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家庭維繫服務之現況
本節主要探討目前台灣家庭維繫服務現況,由於家庭維繫服務方案是兒童保 護之後續追蹤服務,服務對象是指經兒童虐待調查成案後,若兒童及少年受虐暨 被疏忽研判指標顯示為低度危機,亦即兒童少年繼續留在家中未來不會有持續受 到傷害的風險,兒少保護單位就應提供必要服務給予家庭。故本節以家庭維繫服 務之法源為開端,接續討論該服務方案服務流程與內容。
壹、方案介紹
台灣家庭維繫服務始於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在新竹、台中及台南「家 庭服務方案」,此模示參考美國家庭維繫服務,積極輔導受虐者原生家庭,提供 家庭支持。2003 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正式將家庭處遇納入法條之中,2011 年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舊法第 43 條修正,改為第 64 條明示只 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 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而家庭處遇計畫又可分成「家庭維繫」與「家庭重整」
兩大模式,在此僅討論家庭維繫服務。以下,就台灣目前家庭維繫服務方案實施 流程、服務內涵介紹及現況分述如下(內政部,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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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4條規定。
二、實施目的:確保遭受虐待、疏忽或處於可能虐待或受疏忽危機情境下之兒童 及少年獲得安全且持續性照顧。
三、權責分工:
(一) 策劃單位:內政部兒童局 (二) 主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 承辦單位:經地方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或團體 四、服務對象:
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 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 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 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
五、處遇內容:
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 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扶助及福利服務 方案。另外,在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指南(內政部,2006),將服務內容又更細 分為:在宅家務協助服務、兒童托育、父母自助團體、法律協助、住宅協助、就 學服務、急難救助及預算協助、社會支持系統發展、交通協助。
貳、服務流程
家庭維繫服務對象為兒少保護個案,故需先經過通報後確認是否成案才能依 照案件屬性進行後續處遇工作,因此,本方案服務流程分為兩階段(彭淑華,
2005;內政部,2006)
一、第一階段:兒童保護案件的確認
此階段服務包括「接獲通報」及「成案評估」,主要目的是確認是否列管為 兒少保護個案。當社工人員(如通報專線中心或是 113)接到通報案件時,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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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人詢問有關兒童及少年受虐事件的各項資訊,再根據所蒐集的資料來研判篩 檢該通報案件是否需要兒童及少年的保護服務。如果通報案件經初評後「成案」, 則該案件屬於兒童保護案件,就會進入第二階段的救援保護工作。若該案件「不 成案」,即可轉介到社區中的兒童與家庭相關機構,進行高風險家庭家庭評估,
或者依案家需求提供適當的轉介服務後結案。
二、第二階段:家庭處遇服務計畫
此階段則正式進入兒童及少年保護系統中,以家庭為單位提供服務,並採 一、二線分工模式。一線由公部門社工員進行緊急處遇及公權力介入服務;二線 則委託民間單位進行後續追蹤輔導與家庭處遇服務。家庭處遇服務依兒童的安置 情況可分為「家庭維繫」與「家庭重整」兩大項服務,「家庭維繫」係指經處遇 評估後,將受虐危機較低的兒童及少年,研判可透過一系列支持性或補充性服務 協助其繼續留在家庭中,以減低兒童及少年遭受更多的傷害或不適當的照顧;「家 庭重整」則是經評估兒童及少年留在原生家庭的危機性較高,依法安置於寄養家 庭或安置機構之處遇模式,在兒童家外安置的期間,其工作重點在為兒童返家的 目標做準備,包括親情維繫、家庭功能增強..等。
周月清(2001)依據 Cole et al.(1990)、Schuerman 等人(1994),將家庭 維繫服務工作分為三階段:
(一) 開始階段
第一次家訪工作:1、確認個案合適性;2、兒童安全評量(包括兒童基本的 安全、家庭對兒童的可能傷害,預防兒童被疏忽或受虐;3、確認問題與優勢、
評估家庭需求、一般需求、具體及實際需求,強調正向部分、增強家庭的功能為 首要任務與介入焦點。
(二) 中期階段
運用增強權能觀點:1、確定目標與優先順序;2、協助家庭有組織的改變、
提供諮商與治療與具體服務並整合提供服務、教育以及建立父母親職技巧;3、
持續評估;4、調整計畫、建立可行性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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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結束階段
維持家庭穩定性與結案:當家庭達成目標、適應良好,兒童亦不再有兒虐的 風險,並經過一段時間穩定追蹤後,即可與案家結束關係。
參、執行現況 一、公私部門分工
(一) 計畫擬定與執行階段
由於家庭維繫方案屬後續處遇服務,因此,兒童及少年在歷經通報、成案後 如需要長期介入服務者,才會轉至家庭處遇計畫,再依案件性質分為「家庭維繫」
與「家庭重整」服務。就以目前台灣家庭維繫服務方案公私部門分工方面來看,
彭淑華(2006)研究報告發現,有關家庭維繫方案在公私分工方面,各縣市多半 都以「部分由公部門處遇,部分由私部門處遇」為主;在轉介時機多採「迨個案 危機程度降低後即轉介」方式;而在處遇計畫擬定與執行方面,也是以「由公部 門負責擬定,交私部門執行」的方式為主要。
(二) 計畫執行與評估階段
在計畫執行與評估階段方面,家庭維繫部分是由縣市政府或受委託單位主 責,時程約半年時間,進行方式由縣市政府每一季召開一次家庭處遇工作會議,
執行單位進行家庭維繫服務時,每個月都要進行實地訪視提供案家所需要的服務 與必要的支持;在評估部份則是由主責單位針對個案進行家庭處遇計畫目標評 估、家庭受虐待危機的再評估等,並撰寫季評估報告(彭淑華,2006)。
二、兒少安置數
從內政部統計年報(2012)兒少保護執行現況可知,2009 年-2011 年我國兒 少保護處理安置情形中,以「個案仍在家」人次居多,並且有逐年增加的趨勢(表 2-3);在家庭處遇服務方面,從 2009 年 16360 戶成長至 2011 年 20249 戶(表 2-4), 顯示出我國兒少保護工作主要還是以「家庭為中心」、兒童留在原生家庭、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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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支持家庭功能..等概念為其服務主軸,此也代表家庭維繫服務之重要性。
表 2-3 兒少保護處理安置情形
年度/人次 個案仍在家中 緊急安置 繼續安置 2011 年 24974 3541 5463 2010 年 15848 748 929 2009 年 11798 625 609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年報(2012) 表 2-4 家庭處遇服務數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年報(2012) 三、社工人力
我國兒少保社工人力之相關討論,是近年來非常熱門的一項議題。而近年來 兒少保護案件的通報量與兒少保護人數逐年攀升,既有的社工人力已經無法負 荷,因此內政部兒童局於 2007 年施行「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兒童 及少年保護社會工作人力實施計畫」,協助地方政府增聘 320 名兒少保護專責社 工人力,將全國兒少保護專責人力總數擴充至 505 名,俾使有充足人力加強推動 兒少保護工作(許雅惠、張英陣,2007)。但是事實上,兒少保社工業務尚包含 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及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個案訪視等業務,故雖然已增 加人力,但卻擴充其實質工作內涵,使得兒保社工人力被稀釋,表 2-5 為兒保社 工業務與社工負荷案量(簡慧娟、林資芮,2010)。
年度 家庭處遇(戶)
2011 年 20249 2010 年 35154 2009 年 16360
34 體探討家庭維繫方案,包括林賢文等(2004)、彭淑華(2003a、2003b、2004、2005、
2006、2007)與蔡宗成等(2012),這些文獻也許可以瞭解家庭維繫方案在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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