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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維繫服務社工人員之處遇實務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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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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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社會工作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沈慶盈 博士. 家庭維繫服務社工人員之 處遇實務探討. 研究生:吳芝螢.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

(2) 謝誌 兩年半的碩士班生活,說長不長,說短也不短,總之終於告一段落了。 能完成這本論文,最先要感謝願意讓我訪談的機構(兒童福利聯盟、家扶基 金會、世界展望會)以及七位受訪者,我永遠記得我曾經實習過的機構-兒福聯 盟家服二組的各位社工,你們立即回應與二話不說的幫忙,並提供寶貴的實務經 驗,真的讓我非常感動!還有家扶基金會與世展的協助,讓我也能很順利的找尋 到受訪者,真是萬分感謝。有好幾次我回想起這些訪談過程,眼眶充滿著淚水, 因為我深深感受到社工界的熱情。我想,若是沒有你們,我沒辦法完成這本論文。 再來也要謝謝陪伴我完成這本論文的指導教授-沈慶盈老師,感謝老師這些 日子的支持與鼓勵,在討論論文的過程中不斷給我新的想法、刺激以及邏輯的訓 練,並且在寫作方面我很大的自由與空間,讓我能夠完成想一本屬於自己的論 文。儘管老師研究案再忙,也不曾間斷的給予指導和修改論文,我常常在想: 「我 是多麼幸運可以找到如此棒的指導老師!」,也很謝謝老師願意擔任我的指導教 授,我想對您說: 「真是辛苦您了!」 。還有,要感謝兩位口委老師,彭淑華老師 一針見血的建議總是能讓我在盲點中找到出口,並且彭老師豐富的兒少保護經驗 以及學術知識也是讓我非常景仰的地方,另外一位是賴月蜜老師,從大學上課時 就非常喜歡老師有條有理的講課方式,因此也很榮幸能夠邀請老師擔任我的論文 口委,老師很細膩的閱讀論文和字裡行間的修改,也提供標題的意見,為我的論 文注入一道活泉,很謝謝您的鼓勵,我會繼續加油的! 還要感謝潘淑滿老師,擔任老師兩年多的國科會助理期間,不僅學到學術方 面的知識,也學習到凡事要細心謹慎的態度。並且也很謝謝老師常常關心我的身 體狀況,往後我會好好照顧自己的身體的!我也很想念與曉春老師在課堂以及實 習團督的學術討論,總是開啟我對於社工不同想法,希望未來工作時,我能一直 秉持您對社會工作的熱情,繼續在這條路上堅持下去!最後,感謝永慈老師在學 業、留學、工作上給我許多不同的意見,很耐心的分析各種利弊得失,讓我在充 I.

(3) 分的資訊下做出最好的選擇。 感謝我在研究所期間所遇到的每位學長姐及同學:美麗的文婷學姊,是你在 我人生低潮時給我鼓勵與支持,讓我不再感到孤單與害怕;絹惠及姿廷,你們豐 富的實務經驗是讓我感到非常佩服的,並且與你們聊學業以外的話題也讓我感到 非常輕鬆與自在;感謝家瑜學姊、煒媛學姊、月霜學姐、愷祥學長、佩芳學姊, 你們不管是在論文上及工作上都幫了我大忙,而且每位學長姊都不厭其煩的回答 我問題,我真的非常感動,真不知道要怎麼答謝你們才好。感謝我的朋友:博文 堯婷、華志、宇雯、子原、如華、智元、爽哥、俊彥、小琪姊、小胖、書綺、明 慧、佳蓉、億玫、阿美、阿魯…等,研究生生涯有你們相伴,不開心的事馬上就 煙消雲散了! 最後,要感謝我的家人-姊姊、父親與母親,姊姊從小到大對我都很好,雖 然偶爾會拌嘴,但是每當我心情不好時第一個想到的就是你!跟你說完話後心情 有被治癒的感覺;還有我的父親與母親,若不是您們的細心栽培,我也不會有這 樣的成就。我還特別感謝我的母親,您從我大學時期就不辭辛勞從南部坐車來台 北看我,幫我搬宿舍、打掃房間、一起找房子…等,我知道,您這麼無私付出與 辛苦都是希望能看到我過得很好。今天,我要將這本論文獻給最親愛的您!謝謝 您的辛苦付出,往後的日子我會好好照顧您的!. II.

(4) 摘要 本研究主要探討家庭維繫服務社工員之處遇實務,研究者運用質性研究方法 蒐集及分析研究資料,透過一對一深度訪談的方式,總共訪談七位目前或曾經執 行過家庭維繫服務的社會工作者。本研究結果包括下列四個部分: 一、家庭維繫服務社工員之價值信念與方案認知: 受訪者認為兒童虐待之所以會發生的原因很多元,除了個人因素之外,最大 原因是在於社會結構面下,整個家庭系統間互動不良所造成的結果;其次,受訪 者多半認同家庭是兒童最佳生長環境,唯有在兒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社工員 在「兒童最佳利益」與「維持家庭完整性」兩者概念下才有衝突。 二、家庭維繫服務之處遇模式要素分析: 研究結果發現受訪者在不同處遇階段所使用的理論、處遇過程中所訂定的目 標策略、工作對象以及社工員的角色使用會有所不同,並非特定理論或處遇模式 即可完善的協助案主需求,因此,社工以權變式的態度協助案主,呈現的是一種 綜融、折衷主義式的處遇模式。 三、家庭維繫服務社會工作者之實務工作: 研究發現受訪者將家庭維繫服務工作流程分為開始、中期與結束階段,並且 各階段皆有不同的處遇內容,另外,處遇過程中受訪者亦發展出與非自願家庭之 處遇策略。主要影響社工員實務工作之要素,包括社工員個人層面、機構層面與 關係層面。 四、家庭維繫服務之方案成效與建議: 方案成效部分,受訪者認為在個人面向、家庭面向以及社會面向皆有所成 效,亦期望政府未來積極投入資源去執行該方案,建立完善社區網絡資源。 最後,本研究於文末提出討論和建議作為未來法令政策、實務面與社工教育 的參考。 關鍵字:家庭維繫、兒少保護、處遇模式、實務工作. III.

(5) Abstract This study investigates social workers’ treatment practices in family preservation services. Researchers use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 to collect and analyze research data. Using the one-on-one in-depth interview method, this study interviewed a total of 7 social workers, who are currently, or who have worked as family preservation social workers. The research results are included in the following four sections:. 1. The value beliefs and case understanding of social workers in family preservation services Interviewees think that there are many reasons why child abuse occurs. In addition to personal factors, the biggest reason is that, underneath the existing social structure, it is the result of poor interaction of the whole family system. Secondly, most of the interviewees agree that family is the best nurturing environment for children, and that only when a child's personal safety is threatened, that a social worker will have conflicting ideals between "in the best interest for the child" and "maintain family integrity".. 2. Factor analysis on treatment models for family preservation services This research found that interviewees adopted differing theories at different treatment phases, and that the goal strategies set in a treatment process, service subjects and the role a social worker plays are all different. No specific theory or treatment model can flawlessly assist in meeting the needs of a case subject. Therefore, social workers adopted a contingency attitude to assist the case subject. They present a treatment model that may be best described as generic or eclectic.. IV.

(6) 3. The work practices of social workers of family preservation service This study found that interviewees divided the workflow for family preservation into beginning, middle and ending phases, and that each phase comprises a different treatment content. In addition, interviewees also developed a treatment strategy for working with involuntary family during a treatment process. Levels of elements that affect social workers’ work practices include individual level, institution level and relationship level.. 4. Program effectiveness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family preservation services In terms of program effectiveness, interviewees think that it is effective in the individual aspect, family aspect and social aspect. They also expect that government will actively invest resources to implement this program and establish improved community network resources.. Lastly, this study provides discussions and makes recommendations at the end of the paper as future references for governing policies, work practices and social work education.. Keyword: family preservation, children protection, treatment model, practice work. V.

(7)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背景及重要性………………………………………………………1 第二節 研究動機…………………………………………………………………4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兒童保護與家庭維繫…………………………………………………..7 第二節 家庭維繫服務之理論基礎與模式……………………………………15 第三節 家庭維繫服務之現況…………………………………………………29 第四節 家庭維繫服務之相關議題……………………………………………35 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設計 第一節 研究方法選取 …………………………………………………………40 第二節 研究參與者與資料蒐集過程 …………………………………………40 第三節 研究工具 ………………………………………………………………43 第四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45 第五節 研究倫理…………………………………………………………..……47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第一節 家庭維繫服務社工員之價值信念與方案認知……………………………49 第二節 家庭維繫服務處遇模式要素分析…………………………………………64 第三節 家庭維繫服務社會工作者之實務工作………………………………… 92 第四節 家庭維繫服務之方案成效與建議……………………………………… 139 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果與討論…………………………………………………………150 第二節 研究建議與限制…………………………………………………………162. VI.

(8) 參考文獻 中文文獻……………………………………………………………………………168 英文文獻……………………………………………………………………………174 附錄 附錄一 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標準處理流程表……………………………179 附錄二 訪談同意書…………………………………………………………180 附錄三 訪談大綱……………………………………………………………181. VII.

(9) 表次 表 2-1 處遇模式相關論文…………………………………………………….…23 表 2-2 傳統服務模式」與「家庭維繫服務」之比較表…………………….…29 表 2-3 兒少保護處理安置情形……………………………………………….…33 表 2-4 家庭處遇服務數……………………………………………………….…33 表 2-5 兒保社工個案負荷量………………………………………………….…34 表 3-1 受訪者基本資料……………………………………………………….…42 表 4-1 理論基礎概念分析……………………………………………………74-75 表 4-2 處遇目標與運用策略分析……………………………………………..…84 表 4-3 工作對象…………………………………………………………………..87 表 4-4 社會工作角色……………………………………………………………..92 表 4-5 處遇流程概念表………………………………………………………….111 表 4-6 處遇方法/技巧……………………………………………………………119 表 4-7 家庭維繫服務之方案成效..…………………………………………….144 表 5-1 處遇模式內涵概念表………………..………………………………..152-153. VIII.

(10) 圖次 圖 4-1 影響處遇模式之要素圖……………………………………………..……138 圖 5-1「家庭為中心」服務模式概念圖…………………………………………156 圖 5-2 社會工作者與案家關係變化圖…………………………………………...162. IX.

(1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背景及重要性 近年來,全球化、民主化與後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導致台灣的家庭受到社會、 經濟和政治環境變遷的衝擊,家庭結構趨向核心化、多元化,單親家庭也有越來 越多的趨勢,這代表著家庭原有經濟、保護、養育、教育等功能也逐漸喪失(江 亮演,2006),家庭問題也更為複雜化。由於外在因素巨變,使得部份支持系統 薄弱的家庭面對這股「勢不可擋」社會趨勢下,失業問題、貧富及城鄉差距擴大, 而這些壓力的累積、以及非預期事件的發生,可能引發兒童虐待、家庭暴力、攜 子自殺、傷害等危機事件,對於個人、家庭、乃至社會造成嚴重影響。 也因如此,台灣地區近十年來兒童虐待與疏忽事件逐漸攀升,每天一打開報 章媒體社會新聞版面,總會有一些關於兒童遭受到不當對待、疏忽,甚至受虐致 死的事件發生。根據內政部家防會統計,從 2007 年兒少保護通報數 14243 件, 至 2011 年就有 25740 件通報數,已相當於每一天就有 70 位兒少疑似遭到不當對 待(內政部,2012) ,這也讓我們不得不懷疑:兒童是家未來的主人翁嗎?家庭是 否應該兒童及少年最安穩的避風港?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兒童及少年應該要 在充滿溫馨的家庭長大,我們應該要共同維護兒童及少年的權利,因此我們需要 更加重視兒少保護的重要性。 面對兒童虐待逐漸攀升的數字,我國政府在兒童保護政策及立法上又有何作 為?在立法方面,從 1973 年開始的「兒童福利法」 、1989 年「少年福利法」 、1993 年修定兒童福利法,擴大保護措施,建立起緊急安置及責任通報等制度,具體化 兒童保護工作相關規定(陳春妙,2008)、2003 年將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 併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到最近 2011 年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進行 全盤翻修在身分權益、福利服務、保護措施等皆有大幅度新增或修正,並更名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期待未來能符合兒童及少年之各項需求、落 實對兒童及少年的保護工作,並與國際兒童少年人權接軌。 其次在我國兒童保護政策上,政府也建構一套兒少保護工作之服務措施,包 1.

(12) 括統一通報窗口、建立責任通報制度、訂定兒少保護個案處理流程、推動家庭處 遇計畫、提供家外安置服務以及推展兒童及少年保護教育宣導(內政部,2006)。 其目的除了說明主責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單位在各階段應該扮演的角色與責 任,亦希望藉由跨專業系統間的合作來提供家庭所需要的服務,進而將兒少保護 網更緊密的連結在一起。 因此無論採用上述何種措施,在初期緊急處遇階段後,後期階段則是由政府 機關訂定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之「家庭處遇計畫」。所謂「家庭處遇計畫」是依 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章「保護措施」中第 64 條中:「兒童及 少年有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 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 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換言之,家庭處遇計畫之服務對象為兒少保護個案,並由社工人員依照該家庭的 獨特情況、優勢、需求來量身製作,並應訂有執行期程,這也是本研究欲探討的 主題。 該項服務計畫以政府本位來看,其出發點是指家庭中雖發生兒童虐待事件, 但是當兒少沒有立即危機時,不需將兒少做隔離保護,以保持家庭結構完整,除 非虐待情形嚴重,才會對兒少進行家外安置。從歷年內政部統計處(2012) 「兒 童及少年保護執行概況」統計資料得知,以2011年為例,兒少保護處理安置情形 共65832名人次,家外安置(包括緊急安置與一般安置)為14835人次,個案仍在 家中為50997人次,約占七成七。然而,上述兒少保護處理安置情形數據所代表 的意涵是指以目前台灣兒少保護服務來說,受虐兒少在家中接受家庭服務者仍居 於多數,這也與我國家庭主義、政府發展以家庭為中心之服務制度為兒童福利保 障之概念相去不遠。 之所以兒童在家庭中接受服務占多數的原因,除了上述我國傳統家庭主義有 關外,研究者也曾在報章雜誌上看到有兒少在安置家庭或機構中發生被虐待至死 的事件,其次國外相關研究發現安置所花費的人力及費用龐大(Berry, 1997;Kelly 2.

(13) & Betty, 2000)…等許多因素之下,讓政府認為家外安置對於兒童並不完全是最 佳選擇,是故,在實務上若兒少非有必要家外安置,仍是以在家庭接受服務較好, 這也意味著社工人員所提供家庭服務的內容相當重要。 我國的「家庭處遇計畫」承上概念而來,大致可以分為「家庭維繫」與「家 庭重整」二大服務模式,「家庭重整」服務是基於兒童最佳利益的工作理念,協 助受家外安置兒童少年之家庭的重整,讓兒童少年得以返回原生家庭生長,避免 落入長久生活在機構式教養或替代性的照顧體系(林賢文、張必宜,2005) 。 「家 庭維繫」服務亦是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原則,但不同於「家庭重整」,「家庭維繫」 服務是指兒童及少年若無立即性危機,暫時不需將兒少進行安置保護,使兒少仍 得以在家庭中成長,以保持家庭結構完整,並且再由社工人員提供支持性、補充 性的家庭密集服務。由於目前兒童保護的國際趨勢走向家庭維繫的方向,而我國 歷年來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的立法精神與政策亦均著重於「家庭為基礎、鞏 固原生家庭」(余漢儀,1997),因此,本研究的焦點主要著重於「家庭維繫」 服務的處遇模式,故「家庭重整」這一部分並不多做探討。 家庭維繫服務是近年來被美國認為是近期保護兒童福利的力量(陳春妙, 2008)。當然,這不只是一個方案名稱,也不只是一個服務項目,而是一個哲學 理念,一個服務價值,一個服務取向,一個服務思維,一個服務策略,和一個服 務模式(周月清,2001)。從前述文獻可知家庭維繫服務是以整個家庭為服務單 位,對於家庭的現況,訂定個別化家庭處遇計畫,而不是兒童或其他家庭成員個 人而已。這種以「家庭為中心」(Family-centered)概念,有別於早期傳統社會 工作,其社會工作服務模式認為兒童是家中的一員,不宜將兒童特立出來單獨思 考,或問題化兒童。再者,亦認為家庭是最有利於兒童,父母是影響兒童發展最 親密的人,因此,若是社工員能夠藉由協助家庭成員運用自己的力量,來解決家 庭中的問題以及減輕家庭壓力,將有利於兒童繼續生長在原生家庭,也有助於兒 童最佳利益的實現(Bailey et al., 1998,引自林萬億,2010)。而這種「以家庭 為中心」的概念或將兒童議題與家庭服務並行也已成為兒童福利的主要趨勢與方 3.

(14) 向(Pecora et al.,1992;Downs et al., 2000,引自彭淑華,2005)。 第二節 研究動機 研究者在碩士班暑假實習期間曾到北區兒童福利聯盟家服二組實習,該組正 好是承接新北市「家庭維繫服務方案」的單位之一,實習內容從家庭訪視、課程 訓練、兒童團體..等讓我對於該方案有初步瞭解外,在實習過程中我也常常在思 考:「處遇」到底是什麼?我們在文獻中看到許多所謂的「處遇模式」、「處遇 方法」、「處遇策略」等相關名詞,但社工員真的對於處遇的內涵真的能夠清楚 說明嗎?如果都無法說明白,那我們該如何評估服務的成效呢? 之後,研究者在與不同社工員進行家訪中發現每位社工的處遇方式、目標與 評量方式似乎有所差異,所採用的理論觀點也不盡相同,但進一步詢問過督導後 發現,其實看似有差異的處遇,但服務的最終目標皆是為了讓兒童能留在原生家 庭中成長,並且避免再發生兒童虐待與疏忽事件。這也讓我不禁想瞭解在這最終 處遇目標之下,次級目標與子目標為何?並且在整體處遇模式的內涵與要素上, 社工人員是如何針對兒虐家庭進行問題評估?處遇的理論依據為何?服務的策 略和方法是什麼?專業關係如何建立?社工員的角色是什麼?結案標準為何? 上述所舉,已經有關於社工員對於家庭維繫服務之處遇模式的看法,以及對於處 遇模式內涵之瞭解,故有必要透過目前國內各地接受委辦家庭維繫服務的單位之 實際工作經驗中,以深度訪談的方式,了解國內各地各單位的實務工作,此為研 究動機之一。 當代社會工作強調「以家庭為中心的處遇」 ,各個社工專業領域皆以此為實 務工作的中心概念。隨著快速的社會變遷,家庭的類型也愈趨多元,不同的家庭 結構挑戰實務工作者對於多元家庭多重需求的敏感度。目前在台灣的兒童少年保 護 實 務 工 作 也 紛 紛 強 調 以 家 庭 為 基 礎 ( Family-based ) 或 以 家 庭 為 核 心 (Family-focused)的基礎下,提供家庭最適合的服務(宋麗玉、施教裕,2006)。 然而研究者在蒐集兒少保護相關文獻發現,目前國內文獻大多皆以高風險家庭、 後續受虐兒童保護、家庭寄養為主軸,以「家庭為中心」的家庭維繫服務文獻甚 4.

(15) 少,並且對於家庭維繫服務方案的討論較偏重於政策、服務團隊間的合作與服務 流程,有關於社工員本身的處遇策略原則、方法技巧、與案家互動經驗以及理論 運用的文獻則稍顯不足。既然研究者對於社工人員的處遇經驗及處遇模式內涵相 當感興趣,因此就以家庭維繫服務為研究領域,徹底瞭解該領域中社工人員的處 遇模式內涵,此為研究動機之二 談到目前我國兒少保護工作,雖然提倡以「家庭為中心」的宗旨來提供服務, 並強化「家庭功能」為服務目標,但是若是觸及兒童人身安全時,家庭維繫服務 似乎就會被大肆批評。例如在過去多起重大兒虐案件中,包括台中邱小妹妹事 件、曹姓母女燒炭自殺身亡…等,這些經媒體報導後若為社政單位曾經或已經介 入服務之個案時,社會大眾以及政府單位就會將矛頭指向基層執行方案的兒保社 工,認為兒保社工專業能力不足、缺乏危機意識,並且認為社工應事前就將兒童 進行安置。然而,這些批評言論往往增加第一線社工員在提供家庭維繫服務時的 壓力,並且也與當初強調將兒童留在家庭中接受服務有矛盾之處;另外一方面, 社工員在處遇過程中常以關懷、同理、協助者的柔性形象出現,但是當執行兒少 保護工作時,卻可能必需扮演剛性執法者的角色。當家庭危機升高時,家庭維繫 服務的社工可能面臨「支持」與「控制」兩難。因此,研究者欲知道家庭維繫服 務之社工員面對這些議題時如何調適與判斷?如何在「維持家庭完整」與「維護 兒童人身安全」間取得平衡?而公部門與接受委辦的民間單位之社工員在此議題 的判斷上是否會有所不同? 然而上述這些問題,事實上牽涉到家庭維繫社工員所秉持的價值觀以及專業 知能。價值觀是社工員個人從小養成,而專業知能則是與過去大專時期所接受的 社工教育有關。文獻指出目前大專院校開設有關家庭暴力、兒童虐待或與非自願 性案主工作的課程甚少(彭懷真,2007;王詩涵,2012),使得社工員對非自願 案主的抗拒缺乏應有的接納與了解,且容易將非自願性案主污名化,認為他們是 屬於失功能的家庭,但家庭維繫服務之案主多為非自願性案主,並且處遇原則強 調相信家長,重視家庭優勢,必需與父母建立良好的工作關係(Marilyn, 2008), 5.

(16) 那麼在此中心原則之下,執行方案之社工員該如何與這些非自願性家庭建立關 係?是否發展出一些建立關係之策略?社會工作專業是非常重視社工員與案主 間的專業關係,若對於上述問題能有所覺察及瞭解,不但能使服務效率提升,並 且對個案或是機構本身都有相當大的助益。 家庭維繫服務方案仍有許多值得探討的議題。我國家庭政策在其政策目標明 文指出「支持家庭照顧能力,分擔家庭照顧責任」以及「預防並協助解決家庭內 的問題」,亦即政府應提供家庭積極性服務,減少兒童、少年家外安置機會,進 而達成家庭養育照護功能的提升。然而在落實「提供家庭積極性服務」的過程, 作為實際提供服務的社會工作人員對於「家庭維繫服務」的理解、所應具備的專 業價值與知能皆是非常重要。因此本研究希冀探討社工員對家庭維繫服務的認知 外,瞭解社工員應具備的知能及專業價值,最後,從訪談內容中歸納並分析家庭 維繫服務處遇模式以及方案成效。.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研究者以目前正在執行家庭維繫服務方案社工為研究對象,目的在於從社工 員的處遇經驗中探討其對於家庭維繫服務之理念、價值與服務模式,期待透過本 研究結果,歸納整理台灣本土家庭維繫服務方案之處遇經驗與模式,並提供兒少 保實務工作者之參考,以充實家庭維繫服務處遇服務之多元內涵及完整性。 從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之主要研究問題如下: 一、社工人員對於家庭維繫服務方案的理念為何? 二、社工人員認為在從事家庭維繫服務時應具備之專業價值與知能為何? 三、社工人員如何執行家庭維繫服務方案?其理論基礎與工作模式為何? 四、社工人員對於家庭維繫服務成效看法為何?. 6.

(1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家庭維繫服務是近年來國內外認為是保護兒童的力量,此服務主要目的是希 望為了避免兒童虐待及安置再度發生,對案家進行一連串的家庭服務來消除各種 可能虐待的因素,使家庭恢復其應功能;並認為家庭是兒童生長最好的環境,原 生家庭仍是兒童及少年最佳的選擇。 因此,本文文獻第一節主要是從兒童保護與家庭維繫概念出發,第二節為家 庭維繫服務之理論模式,接續第三節則是瞭解目前家庭維繫服務現況,第四節再 探討家庭維繫服務相關之研究。. 第一節 兒童保護與家庭維繫 壹、兒童保護 有關兒童保護的概念可追溯到 1874 年美國發生 Mary Ellen Wilson 受虐的案 子,該案成為史上最著名的兒虐刑事訴訟事件,並促使社區開始回應這些受虐兒 童的困境,以及美國兒童保護體系的形成及發展(陳淑真、林于婷、饒元君譯, 2011) 。 美國於 1874 年訂定「虐待兒童法」 (Cruelty to Children Act)成為第一部兒 童保護法案。接著 1974 年推出「兒童虐待及疏忽預防處遇法案」 (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正式以公權力介入家庭私領域中父母或主要照顧 對兒童不當管教或疏忽事件後,經歷幾十年的改進與學習,慢慢體會到原生家庭 對受虐兒童有著不可消滅的必要性,才開始從早期以家外安置為單一途徑,到現 今有多元化的兒童保護措施包括家庭維繫、家庭重聚及永續性計畫(Permanency Plan)(陳淑真等譯,2011) 。 在兒童發展政策上,余漢儀(1997)指出美國歷史上之兒童發展歷經傳統觀 點(Traditional view)、保護觀點(Protective view)至解放觀點(Liberationist view),亦即自父母為孩童的自然保護者演變至國家為兒童的保護角色、至最終 主張兒童應被賦予獨立個別之法定權利。Harding(1997)則自政府對於兒童照 7.

(18) 顧的發展取向,將兒童照顧政策分為自由放任主義及父權制(Laissez-faire and patriarchy) 、國家干涉主義及兒童保護(State paternalism and child protection)、 尊重家庭與雙親權利(The modern defence of the birth family and parents’rights) 及尊重兒童權利與自由(Children’s rights and child liberation),其中又以「尊重 家庭與雙親權利」此觀點廣被世界各國採行(引自彭淑華,1995、2005) 。 「尊重 家庭與雙親權利」一方面尊重家庭與雙親在兒童保護工作之權利與責任,另一方 面則強調政府積極介入的角色,但積極介入主要仍以提供支持家庭與維繫家庭服 務之方案為主(彭淑華,1995、2004、2005) 。 綜合上述,美國近年來不管是在兒童保護的政策法令或者是實務工作的發展 上,採「家庭中心實務」之工作取向,例如不輕易將兒童進行家外安置,強調網 絡單位間合作,社工人員與家庭建立信賴、合作夥伴關係,並著重家庭共同參與 (Berry, 1992;陳春妙,2008;張秀鴛,2011) 。 而台灣兒童保護的思想、政策法令制度的訂定以及工作模式也受到美國的影 響。在早期社會中,兒童被視為是父母的資產,一切的命運都被父母所主宰,就 連家族也能擁有對兒童絕對之權力的主宰。除此之外,「清官難斷家務事」 、「家 醜不能外揚」的觀點深植人心,因此不管是家庭暴力或者是兒童虐待,法律都難 以進入家門,這也使得國家與政府很難適時介入於家庭中的不當管教與疏忽虐 待,兒童基本人權也傾向於不重視的忽視態度。 但是隨著人權意識蓬勃發展,兒童人權已經不能再被忽視。1989 年聯合國 「兒童權利公約」以「兒童最佳利益」出發,凡指有關兒童事務均須以此原則為 出發點。而台灣最早在台灣兒虐現象的發掘、建構及知識引進及宣導上,當時民 間機構「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現為「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簡稱 CCF) 無疑扮演極關鍵角色(余漢儀,1999b)。歷經幾次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法律的 修訂,台灣在兒童虐待及保護工作概念上也與以往而有所不同。 「兒童保護」的概念係指當兒童有被虐待、疏忽或剝削的情境發生時,兒童 保護社會工作人員以社會工作方法,整合相關機構形成兒童保護網絡,為遭受兒 8.

(19) 童虐待之兒童及其家人提供支持性、補充性及替代性服務措施,以共同協助案主 解決問題(李欽湧,1988;Kadushin & Martin, 1988,引自甘玉慈,2001) 。過往 兒童保護工作多以替代性服務安置服務為主(甘玉慈,2001) ,但是實務上發現 此舉並不能減少兒童虐待,並且也發現部份兒童在寄養家庭反遭更嚴重虐待,故 學術上與實務上認為,除了替代性服務外,仍需要補充性及替代性的服務,讓這 些受虐兒童的家庭能夠獲得外界資源並改善生活,營造有利兒童在原生家庭生長 的環境,接受完善的保護與成長。 然而目前我國兒童保護體系發展亦朝上述「以家庭為中心」之理念來進行實 務處遇模式,在工作對象上大都是以受虐兒童、施虐者及原生家庭為主要服務對 象。整個兒童保護服務流程在初級預防上則有高風險家庭處遇計畫,而經通報成 案調查後,依兒童受虐程度、家庭功能,以家庭維繫、家庭重整、永久安置進行 處遇。另外,為避免過度將兒童進行家外安置,在社工員評估判斷兒童是否移出 家外、停止父母親權、出養兒童之決定已更謹慎周延。從上述看來,兒童保護服 務則希冀運用三級預防的概念,加強社區及網絡單位之合作,以提供家庭更多支 持性及補充性的服務,建構更完善的服務輸送體系。 貳、家庭維繫服務源起 家庭維繫服務概念源自西方,我國師法外國作法,將相關理念、理論、服務 內容引進,並發展出目前樣貌。在此,研究者先以美國家庭維繫服務,探討家庭 維繫服務發展脈絡,其次再分析台灣家庭維繫服務發展經驗。 一、美國經驗 原生家庭被視為是兒童最適合成長環境的觀點一直存在兒童福利領域。1909 年,美國總統羅斯福在白宮兒童會議中即談到:「兒童除非基於緊急或被逼迫之 理由,不應被剝奪其應享有之家庭生活。」。然而,早期1900年到1970年間,美 國的兒童保護體系像是一個救援系統,兒童虐待或疏忽最常見的處理方式是將孩 子帶離其原生家庭,安置於寄養家庭中(Cole & Duva, 1990)。 1970年後期,美國已經有超過50萬兒童接受家外安置,學者開始質疑寄養服 9.

(20) 務成果、寄養成本過高(Kirk & Griffith, 2004),因此在1974年,美國通過「兒 童虐待防治法案」(Child Abuse Preventionand Treatment Act),開始著手改變兒 童保護系統的思想體系,該法主要針對兒童虐待做出明確定義與判斷、鼓勵各州 政府規劃完善通報體系以及兒童保護服務輸送體系、提撥經費給予創新研究與方 案、提供危機家庭重要關鍵的服務(陳春妙,2008)。1980年代,美國通過「收 養協助及兒童福利法案」(Adoption Assistance and Child Welfare Act),目的在 回應長期寄養服務對於兒童的負面影響,例如兒童停留在安置系統越久、越多的 安置經驗,越不容易返回原生家庭,並且過程中在經費、情緒以及精神上都呈現 顯著的成本(Cole, 1995;Kelly & Betty, 2000),因此法案倡導者認為,兒童除 了在進入安置機構外,尚有其它的選擇,政府並未提供家庭足夠的支持,故希望 透過共同努力,協助家庭同聚、使寄養兒童返回原生家庭,並編列財政預算避免 寄養安置以及促進長遠規畫(Permanency planning)。該法案確立影響美國兒童 保護與兒童福利實務模式及方針,亦是家庭維繫服務重要催化劑(Berry, 1997, 引自陳春妙,2008)。然而,為了能更有效的預防兒童虐待,並加強整體兒童保 護體系,美國設立了兒童局來總攬各項事務的規劃和督導(鄭麗珍,2008)。美 國兒童局(Children's Bureau, CB)為隸屬於美國健康與人群服務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Service, DHHS)下的組織,由兒童、青年與家庭管理部門 (Administration on Children, Youth and Families, ACYF)以及兒童與家庭管理部 門(Administration for Children and Families, ACF)這兩個部門所設,主要任務是 在州與地方政府間推展兒童保護方案,包括兒童虐待與疏忽、家庭維繫與支持服 務、寄養服務與獨立生活方案服務外..等(Child Bureau, 2012)。同時兒童局也 規劃四種方案,分別是:緊急反應方案、家庭維繫方案、家庭重整服務方案及永 久安置方案,此奠定了美國兒童保護工作的實施作法與取向(彭淑華,2005)。 隨後1993年,兒童少年保護政策以家庭維繫為主要精神,並制訂家庭維繫暨 家庭支持法(The Family Reservation and Family Support Act) ,編列家庭支持服務 與家庭維繫服務經費,企圖為弱勢、危機家庭在社區中建構一個家庭支持服務體 10.

(21) 系(Berry, 1992;Wells & Tracy, 1996) ,1997 年,美國公布「收養及安全家庭法 案」(Adoption and Safe Families Act,ASFA),將1980年的法案內涵略做一些修 正,再度強調提供兒童服務的重點在安全、長遠、及收養。2001年家庭安全和穩 定促進法案(Promoting Safe and Stable Families Act),以及2003年的兒童和家庭 安全維護法案(Keeping Children and Families Safe Act 2003),前者法案再度提 供各州較多彈性實施家庭維繫服務至2006年,後者法案則是明文規定由州政府社 工員接受專門訓練,提升他們在法律方面的知識,確保兒童和家庭的法定權利和 安全(彭淑華,2004;Kirk, 2006b)。 綜合上述,美國兒少保護發展曾經歷自由放任主義、國家干涉剝奪父母行使 親權、到以家庭為單位,保障父母與兒童間的權利,並主張原生家庭仍是兒童及 青少年發展最重要的環境(陳春妙,2008) ,國家應該給予一定的支持與協助。 此意識型態的轉變,也代表美國不再以替代性服務為主,透過補充家庭及社區資 源功能來滿足兒童的需求,如此,才能達到所謂「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家庭維繫服務順應當時「以家庭為中心」之意識型態與社會政策的發展,自 1980 年到 1990 年早期美國僅有少數各州提供家庭維繫服務,到 1999 年已經逐漸 擴及全美(Kelly et al., 2000)。雖然各州採用家庭維繫的名稱皆不相同,包括家 庭為中心的服務(Family-centered services)、在家為基礎的服務(Home-based services) 、密集性家庭維護服務(Intensive family preservation services;IFPS) 、家 庭建構模式(Home builders model) 、家庭社會工作(Social work with families).. 等(周月清,2001),其目的除了消極面的預防兒童虐待再度發生,積極面則是 增強家庭的社會支持系統,促進家庭功能改變,協助解決引發兒童虐待或疏忽的 因子以維持家庭安全,使整個家庭增強權能。故家庭維繫服務有別於傳統的兒童 個案工作,其工作特質包含危機介入、24 小時立即反應求助需求、提供一週 5~20 小時的密集性服務、極少量的個案量(一位工作員只負責 2~4 個家庭) 、4~8 週 的短期介入,並以社區為介入方向,重視家庭的正式與非正式網絡(Whittaker et al., 1990;Cole, 1995;Kelly & Betty, 2000) 。 11.

(22) 在服務項目上,工作人員主要予以實質協助,包括協助申請經濟補助、諮商 輔導、物資贈送等,藉以增強案家的改變意願和行動力,其次則是提供諮商、情 緒支持、家庭評估、傾聽瞭解以及協助家庭成員定義問題,但仍是以教導生活親 職技巧、示範正向與建設性的溝通為主,除此之外工作人員藉由連結正式與非正 式資源,協助家庭在社區中發展社會支持網絡,並教導家庭如何使用資源及開發 潛在資源(Berry, 1997;Kelly & Betty, 2000;陳春妙,2008)。 上述家庭維繫所提供的服務內涵,正好回應 Kadushin 及 Martin(1988)提 到的支持性與補充性服務。隨著全球化、知識經濟所帶來的變遷,傳統家庭結構 逐漸瓦解,家庭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元,因此,家庭維繫服務雖以這些服務為基礎, 未來仍需要再發展新的服務內容與方式以滿足家庭需求。. 二、台灣經驗 台灣在 1973 年立法通過「兒童福利法」,並於同年七月發布「兒童福利法 施行細則」,為兒童福利服務的開端。各個行政主管機關也開始訂定兒童福利相 關法令,使得兒童福利之運作更具適法性(彭淑華,2006)。雖然此法通過開啟 台灣福利的先河,但是對於兒童虐待及受疏忽兒童並未多加討論,再者該法無專 責單位、經費比例規定說明不清以及作業流程亟待訂定與執行,故使得該法在內 涵與效能似不夠強而有力。 1993 年兒童福利法修正通過,首度賦予公權力介入兒童保護事務,法入家 門的觀念的原因主要來自三股社會運動力量的激勵,形塑了台灣的兒童福利走向 積極而多元的介入取向(內政部,2006)。第一股力量來自 1987 年「中華兒童 福利基金會」 (現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開始重視受虐兒童議題且蒐 集兒童虐待案例報導,1988 年陸續在各縣市成立家庭扶助中心、設立兒童保護 專線,並派員赴美受訓,延聘美國專家來台培訓(彭淑華,2004)。同年,政府 部門的兒童少年保護工作最早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開啟,辦理兒童保護業務;其 次是民國 70 年代婦女團體聯合推動的「反雛妓運動」,批判政府防制兒童性虐 12.

(23) 事件的不足或偏頗,促使政府在政策或立法上有積極作為;第三則是 1989 年聯 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這項全球性的公約直接衝擊了世界各國本土的文化及價 值觀,並且我國兒童福利及兒童保護工作的發展也受到相當程度國際兒童人權影 響(李瓊華,2011),因此在 1989 年成立第一支通報專線(馮燕,1997;余漢 儀,1999a) 。 漸漸地兒童保護工作成為社會的共識,相關兒童保護制度、程序以及主管機 關的權責也有初步的範定。199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受虐兒童之保護,1999 年兒童局成立,專責兒童福利相關業務。兒童局內設置保護重建組,專責受虐及 受疏忽兒童保護工作,臺灣家庭維繫服務之運用也在此時展開(陳春妙,2008)。 而在內政部兒童局委託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編印「兒童少年保護工作手 冊」中,將家庭維繫、家庭重整、永久安置方案列為兒童保護主要處遇計畫服務, 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在新竹、台中、台南三個中心實驗家庭服務方案(周 慧香、林武雄,2000) 。 2002 年內政部兒童局訂定「受虐兒童家庭維繫及家庭重整服務實施計畫」, 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提供受虐兒童家庭維繫與家庭重整服務,而台北市家庭暴 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則在 2001 年初便成立兒少保後續服務組,即以「家庭維繫」 服務理念針對未被安置的兒少保護個案提供服務(林賢文、張必宜,2004)。 而為了因應兒童及少年多元化需求,以及整合兒童及少年福利工作之人力與 資源,2003 年 5 月 2 日立法院將原先「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為「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 ,並於 2011 年 11 月 30 日將舊法進行修正,更名為「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人權又向世界邁進一大步。 該法第六十四條(原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三條)中提及針對兒少保護個 案或目睹暴力兒童,主管機關應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 。家庭處遇服 務又可分為兩大項,一為家庭維繫服務,兒少保護案件經社工員調查評估,認為 兒童尚能繼續留在家中,無家外安置之必要時,社工員視案家需求擬定處遇計 畫,引進相關資源或服務支持與維繫家庭功能,避免兒虐事件再度發生或減緩其 13.

(24) 危機程度;另一為家庭重整服務,經社工員調查評估目前兒童於原生家庭中生活 之已有受虐事實,或其危機程度高時,會先行家外安置(彭淑華,2007) ,此項 處遇計畫除了增強家庭功能外,還包括親子關係之維繫,並且社工員最終目標是 幫助家庭重新營造一個適合兒童成長的環境,使暫時接受安置的兒童能夠返回家 中。因此,不管是家庭維繫服務或者是家庭重整服務,兩者的服務內容包括家庭 功能評估、兒童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戒癮治療..等,其 最主要的目的無非是要支持家庭、增強家庭之能力,減低虐待事件的發生。 近年來,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亦引進美國橘郡推廣 Wraparound「用愛 包圍與你同在」輔導服務,並於 2008 年開始試辦,希冀透過密集性的服務方式 與長期關懷陪伴,來提昇家庭功能,使家庭能找回力量,培養處理家庭問題的能 力,幫助兒童在安全健康的環境成長(陳春妙,2008)。綜合上述,台灣家庭維 繫服務的概念受到西方學術碰撞之後,從保守兒童保護觀念至現今融合我國中華 文化家庭主義的思想,著重兒童最佳利益及維護原生家庭之平衡,各地的社會福 利機構也慢慢發展出適合當地家庭維繫服務方案。. 三、小結 本節從美國與台灣兒童保護概念以及相關立法發展脈絡中探討家庭維繫服 務之源起,由此可知不管是西方或者是東方,尊重家庭自治是早期的觀念,認為 父母親有權利對孩子進行控制,就連我國民法第 1085 條: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 懲戒其子女」,直接承認父母擁有懲戒權(李瓊華,2011)。不過,隨著國際人 權的倡導,兒童被視為具有獨立人權的個體,父母親不得再使用過當的方式來懲 罰兒童。此外,面對兒童虐待與兒童保護,國家對於家庭事務也不再採取完全放 任態度,而是採取與家庭一起工作的角色,協助家庭成長,讓家庭能夠繼續成為 兒童們最堅固的避風港。. 14.

(25) 第二節 家庭維繫服務之理論基礎及處遇模式 社工人員在複雜的脈絡中,必須使用社會工作理論來了解案主個別的問題與 需求,以及其所在的生活環境。因此,就家庭維繫服務而言,理論的有效運用, 有助於社工員清楚案主在不同環境脈絡和社會文化後,發展及採取合適的處遇方 法與策略。 然而,每一種理論都源自某特定典範、信仰、價值和技巧,理論對問題處置 技巧的產生有很大影響,因此,社會工作者所選擇之實務理論對其工作方式也有 不同程度面的介入。故在學理上,即需借重國內外家庭維繫服務的相關理論建構 與實務研究經驗,作為研究分析和重新建構國內本土理論架構和實務模式的參考 依據。 壹、理論基礎 目前實務及學理上對於家庭維繫服務相關理論的討論,根據周月清(2001) 提出十二個家庭實務工作可依據的概念架構與理論,包括符號互動論、結構功能 論、家庭發展論、社會交換論、社會系統理論、生態系統理論、社會衝突理論、 女性主義觀點、後現代社會工作與後現代女性主義以及職務中心實務方法,此 外,鄭善明(2005)研究受虐兒童保護處遇模式,指出家庭維繫服務模式介入理 論依據為心理動力模式、認知行為模式、危機介入模式、家庭系統維繫模式、生 活效能模式以及增強權能與倡導模式。因此,研究者從文獻中較常討論的理論整 理如下,分別是家庭系統理論、生態觀點、危機介入、增強權能理論、優勢觀點: 一、家庭系統理論(Family system theory) (一) 主要論點 家庭系統理論是由一般系統理論延伸而來。一般系統理論指系統具有整體 性、有機特性、動態性、有序性等特質(葉光輝、孫世維、利翠珊、趙淑珠,1997), 而家庭理論就是運用這些特性來描述家庭互動,因此家庭系統特別注重家庭中的 次系統、界線、階層性、整體性以及家庭的穩定性 (Goldenberg & Golderberg, 1996,引自趙淑珠,1999) 。 15.

(26) 家庭系統理論(Family system theory)視家庭為一個小型社會,成員採面對 面互動、具情感連結(劉瓊瑛譯,2002),每個人皆是家庭中彼此相互依賴關聯 的次系統,任何一個次系統都會影響整個家庭系統。Satir(1982)認為在家庭中, 全部的系統都是平衡的,問題是每一個系統的部份要維持現狀所須付出的代價 (引自張盈堃等譯,1998),正所謂「牽一髮而動全身」,系統間彼此會相互影 響。 (二) 實務運用 家庭系統理論運用在家庭評估實務工作上,有三個主要面向:界限範圍 (boundary)、結合(alignment)與權力(power)。 界限範圍(boundary)是指家庭成員之間、次系統間或外在的社區系統間, 存在著無形界線,此等系統之間的界限或界線,乃意指規範系統內成員之角色的 規則和期待(宋麗玉、施教裕,2006),保護家庭免於受到干擾,在功能良好的 家庭中,系統間的界限是清楚而有彈性的,亦即是它不僅能提供家庭成員各種支 持,同時也能給予成員自主性。界限若過於鬆散、滲透性太高或過於僵化,都會 干擾次系統甚至整個家庭系統功能的運作;結合(alignment),亦稱聯盟,乃指 家庭成員彼此團結在一起或相互對抗的各種結合方式(宋麗玉、施教裕,2006), 最常見的模式是以孩子的問題為爭吵點,父母親一方皆認為彼此教育方式不佳, 因此當某一方在孩子爭吵時,另一方會討好孩子,並與孩子結盟來對抗對方, Nichols (2010)也將此種現象稱為三角化( triangulation)關係或跨代聯盟 (Cross-generational coalition) ;最後一種評估面向是權力(power) ,它是使家庭 成員達到家庭功能的相對力量,並且權力決定誰能夠發展界限範圍以及形成組 合。 綜合上述,家庭系統理論強調藉由家庭組織和互動過程來瞭解家庭,故工作 人員在進行初步家庭資料蒐集、預估與介入干預時,可先從微視層面中的家庭來 分析:譬如家庭成員彼此之間,究竟存在什麼影響力,可以影響成員的行為、日 常會話、非語言表達或交換互動?如何處理憤怒、意見不合和衝突?如何建立規 16.

(27) 矩和家中角色扮演?凡此種種關注焦點,有助於建構家庭的脈絡及背景。 二、生態觀點 (一) 主要論點 生態觀點(Ecological perspective)的基本論述在於重視人與其所處環境間的 互動,主張人與環境間的並存互補關係,正是社會工作理論中所強調人在情境中 (Person-in-the-environment)的取向(馮燕,2009)。而家庭生態系統主要是討 論家庭中的個人、家庭與環境各個系統間的互動關係。Bronfenbrenner(1979) 提出多重系統環境對人類行為與發展的影響,而將人的空間、環境與社會距離, 分成幾種不同系統,個人被置於核心受到不同系統緊緊包圍著(引自李青芬、唐 先梅,2007) 。個人出生開始,產生最緊密的互動,稱為微視系統(microsystem), 如家庭;居間/中介系統(mesosystem)是指微系統與微系統間的互動關係,包 括家庭、學校、鄰里、團體等之間的關係;外部系統(exosystem)指對個人有 間接影響,但個人在其間並沒有直接角色的社會情境;鉅視系統(macrosystem) 指更大的社會環境,例如社會文化、價值觀、社會結構、政治與經濟、社會法令 政策對個人及家庭有所影響(曾華源,2002)。 另外,除了對家庭歷史脈絡的學習和瞭解,除了前述家庭系統理論之外,尚 需要透過家庭生態圖(Ecomap)與家系圖(Family tree)等工具協助,因此工作 人員進行家庭評估時,應先繪製一張家庭生態圖,針對家庭整體目前所存在的社 區、團體、組織、學校、社會福利系統等正式與非正式資源,其目的可以看出家 庭與環境間聯繫互動情況與關係,藉以呈現家庭於各系統中的角色定位,並回應 「家庭為中心」以之概念。 (二) 實務運用 「生活模型」的觀點是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重要的觀點,它是從生態系統觀 點所演化而來的,此模式是在探討人類生命有機體與外在周遭環境間互動關係。 鄭善明(2005)以 Germain & Gitterman 的「生活模型」(Life model)觀點之「環 境的特質」(environment)、「生活中的問題」(Problem in living)及「人與環 17.

(28) 境的調和度」(Person-environment fit)三個面向來探討從事受虐兒童保護服務 社會工作人員執行處遇模式之情形。故在「環境的特質」是探討社會工作人員對 於受虐兒童家庭環境的特質與社會環境的特質瞭解;「生活中的問題」是探討社 會工作人員對受虐兒童的人格特質問題與行為表現問題;「人與環境的調和度」 探討社會工作人員對受虐兒童社會生活適應分析及處遇,期使能提供適當的處遇 來協助施虐者、受虐兒童、原生家庭與環境間互動的穩定、均衡狀態。 另外,在社會工作實務的處遇流程根據生態觀點可分為三個階段:初始階 段、中間階段、結束階段。初始階段的工作任務為建立關係、蒐集資料、界定問 題、評量生態及依生態系統評估架構進行評估;中間階段為持續行動階段,培養 案主因應的技巧以及建立正向的社會支持網絡,包括創造改變的觀點、協調與溝 通、再評量;結束階段主要處理案主有關結案的失落感及評估助人歷程任務的達 成度(許臨高,2003)。. 三、危機介入理論 主要論點. (一). 危機介入是指對生活危機狀況中的人施予短期性處遇的一種方法,透過提供 個人所需的的幫助,以協助他在能克服緊急情況,重回身心平衡(曾華源,2002) 。 因此,在短期時間內幫助案主恢復或增進其過去社會生活功能狀態,是危機介入 的目標之一。Payne(2005)對於「危機介入」的概念也提到:它是一個短期干 預(Brief intervention) 、干預項目是有結構化、有規劃且直接了當;危機干預首 先是關心到人的安全,之後再評估當事人對事件的情感反應、認知反應和行為反 應。 兒虐事件的發生通常家庭正處於危機狀態,並且家庭也無能力應付目前狀 況,故工作人員首要目標是確保家庭成員及兒童的安全,安撫成員無助與焦慮的 心情,其次與家庭成員共同思考需求與問題優先順序後進行短期處遇,以解除目 前家庭危機為主。 18.

(29) (二). 實務運用 Golan(1987)將危機介入分為三個階段:開始階段、中期階段、結束階段。. 開始階段即為問題形成的階段,此階段強調「此時此刻」之觀念,對案主及危機 核心問題有一定程度的了解,進行評估及設定計畫並針對問題達成一定的共識; 中期階段為危機介入者與案主之間的調適過程,在此階段中,藉由每一次會談的 過程,資料的蒐集就顯的相當重要。再次確認問題核心所在,訂定具體可行的短 期目標,並檢視案主在此過程中行為及心態上的改變,幫助案主思考行動方案與 計畫;結束階段為進行結案的準備與提醒,並自我回顧檢討反省整個服務過程是 否有可以更進步的空間,討論案主對未來的計畫,並注意案主是否還有其他問題 存在(引自曾華源,2002). 四、任務中心學派 (一) 主要論點 任務中心學派認為人之所以有問題,是能力暫時受到限制而非病理因素導 致,因此本理論取向不是在探究案主問題之歷史根源,也不是在改變案主的人格 特質、態度與行為,而是針對案主的問題,協助案主界定當前想要和可以解決的 問題為何,以及探究可能阻礙和可以催化改變的部分,進而協助其解決問題(曾 華源,2002)。因此該理論有幾項基本特徵和原則,分別是:1.經驗取向,避免以 純粹理論來看待案主問題及行為;2.結合問題解決學派、行為認知學派以及家庭 建構理論;3.集中焦點於案主所認同的問題;4.短期規劃;5.合作關係(Reid, 1996; 李國隆,2000,引自徐錦峰,2003) 。 (二) 實務運用 潘淑滿(2000)認為任務中心理論之運作程序主要可分成三階段:訂立契約 階段、執行契約階段與結束契約階段:謝秀芬(2002)表示任務中心是社會工作 者與案主彼此合作進行一連串的行動,包括 1.問題探索與詳述-預估;2.確認問題 -案主想要解決,並且經社工員認同可以解決的問題;3.訂立契約-建立工作共識, 19.

(30) 安排問題的優先順序;4.任務規劃與執行;5.任務回顧與分析;6.結束階段。. 五、增強權能觀點 (一) 主要論點 增強權能觀點對於人的解釋是認為人是受壓迫、缺權的,人之所以會有問題 是來自社會經濟結構所致。Solomon(1976)將增強權能定義為:社會工作者透 過提供服務對象一套專業服務的方法,進而降低弱勢族群因被壓迫、烙印負面評 價,所產生的無力感(引自鄭麗珍,2002) 。Payne(1997)表示增強權能觀點相 信人的潛能,而服務對象的問題是來自於無力感,因此社會工作者在進行處遇 時,要提供適當的資源與機會讓服務對象瞭解自己的能力、自尊與價值,使服務 對象可以為自己做決定並採取行動。 其次,增強權能觀點除了減少或改善服務對象各層面的無力感外,在處遇的 過程中也讓服務對象瞭解自己具有面對問題的復原能力,藉由其本身的復原力, 再加上學習到的新能力及資源的取得,除了問題可以迎刃而解之外,在整個處遇 的過程中,進而增強服務對象之權能。 最後,增強權能對於家庭的觀點上主要是強調家庭優勢、長處的地方來做為 增強權能的過程,其工作關係特色是一種雙向的合作,社會工作者與家庭建立一 種夥伴關係,而不再是所謂指導者的角色。除此之外,對於這些施虐的家庭而言, 增強權能觀點的的工作方式是有效的。 (二) 實務運用 家庭維繫其主要意涵是藉由使能(enable)和充權(empowerment)家庭, 以協助家庭建立一個強大和支持的系統(Dunst, et al. 1988)。早期許多人都會把 施虐的家長標籤化,而這些負面標籤與評價也讓家庭長久下來,對環境的要求產 生無力感與壓力感(Sennett & Cobb, 1972;Conway, 1979,引自鄭麗珍,2002), 也阻礙了家庭有效行動的採取。 家庭維繫服務之所以重視增強權能,主因在於工作人員除了給予家庭物質上 20.

(31) 的協助外,最終目標還是培養家庭發展自己的能力。因此在服務過程中,工作人 員與家庭的關係不再將家庭視為是有問題的、失功能的、病態的,而是認為家庭 是有尊嚴的、需要被尊重的。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正是工作人員表現出家長 是有能力的態度與價值(林萬億,2010),建立對等的夥伴關係。. 六、優勢觀點 (一) 主要論點 優勢觀點是近年來非常熱門的社會工作理論,改理論是由廣泛理論知識與社 會科學、社工經驗研究,加上和短期焦點解決學派的強烈連結,最後再納入充權 理論所結合而成(Healy, 2005,引自林文婷,2008) 。有別於過往病理模式聚焦 在個人缺陷不足之處,優勢觀點將焦點著重在如何去發覺個人所擁有的優勢層 面,並且尊重且強調每個人的主體性,相信服務對象本身擁有的能量。換言之, 將優勢觀點運用在家庭維繫服務上,社會工作者不將案家的問題病理化,強調家 庭與其環境的優勢資源,促進其復原力以因應兒童虐待的發生。 (二) 實務運用 優勢觀點主要論點在於尊重家庭的需要、期望和計畫,發現家庭的優點和能 力運用支持和資源,建立啟發性的助人角色與關係。並且,優勢觀點的運用已廣 泛運用在各種領域,如老人長期照顧、情緒困擾的青少年與其家庭,成人保護服 務、與精神醫療領域等。Rapp(1998)則將優勢觀點與個案管理結合,發展出 「優點個案管理模式」,而在目前實務上廣為使用。優點個管模式包含了實務的 理論、一套運作原則以及工作方法,包括建立助人關係、優點評量、建立個別計 畫、獲取資源、持續追蹤與結案(引自宋麗玉、施教裕,2010) 。. 貳、處遇模式 一、處遇模式之概念及類別 「處遇」(intervention)一詞因為各專業領域翻譯的關係,通常都有很多不 21.

(32) 同的說法,像是干預、處置、治療、服務等。Johnson(2001)針對「處遇」也 提出一些看法,他認為處遇是有系統的對案主做目的性的改變行動。在社會工作 中我們常強調「人在情境中」,因此處遇是從瞭解一個人的日常生活情境開始, 到有目的性的將改變帶入情境當中的現象,是一個與改變過程有關的實務工作。 該行動是以目標為導向,透過社會工作者的創造力、知識、專業價值及技巧達成。 此外所提供的服務亦包含對問題成因的解釋觀點與了解,及辨視情境中的需求、 問題解決的方法及可運用的資源。由此可知,社會工作者必須清楚明白案主的需 求,並且根據其問題運用及統合各種處遇方法和技術,如此案主的問題才能系統 性的解決,而非僅單一層面的服務。 然而談到處遇,則會聯想到處遇模式。處遇模式係由社會工作者因其多年工 作經驗的累積,而發展出具有個別特色的處遇模式,因此處遇模式亦會受到各種 因素影響而有不同面貌。研究者在蒐集相關文獻中發現,目前國內學術研究有關 兒童保護與兒童虐待處遇模式的分法中,鄧啟明(2000)將受虐兒童後續處遇模 式歸納出六種專業人員的處遇模式類型,包括危機干預模式、家庭系統模式、生 活效能模式、心理動力模式、社會心理模式和精神病理模式;曾怡芳(2000)將 受訪者對家庭寄養服務的社會工作處遇模式共分成三種取向,其為家庭系統維繫 模式、立即問題解決模式、社會心理調適模式;謝幸蓓(2008)從七位中部地區 高風險家庭服務社工員之實務經驗中,歸納發現出三種處遇取向:社會心理壓力 調適取向、家庭系統與生態取向、家庭優勢與權能增強取向。林儀婷(2008)將 關於兒童虐待處遇模式,將台灣的服務「以兒童為中心,以家庭為基礎」的概念 下發展出三種工作模式:第一種是家庭維繫服務,第二是家庭重整服務,第三則 是永久安置服務;陳映潔(2011)則把目睹兒童之社會工作處遇模式分為五種: 優勢復元模式、社會支持網絡聯繫模式、創傷輔導模式、家庭支持模式以及綜融 模式。下表為整理鄧啟明(2000) 、曾怡芳(2000) 、謝幸蓓(2008) 、林儀婷(2008) 、 陳映潔(2011)與處遇模式相關的論文。. 22.

(33) 表 2-1 處遇模式相關論文 論文名稱. 處遇模式分類. 鄧啟明(2000) 精神科醫師、心理師、醫療社會工作員、諮商師以 受虐兒童後續處遇模式 及社會工作員等五類專業工作者為訪談對象,將結 之探討 果歸納出六種專業人員的處遇模式類型:危機干預 模式、家庭系統模式、生活效能模式、心理動力模 式、社會心理模式和精神病理模式。 曾怡芳(2000) 本研究將受訪者對家庭寄養服務的社會工作處遇模 家庭寄養服務之社工處 式共分成三種取向,其為家庭系統維繫模式、立即 遇模式探討 問題解決模式、社會心理調適模式。 謝幸蓓(2008) 從七位中部地區高風險家庭服務社工員之實務經驗 高風險家庭處遇模式之 中,歸納發現出三種處遇取向:社會心理壓力調適 初探 取向、家庭系統與生態取向、家庭優勢與權能增強 取向。 林儀婷(2008) 施虐父母對公部門社工 強制性處遇之主觀經驗 及需求探討-以肢體虐待 與疏忽照顧為例. 兒童虐待處遇模式:「以兒童為中心,以家庭為基礎」 的概念下發展出三種工作模式:第一種是家庭維繫 服務,第二是家庭重整服務,第三則是永久安置服 務。. 陳映潔(2011) 目睹兒童社會工作處遇模式可分為五種:優勢復元 目睹兒童之社會工作處 模式、社會支持網絡聯繫模式、創傷輔導模式、家 遇模式 庭支持模式、以及綜融模式。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因此,雖然同為兒童保護相關文獻,但處遇模式的概念會依照研究對象的不 同而有所改變,因此研究者將本研究之家庭維繫服務是「以家庭為中心」之理念 來探討其處遇模式概念。. 二、「以家庭為中心」的處遇模式 由上節文獻得知,家庭維繫服務是以「家庭為中心」(Family-centred)的 模式來執行方案,所謂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模式,Marilyn(2008)指出以 家庭為中心的實務包含三要素:強調優勢而非病理、促進家庭的選擇以及掌握所 23.

(34) 需要的資源、發展家長與專業人員間的合作關係;Trivette&Dunst(2000)把「以 家庭為中心」的做法分為四類(引自Marilyn, 2008): (一) 家庭和專業人員共同承擔責任並採協同工作的方式,重點在關係的發 展,並且共享的權力、控制,以及透過專業人員共享完整的訊息,以便使家庭能 夠作出明智的決定。 (二) 強化家庭功能:強調提供支持和資源在來建立父母的自信與能力,不只 是形式上的,亦包括非正式的支持和資源。 (三) 實務是個別化且有彈性的:主要強調干預的重要性。要根據每個兒童 及家庭的信念及價值觀來提供支持與資源,如此才能回應到家庭的需求上。 (四) 以優勢為基礎:注重每個兒童及家庭的優勢,並以此為干預的基礎。 目前國內在探討「以家庭為中心」的處遇模式多在早療領域當中,林巾凱 (2003)表示早期療育的服務是「以家庭為中心」,服務提供者將家庭與父母的 視為服務的一環,強調評估家庭資源、提供家庭支持性的服務,並鼓勵家庭參與, 讓父母獲得增進能力的機會,習得合宜的教養技巧和主動尋求社會支援的能力。 然而隨著社會變遷,現在越來越多社會服務以此為實務中心概念,因此在兒少保 護服務當中,劉彥伯(2003)認為兒童保護服務應該「以家庭為中心」,因此在 現行實務中不僅只服務受虐兒童外,更需要與案父母接觸,將案父母納入服務體 系中。他將其工作模式依照「對象」分成兒童、案父母及家庭三大面向,並提供 不同的服務內涵:在兒童面向上首先保障其身體的安全和生理上的安定,接著是 長期性的心理輔導工作;案父母面向則是在終止其傷害行為,使其恢復健全的親 職能力。提供的服務方式大致是以心理諮商、知識的增進、自我認識的方法、情 緒控制能力、婚姻諮商、支持性團體與求職技能等;家庭面向的服務重點在改善 生活環境和減低家中其他兒童的傷害。服務的方式如尋找經濟補助或家務服務。 綜合上述,「以家庭為中心」的處遇模式是專業人員與家庭為一種平等的夥 伴關係,將家庭、父母及兒童納入服務對象範圍中。而在干預上是個別化的,且 著重的焦點在加強與支持家庭功能,在過程中干預是有彈性且回應到家庭中每一 24.

(35) 個成員的需求,除此之外,專業人員也要讓家庭知道自己才是最終的決策者。. 三、處遇模式內涵 承上所述,處遇模式並無一套特定的標準化程序、結構以及分法,而是由不 同專業領域或者是依特質來詮釋及定義。而研究者亦認為一個處遇模式的構成, 除了傳統的社會工作個案、團體、社區三大工作方法外,也要能反映處遇模式之 內涵,包括:理論基礎、干預層次、主要的團體或系統、工作者的職責及角色、 目的及服務對象、評估的方法、運用的策略等部分(Allen-Meares, et al., 2000; 引自林勝義,2003);潘美玲(2003)研究中途之家受虐少女處遇模式的內涵包 括理論基礎、價值理念、問題成因、處遇目標、評量重點、策略方法、技巧與工 作員角色等八個要素;謝幸蓓(2008)探討高風險家庭處遇模式內涵有社會工作 者的理論觀點基礎、處遇目標、評量方式、處遇服務內容、策略與技巧、處遇評 估與工作角色。因此,在本節中研究者透過介紹核心焦點、哲學理念、工作對象、 處遇目標、介入階段、處遇方法與策略、工作者角色等來描述家庭維繫服務處遇 模式及內涵: (一) 核心焦點 Garbarino(1987)指出家庭維繫服務重要的核心理念在於支持與促進家庭以 及父母與社區共同保護兒童,營造一個社區共同承諾的兒童福利環境,使高危機 家庭兒童不需家外安置(引自 Hess et al., 2000)。並且社工人員的關注對象以家 庭為單位,而不是將父母或兒童視為問題的個體,重點在於社工藉由支持性、補 充性的服務提供下,發展家庭在所處系統中善用資源與開發潛在資源,以使整個 家庭增強權能。 (二) 哲學理念 家庭維繫服務可說是奠基在社會工作的基本原則上所發展的家庭服務模 式,因此重視家庭的重建,其哲學理念包括(Elardo, 1981;Rooney, 1990;Maluccio, 1990;Kinney et al., 1990;Tracy, 1995,引自周月清,2001): 2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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