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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研究方法及流程

基於法令之強制性質,必須考慮其可行性與經濟合理性,避免陳義過 高,影響推動,但又必須考慮達到法令規範之目的及同時具備前瞻性。為 達到前述目的,本研究特別從理論及實務部分著手,首先檢討國內之問題 癥結後,並參考國外相關規定,就法令層面探討設置範圍規定之意義及目 的,並從實務觀點探討規定之可行性與合理性,以研提具體可行之法令修 正建議。

本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國內現況問題檢討、國內外相關文獻蒐集分析、

問卷調查及專家諮詢,期使法令之訂定可更為完整周延,並符合本土需求 及兼顧落實推動之可行性,確實達到法令訂定之意義與目的。

一、現況問題檢討

1.針對國內現況問題,從相關研究調查、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報告及 實際參訪等,以了解國內目前無障礙環境建置之現況問題。

2.檢討國內現行法令有關無障礙設施之設置規定,探討問題癥結。

二、理論探討

分別從法令層面及實質之規定內容進行國內外相關文獻及設計規 範比較分析,進行之工作包括:

1. 法令定位層面:綜合及比較分析國內外無障礙設施設置規定,從整 體之無障礙環境沿革回顧中,選擇較為先進之國家就法令制定之意 義與目的、法令定位等,做深入之比較分析。

2. 實質規定層面:探討新建之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設置範圍,

與既有建築物之改善規定,就國內外相關規定進行詳盡之比較分 析,並擷取其可供參考之處。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之研究

三、問卷調查

依據前述實務及理論探討後,考慮國內之現況與本土特性,並兼顧相 關法令之整合與實際限制,提出初步建議案,針對最受影響之使用者及執 行推動者進行問卷調查,以較深入了解問題現況及蒐集各界對法令修正之 意見。

如何讓公眾參與公共決策是政府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在制定 公共政策時,讓公眾參與,這樣可以儘可能避免公共政策為少數利益集團 所左右。同時,如果沒有公共決策的機制和市場經濟的制度基礎,僅僅依 靠專家決策也是不可靠的。

四、學者專家諮詢

依據前述問卷調查統計結果修正意見後,為確保修正建議可符合國內 需求同時兼顧落實之可行性,於法令修正建議案完成時,邀請相關學者專 家、政府機關及福利團體代表召開座談會,以徵詢學者專家之修正意見。

五、提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修正建議

參酌諮詢意見修正後,提出法令修正建議,送請營建署作後續法制化 參考。

第壹章 緒論

圖 1-5.1 研究流程圖

確定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果目標

國外無障礙設施設 置規定蒐集分析 無障礙設施設置規

定之意義與目的 國內無障礙設施設

置範圍法令規定

探討無障礙建築環 境建置現況問題

研提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修正建議

進行問卷調查

參考問卷調查結果修正建議

邀請專家學者座談修正

修正審查後提出法令修正建議

送營建署作為修法之參考 圖來源:本研究研擬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之研究

第貳章 國內現況問題及法令規定檢討

第貳章 國內法令規定及現況問題檢討

本章首先檢討我國有關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之法令規定,再 就國內推動建置無障礙建築環境現況,分別從建築物建置情形,透過相關 研究調查及歷年參與營建署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之體驗及督導報告,以及 從使用者之觀點,透過身心障礙者及相關團體之調查,以了解目前無障礙 建築環境建置現況問題,及探討其問題癥結。

第一節 國內無障礙建築環境推動現況

民國 79 年(1990)殘障福利法修正,規定公共建築物、設施、活動 場所、交通工具皆應考慮無障礙設計,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而既有建築物亦須限期改善,以期全面推動無障礙環境之建置與改善。 配 合無障礙環境之推動,營建署除積極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外,為有效推動公 共建築物無障礙化工作,積極督促直轄市、縣(市)政府落實執行清查及 改善工作,於 85 年開始辦理「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活動,93 年以後更 擴大辦理,進行全國性督導,另外,部分機關如教育部等,也逐年編列預 算改善。

惟從民國 79 年推動至今(96 年),十餘年來,究竟公共建築物無障礙 環境建置成效如何?目前並無客觀的評估或大型調查,本研究綜合相關研 究文獻、營建署無障礙生活督導報告及實際參訪之結果,分別從建築物本 體之無障礙設施評估,及身心障礙者之使用觀點檢討目前設置情況。

本研究分別從相關研究調查、營建署歷年辦理無障礙督導之調查報告 及實際參與督導之經驗,分析探討無障礙建築環境之建置現況。

由於公共建築物依據建築技術規則修正之時間,可分為 85 年 11 月 27 以後之新建建築物,及之前的既有建築物,其背景及執行之問題不同,

所以本研究分成兩部分來探討。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一、新建之建築物

對於 85 年 11 月 27 日以後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由於多數縣市將 無障礙設施納入建築執照審核必審範圍,同時在申請使用執照時,須由勘 檢小組現場勘檢合格後,始核給使用執照,因此新建之建築物,多數皆可 符合技術規則之要求。

惟綜合歷次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及營建署之督導報告,發 現有以下問題:

1. 無障礙設施之設計不符使用者需求:部分新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因設 計規定未盡周延,在設置後仍無法符合身心障礙者需求,惟在本研究上 一期完成之設計規範法制化後,應可降低類似問題之發生。

2. 設施無法使用:無障礙通路無法通達,如雖設置輪椅觀眾席位,卻未設 置無障礙通路可通達該座位,或室內出入口之寬度可供輪椅通過,但是 室內通路卻無法供輪椅通行。

3.維護問題:設施建置完成後,如何維持其安全性與便利性部分設施維護 情況極差,甚至於雖有設施卻無法實際使用之問題,而加裝之設備,

如設置於樓梯之升降設備,更因缺乏維護而不堪(也不敢)使用(如 圖 2-2.1)。

圖 2-1.1 設施維護不佳圖例

樓梯昇降設備,因缺乏維修,

致不敢使用

照片來源:本研究攝

二、既有建築物改善情況與檢討

(一)既有建築物

1. 改善未考慮優先順序:由於既有建築物改善往往會因建築基地或建

第貳章 國內現況問題及法令規定檢討

築結構等限制,而無法改善,因此在督導中可發現,部分縣市會以 異於改善之建築物優先改善。例如,花費一百萬經費改善偏遠地區 學校廁所,反而身心障礙者常常需要到的社會福利機構不符合無障 礙之需求。

2. 部份改善錯誤:黃耀榮先生在民國 88 年對全省各縣市所提報完成改 善之 111 個案例所進行之調查結果,顯示設置錯誤之情形極為普遍,

其中有 20 項錯誤型態發生之頻度高達 50%以上,尤其以廁所、樓梯、

電梯等項目最為常見。

本案例為國中教室走廊,在高低差處,

配合無障礙改善,將原階梯處部份改設 成坡道,惟該坡道不但坡度過陡、無防 護緣及扶手,且該二、三、四樓根本無 升降機可到達,所以該坡道完全無意 義,反而影響通行寬度及可能造成使用 之危險。

圖 2-1.2 既有建築物改善不當案例之 1

圖來源:本研究攝

圖 2-1.3 既有建築物改善不當案例之 2 圖來源:本研究攝

坡道過陡、無防護緣且一邊缺扶手,不但行動不便者無法自行使用,即使有人協助,

仍有跌落滑倒之虞。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第貳章 國內現況問題及法令規定檢討

三、使用者之觀點

﹙一﹚工作場所無障礙環境不佳

1. 依據「2005 年台灣身心障礙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在建議政府應最優先 辦理的事項中,「無障礙空間的設置」僅次於「工作權」,其中工作權 的強調,反映了受訪者對於障礙者在社會中享有人權需要工作所帶來的 經濟基礎與社會認同的重視,而無障礙空間則是障礙者與一般人享有同 等機會的基本條件,事實上完善的無障礙空間也可以將強障礙者之工作 機會。

2. 部份職場無障礙建築環境不佳,影響就業:根據殘障聯盟對第一次身心 障礙特考考生為研究對象所做之「殘障特考錄取考生就業適應追蹤調查 研究第一階段」,在缺乏無障礙環境的工作場所,身心障礙者之工作環 境滿意度有顯著偏低的趨勢。而第二階段的研究亦顯示:職場無障礙環 境沒有改善者佔 53.5%;目前職場所提供無礙礙環境符合需求以上者僅 佔 53.9%。故工作場所無障礙環境的設置仍未普及,便增加了其投入就 業市場的難度。

3. 依據「89 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調查」,針對就業之 116,750 位身心障 礙者調查其工作場所,發現各項設施未設置者皆在六成以上﹙詳如表 2-1.2﹚,其中尤以輪椅斜坡道為能否進入建築物之關鍵,而廁所更為工 作場所必要之設施,調查結果未設置者皆在六成七左右。

雖然調查中障礙者最感困擾之問題中,18%為「工作之穩定性」,

僅有 4.80%為「工作場所欠缺無障礙環境」,惟是否有更多人係因缺乏適 合的工作環境,而被阻擋於門外,亦是值得省思之問題。

﹙二﹚公共建築物

依據「93 年度台中市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研究報告摘要」社區環

依據「93 年度台中市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研究報告摘要」社區環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