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背景及重要性
近年來,全球化、民主化與後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導致台灣的家庭受到社會、
經濟和政治環境變遷的衝擊,家庭結構趨向核心化、多元化,單親家庭也有越來 越多的趨勢,這代表著家庭原有經濟、保護、養育、教育等功能也逐漸喪失(江 亮演,2006),家庭問題也更為複雜化。由於外在因素巨變,使得部份支持系統 薄弱的家庭面對這股「勢不可擋」社會趨勢下,失業問題、貧富及城鄉差距擴大,
而這些壓力的累積、以及非預期事件的發生,可能引發兒童虐待、家庭暴力、攜 子自殺、傷害等危機事件,對於個人、家庭、乃至社會造成嚴重影響。
也因如此,台灣地區近十年來兒童虐待與疏忽事件逐漸攀升,每天一打開報 章媒體社會新聞版面,總會有一些關於兒童遭受到不當對待、疏忽,甚至受虐致 死的事件發生。根據內政部家防會統計,從 2007 年兒少保護通報數 14243 件,
至 2011 年就有 25740 件通報數,已相當於每一天就有 70 位兒少疑似遭到不當對 待(內政部,2012),這也讓我們不得不懷疑:兒童是家未來的主人翁嗎?家庭是 否應該兒童及少年最安穩的避風港?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兒童及少年應該要 在充滿溫馨的家庭長大,我們應該要共同維護兒童及少年的權利,因此我們需要 更加重視兒少保護的重要性。
面對兒童虐待逐漸攀升的數字,我國政府在兒童保護政策及立法上又有何作 為?在立法方面,從 1973 年開始的「兒童福利法」、1989 年「少年福利法」、1993 年修定兒童福利法,擴大保護措施,建立起緊急安置及責任通報等制度,具體化 兒童保護工作相關規定(陳春妙,2008)、2003 年將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 併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到最近 2011 年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進行 全盤翻修在身分權益、福利服務、保護措施等皆有大幅度新增或修正,並更名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期待未來能符合兒童及少年之各項需求、落 實對兒童及少年的保護工作,並與國際兒童少年人權接軌。
其次在我國兒童保護政策上,政府也建構一套兒少保護工作之服務措施,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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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統一通報窗口、建立責任通報制度、訂定兒少保護個案處理流程、推動家庭處 遇計畫、提供家外安置服務以及推展兒童及少年保護教育宣導(內政部,2006)。
其目的除了說明主責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單位在各階段應該扮演的角色與責 任,亦希望藉由跨專業系統間的合作來提供家庭所需要的服務,進而將兒少保護 網更緊密的連結在一起。
因此無論採用上述何種措施,在初期緊急處遇階段後,後期階段則是由政府 機關訂定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之「家庭處遇計畫」。所謂「家庭處遇計畫」是依 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章「保護措施」中第 64 條中:「兒童及 少年有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 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 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換言之,家庭處遇計畫之服務對象為兒少保護個案,並由社工人員依照該家庭的 獨特情況、優勢、需求來量身製作,並應訂有執行期程,這也是本研究欲探討的 主題。
該項服務計畫以政府本位來看,其出發點是指家庭中雖發生兒童虐待事件,
但是當兒少沒有立即危機時,不需將兒少做隔離保護,以保持家庭結構完整,除 非虐待情形嚴重,才會對兒少進行家外安置。從歷年內政部統計處(2012)「兒 童及少年保護執行概況」統計資料得知,以2011年為例,兒少保護處理安置情形 共65832名人次,家外安置(包括緊急安置與一般安置)為14835人次,個案仍在 家中為50997人次,約占七成七。然而,上述兒少保護處理安置情形數據所代表 的意涵是指以目前台灣兒少保護服務來說,受虐兒少在家中接受家庭服務者仍居 於多數,這也與我國家庭主義、政府發展以家庭為中心之服務制度為兒童福利保 障之概念相去不遠。
之所以兒童在家庭中接受服務占多數的原因,除了上述我國傳統家庭主義有 關外,研究者也曾在報章雜誌上看到有兒少在安置家庭或機構中發生被虐待至死 的事件,其次國外相關研究發現安置所花費的人力及費用龐大(Berry, 1997;Ke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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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tty, 2000)…等許多因素之下,讓政府認為家外安置對於兒童並不完全是最 佳選擇,是故,在實務上若兒少非有必要家外安置,仍是以在家庭接受服務較好,
這也意味著社工人員所提供家庭服務的內容相當重要。
我國的「家庭處遇計畫」承上概念而來,大致可以分為「家庭維繫」與「家 庭重整」二大服務模式,「家庭重整」服務是基於兒童最佳利益的工作理念,協 助受家外安置兒童少年之家庭的重整,讓兒童少年得以返回原生家庭生長,避免 落入長久生活在機構式教養或替代性的照顧體系(林賢文、張必宜,2005)。「家 庭維繫」服務亦是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原則,但不同於「家庭重整」,「家庭維繫」
服務是指兒童及少年若無立即性危機,暫時不需將兒少進行安置保護,使兒少仍 得以在家庭中成長,以保持家庭結構完整,並且再由社工人員提供支持性、補充 性的家庭密集服務。由於目前兒童保護的國際趨勢走向家庭維繫的方向,而我國 歷年來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的立法精神與政策亦均著重於「家庭為基礎、鞏 固原生家庭」(余漢儀,1997),因此,本研究的焦點主要著重於「家庭維繫」
服務的處遇模式,故「家庭重整」這一部分並不多做探討。
家庭維繫服務是近年來被美國認為是近期保護兒童福利的力量(陳春妙,
2008)。當然,這不只是一個方案名稱,也不只是一個服務項目,而是一個哲學 理念,一個服務價值,一個服務取向,一個服務思維,一個服務策略,和一個服 務模式(周月清,2001)。從前述文獻可知家庭維繫服務是以整個家庭為服務單 位,對於家庭的現況,訂定個別化家庭處遇計畫,而不是兒童或其他家庭成員個 人而已。這種以「家庭為中心」(Family-centered)概念,有別於早期傳統社會 工作,其社會工作服務模式認為兒童是家中的一員,不宜將兒童特立出來單獨思 考,或問題化兒童。再者,亦認為家庭是最有利於兒童,父母是影響兒童發展最 親密的人,因此,若是社工員能夠藉由協助家庭成員運用自己的力量,來解決家 庭中的問題以及減輕家庭壓力,將有利於兒童繼續生長在原生家庭,也有助於兒 童最佳利益的實現(Bailey et al., 1998,引自林萬億,2010)。而這種「以家庭 為中心」的概念或將兒童議題與家庭服務並行也已成為兒童福利的主要趨勢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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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Pecora et al.,1992;Downs et al., 2000,引自彭淑華,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