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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陸章 改善策略與法令修正建議

第二節 課題與改善策略

綜合國內外相關文獻、法令規定比較分析及問卷調查結果,針對我 國目前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之建置現況及法令規定,就其課題 與改善策略分別說明如下:

一、法令系統

(一)建築法系與身權法糾結不清

目前我國之作法,係在身權法中規定「公共建築物」必須設置無 障礙設施設備,而建築法系中也以「公共建築物」為規範之範圍,造 成法令系統之紊亂。

1.參考國外作法:由於建築管理系針對有建築行為之建築物,屬事 前許可,而身權法(反障礙歧視法)主要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

當障礙者無法進入或使用該法規定之「特別建築物」時,得依法 要求所有權人改善,而各國對於建築法規範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 建築物範圍與身權法規定之「特別建築物」皆有極大之差別。

2.改善策略:建築管理針對有建築行為之建築物,其規範之範圍應 另定之,至於「公共建築物」,應由身權法訂定其範圍。

二、建築法系相關法令

(一)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建築物涵蓋範圍不足

目前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適用範圍 中,尤其是一般辦公大樓與集合住宅並未納入規範,造成有障礙之建 築物仍持續產生。

1.參考國外作法:建築法規係規範未來之建築環境,所以應具前瞻性,

基於人權平等理念及因應國內高齡人口日益增加之趨勢,建築物應 全面無障礙化,參考英國及美國等先進國家,對於新建之建築物,

除私人住宅及建築物中供維修、警戒等空間外,皆已要求全面無障 礙化。

2.改善策略:為使障礙者享有受教權、工作權、接受公共服務權、居住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之研究

權及日常生活便利性,除建築物之機械、維修等空間,及獨立住宅、

集合住宅專用部分、農業設施、特殊工廠等不需考慮無障礙外,其 他建築物皆須為無障礙。

(二)技術規則規定之方式未盡妥適

無障礙通路必須具備連續性,目前建築技術規則針對無障礙設 施之設置規定,係將無障礙通路分成數個單獨項目,造成部分設施 不連續,無法形成無障礙通路;另設施僅規定至少設置一處,未能 確實符合使用者之需求,如廁所需考慮位置之近便性、停車位需考 慮使用人數多寡需求等。

1.參考國外作法: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之規定,除何種建築 物應為無障礙外,必須規定應設置哪些設施項目及其應設置之數 量,基本上凡障礙者到達之空間,則必須至少有一條無障礙通路 由道路入口連接該空間及其他可通達之空間,且凡設有供一般人 使用之設施,則需至少有一處考慮障礙者之需求,同時在數量達 到一定程度時必須按比例增加設施之數量。

2.改善策略:建築物障礙者可到達之空間至少須有一條無障礙通路 可通達,且建築物中設置的各項設施,皆有對應之無障礙設施,

並應考慮其使用之近便性及數量之合理比例。

(三)既有無障礙設施缺乏管理

國內目前並未對無障礙設施之維護管理有特別法令規定,無障礙 督導亦僅查核是否改善完成,至於是否維持在可用與安全狀態,並無 有效之管理。導致完成之設施往往因缺乏維護而無法﹙不敢﹚使用,

或因缺乏管理而無法使用。

1.參考國外作法:無障礙設施通常是一般設施中特別考慮行動不便者 之需求,所以與公共安全未必相關,因此其維護管理往往容易被忽 略,參考國外作法,多在建築管理法令中明定,建築物所有權人(管

第陸章 改善策略與法令修正建議

理人)應維護無障礙設施,保持其可使用之狀態。參考日本作法,

在無障礙建築物外明確標示,由全民監督不失為良好之管理方式。

2.改善策略:應於建築法令中明定其維護管理權責,及定期檢查或於 無障礙建築物外標示,並提供檢舉電話以提醒建築物所有權人維持 其良好之使用狀態。

(四)既有建築物之建築管理缺乏彈性

國內目前法令規定,既有建築物須依法改善,惟因結構體或建築基 地之限制及經費等問題,造成改善成效不彰,致有限之資源未能作有 效之應用。

1.參考國外作法:既有建築物由於結構體或基地等限制,往往必須耗 費巨額工程費用,或甚至根本無法改善,所以各國對於既有建築物 之規定,多採「不告不理」之方式,即有使用需要時,才要求改善。

同時在建築物有建築行為時,雖部分規定須比照新建之建築物設 置,惟考慮可行性,多提供極大之彈性。

2.改善策略:既有建築物在有建築行為時,要求配合設置無障礙設施,

惟在不可行時,應允許有較大之彈性。

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目前法令規定所有「公共建築物」必須依法設置無障礙設施,惟因 既有建築物往往受結構或基地限制,或因改善者無法掌握無障礙設施設 置之精神,以致成效不彰,已經推動無障礙建置多年,惟與大眾交通息 息相關之車站等,仍未能達到「行無礙」之要求,顯現有限之資源未能 做最有效之應用。造成既有之公共建築物改善困難,之錯置依據建築物 之使用分別訂定應設置之設施項目,造成規範不周延,無法達到通達之 目的。

1.參考國外作法:對於既有建築物之規定,多採「不告不理」之方式,

即有使用需要時,才要求改善,同時改善時,必須加強與使用者之溝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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