上仍有不少問題,包括一般人對無障礙建築環境之忽略及 錯誤認知、部分行動不便者在就學或就業上仍遭遇到無法克服的環境障礙 等。 註5. 而社會變遷,包括對障礙者人權之重視,尤其老年人口遽增 ,更安 全、便利的無障礙建築環境對身體機能日漸退化的老年人,將更能適合未 註6. 來高齡社會的需要 ,基於建築法令乃是規範建築物興建之主要工具,而 立法更須配合社會需求並具前瞻性,所以相關法令如何配合修正,以規範 註7. 及導引健全無障礙建築環境之推動建置,為政府當務之急 。 二、94、95 年研究計畫重點及建議 有鑑於此,本研究計畫於 94 年引用「藍海策略」(Ocean Strategy) 註8. 之思維 ,重新整體思考我國無障礙環境之推動方向與策略,在研究計畫 中,比較分析我國與英、美、日等國家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制度後,發 現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之要素有二,分別為設置及設計規定,而提出. 註3. :包括「無障礙環境實作調查」及「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調查」等研究及調查,皆顯示目前無障礙環 境尚有不少待改善之問題。 註4 :綜合營建署 91 年至 95 年「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報告。 註5 :依據內政部 95 年 9 月統計資料,我國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達到 2,263,422 人,佔總人口比例 9.91%。 註6. :老年人由於年紀增加,其身心狀況皆逐漸退化,依據依據 91 年度老人生活狀況調查報告,老人身 心狀況,罹患骨骼肌肉疾病者占 23.19%、眼耳疾病者占 12.68%,而無障礙環境主要及是將肢體障礙、 聽障及視障影響其對無障礙生活環境之需求。. 註7. :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第 16 次會議決議,請本所辦理相關研究以提供營建署作為法令修正之參考。. 註8. :2005 年出版的《藍海策略》 (Blue Ocean Strategy) ,提出一個全新的思維,作者金偉燦(W. Chan Kim) 與莫伯尼(Renee Mauborgne),鼓勵企業跳脫既有競爭態勢,重新思考對客戶有價值的創新,大膽改變 原有的市場遊戲規則,才能從血流成河的紅海競爭中,開創出無人競爭的藍天碧海,這個企業新思惟, 當然也適用於政府研訂修正施政策略及法令。 2.

(18) 第壹章 緒論 註9. 法令系統修正建議如下 ﹙圖 1-1.1﹚ : 1. 設置範圍:何種使用建築物應設置哪些無障礙設施及設置之數量、位置 等設置規定,宜訂定於建築技術規則。 2. 設計規定:無障礙設施應如何設計以符合障礙者需求之設計規定,為考 慮安全、便利須周延詳盡,宜另訂於設計規範,以避免技術規則過於龐 大及利於因應科技進步隨時檢討修正。. 強制性. 參考性. 法律. 法源依據. 憲法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建築法令. 執法之基準. 建築技術規則 何種建築、規模、應設之設施、位置、數量. 設計規定. 設計規範.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如何設計、提供技術上詳細資料. 手冊或指引. 技術解說. 無障礙設計手冊 技術、法令解說、提供宣導、教育、訓練. 圖 1-1.1 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系統建議圖 圖來源: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之比較研究」p.75. 上﹙95﹚年依據前述法令系統建議,進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 範」研訂,針對無障礙設施應如何設計以符合行動不便者使用需求,進行 研究,並於完成後送請營建署進行後續法制作業,目前法制作業已接近完 成,預定於近期內公佈施行. 註 10. 。. 三、研究內容及目的 本期之研究內容,為依據前述法令系統修正建議,進行無障礙設施設 置範圍之研究,主要為探討何種使用之建築物應設置哪些無障礙設施及設 置之數量、位置等設置規定,本研究擬檢討國內現況問題及法令規定,以 探討目前之問題癥結,同時蒐集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及法令規定,綜合比 較分析後,提出初步建議,並就建議之可行性進行問卷調查,以研提適合 註9. :94 年研究計畫摘要詳附錄 3.1。 :95 年研究計劃摘要詳附錄 3.2,該規範已由營建署於 96 年 11 月完成審議,辦理草案公告中。. 註 10. 3.

(19)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之研究. 我國情之法令修正建議。 本計畫主要為依據第ㄧ期研究建議,有計畫的分期進行法令研究,以 循序完成法令之修正,在本期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之研究完成後,可 達到全面性檢討修正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之初步目標,將可使法令更 為健全周延,利於推動落實無障礙建築環境之建置,以作為未來我國建立 福祉社會之基礎。. 4.

(20) 第壹章 緒論. 第二節 國內相關文獻回顧 無障礙環境在國內已推動多年,尤其因無障礙環境與身心障礙者及高 齡者之密切關係,因此相關研究文獻不少,但是多集中在醫療照護及養護 服務、社會福利、心理學、復健醫學等範疇,大體上仍以社會科學為主, 無障礙環境只是其中附帶之一小部分,至於以設置範圍為主之研究則數量 較少。 綜合國內目前之文獻回顧發現,法令研究未受到重視,無障礙環境在 近年雖逐漸受到重視,但一般之研究偏重於高齡者適用住宅之問題,以考 慮高齡需求之規劃設計探討為主題,或因目前之研究偏重於學校之研究論 文,所以對於法令部份頂多僅作為背景說明,少見有深入探究者,惟部分 研究及觀點。仍有其值得參考之處,整理相關重要文獻如表 1-2.1。 一、研究文獻重點 綜合目前少數有關法令部份之研究,發現目前有關無障礙環境之法 令探討數量雖不多,然仍有其獨到與值得參考之處,簡要陳述如下: 1. 提出策略與方案:如田蒙潔之文章中質疑國內無障礙環境法令訂定目的 及訂定之過程,並相對地詳細的說明美國無障礙環境之推動、立法沿 革、訂定相關法令之意義與目的。 2. 分級建議:黃耀榮參考日本、新加坡等國家之法令規定,提出無障礙 設施分級因子,包括建築使用、建築規模與基準差異,建議法令應依據 此原則修正。 3. 法令概念比較:曾思瑜比較英國、瑞典、美國及日本等國家之無障礙環 境推動法令沿革,並與我國之法令規範比較後,提出我國法令必須檢討 修正,以符合世界潮流。 4. 法令條文修正建議:建築師公會全聯會因應便利商店應無障礙化之建 議,提出建築技術規則第 170 條條文修正建議. 註 12. ,惟缺乏具體之說明。. 綜合目前較為相關之研究及相關文獻,簡要陳述如下﹙詳如表 1-2.1﹚ :. 註 12. :修正條文建議詳附錄 4.7。 5.

(21)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之研究. 表 1-2.1. 國內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相關文獻回顧. 文獻 無障礙設施分級方式研究 無障礙環境何去何從 我國無障礙環境政策. 我國無障礙住宅環境. 名稱. 規劃設計之研究. 之制定、執行與評估. 作者 性質. 黃耀榮. 田蒙潔. 研究報告. 專業文章. 田蒙潔. 廖慧燕. 專業文章. 研究報告. 研究 針對國內推動建置無障礙 檢討無障礙環境之趨 檢討我國無障礙環境. 國內高齡人口急遽增. 動機 環境之問題,追求更細緻 勢與國內執行現況,提 政策之制定與執行,並 加,且多數居住於一般 合理之分級規定,研訂適 出新的思考方向。. 與美國之作法比較,以 住宅,探討住宅應如何. 合我國之無障礙環境法令. 提供制定之參考。. 規範。. 規劃設計,適應高齡者 之居住需求。. 研究 經由日本、新加坡、香港、經由文獻蒐集回顧,檢 檢討國內無障礙政策. 由高齡人口之身體機. 方法 美國等各國無障礙設施規 討無障礙環境之設計 制定之過程與執行,並 能,探討其所需之住宅 定之比較分析,障礙者使 趨勢與應設置之範. 詳細比較美國之政策. 環境,並比較過快相關. 用求之特性檢討,以研擬 圍,探討其執行經費與 研定過程、執行與評估 法令規令,以期從法令 我國無障礙環境之分級架 適當之時機及效益。 方式皆有詳盡之介紹。 及相關措施雙管齊下。 構及分級原則。 研究 1.經由比較各國及我國之 1.新建築物設置無障礙 1.檢討國內障礙環境 成果 法令規定,提出無障礙設 設施,所需付出之額外 施分級因子,包括建築使 成本不超過總工程費 用、建築規模與基準差 異。. 的 0.5%。. 1.探討符合高金能需. 政策制定之過程與. 求之安全、便利的居住. 執行成果。. 環境。. 2. 介紹美國無障礙. 2.推動無障礙建築環境. 政策之制定過. 2.檢討國內目前住宅 有關無障礙環境之法. 2.建築規模概念採樓地板 主要是保障身心障礙. 程、依據、政策之 令規定。. 面積和總設計量來界定應 者基本權益,是手段而. 目的及執行之成. 3.比較分析國內外有. 設置之設施量,以建構合 非目的。. 果。. 關住宅無障礙環境之. 理周延之基準。. 3.建立正確的宣導觀. 相關法令規定。. 3.分級概念係為各國推動 念,並納入建築法令推. 4.提出改善我國住宅. 無障礙設施建設所採取逐 動。. 環境無障礙化之法令. 步推動之手段,其最終目. 修正建議。. 標仍為達到全面無障礙。 研究 1.提出各類型建築物之無 1.應成立無障礙推動委 1.提出無障礙環境是 建議 障礙設施項目及細部設 員會,訂定長期計畫, 手段,不是目的,必 配合政府施政,分階段 須要明確政策目標。 施之分級原則。 執行。 2.強調法令制定弊需 2.提出與社福機構等相關 2.新建之供公眾使用建 有明確之政策作為依 設施應優先適用誘導基 築物包括集合住宅應 據。 準。 全面無障礙化。. 1.提出建築技術規則 第十章有關集合住宅 部份之條文修正建議。 2.提出無障礙住宅設 計手冊。. 表來源:本研究研擬. 二、小結 綜合上述研究文獻,發現我國目前在無障礙設施之設置範圍部分之法 6.

(22) 第壹章 緒論. 令相關研究部分,有下列問題: 1. 缺乏系統性法令研究:國內目前雖然對法令方面有部份研究,但多僅作 局部性或概念性之探討,整體而言,缺乏系統性檢討與比較分析,且未 從實務上檢討我國之法令規定,多數研究仍在於觀念上之澄清與比較, 未涉及實質法令之探討。 2. 修法缺乏相關研究:建築技術規則第 170 條法令修正建議,並無相關研 究為基礎。 由此可見,國內有關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相關規定之研究尚待 努力,是以本研究將以目前既有之研究為基礎,期以客觀之角度,分析目 前國內無障礙環境推動建置之問題,全面性檢討法令規定之目的及意義、 探討法令之規範之實質內容等,以作為全面性修正相關法令之參考,期使 無障礙環境之建置可有明確之政策方向及完備之法令依據,以有效的推動 建置無障礙建築環境。. 7.

(2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之研究.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預期成果. 一、研究範圍 對於障礙者而言,為協助其獨立生活,其研究範疇包括自助器具、生 活輔具到整體生活環境。生活環境更包括每天生活的容器--住宅、建築物 及連通建築物間之道路、都市環境、交通設施等,都必須考慮障礙者之需 求,所以無障礙生活之實現,必須包括從「日常用具(生活輔具)」、 「建 築設備」 、「住宅」 、「建築物」 、「都市環境」等. 註 12. (如圖 1-3.1) 。. 其中都市環境、道路交通為行動連接之關鍵,為無障礙生活環境重 要的ㄧ環,惟因其另有專責單位研究,本計畫以單元空間及建築物為研究 範圍,延續上ㄧ期研究計畫,本年之研究重點為無障礙設施設置規定,即 以何種使用之建築物,應設置何種無障礙設施及其應設置之數量、位置 等,作為研究之內容範圍。 圖 1-3.1 「無障礙生活環境」之實現與本研究範圍. 本部份之無障礙設施 設置規定,為研究範圍 註 12. 8. :本段係參考「經營一輩子的家-人生 80 的居住觀」p.12-13。.

(24) 第壹章 緒論.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主要目的為因應社會趨勢,探討適當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應設 置範圍規定,以配合研訂中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訂定完整的無 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作為法令修正之參考。 三、預期成果 本研究預期成果如下: (一) 探討問題癥結:經由文獻資料與實際參訪,以了解國內無障礙設施 建置現況,及檢討現行法令規定,俾探討分析問題癥結。 (二) 檢討現行法令:蒐集及分析國內外相關文獻、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 相關規定等,並從整體之立法目的、實質內容規定等,進行比較分 析,並擷取其可供參考之處,作為國內相關法令規定之參考。 (三) 了解主要使用者與推動執行者之看法:針對無障礙建築環境主要使 用者及推動執行者,進行問卷調查,以暸解其看法,作為修法之參 考。 (四) 提出法令修正建議:綜合前述探討結果,並考慮我國本土特性,研 提法令規定修正建議,送請營建署作為研訂法令之參據。 (五)後續研究建議:提出後續研究建議,以作為未來延續辦理之參考依 據。. 9.

(25)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之研究. 第四節. 名詞定義. 本文為研究需要,先對相關名詞、用語作明確定義,為避免造成名詞 混淆,定義多依現行法令規定,如法令未規定者,則由本研究參酌相關研 究文獻定義,各名詞定義臚列如下: 1. 身心障礙者:指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 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 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 明者,包括心智、視覺、聽覺及移動等功能。詳《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第五條規定. 註 13. 。. 2. 老年人:係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詳「老人福利法」第二條規定。 3. 行動不便者:因個人生理或心智條件和建築環境條件間存有差異,而在 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之個人. 註 14. ,行動不便者就無障礙環境設計而. 言,大致可分為肢體障礙(含上肢、下肢及軀體障礙) 、視障、聽障等, 另外因暫時性原因,包括孕婦、抱小孩之成人、持重物之人及骨折病患 等,為「暫時性障礙者」。 4. 無障礙生活環境(Barrier Free Environment) :包括無障礙建築環境、 無障礙交通環境、都市環境等,個人可不受生理條件或能力之限制,而 可以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的人造物理環境. 註 15. 。. 5. 無障礙建築環境:利用無障礙設施、設備及無障礙空間,建構出行動不 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之建築基地、建築物等. 註 16. 。. 6. 無障礙設施: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 件,可使建築物、空間或區域為行動不便者可自行到達、進出並使用, 無障礙設施包括室外引導通路、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 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施、廁所盥洗室、浴室、觀眾席、停 車位 註 13 註 14 註 15 註 16 註 17. 10. 註 17. 。. :條文規定詳附錄 4.2。 :本定義參考「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研究」用語定義。 :同註 14。 :同註 14。 :本定義參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草案」108 條用語定義。.

(26) 第壹章 緒論. 7. 無障礙設備:設置於建築物或設施中,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 並使用建築空間、建築物或環境。例如昇降機供輪椅乘坐者使用之橫式 控制盤. 註 18. 、廁所之扶手、有拉桿之水龍頭等。. 8. 無障礙通路:可使行動不便者獨立到達及進出之連續性通路,包括室外 無障礙通路和室內無障礙通路走廊. 註 19. 。. 9. 生活輔具:可協助身體某部份機能較差或喪失者,繼續保有該身體功能 之設備或器具,如輪椅、白手杖等。 10. 公共建築物:必須設置無障礙設施與設備之建築物,包括社會福利機 構、醫院、政府機關、航空站、車站、圖書館等,提供公共服務的建築 物及場所,及集合住宅等。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 七十條. 註 20. 。. 11. 建造行為:係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行為。 ․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 者,應視為新建。 ․改建:將建築物之ㄧ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 高或擴大面積者。 ․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 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詳《建築法》第九條。 12. 既有建築物﹙Existing Building﹚ :在法令修正施行日前已取得建造 執照、建造中或使用中之建築物. 註 21. 。. 13. 新建之建築物:在法令施行日前未取得建造執照,必須適用新法令規 定之建築物。 14. 建築行為:依建築法規定有建造、拆除、變更使用者,皆屬於有建築 行為,必須受建築法令之規範。 註 18 註 19 註 20 註 21. :本定義參考「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實務」第壹章手冊用語定義。 :參考美國「障礙者可及與可用建築物及設施設計標準」定義。 :條文規定詳附錄 4.3。 :參考美國國際建築法規 202 既有建築物﹙Existing Building﹚之定義。 11.

(27)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之研究. 15.變更使用:建築物從原使用類類組變更為不同使用類組之行為,除應 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 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辦理。依據《建築物使用類 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 註 21. 12. :條文規定詳附錄 4.6。. 註 21. 。.

(28) 第壹章 緒論. 第五節. 研究方法及流程. 基於法令之強制性質,必須考慮其可行性與經濟合理性,避免陳義過 高,影響推動,但又必須考慮達到法令規範之目的及同時具備前瞻性。為 達到前述目的,本研究特別從理論及實務部分著手,首先檢討國內之問題 癥結後,並參考國外相關規定,就法令層面探討設置範圍規定之意義及目 的,並從實務觀點探討規定之可行性與合理性,以研提具體可行之法令修 正建議。 本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國內現況問題檢討、國內外相關文獻蒐集分析、 問卷調查及專家諮詢,期使法令之訂定可更為完整周延,並符合本土需求 及兼顧落實推動之可行性,確實達到法令訂定之意義與目的。 一、現況問題檢討 1.針對國內現況問題,從相關研究調查、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報告及 實際參訪等,以了解國內目前無障礙環境建置之現況問題。 2.檢討國內現行法令有關無障礙設施之設置規定,探討問題癥結。 二、理論探討 分別從法令層面及實質之規定內容進行國內外相關文獻及設計規 範比較分析,進行之工作包括: 1. 法令定位層面:綜合及比較分析國內外無障礙設施設置規定,從整 體之無障礙環境沿革回顧中,選擇較為先進之國家就法令制定之意 義與目的、法令定位等,做深入之比較分析。 2. 實質規定層面:探討新建之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設置範圍, 與既有建築物之改善規定,就國內外相關規定進行詳盡之比較分 析,並擷取其可供參考之處。. 13.

(29)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之研究. 三、問卷調查 依據前述實務及理論探討後,考慮國內之現況與本土特性,並兼顧相 關法令之整合與實際限制,提出初步建議案,針對最受影響之使用者及執 行推動者進行問卷調查,以較深入了解問題現況及蒐集各界對法令修正之 意見。 如何讓公眾參與公共決策是政府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在制定 公共政策時,讓公眾參與,這樣可以儘可能避免公共政策為少數利益集團 所左右。同時,如果沒有公共決策的機制和市場經濟的制度基礎,僅僅依 靠專家決策也是不可靠的。 四、學者專家諮詢 依據前述問卷調查統計結果修正意見後,為確保修正建議可符合國內 需求同時兼顧落實之可行性,於法令修正建議案完成時,邀請相關學者專 家、政府機關及福利團體代表召開座談會,以徵詢學者專家之修正意見。 五、提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修正建議 參酌諮詢意見修正後,提出法令修正建議,送請營建署作後續法制化 參考。. 14.

(30) 第壹章 緒論. 圖 1-5.1. 研究流程圖. 確定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果目標. 國內無障礙設施設. 探討無障礙建築環. 無障礙設施設置規. 國外無障礙設施設. 置範圍法令規定. 境建置現況問題. 定之意義與目的. 置規定蒐集分析. 研提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修正建議. 進行問卷調查. 參考問卷調查結果修正建議. 邀請專家學者座談修正. 修正審查後提出法令修正建議. 送營建署作為修法之參考 圖來源:本研究研擬. 15.

(31)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之研究. 16.

(32) 第貳章 國內現況問題及法令規定檢討. 第貳章. 國內法令規定及現況問題檢討. 本章首先檢討我國有關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之法令規定,再 就國內推動建置無障礙建築環境現況,分別從建築物建置情形,透過相關 研究調查及歷年參與營建署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之體驗及督導報告,以及 從使用者之觀點,透過身心障礙者及相關團體之調查,以了解目前無障礙 建築環境建置現況問題,及探討其問題癥結。. 第一節. 國內無障礙建築環境推動現況. 民國 79 年(1990)殘障福利法修正,規定公共建築物、設施、活動 場所、交通工具皆應考慮無障礙設計,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而既有建築物亦須限期改善,以期全面推動無障礙環境之建置與改善。 配 合無障礙環境之推動,營建署除積極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外,為有效推動公 共建築物無障礙化工作,積極督促直轄市、縣(市)政府落實執行清查及 改善工作,於 85 年開始辦理「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活動,93 年以後更 擴大辦理,進行全國性督導,另外,部分機關如教育部等,也逐年編列預 算改善。 惟從民國 79 年推動至今(96 年) ,十餘年來,究竟公共建築物無障礙 環境建置成效如何?目前並無客觀的評估或大型調查,本研究綜合相關研 究文獻、營建署無障礙生活督導報告及實際參訪之結果,分別從建築物本 體之無障礙設施評估,及身心障礙者之使用觀點檢討目前設置情況。 本研究分別從相關研究調查、營建署歷年辦理無障礙督導之調查報告 及實際參與督導之經驗,分析探討無障礙建築環境之建置現況。 由於公共建築物依據建築技術規則修正之時間,可分為 85 年 11 月 27 以後之新建建築物,及之前的既有建築物,其背景及執行之問題不同, 所以本研究分成兩部分來探討。. 17.

(3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一、新建之建築物 對於 85 年 11 月 27 日以後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由於多數縣市將 無障礙設施納入建築執照審核必審範圍,同時在申請使用執照時,須由勘 檢小組現場勘檢合格後,始核給使用執照,因此新建之建築物,多數皆可 符合技術規則之要求。 惟綜合歷次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及營建署之督導報告,發 現有以下問題: 1. 無障礙設施之設計不符使用者需求:部分新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因設 計規定未盡周延,在設置後仍無法符合身心障礙者需求,惟在本研究上 一期完成之設計規範法制化後,應可降低類似問題之發生。 2. 設施無法使用:無障礙通路無法通達,如雖設置輪椅觀眾席位,卻未設 置無障礙通路可通達該座位,或室內出入口之寬度可供輪椅通過,但是 室內通路卻無法供輪椅通行。 3.維護問題:設施建置完成後,如何維持其安全性與便利性部分設施維護 情況極差,甚至於雖有設施卻無法實際使用之問題,而加裝之設備, 如設置於樓梯之升降設備,更因缺乏維護而不堪(也不敢)使用(如 圖 2-2.1) 。. 圖 2-1.1 設施維護不佳圖例 樓梯昇降設備,因缺乏維修, 致不敢使用 照片來源:本研究攝. 二、既有建築物改善情況與檢討 (一)既有建築物 1. 改善未考慮優先順序:由於既有建築物改善往往會因建築基地或建 18.

(34) 第貳章 國內現況問題及法令規定檢討. 築結構等限制,而無法改善,因此在督導中可發現,部分縣市會以 異於改善之建築物優先改善。例如,花費一百萬經費改善偏遠地區 學校廁所,反而身心障礙者常常需要到的社會福利機構不符合無障 礙之需求。 2. 部份改善錯誤:黃耀榮先生在民國 88 年對全省各縣市所提報完成改 善之 111 個案例所進行之調查結果,顯示設置錯誤之情形極為普遍, 其中有 20 項錯誤型態發生之頻度高達 50%以上,尤其以廁所、樓梯、 電梯等項目最為常見。. 本案例為國中教室走廊,在高低差處, 配合無障礙改善,將原階梯處部份改設 成坡道,惟該坡道不但坡度過陡、無防 護緣及扶手,且該二、三、四樓根本無 升降機可到達,所以該坡道完全無意 義,反而影響通行寬度及可能造成使用 之危險。. 圖 2-1.2 既有建築物改善不當案例之 1 圖來源:本研究攝. 圖 2-1.3 既有建築物改善不當案例之 2 圖來源:本研究攝. 坡道過陡、無防護緣且一邊缺扶手,不但行動不便者無法自行使用,即使有人協助, 仍有跌落滑倒之虞。. 19.

(35)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3. 改善完成率偏低:依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目前各縣. 表 2-1.1 95 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統計. 市列管之案件,依 95 年無障. 單位 高雄市. 列管案件數 340. 改善件數 0. 礙督導查報結果,僅 27%改善. 台北縣. 597. 44. 改善率 0% 7%. 桃園縣. 522. 84. 16%. 完成,不但改善率偏低,且目. 新竹縣. 368. 90. 24%. 苗栗縣. 308. 8. 6%. 彰化縣. 625. 79. 13%. 南投縣. 510. 25. 5%. 雲林縣. 401. 28. 7%. 屏東縣. 684. 70. 10%. 宜蘭縣. 347. 102. 29%. 澎湖縣. 186. 1. 0.5%. 基隆市. 306. 28. 9%. 新竹市. 238. 36. 15%. 台中市. 371. 49. 13%. 原則僅提出得不受建蔽率限. 嘉義市. 95. 23. 24%. 台南市. 381. 280. 73%. 制,對於替代方案缺乏具體. 金門縣. 58. 2. 3%. 小計. 7,079. 965. 14%. 前列管者多數未含括集合住 宅,若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規定,將集合住宅等列入, 則改善率將更低。 ﹙二﹚改善問題檢討 1. 改善之實質問題:替代改善. 規定,各縣市多由當地無障. 礙委員會審查,因審查缺乏一致性之. 表來源:營建署 95 年無障礙督導報告. 原則與標準,往往造成建築物所有權人、及設計者無所適從。 2.缺乏改善參考資料:因既有建築物之改善往往受制於既成建築環境, 而目前國內設計者往往無法確實掌握無障礙建築環境之精神,又缺法 具体的改善參考資料,以致改善成效未盡理想。 3.經費籌措困難:部分公共建築物財源拮据,尤其是具獨立產權之公寓 大廈,更不易推動執行. 註 32. 。. 綜合筆者參與督導之經驗,發現既有建築改善,因建築物所有權人 往往不知如何改善,且又涉及改善經費之籌措,所以改善意願低落,而 地方主管機關也視此項業務為繁重之負擔。. 註 32. :台中市政府在民國 96 年初函請該市之集合住宅,依法改善相關無障礙設施,否則將依法開罰,造 成民眾無盡之反彈。. 20.

(36) 第貳章 國內現況問題及法令規定檢討. 三、使用者之觀點 ﹙一﹚工作場所無障礙環境不佳 1. 依據「2005 年台灣身心障礙人權指標調查報告」 ,在建議政府應最優先 辦理的事項中,「無障礙空間的設置」僅次於「工作權」,其中工作權 的強調,反映了受訪者對於障礙者在社會中享有人權需要工作所帶來的 經濟基礎與社會認同的重視,而無障礙空間則是障礙者與一般人享有同 等機會的基本條件,事實上完善的無障礙空間也可以將強障礙者之工作 機會。 2. 部份職場無障礙建築環境不佳,影響就業:根據殘障聯盟對第一次身心 障礙特考考生為研究對象所做之「殘障特考錄取考生就業適應追蹤調查 研究第一階段」,在缺乏無障礙環境的工作場所,身心障礙者之工作環 境滿意度有顯著偏低的趨勢。而第二階段的研究亦顯示:職場無障礙環 境沒有改善者佔 53.5%;目前職場所提供無礙礙環境符合需求以上者僅 佔 53.9%。故工作場所無障礙環境的設置仍未普及,便增加了其投入就 業市場的難度。 3. 依據「89 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調查」 ,針對就業之 116,750 位身心障 礙者調查其工作場所,發現各項設施未設置者皆在六成以上﹙詳如表 2-1.2﹚ ,其中尤以輪椅斜坡道為能否進入建築物之關鍵,而廁所更為工 作場所必要之設施,調查結果未設置者皆在六成七左右。 雖然調查中障礙者最感困擾之問題中,18%為「工作之穩定性」, 僅有 4.80%為「工作場所欠缺無障礙環境」 ,惟是否有更多人係因缺乏適 合的工作環境,而被阻擋於門外,亦是值得省思之問題。 ﹙二﹚公共建築物 依據「93 年度台中市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研究報告摘要」社區環 境的評估,最不滿意為「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環境設施」(佔 32.8%) ,顯 示大家對目前之無障礙建築環境未盡滿意。. 21.

(37)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表 2-1.2 無障礙設施設置情形 無障礙設施種類. 有設置. 單位:人;%. 無設置. 正在籌建. 沒有需要. 自動大門. 25.77. 60.02. 1.16. 13.05. 輪椅斜坡道及扶手. 16.88. 67.36. 1.12. 14.65. 殘障專用廁所. 16.76. 68.08. 1.18. 13.98. 7.65. 73.06. 2.02. 17.27. 10.04. 73.16. 0.94. 15.85. 殘障專用電梯. 8.69. 74.44. 1.68. 15.18. 點字設備. 4.67. 77.23. 1.33. 16.77. 其他. 2.59. 81.28. 2.25. 13.87. 導盲設施 電子語音播報系統. 表來源:89 年度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調查. ﹙三﹚日常生活便利性 無障礙建築環境不佳,影響日常生活便利性:身心障礙團體提出「便 利商店不便利」之問題. 註 33. ,影響日常生活甚鉅,建議將便利商店、補習. 班等納入無障礙建築環境規範之範圍。當然有部分問題係整體之都市環 境必須做整體之考慮,然而建築物本身之無障礙設施與設備未能充分考 慮障礙者之需求,亦的確為當前之重要問題。 四、小結 歸納前述檢討,總結目前無障礙建築環境推動建置現況,並無法使行 動不便者達到「來去自如」 ,在建築上之問題主要包括: 1. 設置範圍不足:尤其工作場所及日常生活相關之建築使用,部份缺乏無 障礙設施。 2. 設施無法使用:包括設施設計不良、改善不當或缺乏維護,凡此皆造成. 「徒有設施,無法使用」之問題。. 註 33. :營建署已提出建築技術規則第 170 條設置範圍之修正條文,並辦理法制作業中,惟該修正仍未涵 括辦公室等建築使用,該條文修正草案詳如附錄 4.7。. 22.

(38) 第貳章 國內現況問題及法令規定檢討. 第二節. 國內相關法令規定. 基於法令為建築規劃設計及興建之主要依據,尤其在多數人尚未能體 會到無障礙建築環境需求之迫切時,法令規定更為重要。建築物應考慮障 礙者需求,設置無障礙設施之範圍,影響行動不便者所能到達及使用之建 築物場所及空間,影響其權益至鉅,所以本節將檢討國內有關何種使用之 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數量等之規定,分別從法令沿革、法令體系、 規定之實質內容等作詳細之剖析,以探討問題之癥結。 一、法令沿革 我國的無障礙環境政策是在配合聯合國「國際殘障年」的世界趨勢 下,發刃於 1980 年公布施行的《殘障褔利法》,將排除身心障礙者社會不 利(handicap)的無障礙環境觀念注入台灣社會。惟真正納入法令規定, 應係民國 77 年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隨後殘障福利法(96 年 7 月 11 日第 7 次修正公布,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憲法增修條文皆將無障礙 環境之建置納入規定中,而建築技術規則也經歷數次修正,整理相關法令 沿革如表 2-2.1。 表 2-2.1 年代 名. 稱. 性質. 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沿革一覽表 重. 點. 1988 建築技術規則修正. 法令 增訂「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專章. 1990 殘障福利法修正. 法律 公共建築物、設施、活動場所、交通工具皆應考慮無障礙設計, 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使用執照,而既有建築物須在五年內 改善。. 1996 建築技術規則修正. 法令 擴大障礙種類範圍包括聽障及視障,同時適用建築物範圍亦 加入集合住宅。. 1997 集合住宅適用範圍 函釋. 解釋 每幢建築物 50 戶以上或六層以上者,始適用於無障礙設計 函 規定。. 1997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原殘障福利法修 正更名). 法律 增訂罰則規定,未依限完成改善者應勒令停止使用,並處其 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罰鍰,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 或封閉、強制拆除。. 1997 憲法. 法律 國家對於無障礙環境建構、教育訓練及就業輔導等,應予保障。. 2001 建築技術規則修正. 法令 修正無障礙環境專章中相關技術性規定。. 2007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 法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 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 或對外開放使用,而既有部份,不符合規定者,各級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 表來源:本研究整理 23.

(39)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二、法令體系 經過相關法令陸續研修正. 註 25. ,目前的法令體系,從做為法源依據之憲. 法增修條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目前修正中之建築技術規則及設計 規範,法令系統如圖 2-2.1,相關規定重點說明如次。.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已 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 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憲法 建 築 法.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 設置範圍規定. 規範:設施之設計規定. 圖 2-2.1 我國目前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系統圖 圖來源:本研究繪製. (一)憲法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 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 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註 25.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 (以下簡稱身保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註 26. ,.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 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 用;而既有公共建築物須由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依法改改善。 第八十八條規定未依限完成改善者,應勒令停止使用,並處其 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罰鍰,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 強制拆除. 註 27. 。. 2.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為促進既有建築物改善,內政部於 註 25 註 25 註 26 註 27. 24. :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沿革詳「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 :憲法相關條文規定詳附錄 4.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文規定詳附錄 4.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八條,條文規定詳附錄 4.2。.

(40) 第貳章 國內現況問題及法令規定檢討. 86 年公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五十七). 註 28. 條第三項已領. 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 程序及認定原則」 ,其中第五點規定公共建築物依本原則規定改善增 設之坡道或昇降機者,得不受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高度之限制. 註 29. 。. (三)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 註 30. 設施」 ,為公共建築物涵括之範圍及應設置何種無障礙設施之主要依 據,民國 93 年增訂建築技術規則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針對專供老年 人居住之住宅應符合第十六章之規定. 註 31. 。. 三、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 我國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係訂定於建築技術規則內,整理其相關 規定如下: ﹙一﹚身權法 規定公共建築物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 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而既有 建築物須由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依法改改善。 ﹙二﹚建築法系 目前建築法系中有關無障礙部分係規定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規定如下: 1.適用範圍:依該章第 170 條規定,公共建築物應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 施。 2.規定設置方式:依建築物使用之類別,分別規定其應設置之無障礙設 施項目,包括室外引導通路、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等如表 2-1.2。. 註 28.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於 96 年 7 月 11 日修正公布,有關無障礙環境部分由原五十六條,修正為 五十七條。 註 29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 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條文規定詳附錄 4.6。 註 30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條文詳附錄 4.4。 註 3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六章,條文詳附錄 4.5。 25.

(41)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表 2-2.2 建築技術規則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應設置範圍 室 外 引 導 通 路. 坡 道 及 扶 手.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室 內 出 入 口. 室 樓 昇 廁 浴 觀 停 內 梯 降 所 室 眾 車 通 機 盥 席 位 路 洗 走 室 廊. 社會福利機構 ˇ 醫院 ˇ 政府機關 ˇ 鐵路車站、客運車站航空站、水運客站 ˇ 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 ˇ 集會場 ˇ 殯儀館 ˇ 展覽館(場) ˇ 公共廁所 ˇ 體育館(場)、游泳池 ˇ 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 ˇ 國際觀光飯店 ˇ 郵局、電信局、銀行、合作社、市場、百貨商場(公司) ˇ 衛生所 ˇ 集合住宅 ○ 學校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ˇ ˇ ○ ○ ○ ○. ˇ ˇ ˇ ˇ ˇ ○ ○ ˇ ○ ○ ○. ○ ˇ ˇ ˇ ˇ ○ ○ ○.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ˇ. ○ ○ ○ ○ ○. ○ ○ ○ ○ ˇ. ○ ˇ ˇ ○ ˇ ˇ ○ ○ ○ ○ ˇ ˇ. 建築物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說明: 「ˇ」指至少必須設置一處。. ˇ ˇ ○ ○ ˇ ˇ ○ ˇ ˇ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ˇ ○ ○ ○ ˇ ○ ○ ○ ○ ○. 「○」指由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 表來源:建築技術規則. 3.修訂中之規定:目前修訂中之條文,對於設置範圍已燒擴大其適用範 圍,包括補習班、便利商店等皆已納入規範之範圍,修正建議條文詳 如附錄 4.7。 四、法令規定檢討 依據前述法令,在執行上有相當大的問題包括: ﹙一﹚ 法令系統紊亂 在法令系統上,建築法為針對有建築行為之建築物,其管理方式為 事前許可,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法律,主要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 權益,當身心障礙者在使用公共建築物時,可隨時依據該法律,要求建 築物所有權人改善。 依據目前身權法規定無論新建或使用中之「公共建築物」,皆須依 法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基本上身權法之規定是正確合理的,惟身權法 並未對「公共建築物」作定義,反而是在建築法系中之建築技術規則, 26.

(42) 第貳章 國內現況問題及法令規定檢討. 定義「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由於法令系統之紊亂,造成建築管理法令之適用範圍無法做合理修 正,只要範圍擴大,勢必造成更多既有建築物必須「溯及既往」改善, 而造成更大的災難。 ﹙二﹚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本法令僅規定作業程序、替代改善計畫應具備之要項及審查小組審 查小組應辦理事項、增設坡道及昇降機在都市計劃及建築相關法令得酌 予放寬等,並未規定替代改善計畫之實質審查原則,缺乏對既有建築物 改善之明確規定,無法有效協助解決既有建築物改善之困境。 ﹙三﹚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設置範圍之規定檢討 在設置範圍之實質規定部分,則有含括之範圍不足及設置規定未盡 明確周延等問題,說明如下: 1. 涵括範圍不足:目前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公共建築物之範圍包括社福 機構、醫院、政府機關、學校等,除國際觀光飯店、百貨商場及集 合住宅外,似以確保公共服務之可及性為主要目的,對障礙者日常 生活之便利性之考慮不足,所以日前有團體質疑便利商店、托兒 所、幼稚園等何以未列入規範之範圍。另外,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工 作權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重要宗旨之一,但是工作場所目前並未納 入應提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建築物範圍內。 2.無障礙通路缺乏連續性:以通路而言必須是連續性,但目前之規定 方式,為分項規定,即將通路分開規定,如室外引導通路、避難層 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等,部分建築物只有某些項目 為必要設置,如規定室內出入口須為無障礙,但是室內通路並不需 要無障礙,所以無法達到通達之目的。 又因目前之設施項目為至少設置一處,如有多處室內出入 口、走道,則應設置何處,或以一建築基地內,以學較為例,室內 出入口、避難層出入口、走道,到底是那一間出入口、走道應為無 27.

(4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障礙? 3.設施項目不足:目前規定應設之項目,僅有坡道、出入口、廁所及 停車位等,對於服務台、剪票口等皆未明確規定。 4.設施缺乏數量規定:對於廁所、停車位及輪椅觀眾席位等,應考慮 其便利性或使用數量者,缺乏數量及設置位置之規定,僅規定至少 設置一處,究竟哪一處廁所應符合規定,尤其是多幢建築物,應設 置何處,且一處是否足夠?停車未及輪以觀眾席位更未明確規定哪 些建築物應設置及其設置之數量等 依據筆者參與督導之經驗,常常發現有輪椅觀眾席位,卻無可 供輪椅通行之通路到達,或無障礙廁所地面與入口有 15 公分高差, 或是規定避難層出入口及坡道需符合無障礙規定,可是並未規定室 內走廊或出入口必須為無障礙,所以同樣無法達到通達之目的。 五、小結 由國內之無障礙住宅環境相關法令規範之發展沿革來看,我國雖有憲 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法源依據,並以建築技術規則為建築物之規 範依據,惟檢討國內目前之問題現況,發現法令問題癥結包括: 1. 法令溯及既往:既有建築物受建築及都市法令規範,或受結構體限制, 往往無法依據規定改善,雖法令有得提具替代方案之規定,但是對地方 政府人力及經費甚至相關知識亦不足之情況下,往往只是虛有其表,未 能達到具體的改善效益。 2.涵蓋範圍不足:目前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公共建築物之範圍包括社福機 構、醫院、政府機關、學校等,除國際觀光飯店、百貨商場及集合住宅 外,似以確保公共服務之可及性為主要目的,對障礙者日常生活之便利 性之考慮較為不足,所以日前有團體質疑便利商店、托兒所、幼稚園等 何以未列入規範之範圍。另外,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權為身心障礙者 保護法重要宗旨之一,但是工作場所目前並未納入應提供行動不便者使 用設施之建築物範圍內。 28.

(44) 第貳章 國內現況問題及法令規定檢討. 3.法令規範方式未盡周延:目前建築技術規則針對無障礙設施應設置之範 圍,係依據建築物之使用分別訂定應設置之設施項目,造成規範不周 延,無法達到通達之目的。 4.缺乏數量規定:目前建築技術規則僅規定至少設置一處,未能確實符合 使用者之需求,如廁所需考慮位置之近便性、停車位需考慮使用人數多 寡需求等。 5.缺乏維護管理規定:目前法令強調有該項設施,卻未規定建築所有權人 維護管理該項設施之責任,所以常見到設施損壞未維修者,或因設施位 管理而遭占用者,致無障礙設施雖已設置卻未能發揮其功能。. 29.

(45)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第三節 問題癥結 依據前述國內法令規定之檢討,與國內現況問題探討,發現國內目前 在無障礙建築環境設置範圍之規定問題包括: 一、法令部份 (一)涵蓋範圍不足 1.依身保法第 18 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 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 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換言之,應保障其受教權、工作 權、接受公共服務權及居住權(日常生活之便利性)。 表 2-3.1 障礙者權益保障與無障礙建築環境之關係表 障礙者權益. 對應法令規定應無障礙化之公共建築物. 1. 受教權. 學校. 2. 就業. 辦公室及工廠等工作場所未納入設置範圍. 3. 居住. 僅六層以上集合住宅須設坡道及避難層出入口. 4. 醫療. 醫院. 5. 接受公共服務. 政府機關、社福機構. 6. 日常生活便利性. 公共廁所、國際觀光飯店 表來源:本研究整理. 惟目前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 170 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公 共建築物範圍,包括社福機構、醫院、政府機關、學校等,除國 際觀光飯店、百貨商場及集合住宅外,似以確保公共服務之可及 性為主要目的,對工作場所及日常生活之便利性並未納入規範之 範圍。 (二)技術規則規定之方式未盡妥適 1.法令規範方式未盡周延:目前建築技術規則針對無障礙設施應設置 之範圍,係依據建築物之使用分別訂定應設置之設施項目,造成規 範不周延,無法達到通達之目的。 2.缺乏數量規定:目前建築技術規則僅規定至少設置一處,未能確實 30.

(46) 第貳章 國內現況問題及法令規定檢討. 符合使用者之需求,如廁所需考慮位置之近便性、停車位需考慮使 用人數多寡需求等。 (二) 溯及既往之規定影響無障礙環境之推動 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既有建築物應限期改善,惟舊建物數 量龐大,且因受結構、建築及都市計劃相關法令限制,不易且缺乏經費 改善。 1.從營建署無障礙督導之資料來看,目前尚有許多縣市(95 年資料為 40 %)未完成清查,遑論改善完成。 2.從部份已完成之改善案例來看,地方政府執行改善工作通常以較易執 行者優先,並非從障礙者最需要、最常去之建築物著手,且因受限於 結構物或因設計人未能確切掌握設計重點,致改善完成之建築物,仍 往往無法符合障礙者使用需求。 二、執行部分 1.地方政府人力不足,在新建築物之管制部分成效較佳,都能做到完全 審核,可是在既有建築物部分,則多數連清查都未完成,遑論改善。 2.既有建築物部分,缺乏穩定之改善財源、改善技術、及分期改善計畫, 不但造成地方政府執行壓力,且未能達到具體成效。 三、小結 無障礙環境建置,主要是希望擴大使用對象之考慮,將障礙者之需求 一併納入,使其可以像一般人一樣獨立進出及使用各類建築物,但是由於 法令為強制性規定,所以法令規定除須考慮前瞻性外,亦須兼顧經濟性、 合理性與可行性。 總結前述探討分析,歸納目前無障礙建築環境建置主要問題癥結如 下: 1. 法令規定缺乏前瞻性:新建之建築物涵蓋之範圍不足,尤其是一般辦公 大樓與集合住宅並未納入規範,造成有障礙之建築物仍持續產生。. 31.

(47)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2. 法令規定未盡明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第 170 條,針 對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規定,對無障礙通路之規定因設施個別規 定而未盡周延,而廁所等設施部分則因缺乏數量規定,而無法使建築物 確實達到安全便利之目的。 3. 法令溯及既往:全面性改善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確實應追求之目. 標,但是理想必須兼顧現實,應體認政府的資源是有限的,必須應用政 府有限的資源,確實針對迫切需要改善之建築使用類別,進行必要而正 確的改善,以使資源做最有效的應用。 4. 缺乏維護管理:法令上並未針對設施之維護管理作明確規定,導致完成. 之設施往往因缺乏維護而無法﹙不敢﹚使用,或因缺乏管理而無法使用。. 32.

(48) 第叁章 國內外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比較. 第叁章. 國內外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比較. 本章主要針對英國、美國、日本、新加坡有關無障礙設置範圍法令規 定,分別從規範目的、法令系統、實質規定內容作比較分析,以作為我國 法令規定修正之參考。 第一節. 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之意義. 探討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範之意義,必須先了解無障礙生活環境 之推動源起及過程,以了解其推動之目的、使用之對象及無障礙生活環境 與建築環境間之相互關係。 一、緣起 二十世紀前期,關懷高齡、殘障者之社會政策開始在歐洲各國萌芽, 惟當時多建置獨立之福利機構集中照顧,即所謂「設施福祉」。1950 年代 北歐斯堪地亞半島諸國開始主張讓障礙者也能和一般人一樣在社會中生 活,使障礙者回歸社會主流(Main-stream) ,達到社會整合 (Integration),即「正常化」 (Normalization)之理念,由於回歸社會 之主張驅使「設施福祉」轉變為「居家福祉」而此作法迅速蔓延至整個歐 洲並擴及美國(曾思瑜,1997) 。 既然障礙者居住於一般住家,如只能「困居家中」則顯然失去居家之 意義,因此如何讓其與一般人一樣生活,建築環境需如何因應使其可獨立 自主悠游於生活環境中,衝擊既有之生活環境,「無障礙生活環境」之規 劃設計及興建,於焉誕生(廖慧燕,2005)。 所謂「無障礙生活環境」(Barrier Free Environment)主要是考慮 障礙者因肢體或感知器官之缺陷,造成其行動能力受限,建築環境應如何 規劃設計使其可以其自身之能力儘量過獨立自主之生活,以取代過去以健 康之成年人為唯一使用對象之考慮。 33.

(49) 無障礙建築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二、無障礙生活環境發展沿革 自 1950 年後,以北歐為發源地,美國及歐洲諸國陸續於 1960 年代左 右開始訂定「無障礙設計規範」 ,1963 年聯合國在挪威召開年會,提倡「正 常化」之理念,更促進「無障礙生活環境」之發展,1969 年聯合國總會提 出「禁止因殘障而造成社會條件之差別」 ,1975 年聯合國發表「殘障者權 利宣言」 ,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亦提出「考慮殘障者需要標準化系列」之設計指引. 註 36. 。. 1976 年聯合國在日瓦召開專家會議,提出應去除住宅、公共建築物、 都市環境等之實質障礙,「建立無障礙生活環境」於是在世界各地積極展 開,隨後因高齡人口急遽增加,高齡者伴隨著老化而來之行動、感知能力 之退化,使無障礙生活環境之建造亦成為高齡社會之迫切需求,所以無障 礙生活環境之建置蔚成世界潮流,而後因個人意識之抬頭、人權之注重, 更漸漸將無障礙生活環境之理念貫徹於強制性之法令。 綜觀各國之法令制定過程沿革,多由新建之政府所有之建築物、公共 建築及設施開始,漸漸擴及私有建築物、集合住宅、最後達到全面無障礙 化。 表 3-1.1 國內外無障礙建築環境推動及相關法令實施期間比較表 英國. 美國. 日本. 推動無障礙建築環境. 1963. 1961. 1969. 鼓勵住宅無障礙建設. 1974. 1973. 1967. 強制公有建築物無障礙. 1991. 1968. 1994. 強制公共使用建築物無障礙. 1991. 1990. 1994. 強制集合住宅無障礙. 1999. 1984. 強制全面無障礙建築環境. 1999. 新加坡. 香港. 我國. 1995. 1979. 1990. 1995. 1996. 1990. 1995. 1996. 表來源:「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之比較研究」,P.36. 另依法令規定之層級,參考 Imrie and Hall(2001)之分級,則是將 無障礙生活環境推動分為三個層次。最低層次者為無障礙生活環境之規定 僅為志願性缺乏強制性之規定,第二層次者則將其列在相關之建築技術規 則中,以建築管理方式執行推動,最高層次者,則係將其訂入人權平等及 註 36. 34. :參考「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之比較研究」,P.36。.

(50) 第叁章 國內外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比較. 反歧視法等為基礎。就目前來看,有不少國家已有相關法令強制規定無障 礙生活環境之建置,但並非所有國家都有反歧視相關之立法為基礎。 表 3-1.2 各國推動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之層級比較 推. 動. 層. 次 國. 家. 無法令規定/志願性. 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尼. 技術規定或建築法規. 瑞典、新加坡、挪威. 建築法令外並有人權平等及反歧視法為基礎. 紐西蘭、美國、英國、日本、中華 民國、香港. 表來源: 「An exploration of disability and the development process」p.342(本研究譯). 三、小結 為比較國內外相關法令規定,本研究選擇美國、英國及日本推動無障 礙建築環的時間都在 1970 年之前(表 3-1.1) ,法令較完備之國家,另外 特別選擇主要族群. 註 40. 及無障礙建築環境推動起步較晚,與我國較相近的新. 加坡,作為分析比較之對象,探討其無障礙建築環境設置範圍之法令規 定,以作為我國之參考借鏡。. 註 40. :依新加坡統計其國人有 3/4 為華裔。 3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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