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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條文及內容修正建議

第陸章 改善策略與法令修正建議

第三節 法令條文及內容修正建議

由於建築技術規則為依據建築法之規定,其立法之目的應以建築法為 依歸,係針對建築物設計之技術規定,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保障障 礙者權益之目的不同,所以應與身保法切割開來。

ㄧ、建築技術規則

建議作如下修正:

﹙一﹚章名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 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建議修正為「無障礙」。

﹙二﹚條文修正:

1.通則:建築物必須具備可通達性與可用性,為行動不便者可到達與 可使用,依本章規定應設置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其設計規定由主管 機關另訂之。

2.無障礙通路:寬度為 90 公分以上,高差在 0.5 公分以下之連續性、

未受阻礙之通路。

3.範圍:建築基地、建築結構及建築內之空間除下表規定外,應保持 為障礙者可到達及可使用。

表 6-3.1 得不受無障礙限制之建築物及空間ㄧ覽表 建築物性質 說 明

1. 既有建築物 依既有建築物規定 2 施工基地 施工中之基地

3 抬高之工作區 小於 20 m2,基於空間機能而比地面高出 15 公分或更高者 4 受限制的空間 僅能由階梯、狹小通道、運貨昇降機等到達之空間,如夾層 5 設備空間 僅供設備維修保養及監控之空間,如機房、冷凍機房等 6 高起之區域 作為安全維護、或消防安全等空間,如觀察走廊、防火塔等 7 住宅 獨棟、雙併或連棟住宅

8 集合住宅 專用部分;未具有昇降機者,僅一樓共用部分須為無障礙 9 附屬建築物 農業用建築物、穀倉、溫室、家畜窩棚、私人車庫、水塔等 10 特別構造物 僅可由地下通道或天橋到達之空間,如高速公路收費站等 11 其他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得不適用之建築物或空間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之研究

第陸章 改善策略與法令修正建議

9. 櫃檯及服務台:至少須有一處供輪椅乘坐者使用。

10. 無障礙居住單元:有 10 個以上居住單元之旅館、宿舍及供租用之居 住用設施,須有 2%且不得少於一個單元,須為無障礙居住單元。

二、既有建築物改善建議

﹙一﹚有建築行為者

依建築管理規定,經參考美、英及日本等國家之作法,有關無障 礙設之設置規定,建議如表 6-3.4。

表 6-3.4 既有建築物之建築管理方式建議表 項目 內容說明

增建 在增建部分,一條以上無障礙通路至增建之居室及一處無障礙廁所,若 設置無障礙停車位需有無障礙通路通達。

改建 在改建部分,一條以上無障礙通路至改建之居室及一處無障礙廁所,若 設置無障礙停車位需有無障礙通路通達。

修建 不受限。

變更 變更為公共建築物,且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表來源:本研究研擬

三、無建築行為之既有公共建築物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建築行為者,應由身權法管轄,包括公共建築物 應如何界定,哪些建築物身心障礙者使用頻率較高,必須優先改善,哪 些建築物可以視需要改善,及何種規模以下之建築物或年限以上之建築 物,得不改善等。

本研究參考國外規定,提出初步建議如表 6-3.5,在本研究所作之 問卷調查中雖獲得多數受訪單位之贊成,惟因該調查僅為小規模,且因 本研究並未以此為主要研究課題,所以問卷之題目較為簡略,無法精確 分析各建築物使用類別之優先性,建議應再作更廣泛之調查研究,以確 實掌握行動不變者之需求,並據以訂定改善之計畫及編列經費,使資源 作有效之應用。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之研究

第柒章 結論與建議

第柒章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綜合國內現況問題、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及法令制度比較分析 與問卷調查結果,提出結論與短、中長期改善建議。

第一節 結論

面對國內多年來推動無障礙環境,在政府及民間投注不少人立及物 力,仍無法突破困境之情況下,本研究在 94 年度之研究中引用「藍海策 略」之思維,從更廣泛的角度,深入了解現況問題癥結,及系統性的比較 分析我國與英、美及日本的法令規定,提出法令系統修正建議,並於上一 期(95 年)依計畫完成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本期依據延續辦理無 障礙設施設置範圍之研究。

由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之範圍規定,主要係以公共政策為基礎,

所以在追求多數人之最大利益外,同時須顧及社會之公平正義,因此除參 考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制度外,相關人員之意見亦是重要關鍵。

本計畫基於上述理念,在探討國內現況問題及蒐集比較國內外相關法 令規定,提出初步建議後,特別針對法令規定影響最大者包括身心障礙者 及管理執行者進行問卷調查,並綜合調查結果及相關文獻與法令制度,提 出法令修正建議。

本期之研究,主要目的為希望在清楚的法令系統及完整周延的設計規 範下,能配合研訂合理之設置範圍規定,使我國的無障礙環境建置有合 理、周延的法令,同時兼顧可行性,以利推動落實,經研究結果,謹提出 以下四點結論。

1. 我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亟需修正 2. 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之方向與原則

3. 問卷調查結果

4.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修正建議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一、我國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亟需修正

本研究分別從無障礙建築環境之研究調查、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

個人實地參訪、及使用者(身心障礙者)之觀點來檢討國內目前建築物 無障礙設施設置之現況,發現仍有許多未盡完備之處,其中主要問題包 括:

1. 法令涵蓋範圍不足:法令規定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建築物涵蓋範圍不 足,尤其是辦公室、商店等未含括在內,無法配合工作權之保障與日 常生活便利性。

2. 法令規定方式未盡妥適:無障礙通路必須具備連續性,目前法令採分 項式規定,造成矛盾,且對於規定須設置之設施,僅規定至少設置一 處,對於需考慮便利性之設施,如廁所等造成使用不便。

3.新舊建築物ㄧ體適用:新建與既有之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難易層 度差別極大,惟目前身權法與建築法系皆以「公共建築物」為應設置 範圍,造成新舊建築物一體適用,影響無障礙建築環境之推動。

二、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之方向與原則

鑒於前述問題,本研究以現況問題為基礎,從公共政策層面及比較國 內外相關法令規定,以探討無障礙設施應設置範圍,發現:

1.公共政策議題:無障礙環境法令規定必須以無障礙環境政策為基礎,而 公共政策本身並非技術問題,民眾參與為政策制定之重要關鍵。如何達 到為技術問題,但是哪些建築物的什麼空間應為無障礙則是政策問題。

2.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可分為兩個層面,分別是新建之建築物及既有 建築物。

﹙1﹚新建建築物部分:設置無障礙設施非常容易,且所需增加經費不到 建築總經費 1%,比較英、美、新加坡及香港皆已全面規定新建之建 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

﹙2﹚既有建築物部分:由於既有建築物改善不易,多數國家皆未強制規

第柒章 結論與建議

定必須限期改善,而係採較為彈性之規定。

三、問卷調查結果

由於民眾參為制定政策之重要參考,而法令訂定必須考慮其合理性 與可行性,所以本研究以最受影響之福利團體與縣市政府為調查對象,

進行問卷調查,統計結果發現:

1. 縣市政府及福利團體皆贊成新建之建築物應全面無障礙化。

2. 所有縣市政府及多數﹙68%﹚福利團體皆贊成既有建築物改善,應提供 較具體之彈性規定。

3. 福利團體認為應優先改善之公共建築物,反而是縣市政府最難改善的建 築物。

4. 對於何種規模以下及年限以上之既有建築物得不改善,各約六成左右贊 成應依使用類別訂定其不須改善之規模,至於年限部分,則贊成以 15 年 20 年居多。

四、法令修正建議

(一)政策部份

1.新建之建築物部分:應儘速修正擴大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以 真正落實保障障礙者工作權及日常生活便利性,並避免繼續建築新「障 礙」建築物。

2.既有建築物部分:調查中發現使用者與推動執行者之認知確有極大落 差,惟既有建築物從民國 85 年修法公佈以來,經歷十餘年改善,成效 仍不佳,確實有必要針對既有建築物改善範圍、優先順序、經費籌措,

做整體性之檢討與計畫,而部分既有建築物,尤其是集合住宅及年限 過久或規模過小之建築物,得免予改善,以集中資源,有效利用。

3.友善建築標示:

(二)法令系統

建議釐清建築法與身權法之管轄範圍,建築法僅及以有建築行為者,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為事前許可之管理,至於身權法則需要者可隨時依法要求改善,所以公 共建築物之定義與改善執行應回歸身權法,避免權責不清,反而影響無 障礙環境之推動。

﹙三﹚建築法系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修正重點包括 1)章名修正 為可及性建築物;2)擴大可及性建築物之規定範圍;3)以無障礙通 路之觀念取代分項設施;4)增加設施數量之規定。

2. 建築法:增訂既有建築物建築管理規定,以明確規範既有建築物擴 建、改建、增建或變更使用之規定。

3.建築法:加強使用維護管理,可考慮將無障礙設施納入建築物公共安

3.建築法:加強使用維護管理,可考慮將無障礙設施納入建築物公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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