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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書文義的詁訓,往往與句讀有密切的相關。句讀的不同,直接影響文 義的解釋;並且,對文義理解上的差異,也同時影響句讀的斷定。因此,王 引之在《經義述聞》中指出「經文數句平列,義多相類;其類而解之,則較 若畫一,否則,上下參差而失其本指矣」;359句讀與文義有著高度之關聯性。

惠棟《周易述》中,特別標明句讀之文,有十一處,其中有二處是同文而重 複者,故實際上為九處。惠棟之所以標明句讀,當在強調前儒或有誤者,故 特別標明示之為正。以下舉數例作簡要說明:

其一、坤 卦卦辭「先迷後得主利」,惠氏作「先迷後得主利」,360可以 視為「先迷,後得主,利」。《周易正義》讀作「先迷後得,主利」;又,朱駿 聲《六十四卦經解》以「利」屬下文,讀為「先迷後得主,利西南」云云。

可見此文,歷來多有不同之讀法。惠氏訓解其義云:

356 見陸德明《經典釋文》,卷二,頁 394。下例引文,同此注。

357 見王樹枏《費氏古易訂文》,卷一,頁 385-386。

358 見吳澄《易纂言》,卷六,頁 311。

359 見《經義述聞.通說下》,卷三十二,「經文數句平列上下不當歧異」條下,台北:台灣商務 印書館,1979 年 1 月臺 1 版,頁 1297。

360 見《周易述》,卷一,頁 9。

坤為迷,《九家説卦》文。剥上體艮,消剥為坤。剥上九曰「小人剥廬」,

虞注云「上變滅艮,坤隂迷亂,故小人剥廬」,是消剝為迷,復先迷之 象也。《序卦》曰「主器者莫若長子,故受之以震」,是震為主也。剥窮 上反下為復,故反剥。復初體震,震為主,故後得主,乃利也。361 從辟卦貞辰之說云,坤貞十月亥,先坤者,為九月剝 卦,而後坤者,則為 十一月復 卦。剝上體艮,消剝為坤,即虞翻所說的「上變滅艮,坤隂迷亂,

故小人剥廬」;坤為迷,消剝為坤,即「消剝為迷」,也是其後面的卦(十一 月卦)復卦之前的先迷之象。復卦體震,《序卦》所謂「主器者莫若長子,故 受之以震」,所以震為主;震主一陽,群陰以一陽為主。剝卦所謂「不利有攸 往」,以其迷亂之故;而復卦所以「利有攸往」,以其得一陽之主。坤卦由剝 至復,是先來自剝為迷,後出震為復,是後得主,也就是「君子有攸往」,是

「利」的。所以說,「後得主,乃利也」。因此,惠氏斷句作「先迷,後得主,

利」,義即在此。另外,《集解》引盧氏訓此文,云「坤,臣道也,妻道也,

後而不先。先則迷失道矣,故曰『先迷』。陰以陽為主,當後而順之,則利,

故曰『後得主,利』」。362所訓之義,亦合「先迷,後得主,利」之斷法。惠氏 宗主虞說,並輔采諸家言象而為訓,故作此句讀,言之合理適恰。

其二、需 卦卦辭與《彖傳》「需有孚光亨」,惠氏作「需有孚光亨」,363 可以視為「需,有孚光,亨」。惠氏訓云:

大壯四之五,與比旁通。需,須也。乾陽在下,坎險在前,乾知險,故 須。四之五,坎為孚,离為光,故有孚光。坎為雲,雲須時欲降,乾須 時當升,三陽既上,二位天位,故亨。364

惠氏採虞翻卦變之說云,然不全依虞說,句讀之法亦與虞氏不同。虞氏釋此 辭云:

大壯四之五。「孚」謂五。離日為「光」,四之五得位正中,故「光亨」。

365

可以明顯看出虞翻斷句與惠氏不同,虞合「光亨」為句,惠氏則否。雖斷句 不同,然義訓皆可。大壯 G四之五為需 卦,需卦上坎下乾;坎為孚,故陽 在二五稱「孚」, 所以惠氏直云「坎為孚」,而虞氏云「孚謂五」。三至五互 離,離為日為光。「四之五」,惠棟所釋,重在「四之五」後變成上坎下乾的 需卦,整體的卦象坎孚離光,以「四之五」而「有孚光」;然而,虞氏對「四 之五」所關注的是四爻之五爻後,五爻從原先大壯六五變成需卦的九五(因 大壯四之五而成),此時九五陽爻居中得位,而四互離光,所以說「四之五得 位正中,故『光亨』」。二說所重雖異,句讀亦有別,然大義皆近。惠氏參考

361 見《周易述》,卷一,頁 10。

362 見李鼎祚《周易集解》,卷二,頁 25。

363 見《周易述》,卷一,頁 25;卷九,頁 228。

364 見《周易述》,卷一,頁 25-26。

365 見李鼎祚《周易集解》,卷二,頁 47。

虞說,別作解釋,句讀也不從虞氏,然整體象說,惠氏尤明、尤為言之成理。

其三、訟 卦卦辭與《彖傳》「訟有孚窒惕中吉」,惠氏作「訟有孚窒惕

中吉」,366可以視為「訟,有孚,窒惕,中吉」。對此文義,惠氏作詳細的闡 釋:

卦自 ^來,亦四陽二隂之例。九三來之二,體坎,坎為孚。虞注夬卦曰

「陽在二、五稱孚」。坎陽在二、五,故孚謂二。《説文》曰「窒,塞也」,

塞有「止」義,故云塞止也。坎心為悔,又為加憂,故為惕。九二陽不 正,故不言貞。 ^隂消二及三,故將成否。三來之二,得中,有孚,窒 惕,故中吉。367

惠氏採虞翻之說為釋。訟 卦自 ^ F卦而來, ^九三來之二為訟,使下體為 坎,坎為孚,得中,所以稱「訟,有孚」。坎二為陽而不正,此坎則又有塞止、

悔憂而惕懼之義,故云「窒惕」。然而九二得中,故「中吉」。此惠氏斷句詁 訓合宜。王弼、孔穎達所釋,其句讀亦同於惠說:

王氏《注》云:

窒,謂窒塞也,皆惕,然後可以獲中吉。

孔氏《正義》云:

窒,塞也。惕,懼也。凡訟者,物有不和,情相乖爭而致其訟。凡訟之 體,不可妄興,必有信實,被物止塞,而能惕懼,中道而止,乃得吉也。

368

二家之說,並無殊異,句讀可以視為與惠氏同。然而惠氏於此卦辭,特別標 明句讀,當有鑑於前儒之釋說不恰(釋說不恰當然於句讀有關),細觀名家之 言,以朱子所作為異。朱子於《周易本義》作「有孚窒,惕中吉」,並云:

九二中實,上無應與,又為加憂;且於卦變自遯而來,為剛來居二,而 當下卦之中,有有孚而見窒,能懼而得中之象。369

朱子以「有孚窒」,即「有有孚而見窒」為人當下之處境,也就是人身處實信 窒塞之境;此時人當有「惕中吉」的面對態度,「能懼而得中」,即能惕懼必 能得中吉。雖然斷法不同,然本旨略同。漢儒以象數釋卦,又引象義為訓,

倘句讀不同,則象義引用,則或有不同。惠氏明此句讀,意或又在此。

其它,惠氏特別標明句讀者,尚包括:

訟 卦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一般普遍作「不克訟,

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惠氏則作「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 眚」,370可以標明為「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師 卦卦辭「師貞丈人吉无咎」,一般可以作「師,貞,丈人吉,无咎」,

366 見《周易述》,卷一,頁 30;卷九,頁 229。

367 見《周易述》,卷一,頁 30。

368 王、孔二家注疏,見《周易注疏》,卷二,頁 32。

369 見朱熹《周易本義》,引自台北:新文豐出版公司《大易類聚初集》第二輯,影印《四庫全書》

本,1983 年 10 月初版,頁 749。

370 見《周易述》,卷一,頁 31。

惠氏則作「師貞丈人吉无咎」,371可以標明為「師,貞丈人,吉,无咎」。

師 卦九二「在師中吉无咎王三錫命」,一般可標作「在師,中吉,无咎;

王三錫命」,惠氏則作「在師中吉无咎王三錫命」,372可以標明為「在師中,

吉,无咎。王三錫命」。

頤卦六二「顛頥拂經于丘頥征凶」,一般可標作「顛頥。拂經,于丘頥,

征凶」。惠氏作「顛頤拂經于丘頤征凶」,373可以標明為「顛頥,拂經于丘,

頥征凶」。

无妄《象傳》「先王以茂對時育萬物」,此一般標作「先王以茂對時育萬 物」者,文中不添句讀,如韓康伯、朱子者。374惠氏作「先王以茂對時育萬 物」,375可以標明為「先王以茂對,時育萬物」。

另外,《繫辭下傳》「凡易之情近而不相得則凶或害之悔且吝」,一般標作

「凡易之情,近而不相得則凶。或害之,悔且吝」,如韓康伯、孔穎達者。376惠 氏作「凡易之情近而不相得則凶或害之悔且吝」,377可以標明為「凡易之情,

近而不相得則凶。或害之,悔且吝」。惠氏所明句讀,與諸家之說,並無特異,

故特別作標明,沒有特殊的意義。

論述經義,諸家各有其偏重取向,惠棟重於漢儒《易》說,取象以說《易》, 引象推陳,必謀合其言之成理,句讀所斷處,直接影響其以象述義。惠氏所 斷,大抵通恰,而特作標讀,主要在體現此方為漢儒之正宗,也表明其復原 漢《易》之心跡。